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侯廷昌、曾鴻文、王紹銘
- 被告申○○、天○○、A○○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易字第26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A○○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4833號),檢察官並當庭擴張犯罪事實,請求審判(92年度偵字第247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6581號、92年度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申○○、天○○共同連續犯背信罪,申○○處有期徒刑貳年,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伍年,申○○、天○○於緩刑期間內,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成商工債權結算清償協議書所示內容,連帶支付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元,分期給付,每月應連帶支付叁拾萬元。 A○○無罪。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 一、申○○於民國54年間創辦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補習學校」(址設雲林縣虎尾鎮○○路130 號),於60年間改制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大成商工),擔任常務董事兼董事長職務,於82年間辭去董事長職務,然仍為大成商工之負責人,籌措調度大成商工之財務營運並主導業務決策。天○○為申○○之三子,於81 年01 月間至89年12月20日止,擔任大成商工校長,綜理校務,批核學校財務收入支出。其父子2 人均係為大成商工處理事務之人。 二、申○○亦曾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南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址設嘉義縣東石鄉○○村○○路1 號,該校於89年起改制為嘉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嘉南家商)董事長。於84年至89年間,申○○之長子黃曙邨(後更名為黃紹欽,以下為方便辨識,均以黃曙邨稱之)擔任嘉南家商之校長。申○○為擴張其教育版圖,並利其子日後分別接掌不同學校,於86年間,申○○又任職財團法人「雲海工專」董事長,87年間,「雲海工專」報准更名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益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址設雲林縣林內鄉○○村○○路10之3 號,以下簡稱益新工商),並以地○○之妻辰○○為益新工商校長,學校設備之整建及財務之籌措,亦由申○○主導掌控。三、益新工商於創辦初期,經費短缺,申○○、天○○父子均知悉依當時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數,應撥充學校基金。」第63條第1 項規定:「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範圍。」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 項規定:「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亦即,大成商工經費不得挪用借貸與益新工商使用。而天○○校長,依同法第54條之規定,必須「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且大成商工董事會並未決議與益新工商合併,將益新工商納入大成商工。詎申○○、天○○父子基於意圖為益新工商之不法利益,縱損及大成商工利益亦在所不惜之犯意聯絡,並本於概括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指示無犯意之出納、會計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連續挪用大成商工之經費支應益新工商之支出,共計54次,總計金額為15,533,006元(各次挪用經費之時間、地點、支付名目、行為態樣、支付金額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而違背上述法令課予之義務(即學校賦予申○○、天○○之任務),致生損害於大成商工之財產。 四、於89年05月11日,申○○、天○○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賡續上開概括犯意,申○○以招待黃孔立為由,在大成商工持便簽指示出納宙○○提領大成商工帳戶內6 萬元借用,宙○○製作傳票、取款憑條呈天○○用印後,自大成商工設於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155-5帳戶提領現金6 萬元,當日交付申○○。申○○取得現金後,私用一空,其父子2 人又違背前述義務(任務),致生損害於大成商工。 五、於82年間,黃曙邨及其母戌○○○以嘉南家商學校建設為由,陸續向程淑莉(已更名為程茹鈺,以下為方便辨識,均以程淑莉稱之)借款,黃曙邨並簽發嘉南家商為發票人之支票為擔保。迄至89年間,已積欠程淑莉7 千6 百餘萬元,嘉南家商財務吃緊,程淑莉因尚有其他債權人要交代,即對黃曙邨家人催款孔急。申○○、天○○遂為如下之背信行為: ㈠、於89年11月03日,申○○、黃曙邨、戌○○○、地○○、與程淑莉至臺中市○○街郭林勇律師事務所協調債務解決方案,黃曙邨同意以其在大成商工之「股份權益」5 股作價6 千萬元,戌○○○同意以其所有之房地3 戶作價1 千6 百萬元,移轉與程淑莉,為換回程淑莉持有嘉南家商為發票人之支票,申○○明知該等債務不應由大成商工清償,竟基於上述概括犯意,同意提供大成商工為發票人之同額分期支票與程淑莉,並約定在大成商工支票未全部兌現,黃曙邨對「股份權益」有買回權。協議底定,除天○○當日不在場外,在場之黃曙邨等人,均於協議書(以下簡稱11月03日協議書)上簽名。翌日(04日),程淑莉在斗南田徑場與天○○碰面,要求天○○在協議書上「丁方」簽名,天○○因不同意黃曙邨之買回權,,程淑莉即至申○○之女黃亞娥位於雲林縣虎尾鎮○○路167 號住處,由黃亞娥、黃榮慧見證黃曙邨同意放棄11月03日協議書上所載之買回權,書明見證書。程淑莉再持上述協議書、見證書找天○○,要求天○○依協議書交付大成商工為發票人之支票。天○○與申○○聯繫後,明知董事會並未決議大成商工代為清償嘉南家商債務之事,仍與申○○基於上述概括之犯意聯絡,於89年11月07日,天○○以大成商工校長之身分,在大成商工校長室,與程淑莉達成協議,確認大成商工校長天○○不同意黃曙邨之買回權外,程淑莉應將黃曙邨轉讓之5 股「股份權益」轉讓與大成商工,大成商工同時開立同額之支票(含利息共計6630萬元)交付程淑莉作為買賣該5 股「股份權益」之代價,確定該部分債務由大成商工承擔,嘉南家商及黃曙邨均不必負責(以下簡稱11月07日協議書)。 ㈡、申○○、天○○為履行11月03日、11月07日之協議內容,推由天○○至未○○位於雲林縣斗南鎮○○路30之10號住處,以大成商工財務問題為由,向壬○○借得壬○○為發票人、付款人為彰銀斗南分行之支票共19紙,金額總計6630萬元(詳如附表二)。不久,申○○、天○○即在大成商工,依據壬○○簽發支票之面額,開立大成商工為發票人之支票19紙(詳如附表三,申○○在大成商工於發票人欄蓋用學校大章,天○○蓋用其校長章),數日後,推由天○○在大成商工將該19張支票交付壬○○作為支票債務之擔保,完成換票動作。天○○雖交代壬○○該等支票日後會以現金換回,但其與申○○均深知該等支票極可能遭持票人提示,致大成商工財產遭追索而受有損害。於同年11月27日,在大成商工校長室,天○○將附表二所示壬○○為發票人之支票交付程淑莉,程淑莉見非大成商工為發票人之支票,提出質疑,要求大成商工背書,天○○答應,天○○取得申○○同意後,在大成商工,命不知情之學校職員在附表二支票背面蓋用大成商工學校大印,完成背書,數日後,程淑莉再回大成商工取得已有大成商工背書之附表二支票。 ㈢、其後,壬○○見附表二之票據已屆期,然天○○卻已離開大成商工,找不到人,壬○○緊張,恐大成商工財務出狀況,無法兌現其持有附表三之支票,於90年02月08日,壬○○透過未○○約同程淑莉至未○○上址住處,以附表三所示大成商工支票向程淑莉換回附表二所示壬○○支票。程淑莉於取得附表三之支票後,分別交付與債權人程春海、蘇正松、邱太福、林宣添等人。嗣附表三支票陸續屆期,均不獲兌現而退票,經程淑莉、程春海、蘇正松、邱太福、林宣添等人依票據債權對大成商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大成商工之財產,致大成商工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附表三支票債權人求償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大成商工財產受損害情形一如附表五所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63 條,確立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實質舉證義務,除公平正義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例外情形,法官僅居於補充性證據調查地位。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法第154 條第1 項,明文規範無罪推定原則,在檢察官未能透過審判程序舉證證明被告有罪確定前,被告推定無罪。申言之,被告不負自證己罪之義務,犯罪事實存立之證明責任,由起訴之一方負擔,苟檢察官舉證活動未盡,必須負擔敗訴之危險。因此,被告之無罪推定與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乃一體之兩面。而檢察官之舉證活動是否充分,聲請法院調查之證據是否必要,端賴檢察官所提出之犯罪事實即公訴事實之真摯明確。在公訴事實之範圍即待證事實有疑問、矛盾、不明確的情況下,檢察官之舉證活動勢必產生阻礙,不能發揮。此時,不僅被告無法為訴訟之有效防禦,亦妨礙法院為訴訟之促進。因此,案件於準備程序階段,在法院依據同法第94條為被告人別之確認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法院即應接著對檢察官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起訴法條有無應予變更」,再由法院訊問被告或辯護人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其立法意旨謂:「依本法第26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惟如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先使之明確,故首先於第1 款定之。惟此一規定,其目的僅在釐清法院審判之範圍,並便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應無礙法院依本法第267 條對於案件起訴效力所為之判斷。」而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旨在起訴效力及於單一案件中有罪之犯罪事實,此乃審判階段調查證據後之結果,案件在尚未進入狹義調查證據階段,於行準備程序時,公訴事實及其範圍如何解讀,應由到庭檢察官為之,此之所以實務上法院在第一次行準備程序時,亦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之意義所在,即由檢察官藉著口頭陳述公訴事實之方式,一方面顧及被告之答辯權與公開審判之旁聽權,另方面促使檢察官得以進一步明瞭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或起訴法條是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之處,而得以及時澄清更正,藉以確定如何之犯罪事實已繫屬於法院及法院之審判範圍,俾利被告、辯護人之答辯,及檢察官日後之舉證活動,與被告、辯護人日後之舉證利益。 ㈡、又起訴事實於起訴書提出於法院時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除非經撤回起訴,否則法院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審判之權利義務,惟此乃起訴事實於起訴書上之記載已形明確無疑而言。在當事人陳述(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有不明確、不完全、矛盾等情形發生時,法官有義務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令其為敘明或補充之)。此乃法官(或審判長)之闡明權。蓋法院對相爭之當事人,非僅單純之旁觀者或臆測者,仍負有監護案情逐步釐清及兩造立證公平之義務。闡明權乃法官訴訟指揮權之一環,在起訴書記載之公訴事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官有促使檢察官釐清,使之明確之義務。是以,法官透過闡明權的行使而促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範圍為明確主張與陳述,起訴事實繫屬於法院之範圍(即審判範圍、審判對象)將因此釐清。換言之,起訴事實之內容、範圍因到庭檢察官真摯之主張、陳述而確定,除非「至證據調查階段有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300 條之情事」或「公訴檢察官對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解釋,已經逾越文字可能理解之範圍,而有將應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以補充更正之方式為之」外,法院自應受其拘束。法院若不受拘束,置公訴檢察官當庭陳述於不顧,無視檢察官實行公訴之訴訟行為,而仍受起訴書所載有疑問或矛盾之犯罪事實所拘束,勢必造成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各款規定之立法美意落空、檢察官舉證責任無法充分、空洞化檢察官公訴的實行、法院無法判斷立證與待證事實之關連、被告無法為有效答辯或立證、法官怠於監護案件、訴訟無法促進等諸多遺憾。 ㈢、檢察官起訴書附表關於申○○、天○○侵占校款記載「董事長往來- 其他」一欄內容為何,除敘明金額外,餘均空白,所指為何,顯不完全且不明確,經本院曉諭請檢察官為補充,經檢察官多次檢視證據資料並對帳詳查後,於審判期日進行前,提出96年12月11日補充理由書,確認起訴書附表「董事長往來- 其他」所指侵占款項為何(見檢察官主張卷㈢第1 頁至第87頁),並就此確定起訴範圍,本院認為上開補充理由書合法正當,自應在此範圍內進行審判。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對於檢察官所舉關於調查員詢問丑○○、乙○○、宙○○、玄○○、C○○、辛○○、丁○○、辰○○、庚○○等人之陳述筆錄,該等證人已於審判中具結並充分證述,本院認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行調查該等筆錄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認應駁回檢察官調查證據之聲請。至於庚○○於調查員詢問筆錄所提到工程款發包施作部分,本院認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依同法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認亦無調查之必要,合先敘明。 ㈡、檢察官所舉丙○○於調查站之陳述筆錄,證人丙○○到庭具結證述其投書檢舉本案,檢舉原因係學校薪水發不出來,筆錄內容是根據檢舉函內容,當時只是提出一些懷疑,並沒有管道知道實情及資料,只是提出同事老師間的猜測,調查員只是在筆錄內謄上檢舉內容,其閱讀後認其檢舉內容無誤即簽名離去,關於大成商工作假帳、申○○中飽私囊、侵占互助會款項、員工消費合作社改由申○○父子私人經營、大成商工經費用以投資福建省惠安縣集美中學、申○○父子以人頭浮報詐騙教育部公款等事均其猜測,並無資料佐證,大成商工對外借貸入申○○帳戶、教育部官員擔任大成商工董事等事其並未提及(見本院筆錄卷㈣第117 頁背面至第122 頁),堪信該等筆錄內容係丙○○推測而來,此由丙○○不記憶部分筆錄內容觀之,益徵其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之規定,該份筆錄內容不具證據能力,不作為本案採證之依據。 ㈢、檢察官舉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敬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部分,前者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委託辦理,後者乃地○○委託處理,均係案發後,針對本案而為查核,非該等事務所例行性查帳業務所製作之文書,屬傳聞證據,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且其內容受限委託範圍與目的,作為證據並不適當,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認無證據能力。 ㈣、其餘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之情形,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已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證明力部分: ㈠、被告申○○固坦承其為大成商工之創辦人兼實際負責人,指揮調度大成商工人事及財務,天○○為其三子,案發時,天○○為大成商工校長,由其指示天○○辦理校務,申○○復為嘉南家商、益新工商創辦人等情(見筆錄卷㈠第7 頁反面、第8 頁、申○○主張卷第7 頁、第12頁、筆錄卷㈣第124 頁),被告天○○對其於上述時間擔任大成商工校長,奉其父申○○之命綜理校務等事實亦均坦白承認(見筆錄卷㈠第9 頁背面、筆錄卷㈡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被告申○○、天○○對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指使出納、會計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支付益新工商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費用,及對上述犯罪事實四以大成商工經費招待黃孔立等情均自白不諱(見上述筆錄,天○○部分另見筆錄卷㈣第36頁正面至第37頁反面、筆錄卷㈤第21頁、第22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正面、第29頁正面至反面、第30頁反面、第31頁正面至反面、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反面、第49頁至第74頁、第107 頁正反面至第108 頁、第113 頁正反面、筆錄卷㈢第170 頁、筆錄卷㈣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筆錄卷㈤第103 頁反面至第104 頁),惟對於支付益新工商部分,其2 人均否認有侵占、背信之犯行。被告申○○及其辯護人辯稱:大成商工之資金缺口雖為被告申○○所挪用,但都是用在清償創辦益新工商之經費,被告申○○並無侵吞入己之行為,被告申○○提供給學校的資金遠高於自學校提出的資金,應無犯罪之行為(見申○○主張卷第12頁、第16頁)。被告天○○及其辯護人則辯稱:①當初成立益新工商是要以之為大成商工之分部,但礙於當時法令規定不許,一定要成立新的學校,雲海工專始更名為益新工商,而大成商工又遇上市地重劃,學校土地減少,因為學校土地要十公頃以上才能成立社區學院,所以需要成立益新工商支應。②當時於大成商工董事會提案合併益新工商,董事會討論後報請教育部備查。③88年九二一大地震後,益新工商之學生、設備、款項已經都轉入大成商工,成為大成商工資產,此部分金額與檢察官指出大成商工支付益新工商之款項互抵,大成商工已未受有損害(見筆錄卷㈣第75頁反面、第190 頁、第191 頁正反面、第193 頁至第196 頁、筆錄卷㈤第50頁反面、第212 頁至第213 頁、第236 頁反面至第237 頁、另見天○○主張卷㈦第34頁、第161 頁、第162 頁、第50頁至第55頁、第10頁、第12頁、第56頁、第14頁、第18頁、第57頁至第93頁、第149 頁至第151 頁)。 ㈡、大成商工原為申○○所創辦並任董事長,天○○則於81年01月至89年12月20日任職大成商工校長,因依當時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董事長與校長不得具直系血親關係,申○○於82年間退出董事長職位,改由其次子地○○之配偶辰○○任董事長,其後董事長則為亥○,然大成商工之財務等營運業務事項均由申○○籌措調度,董事長職務甚至整個董事會均由申○○主導決策,辰○○、亥○只是掛名董事長,申○○仍為大成商工之實際負責人,天○○則依據私立學校法綜理大成商工校務,主導推動學校總務、訓導、教務、人事等事項之執行,並批准核銷學校收入支出等情,有申○○、天○○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見調查站卷第1 頁反面、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偵6581號卷第11頁、第13頁、偵4833號卷第82頁、第88頁)在卷可稽,復有辰○○、亥○於調查站、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調查站卷第39頁反面至第41頁、第116 頁至第118 頁、偵4833號卷第111 頁、第112 頁)在卷可明,另據證人辰○○、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㈣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第29頁反面至第34頁、第37頁、第101 頁反面),並有准予大成商工設校備查函文、大成商工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偵4833號卷第95頁至第102 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准予備查辰○○、亥○擔任董事長函文(同卷第240 頁、第244 頁)、臺灣省教育廳准予備查天○○擔任校長函文(同卷第238 頁)、載明天○○自89年12月20日起即未到學校執行校長職務之會議紀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2月31日九○教中(三)字第90580008號函附件㈠第60頁,置於卷外,及偵4833號卷第13頁)、天○○請辭校長獲准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同卷第232 頁)在卷可佐。嘉南家商亦為申○○所設立,學校的資金籌措亦多由申○○負責,75年間,申○○派其長子黃曙邨負責該校營運業務,並自84年至90年01月05日間,聘任黃曙邨為校長,後改為黃曙邨之妻高鶴年等事實,亦有申○○、黃曙邨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見調查站卷第3 頁背面、第4頁 、第17頁)在卷可憑,另有嘉南家商准予改制之備查函文、法人登記證書(偵4833號卷第103 頁至第107 頁)在卷可參,核與證人黃曙邨於審判中證述大致相符(見筆錄卷㈣第46頁反面、第47頁、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反面)。86年間,申○○出資買下「雲海工專」,出任董事長,87年間並報准更名為益新工商,相關董事均由申○○指定家族成員擔任,且與大成商工重疊,申○○籌措益新工商所需經費,並指示地○○、辰○○夫妻負責校務,聘辰○○為校長,於88年間開始招生等情,亦有申○○、辰○○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見調查站卷第3 頁反面、第4 頁、第39頁背面)在卷足詳,另經辰○○、地○○、申○○於審判中證述明確(筆錄卷㈣第24頁、第25頁反面、第26頁反面、第27頁、第28頁反面、第102 頁、第108 頁反面、第116 頁、第117 頁、第250 頁、第124 頁),復為天○○陳明在卷(見筆錄卷㈣第75頁反面、第193 頁反面至第195 頁)。天○○亦以證人身分於審判中證述上情明確(見筆錄卷㈣第194 頁反面、第195 頁)。 ㈢、附表一所示申○○、天○○指示不知內情之巳○○(時任大成商工總務主任)、乙○○、C○○、丁○○、宙○○、玄○○(時任大成商工出納、會計或出納助理)等人製作傳票,並以取款憑條呈天○○用印後提領大成商工帳戶款項後支付、或簽發大成商工為發票人之支票呈天○○用印後支付、或以其所保管之零用金給付等方式,為益新工商建校招生所需之工程款、設備費、廣告費、稅捐、利息、裁判費、登記費等相關費用付款等事實,除為申○○、天○○所承認外,另有證人乙○○、C○○、丁○○、宙○○、玄○○、庚○○、巳○○、地○○等人於審判中證述屬實(各該證述內容與證據所在位置均詳見附件一),復有附件二所示之大成商工傳票、總分類帳、憑證等在卷可憑(證據資料內容及證據所在位置詳如附件二),天○○於審判中亦供明益新工商在87年08月間即籌備招生,初期的經費支付已開始運作(見筆錄卷㈤第131 頁反面),及A○○於查核大成商工帳目時,發現益新工商在87年05月26日即有繳納土地增值稅過戶之花費(見筆錄卷㈤第132 頁反面)等情相符。由附件一所示證人所述內容可知,總務主任巳○○、出納乙○○、宙○○、會計C○○、丁○○、出納助理玄○○等人之所以辦理支付作業,係出自於申○○交代;而出納以取款憑條取款,或開立支票交付,亦均需校長天○○於取款憑條或支票上蓋用印章,代表天○○同意支付,有時,申○○交代出納會計支付,出納會計還須請示天○○同意後,才能支付,至於零用金之支付,一般會先請示校長天○○,天○○准了之後才支付等情,亦為C○○、丁○○、乙○○、玄○○、宙○○、出納丑○○等人於審判中證述明確(見筆錄卷㈢第49頁正反面、第87頁反面至第89頁反面、第91頁、第119 頁、第125 頁反面至第129 頁、第137 頁、第139 頁反面、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84 頁正反面、第21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附表一編號45(即檢察官主張之編號15-10 )關於B○○代墊土銀利息之返回部分,其憑證上只有天○○之簽字,而無申○○之字跡(憑證所在位置見附件二所示),益可明其等所言天○○交代付款之情為真。另關於零用金支付部分,學校之零用金均為出納管領持有(前後任為丑○○、乙○○、宙○○),依丑○○、乙○○於審判中證述,零用金支付前均會請示校長天○○同意(見筆錄卷㈢第14頁、第128 頁反面)。由上可見,若無申○○、天○○之指示或同意,承辦付款作業之人員根本不會付款,蓋此非大成商工之業務費用,即非其等之例行工作業務。至於付款作業人員固然知悉付款名目為何,然付款目的與大成商工間之關連為何,由其等之證詞可見並不知情,自難認付款作業人員於本案具犯罪故意,應均屬被利用人無疑。又依證人地○○之證述,其奉父命到大成商工察看帳目,因申○○交代付款,不能跳票,故其多係直接簽名蓋印,至於支出用途並不清楚(見審判卷㈣第106 頁至第111 頁反面、第113 頁正反面、第115 頁正反面),可見地○○亦只是申○○手足的工具,縱有查帳或蓋印,亦屬申○○之手足,為無犯意之被利用人。另依證據第15箱編號10「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卷」顯示,大成商工00155-5 帳戶之印鑑章為「大成商工」學校章及天○○印章,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號帳戶之印鑑章亦是如此,且經檢視兩者印鑑章相同,再參酌①證人地○○於審判中證述其於88年11月間奉申○○之命到學校查核帳目,就掌管學校之印鑑章,該章應該是天○○交申○○,再由申○○交給伊,申○○交代其益新工商之費用必須支付,因此支出項目牽扯到取款憑條、支票等,其會蓋用學校印鑑章,至89年10月間,其即將學校印鑑章還給天○○(見筆錄卷㈣第102 頁反面至第104 頁、第110 頁正反面、第115 頁),天○○復於審判中稱其於84年間管領校長印章,89年10月間地○○將學校章將給伊後,伊即交還申○○(見筆錄卷㈣第116 頁背面),及②天○○於調查站供稱其自擔任校長以來,即保管校長天○○之印鑑章(大成商工設於虎尾鎮農會帳戶者除外),大成商工各項開支均需製作傳票由其批准後才支出金錢或支票,其依申○○之要求指示會計人員開支益新工商之支出(見調查站卷第19頁至第21頁),並③於檢察官面前,天○○供稱關於大成商工提領款項供益新工商使用之事乃申○○決定,其負責執行(見偵4833號卷第88頁),申○○則供稱大成商工提領款項供益新工商使用之事為其決定,未向教育主管機關報備(見偵4833號卷第84頁)等情,並衡諸一般人使用印章之常情,堪信天○○之印鑑章應由天○○個人保管,至於學校之印鑑章則是時由申○○保管,在申○○無暇出現學校時,則歸天○○保管,方便學校開支無疑。是天○○一度抗辯其未管領大成商工金融機構帳戶之印鑑章(虎尾鎮農會帳戶者除外)云云,應無可取。天○○又抗辯其有段時間未至大成商工主持校務云云,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至附表一編號5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3)、5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0)、5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2)之「益新工商建校基金」部分,被告天○○雖認係償還申○○先前向「金泉加油站」之借款云云,然如附件一上開各編號所列憑證所示,乃申○○下便簽載明「請提撥建校基金新臺幣壹千萬元整」,日期為「88年11月25日」,並臚列「89年2 月20日壹佰萬元」、「89年3 月20日壹佰萬元」、「89年4 月20日壹佰萬元」等共6 筆。而所謂「建校基金」,在88年11月間,若係為建設大成商工,傳票上科目、摘要,不至於記載「財務支出」、「黃董事長」,若係為嘉南家商,亦與支付嘉南家商款項之憑證均不相符,參酌益新工商係在87年、88年間陸續建設招生之情,當信該筆「建校基金」是為益新工商而來。而之所以提撥日期係在88年11月25日,應係申○○為籌建益新工商向民間借款,而於上述期日要求大成商工開票交其收執,以備分期支應。此觀各該筆支出傳票黏貼用紙下方均有地○○簽名,標明簽署日期同為申○○便簽上所示之「11月25日」,證人地○○於審判中證稱此應係支票、傳票一次簽出去,其一次簽名,支票是分期付款(見筆錄卷㈣第106 頁反面);證人宙○○證稱支票由丁○○先簽出去,支票屆期由其去轉帳兌現,故傳票出納由其蓋章(見筆錄卷㈣第149 頁);及傳票貸方科目欄載明「應付票據」,摘要欄記載票號等情,均可明上情為真。天○○於審判中,亦表明該筆款項係支付益新工商之款項(見筆錄卷㈣第48頁、筆錄卷㈤第29頁)。是上開3 筆支出,自應列入大成商工為益新工商給付建校款項之範圍內。至於天○○所提償還金泉加油站借款部分,依其所提出之總分類帳,固載明申○○、「金泉」於89年01月05日、同年01月20日分別借入學校帳戶120 萬元、150 萬元,然此不僅借入日期與上開便簽、支票發票日期均不相符,金額亦不相同,難認所謂「建校基金」係單純償還申○○向民間借入大成商工之借款。天○○之上開辯解,尚難成立。 ㈤、關於天○○抗辯益新工商設立的原因乃為成立大成商工分部部分,似認大成商工為益新工商支付建校招生等經費乃為大成商工之利益計,並無圖益新工商之不法利益。然而,大成商工與益新工商乃各自獨立之財團法人,雖均由申○○為實際負責人,但在法律上,各有其人事、總務、財務、學務等系統,同受當時私立學校法第62條「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數,應撥充學校基金。」第63條第1 項「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範圍。」及其施行細則第43條第2 項「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見函查卷第133 頁、第138 頁正反面)等規定限制。亦即,大成商工經費不得挪用借貸與益新工商使用,若有設立分部而須撥用款項之情事,亦須透過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始合乎前述「不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範圍」。申○○、天○○身為董事長及校長,對於學校經費不得挪用之違法性認識,應均具備。此由申○○於調查站供稱益新工商係獨立學校,其先向大成商工借款給益新工商,並非挪用,日後益新工商應將借款還給大成商工(見調查站卷第4 頁);天○○於檢察官面前供稱「我承認我是有罪的」、「我認為用到益新和嘉南部分是違反私立學校法的規定」(見偵4833號卷第306 頁);於審判中,天○○亦供稱「我知道錢進益新工商將來一定會有爭端」(見審判卷㈤第154 頁)等情觀之,更可明證。 ㈥、而申○○買下「雲海工專」後更名為「益新工商」時是否真為成立大成商工分部,抑或獨立設校,申○○調查站中供稱是要作為大成商工之分校(見調查站卷第4 頁)。天○○以被告及證人身分於審判中供證:當時大成商工因為私辦市地重劃承受壓力,因為校地會減少,政治人物對學校態度不友善,而當時學校學生日增,需建校舍,學校恐無法發展下去,在84年、85年間,其發現斗六市有一「雲海工專」之土地,雖已設董事會,但政府未同意其招生,所以當時其建議以該土地作為大成商工之一部分,若有併校的動作,會減少政治人物的壓力,因此談判到校地一公頃只減少百分之10的面積,當時也朝升格為社區學院發展,才去購買土地,進行併校,而當時法令不允許併校,只能辦理更名(益新工商),若以大成商工名義直接購買益新工商的土地,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僅更名則無庸課稅(大成商工日後透過行政訴訟向國稅局索回更名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見審判卷㈣第75頁反面、第193 頁反面、第194 頁)。然,大成商工有土地可資併校與政治人物之壓力減輕有何因果關連,實難以理解,又因法令不允許「雲海工專」更名為大成商工,且大成商工擴張校地必須繳納鉅額土地增值稅,此乃申○○在構思「雲海工專」時已知之事,是在法令上及經濟上均不許可之情況下,成立獨立之「益新工商」事屬必然,所謂分部、分校或所謂社區學院云云,均可能只是構想(理想)之一,現實上益新工商是獨立建校,並非大成商工之一部分,此應為當時申○○、天○○等人所深知。對設定益新工商之原因,地○○於審判中證稱「申○○有很好的理想,但後面洞一大堆(意指財務上問題)。」「他是想一個小孩一間學校管理,野心太大,實際上財務能力沒辦法。」「申○○要我去處理益新工商,都是我爸主導掌控,他要我負責益新,我們不去也不行,所以辰○○才去。」「申○○的動機是希望能夠擴充大成商工,讓學校發展的腹地大一點,雖然是3 個小孩一人一間學校,但在申○○的掌控下,還是一個,益新工商當時可與大成商工交互運用,大成商工招生多的話,可以撥到益新工商授課,讓益新工商收費,獨立教導學生,大成商工欠缺升學部,要升學考四技、二專的升學班可以全部移到益新工商上課,領益新工商的畢業證書。」「大成與益新合併為社區學院是有聽申○○談過,他總是有很大的理想,但我們不會認真與他交談。」(見審判卷㈣第102 頁、第108 頁反面、第116 頁、第249 頁反面至第250 頁反面)另據證人未○○即申○○之主要金主到庭之證述,當時申○○的孩子長大,要各自獨立辦校,要擴張校地與學生,當時別人都招不到學生,申○○能招得到就趕緊招進來;益新工商要給地○○處理,嘉南家商則給黃曙邨處理(見審判卷㈢第227 頁反面、第228 頁)。由地○○、未○○之證詞可見,申○○設立益新工商的動機,就來自於其「奉獻教育」的企圖太過強烈,亟欲擴張其所能掌控之教育版圖,此乃其「私心」所致,相較於設立分部、分校之與大成商工密切相關之「公事」而言,後者之關連性甚低,尤其,若係設立大成商工之分部,且地○○夫妻均無意願當任校長,按理也是掛名,實際校務應由大成商工天○○處理,而非命令地○○夫妻處理,既然申○○之私心成分居多,黃曙邨夫妻管理嘉南家商,天○○夫妻管理大成商工,益新工商之成立乃為成就「小孩各自管領不同學校」之父親心願。再者,益新工商乃獨立招生,與大成商工或有關係者,僅大成商工學生有意至益新工商上課者(升學班),可以多個就學上比較便利的管道,並非益新工商與大成商工的學生或授課內容、地點可以流用重疊。關於申○○之子各自獨立辦校心態部分,證人天○○於審判中亦證稱其母親戌○○○的土地變賣所得款項,申○○會用在大成商工,其兄長們會認為所有資源都用在大成商工,造成很大爭執;其與其兄長們均各自執事,沒有多大互動;黃曙邨、地○○會來要求其父母親及大成商工支持益新工商、嘉南家商,地○○也會跟其談此事(見審判卷㈣第194 頁至第195 頁、筆錄卷㈤第154 頁反面、第155 頁)。以上各點,再次重申益新工商於設立之初不論在名稱、校長、招生、學務、財務等事項,甚至弭平家庭糾紛而辦校之動機,均屬獨立,與牟取大成商工利益之關連性低微,亦未見有朝社區學院規劃之形式。不唯如此,益新工商於88年09月間第一學年開學後沒幾天,即發生九二一大地震,校舍震垮,無法使用,教育部緊急開會處理,大成商工同意接受益新工商之學生到校授課,隔沒幾天,約9 月底、10月初,師生均移至大成商工上課,事後益新工商整個停擺,不了了之等情,為證人辰○○、地○○、巳○○、天○○於審判中供證甚明(見審判卷㈣第24頁、第25頁反面、第28頁反面、第66頁反面至第68頁、第96頁正反面、第75頁反面、第191 頁正反面),申○○於調查站亦供稱因地震之故,益新工商已於89年06 月 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報備停止招生。可見,大成商工在緊急的特殊情況下,猶有空間供益新工商師生到校上課,所謂大成商工學校腹地不夠云云,顯然只是申○○、天○○野心上的擔憂,並非實際上的困擾,足認益新工商之設立招生,無益大成商工。 ㈦、另在大成商工董事會決議併校部分,證人辰○○於審判中證述大成商工當時董事會之運作、主持均由申○○負責,辰○○只在會議簽到簿上簽名,相關預算、決算在董事會均沒討論過,87年籌設益新工商並未事先經過董事會同意,將大成商工款項借支益新工商也未經過董事會決議,都是申○○一人決定,也沒有所謂家族會議等情屬實(見筆錄卷㈣第33頁至第34頁),天○○亦附和辰○○所證申○○一人強勢決定,均未有相關會議討論形式之說法為真(見同卷第37頁)。核與申○○於調查站中供稱借支大成商工款項未經董事會同意(見調查站卷第4 頁反面)之情相符,益徵前述申○○擴張教育版圖之私心為真,大成商工董事會並未同意借支款項給益新工商,事後也未追認此事。至於天○○指董事會提案合併益新工商,董事會討論後報教育部核備一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1月30日教中(三)字第0930553335號函文內容指出:大成商工董事會於88年10月27日第10屆第2 次董事會議中提案「為籌設社區學院,擬將新創之益新工商收為分部,以配合校務發展。」案經該董事會決議「洽請益新工商預為準備,並與該益新學校董事會協商辦理。」惟該校並未提出相關計畫資料送本室辦理。此有該函文及所附大成商工第10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回復大成商工董事會呈報上開會議紀錄函文(88年11月30日臺(八八)教中(三)字第505828號)在卷可稽(見函查卷㈠第125 頁至第127 頁)。另依教育部前述88年11月30日函文可知,教育部請大成商工確依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併校(參偵4833號卷第236 頁至第237 頁),惟依辰○○於審判中之證述,大成商工或益新工商從未申請併校(見審判卷㈣第35頁反面、第36頁),申○○於偵查中亦供稱借支益新工商款項未向主管機關教育部報備,益新工商辦一學期就倒了,均未償還借支款項(見調查卷第4 頁、偵4833號卷第84頁)。由上可見,於88年10月27日以前,大成商工董事會從未提案討論設立大成商工分部之事,觀諸在會議開會時,乃在益新工商已因九二一大地震而將師生全數移至大成商工後,事後,大成商工、益新工商亦從未有相關併校具體計畫或討論形式,案發後,申○○主觀上還認益新工商應償還大成商工開支等情,可見上述會議紀錄應只是一方面承認益新工商師生移至大成商工之既成事實,另方面因為益新工商校地已因地震而無法使用,無法單獨招生,唯有成立分部或併校,始有存續之機會,而為提案準備而已。若無九二一大地震,無益新工商師生移至大成商工,該併校還只是申○○單純的一個構想,提案決議並報部之可能性非常之低。此由辰○○、地○○、天○○、申○○等人於偵審中均稱有併校計畫,卻均提不出相關資料,及教育部於88年11月30日已函請大成商工依規定辦理併校,大成商工遲至今日,均未有何併校動作,可徵其然。益新工商自始自終,均未為大成商工之分部,甚至連併校籌備規劃均談不上,兩校各自獨立之樣態均未改變,自不能以該董事會會議決議「磋商準備併校」之會議紀錄,作為大成商工「決議併校」,或益新工商於設立之初即為大成商工分部之佐證,而得進一步認為申○○、天○○以大成商工財產支付益新工商經費時,主觀上是為支出大成商工分部經費。是既無董事會決議借支益新工商,亦無兩校合併之決議,自無從為申○○、天○○無不法意圖之認定。依上所論,天○○辯稱設立益新工商招生乃為大成商工之利益計,大成商工之支出乃為大成商工分部,並無圖謀益新工商不法利益云云,均不足採。 ㈧、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乃即成犯,被告出於不法意圖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者,罪即成立,不因犯後將財產歸還而妨礙其罪責之認定(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 號裁判要旨參照)。固然,益新工商於九二一大地震後,在大成商工復課時,將冷氣、電腦、課桌椅、校車等設備、器材均移歸大成商工使用,並登記為大成商工所有等情,為證人辰○○、巳○○、地○○、天○○於審判中證述一致(見筆錄卷㈣第29頁正反面、第65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96頁正反面、第191 頁),復有大成商工董事會97年11月24日九七大成董秘字第0486號函文在卷可憑(見函查卷㈡第182 頁)。然參諸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天○○之供述內容可知,此非益新工商對大成商工之支出為代物清償,而係因突如其來之大地震,益新工商已成危險建築物,不堪使用,是其內設備等為師生授課所必須之物品,勢必移往大成商工繼續使用,否則不僅財物損失更大,師生授課亦恐難成,乃不得不然之結果。又天○○提出之總分類帳固亦登載88年10月25日「益新」存入學校帳戶24萬5 千元(見天○○主張卷㈤第243 頁),並為證人丁○○於審判中證實該筆款項是自益新工商所存入大成商工帳戶屬實(見筆錄卷㈣第186 頁)。惟該筆款項依天○○所供,亦係在九二一大地震後,益新工商師生已轉至大成商工上課後所撥入,同理當信亦係益新工商所收學雜費等款項之撥支,以備日後支付師資等費用;作為償還大成商工為益新工商支出款項之可能性甚低。另天○○提出總分類帳指出益新工商又陸續清償大成商工款項云云,然觀諸該總分類帳上摘要僅記載「存入」或「黃教授」等名目,全無如上開「益新」之相關記載,自無認定天○○所言益新工商償還借款為真,申○○所言益新工商尚未還款之事虛偽。則申○○、天○○在大成商工董事會未同意借支,益新工商亦看不出來有何還款計畫或能力,也未見益新工商有何規劃成為大成商工之分部等情況下,即違背前述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貿然動用大成商工財產支應益新工商之經費,造成大成商工財產受損,其背信犯罪已成立,不因事後偶發因素致益新工商之財產撥入大成商工而有改變。證人地○○又證稱益新工商與國稅局打行政訴訟,在90年11月、12月間勝訴,國稅局有退還益新工商稅款,因大成商工積欠鄉林建設公司工程款遭查封學校財產,申○○遂於90年12月間取該部分稅款約一千二、三百萬元返還鄉林建設公司(見筆錄卷㈣第99頁)。天○○又認此部分亦係益新工商償還大成商工先前之借支。然此部分退稅之取得取決於益新工商提起行政訴訟及法院判決勝訴確定等未見於償還大成商工借支計畫內之偶然因素,申○○之所以取該部分稅款清償大成商工積欠他人之債務,亦係為解查封拍賣之燃眉之急,則同前所述,大成商工財產上之損害於動支時已然形成,學校財務已陷入困難,致日後遭債權人查封拍賣財產,背信罪責自已成立,不因申○○事後清償債權人之動作,而得免責。從而,天○○以此辯稱大成商工之財產未受損害,故不成罪云云,當不可取。再者,申○○為大成商工創辦人即實際董事長,天○○當時為大成商工之校長,與大成商工為伍甚久,信感情深厚,其2 人所圖者,應係為謀益新工商之不法利益而損及大成商工之財產,主觀上應非具有損害大成商工利益之本意,在背信罪之構成要件適用上,應予指明。檢察官認申○○、天○○是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尚有誤會。㈨、至於大成商工發生財務危機導致校務無法順利進行一事,證人丁○○於審判中證稱當時益新工商是個問題,他們會來學校找天○○或申○○要錢,學校應該是89年06、07月時開始發不出教職員薪水,因為資金週轉不靈,學校沒有錢,可能大成幫益新代墊設備款項,大成本身也有工程款要支付(見筆錄卷㈢第62頁、第93頁正反面)。證人宙○○證稱大成商工在89年12月20日真正跳票,之前就很亂了,無法正常支付票款(見筆錄卷㈢第181 頁正反面)。證人丙○○證稱89年10月左右,學校薪資發不出來,所以才投書檢舉本案(見筆錄卷㈣第121 頁)。證人辰○○則證稱大成商工當時要蓋汽車大樓,要花很多經費,學校發展的非常快,申○○又把資金挪到益新工商、嘉南家商,擴充太快,銀行不借錢,臨時週轉不過來(見審判卷㈣第32頁)。證人地○○證稱申○○一直有借錢進來大成商工,當時要蓋汽車大樓、蓋親水公園、學校校門口也要整建,財務金錢需要周轉,申○○年紀大了,他的理想與財務能力距離越大(見審判卷㈣第100 頁反面、第102 頁)。證人未○○證稱申○○從五十幾年開始向其借款建設學校,至九二一大地震前始沒借款,大成財務糾紛是因申○○小孩子長大以後,要各自獨立的心態,當時投資擴張太快了,招生太多,又要買土地、蓋校舍,又要請老師,包含益新工商、嘉南家商應該都是(見筆錄卷㈢第223 頁反面、第224 頁、第227 頁反面、第228 頁)。天○○則於審判中供稱81年大成商工大概有一千六百位學生,84年大概二千二百多位學生,八十四年以後學校辦了很多升學班與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用技能班,學生人數從二千多人增至五千二百多人,加上教育推廣班大概還有四、五十班,那時候如果不搶學生就搶不到人了(見筆錄卷㈤第133 頁反面、第134 頁)。復供稱當時大成商工的發展是大好時機,每年學生人數都一直增加,但黃曙邨、地○○都認為大成商工應協助支出嘉南家商、益新工商的錢,因為戌○○○的土地都是給大成商工作擔保,也應該給益新工商、嘉南家商擔保,所以不讓其蓋校舍,但又要其多招學生,這樣的局面其無法處理,因此,其不再擔任校長;其並承認在平衡公私、角色的衝突問題沒有做的很好,其應盡力勸申○○在發展的過程中更穩健(見審判卷㈤第154 頁反面、第246 頁)。另參A○○於審判中供稱大成商工創校以來一直都有危機,一直都是申○○借錢進來使用,一直到申○○的錢不夠支應,沒辦法借錢時,才爆發財務危機(見審判卷㈣第116 頁反面)。由上可見,大成商工在爆發財務危機前,是由申○○對外借款支應學校開支,後因擴張校地、設備、師生,又撥款供益新工商使用,財務吃緊,加上申○○年歲已大,對外借款能力出現狀況,終而不敷支應,資金短缺造成薪資無法發給,民間信用更差,週轉失靈,因此爆發財務危機。是益新工商經費的支應所造成大成商工財產之受損,顯係大成商工財務危機之主因之一,申○○、天○○對於大成商工所受財產損害,均屬事先知情而違背任務,具有犯意聯絡。 ㈩、另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2月31日九0教中(三)字第90580008號函文及其附件(另標示置於卷外),可知大成商工自89年09月起薪資即經常延遲發放,89年01月至11月之鐘點費及11月之後薪資均未發放,校長天○○自89年12月20日起請假未到校執行職務,重要事項無人決定,積欠薪資等財務狀況無法處理,學校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董事會雖積極籌措資金,但一時無法全部清償,亦無具體成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遂於90年01月11日發函董事會停止校長職務,並指派專門委員楊茂壽暫時代理校長職務,並委託會計師清查學校債務,釐清責任歸屬,清查後發現大成商工資金缺口約有1 千4 百多萬元,董事會預計向民間借貸清償教師及廠商債權,並提出財務改善計畫,教育部附條件同意,於90年07月06日會議,代理校長楊茂壽稱學校薪資發放及校務運作均正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則請董事會於90年07月12日前清償積欠教師之鐘點費,並修正財務改善計畫呈報備查。以上情形,核與前述供述證據資料相合。其中所示資金缺口1 千4 百多萬元,亦約略等同於本案大成商工支付益新工商之費用總數。再觀附表一大成商工資金支應益新工商費用之情形,可見至89年02月之後,大成商工已積欠老師鐘點費,財務已陷窘境,申○○、天○○猶仍命會計人員支付益新工商「建校基金」之票款等費用,更可明益新工商費用之支應,的確使大成商工財務狀況雪上加霜,堪信大成商工受有財產上損害確與支應益新工商款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誤。至於辰○○以大成商工現任校長身分證稱以申○○、天○○校長對學校的貢獻,大成商工沒有損害云云(見筆錄卷㈣第37頁背面、第242 頁),顯漠視前述擴張太快、挪用款項而爆發財務危機之險境,亦誤解背信罪係以行為單數來檢視財產上損害之意義,自不足取。 、關於犯罪事實四部分,有檢察官提出之傳票(傳票日期89年05月11日、借方會計科目「財務支出」、摘要「董事長」、金額6 萬元、貸方會計科目「銀行存款」、摘要「00000-000 」),及申○○親簽之借用條,其上記載「新臺幣陸萬元」、「(黃孔立等返鄉順風之用)」、「申○○88.5.10.」,並總分類帳在卷可參(見檢察官主張卷㈢第81頁反面、第13頁)。證人宙○○於審判中證稱黃孔立我不認識,是拿到借條後拿現金給董事長,校長天○○有在傳票上簽章認可;因費用非公用,所以科目記載「財務支出」而非「暫借款」,且日後並無拿憑證回來沖銷(見筆錄卷㈢第170 頁、第179 頁反面至第180 頁)。復有彰化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函文大成商工設於該分行帳號00155-5 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函查卷㈢第145 頁),可見宙○○確係在89年05月11日持取款條至該分行提領現金6 萬元無誤。被告天○○雖一度抗辯該筆款項是支應大陸福建省姊妹校到大成商工參訪招待活動之費用云云,然其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以佐其說,又黃孔立的身分究竟是福建省委員、或申○○親戚、或姊妹校代表,天○○之說詞亦反覆不清(見筆錄卷㈢第170 頁、筆錄卷㈣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筆錄卷㈤第103 頁反面至第104 頁)。苟若確係姊妹校參訪招待活動,信當時總務主任巳○○必接待外賓,參與其中,然證人巳○○卻到庭證稱其對此事無印象,亦無印象中國姊妹校到校聯誼,也不認識黃孔立,大成商工在中國的姊妹校只有上海的進才中學(見筆錄卷㈣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申○○當時之司機黃○○亦到庭證稱其不知此事(見筆錄卷㈣第11頁)。是所謂福建省姊妹校到校參訪招待費用云云,顯難採信。此部分款項既然無證據顯示為學校公用,或事後有單據核銷之動作,且其名目為招待客人之用,非償還學校對外欠款,即應認申○○、天○○違背任務,蓋印取款條,命不知情之出納取款後,將款項私用一空,致生損害於大成商工。 、犯罪事實五部分(即檢察官併案聲請擴張犯罪事實部分):1、關於黃曙邨、戌○○○以嘉南家商建設學校為由,向程淑莉借款,並以嘉南家商支票為擔保,自82年至89年間,共積欠程淑莉76,486,420元等事實,為證人程淑莉、黃曙邨於審判中證述甚明(見筆錄卷㈣第50頁背面、第53頁背面、第224 頁至第225 頁背面、第229 頁反面、第230 頁反面至第231 頁),核與黃曙邨、程淑莉於調查站之陳述筆錄相符(見偵6581號卷第16頁背面至18頁背面、第21頁背面至第23頁)。復有「黃曙邨積欠程淑莉債務明細」(偵字第6581號卷第56頁)、「程淑莉持有嘉南家商黃曙邨開立支票明細」(偵6581號卷第53頁)在卷可稽。而黃曙邨、戌○○○、申○○、地○○等人欲解決上開債務,與程淑莉相約至郭林勇律師事務所簽訂11月03日協議書部分,亦為黃曙邨、程淑莉於審判中證述甚明(見筆錄卷㈣第54頁、第225 頁正反面、第226 頁反面),另有11月03日協議書(偵6581號卷第40頁至第42頁)在卷可詳,亦與黃曙邨、程淑莉於前述調查員詢問筆錄、及黃曙邨、戌○○○於檢察官面前供述到場並於協議書上簽名之情相合(見偵6581號卷第88頁至第91頁),復有申○○、天○○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見偵658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反面、第13頁反面)附卷足佐。黃曙邨、戌○○○雖均稱不清楚協議書內容,係遭脅迫才簽名云云,然依黃曙邨、程淑莉所述,協議時律師在場,協議目的係為清償黃曙邨、戌○○○及嘉南家商之債務,協議內容係處分黃曙邨、戌○○○之財產權益,且其2 人均於緊接協議內容之「甲方」、「丙方」簽名用印,是黃曙邨、戌○○○所指不清楚協議內容云云,應不足信,況在場之地○○、申○○到庭均未稱協議當時遭脅迫簽名乙事,何以黃曙邨、戌○○○獨受威脅?是黃曙邨、戌○○○所稱不清楚協議內容、遭脅迫始簽名云云,極有可能是事後不承認協議內容所致,當不足信。 2、而參11月03日協議內容第1 點乃黃曙邨在大成商工5 股之「股份權益」,作價6 千萬元,戌○○○之不動產作價1 千6 百萬元,移轉程淑莉,可見其用意即在清償嘉南家商積欠程淑莉之7 千6 百餘萬元債務。第2 點,則為大成商工簽發同額分期支票與程淑莉,程淑莉則將嘉南家商支票返還黃曙邨,大成商工支票兌現後,黃曙邨、程淑莉均喪失在大成商工之「股份權益」。第4 點則約明在大成商工支票全部兌現前,黃曙邨具有買回「股份」之權,並載明大成商工支票由「丁方」即天○○開立。申○○於協議書之在場同意人上簽名,但「丁方」天○○部分則空白,因天○○當日並未到場參與協議,此均為程淑莉證述屬實(筆錄卷㈣第225 頁正反面、第226 頁反面、第232 頁反面)。由上可見,在11月03日協議訂立之當時,大成商工實際負責人申○○已同意大成商工簽發支票換回嘉南家商之支票,為嘉南家商承擔債務。 3、11月03日協議書簽訂後次日(4 日),程淑莉與天○○在斗南田徑場碰面商談11月03日協議書補簽名之事,因天○○不同意黃曙邨買回權部分,程淑莉於同日找申○○之女黃亞娥商談,黃亞娥代表黃曙邨表明願意放棄買回權,並書立見證書,由黃亞娥、黃榮惠見證後,程淑莉出示見證書予天○○,天○○向申○○報告後,兩人均同意11月03日協議書關於程淑莉取得大成商工5 股「股份權益」作價6 千萬元轉讓與天○○,申○○並授權天○○以大成商工為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程淑莉,確認嘉南家商之6 千萬元債務連同利息由大成商工承擔。在此期間,天○○以大成商工財務問題為由,向壬○○借票,並與申○○在大成商工開立附表三支票,以同等面額支票與壬○○換票,壬○○答應,遂在未○○住處,交付附表二所示支票與天○○,數日後,天○○在大成商工交付附表三所示支票與壬○○,完成換票,於89年11月07日,天○○在大成商工校長室,以校長名義與程淑莉簽訂11月07日協議書,雙方約明如上,其後,天○○欲交付附表二所示壬○○支票與程淑莉換取嘉南家商之支票,程淑莉見非大成商工為發票人之支票,其又不認識壬○○,當場要求天○○以大成商工背書,天○○向申○○報告後,命學校職員於附表二所示支票背面蓋用學校大印,完成背書手續,於89年11月27日,程淑莉再至大成商工校長室取回附表二已完成背書之支票,天○○則取得嘉南家商支票各節,為證人程淑莉、壬○○於審判中證述屬實(筆錄卷㈣第225 頁至第233 頁、第234 頁反面至第236 頁),並有程淑莉、申○○、天○○於偵查中之供述筆錄(偵6581號卷第23頁正反面、他485 號卷第32頁、第33頁、偵6581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申○○之自首狀(他485 號卷第1 至18頁)在卷可參,復經被告天○○於審判中供述甚明(筆錄卷㈡第104 頁--交付支票之地點、筆錄卷㈣第54頁正反面、第228 頁正反面),另有見證書(偵6581號卷第45頁)、11月07日協議書(偵6581號卷第43頁、第44頁)、天○○書立證明程淑莉持有附表三支票為天○○擔任校長期間,經董事長授權開立之證明書(偵6581號卷第38頁)、天○○簽收之「程淑莉持有嘉南家商黃曙邨開立支票之明細」(偵6581號卷第53頁)、程淑莉簽收之「程淑莉收到壬○○開立彰化銀行斗南分行支票明細」(偵6581號卷第54頁)、附表三所示支票影本(他485 號卷第78頁至第95頁)、申○○提出之「天○○校長與程淑莉往來的開票資料」(他485 號卷第6 頁)在卷可佐。又附表三大成商工支票發票人欄大成商工學校章乃申○○在大成商工用印(當時天○○已不保管該支票帳戶印章),校長章係天○○個人用印之事實,亦為天○○於審判中供稱明確(見筆錄卷㈠第13頁背面、筆錄卷㈣第228 頁反面、第248 頁),核與地○○於審判中證述情形相符(見筆錄卷㈣第248 頁)。另天○○雖於審判中供稱程淑莉係於89年11月04日拿見證書及11月03日找伊,似認見證書與其無涉,然依見證書上所載日期為89年11月04日,顯係11月03日協議書之後補簽,應為天○○不同意11月03日黃曙邨買回權所致,否則,程淑莉又何必勞費取得見證書,且取得見證書出示天○○後,即順利可以簽訂11月07日之協議書?當認見證書簽訂前,天○○已與申○○等家人商討過11月03日協議書內容,於11月07日協議書簽訂時,天○○已與申○○達成以大成商工支票為嘉南家商承擔債務之犯意聯絡,縱損及大成商工財產,亦在所不惜。申○○、天○○以大成商工名義在附表二支票上背書,更彰顯其等犯意。另依天○○簽收「程淑莉持有嘉南家商黃曙邨開立支票明細」、程淑莉簽收之「程淑莉收到壬○○開立彰化銀行斗南分行支票明細」,其上所載日期均為89年11月27日,可見程淑莉、天○○所言11月07日協議書簽訂後,始取得壬○○支票,並隔數日大成商工在支票背書完成始行交換各情為真。 4、嗣附表二、三支票發票日均將屆期,天○○已離開大成商工,壬○○遍尋不著,怕票據債權沒得擔保,內心緊張,另方面又不知悉附表二支票流落何方,遂透過未○○,於90年02月08日,約同程淑莉至未○○住處,壬○○以其持有天○○交付之附表三所示大成商工支票,向程淑莉換回附表二所示支票,程淑莉因不認識壬○○,遂請未○○在支票簽收人上簽字代收等情,為證人程淑莉、壬○○於審判中證述無訛(見筆錄卷㈣第227 頁正反面、第229 頁、第230 頁、第233 頁、第237 頁正反面、第235 頁反面至第238 頁),核與程淑莉於調查站陳稱附表三支票係未○○持以交換壬○○支票之情大致相合(見偵6581號卷第23頁),亦與程淑莉在檢察官面前證稱其持有附表三支票係「從壬○○那裡交換過來的」相符(見他485 號卷第33頁),復有天○○於偵查中之供述筆錄可得參佐(見偵6581號卷第15頁反面、他485 號卷第33 頁 ),另有「程淑莉收到壬○○開立彰化銀行斗南分行支票明細」(見偵6581號卷第55頁)在卷可參,「簽收人欄」註明「90.2.8. 未○○代收回壬○○支票」等字跡可資為證。至於附表三所示大成商工支票,天○○於交付時有無僅供擔保而不許提示兌現之意,亦即,申○○、天○○是否無以大成商工財產清償嘉南家商債務之真意?壬○○於審判中證稱天○○交付附表三支票時,並無告知該等支票將來會換回,不要提示兌現(筆錄卷㈣第235 頁反面);程淑莉則於審判中證稱換票時壬○○、未○○僅表示要收回壬○○的支票,沒有印象未○○有提到這些票不要提示,若未○○有講不要提示,其不會收這些票,因其有問銀行得知大成商工尚未跳票,其才收該等支票(筆錄卷㈣第237 頁正反面);壬○○則另證稱未○○當時有向程淑莉講暫時不要提示,提示下去也沒用,旋又表示「忘記了」,「應該有跟程淑莉講暫時不要兌現,因為票還沒到期,天○○已經離開大成,又找不到人。」(筆錄卷㈣第236 頁至第237 頁)。由上可見,壬○○於接受附表三所示支票時,天○○並未言明不能提示兌現,後來未○○、壬○○以之換票時,也就順理成章未明確告知程淑莉附表三支票不能提示,而程淑莉之所以接受換票,是因信賴大成商工的資產足以給付,非因申○○、天○○個人信用或財力。壬○○雖另證稱天○○於交付附表三支票時曾告知支票是擔保用,日後會用現金換回支票(同上出處),然其又證稱支票屆期找不到天○○,其也會緊張,也會將大成商工票據給提示,否則其簽發之支票就要跳票(筆錄卷㈣第237 頁反面、第238 頁)。換言之,天○○交付支票擔保之意涵,是可以將該等支票提示兌現,在天○○未特別聲明不准提示之情況下,壬○○日後提示該等支票,或拿該等支票與程淑莉換票,乃至於程淑莉與其他債權人日後將該等支票提示兌現,均不悖交易常情,亦無違申○○、天○○之本意。而其2 人真意乃延續11月03日協議書、11月07日協議書載明「大成商工簽發支票交付程淑莉」之內容而來,事後天○○離開學校,任由該等支票經提示後不獲兌現,復於事後簽立上開「證明書」表明係經申○○授權而以校長身分簽發,凡此可明,申○○、天○○確有以大成商工名義簽發附表三支票交付程淑莉,而以大成商工財產來清償嘉南家商對程淑莉債務之犯意。在查無大成商工董事會決議為嘉南家商「承擔債務」、「代位清償」之情形下,申○○、天○○簽發大成商工支票清償嘉南家商之債務,顯已違背前述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賦予學校負責人、校長之任務,且均有為嘉南家商不法利益之意圖。又如前所示,大成商工在89年間已陸續遲誤教職員薪資、鐘點費,顯見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此均為申○○、天○○所明知,然其2 人仍於89年11月間開立大成商工支票代嘉南家商清償債務,其犯意自乃賡續前述以大成商工財產為益新工商支付經費之為益新工商不法意圖而來,當可認定。 5、程淑莉於取得附表三所示支票後,陸續轉給其債權人程春海、蘇正松、邱太福、林宣添等人,發票日陸續到期,然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程淑莉、程春海、蘇正松、邱太福、林宣添等人遂依票據債權對大成商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取得如附表四所示之執行名義,並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而陸續對大成商工名下之不動產、設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等為強制執行,債權人之債權多已受償,致大成商工受有財產上損害(詳如附表五所示)等情,除為程淑莉於審判中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㈣第234 頁、第239 頁、第242 頁、第246 頁)外,亦有程淑莉提出之總債權結算彙總表(見筆錄卷㈣第254 頁)在卷可稽,另經調取本院強制執行處91年度執寅字第10914 號、92年度執字第812 號、92年度執寅字第1950號、92年度執字第1951號、95執辛字第6372號、97年度執字第12766 號等卷宗核閱屬實,並影印節本存卷可查(單獨編卷)。至於程淑莉、程春海、蘇正松、邱太福、林宣添等人取得附表四所示執行名義之範圍較附表三所示之19張支票為小,亦即如附表四所示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金額(即51,050,000元、利息、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非附表三所示支票面額全部(66,300,000元)之原因,乃地○○已對程淑莉為部分清償,致程淑莉採民事訴訟管道求償之金額較少,此為地○○於審判中證述無誤(見筆錄卷㈣第245 頁正反面、第247 頁正反面、第248 頁反面、第249 頁),並有地○○提出之程淑莉署名之「款項回收證明書」(筆錄卷㈣第255 頁)、匯款回條聯(筆錄卷㈣第256 頁)、匯款申請書(筆錄卷㈣第257 頁至第259 頁)在卷可憑。至地○○證述附表三之19張支票債務應是黃曙邨負責,其係幫黃曙邨還錢,不是幫大成商工還錢(見筆錄卷㈣第247 頁背面);辰○○證述該等19張支票乃申○○、天○○私人行為,不應由大成商工負責(見筆錄卷㈣第242 頁反面),此一方面可彰顯大成商工內部並無為嘉南家商清償債務之決議,他方面亦顯見申○○、天○○代表大成商工簽發支票,已使大成商工財產遭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申○○當時為大成商工之實際負責人,指揮學校財務運作,天○○是校長,綜理全校事務,各掌有附表三支票帳戶之印章,其2 人對外自係代表大成商工為有效之發票行為,且不因事後地○○、辰○○站在大成商工之立場主張「無權代理」而得否定申○○、天○○違背任務之事實行為。另辰○○於審判中證述大成商工並未因此受有損害(見筆錄卷㈣第37頁背面、第242 頁),然依其證述內容,係以申○○、天○○對大成商工之貢獻度極大而為綜合性的評論,與背信罪乃處理單一行為、責任、刑罰之立論基礎不同,自不得為申○○、天○○無罪或犯罪未遂之依據。 6、關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另有申○○、天○○於偵查中之自白筆錄在卷可憑(見偵658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反面、第13頁至第16頁、第88頁至第91頁、他485 號卷第31頁至第36頁)。被告申○○、天○○於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自白不諱(見筆錄卷㈠第8 頁、申○○主張卷第2 頁、第7 頁、第16頁、筆錄卷㈡第102 頁至第106 頁、筆錄卷㈣第231 頁反面、第232 頁、第228 頁反面、第248 頁、筆錄卷㈤第229 頁反面),核與上述證據資料均相合。天○○雖一度辯稱其不清楚不能以大成商工名義為他校負擔債務之相關法律規定,然亦供稱其知道「這是不對的」,信其於簽發大成商工支票承擔嘉南家商債務時,具違法性之認識無疑。又天○○於簽發支票後一走了之,置之不管,任由支票未獲付款,致大成商工財產受損,更徵其違背任務之背信犯意。 、綜上所述,被告申○○、天○○背信之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申○○、天○○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01月07日修正,於94年02月02日公布,並於95年07月01日施行,是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參酌最高法院95年05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年11月0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本案關於新舊法比較及法律之適用,詳如附表六所示。 二、被告申○○、天○○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檢察官認被告2 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然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至於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所謂不法利益,須與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受之損害為間接關係,始得成立,如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分,應屬侵占罪之範圍(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390號、44年臺上字第91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構成業務侵占罪之前提,必須行為人因業務上之原因而管領持有犯罪客體,若無管領持有之事實,僅能以背信罪相繩。本案大成商工支付之款項,無非來自於銀行存款(現金提領或支票兌現)、零用金,前者,管領持有者乃銀行承辦人員本身,後者,管領持有人乃大成商工出納人員,均非被告申○○、天○○,自不得論以侵占罪,是以,檢察官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自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被告申○○、天○○2 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犯罪事實三、四部分,申○○、天○○2 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出納人員支領款項,屬間接正犯。被告申○○、天○○被告先後多次背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申○○、天○○過度輕忽學校債務問題,為擴張教育版圖,大舉招募師生,動土建校,又將大成商工之財產支付益新工商使用,復開立大成商工支票代嘉南家商清償債務,導致大成商工財產受損,未加計利息,已達81,893,006元(益新工商15,533,006元、嘉南家商66,300,000元、黃孔立招待60,000元),資金缺口相當之大,財務危機更難解決,由其犯罪動機可認申○○野心太強,將大成商工視為己有,罔顧法令,天○○身為人子,亦過於配合,未能控管風險,明知資金流動會有爭端,仍鋌而走險,復一走了之,致校務無人作主,教職員、學生及相關債權人權益均有受損,嗣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依法派員代理校長,接管學校,命學校董事會提出清償計畫,董事會決議對外舉債成功,始逐步清償債務,填補資金漏洞,大成商工已恢復正常運作(此為證人即現任校長辰○○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㈤第241 頁反面),法益之受害已告一段落。天○○身為校長,握有學校帳戶印章,會計出納人員非其同意,不能出帳取款,雖其辯護人辯稱天○○身為人子,只能配合,並無犯意云云尚不可取,然其犯罪之惡性,是不如申○○為重。申○○身為主導者,本應重判,然其曾對大成商工之設立、成長有不可抹滅之貢獻,現年歲已高,患有胃黏膜淋巴癌、疑似老年失智症(參診斷證明書,申○○主張卷第18頁),身體狀況相當不良,重判矯正實益不大。被告申○○、天○○於偵查中均向檢察官坦承犯罪(僅對金額多寡有所爭執),於審判中,對犯罪事實亦多坦承屬實,具有悔意,並於98年05月25日與大成商工達成損害賠償之和解,就前述支付益新工商、程淑莉等金額,以①益新工商九二一大地震後移轉大成商工之設備、校車等折舊後之價值及益新工商匯入大成商工之現金、②依卷附總分類帳及傳票所示申○○借入大成商工帳戶扣除自大成商工提領金額,差額多出3 千5 百餘萬元,③申○○以前述行政訴訟勝訴之退稅款項支付大成商工汽修科大樓之工程尾款1 千餘萬元,④地○○(即申○○家族)已對程淑莉就前述大成商工票款為部分清償7 百萬元等款項互為扣抵後,餘額1430萬元,申○○、天○○於協議書簽訂當日,支付大成商工50萬元,餘額1380萬元,分46期,自98年05月31日起,每月月底支付30萬元入大成商工指定之帳戶,此有大成商工董事會函文及所附之大成商工債權結算清償協議書、大成商工資金流出流入情形之計算表、匯款單、款項收回證明書等、及大成商工第13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一致同意並授權陳校長處理)在卷可參(見天○○主張卷㈧第139 頁至第157 頁、審判卷㈤第250 頁至第253 頁),並為證人辰○○、甲○○○(大成商工董事)到庭證稱屬實(見審判卷㈤第236 頁至第24 1頁反面)。上述和解內容與本案大成商工所受之財產上損害相當,本院認為適當。而天○○亦依前述和解內容,自98年05月26日起,連同第1 次應給付大成商工之50萬元,每月均給付大成商工30萬元,匯入帳戶為大成商工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自同年07月28日,該帳戶經臺中商業銀行更正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天○○改匯款至該帳戶,至98年01月26日止,均仍持續依約履行付款條件等情,有匯款回條、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見天○○主張卷㈧第159 頁至第166 頁、第189 頁至第201 頁)在卷可明。顯見申○○、天○○確有填補損害之誠意。又申○○前以戌○○○為借款人,向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以下簡稱臺南企銀虎尾分行,現為京城商業銀行)貸款入大成商工帳戶供大成商工建設學校,天○○為連帶保證人,嗣因本案財務危機,貸款利息無法支付,天○○名下不動產遭拍賣,自97年06月起至今,天○○服務黎明技術學院每月所得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亦為法院命令扣押並移轉於京城商業銀行,此有貸款申請書等資料(見函查卷第73頁至第118 頁)、本院之執行命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天○○之薪資表(見天○○主張卷㈧第169 頁至第186 頁)在卷可憑。堪信經此事件,天○○亦已受有教訓。另參被告天○○有正當工作與收入,尚有家庭待照顧,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申○○、天○○均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其犯後均知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後,已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認其2 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宣告緩刑5 年,緩刑期間內,應依前述和解內容,每月連帶支付大成商工30萬元,至前述1380萬元全數支付完畢為止,以維大成商工權益,並利自新。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侵占或背信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未經董事會決議,未報請主管機關臺灣省教育廳(現改制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連續多次以假借資金週轉及支付學校欠款名義,於附表七所示之時地,指示不知情之大成商工出納會計人員(宙○○、玄○○、丑○○、乙○○、丁○○、C○○、辛○○),支出大成商工資金而予侵占,其資金支出除以現金、支票交付申○○、天○○外,多數均匯入申○○掌控之虎尾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888 帳戶)、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519 帳戶),會計人員因無憑證為據,又無適當科目可供列帳,遂自行創設「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等科目,將申○○、天○○私自挪用之款項分別登錄帳冊(各編號款項支領情形詳如附表七所示,檢察官所指控各筆款項出處詳見檢察官主張卷㈠第13頁反面至第15頁、第27頁函文所附之查核帳冊一覽表--置於卷外、檢察官主張卷㈢第2 頁至第8 頁、第128 頁至第142 頁)。因認申○○、天○○2 人此部分亦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或同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見筆錄卷㈤第215 頁反面至第218 頁、第226 頁反面至第228 頁)。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者,刑法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條文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一語,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方法使其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申○○、天○○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附表七所示證據資料,及㈠支出乃申○○、天○○私用而非學校公務、㈡資金支出未附憑證、㈢支出會計科目「財務支出」、「董事長往來」屬於會計人員自創而非一般正常會計科目等論述為其根據。然申○○、天○○雖坦承附表七所示資金由大成商工帳戶或零用金對外支付之情形,惟均否認侵占、背信之犯行,其2 人與辯護人均抗辯該等款項乃支付大成商工對外向民間借貸之負債,並未私吞,流入888 、519 帳戶者,係用以支應申○○以該帳戶開票對外舉債之票款,且由款項流用情形可見該2 帳戶流入大成商工其他帳戶之金額遠大於大成商工其他帳戶流入該2 帳戶之金額,資金流用顯係為清償債務,另部分款項流入嘉南家商者,乃大成商工原向嘉南家商調借而返還,或申○○本欲調借給嘉南家商使用,非給大成商工者(見被告天○○主張卷㈧第1 頁至第138 頁、申○○主張卷第16頁,被告天○○之答辯及所引用證據詳如附件二)。 四、關於附表七所示學校資金流出情形,被告申○○、天○○是否成罪之主要條件,乃該等款項究係申○○、天○○挪作私用與否,若有證據可認該等資金的撥用具有校務上之正當目的或法律上之依據,非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者,應認成罪與否尚有合理之懷疑,自不能為有罪之判定。而附表七資金之流向,依證據顯示,可分為「嘉南家商」、「駕訓班」、「房屋稅」「清償借款(債務)」等項目,茲分述如下: ㈠、【嘉南家商--附表七編號1至編號4】 附表七編號1 至編號4 部分之支出(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7、18、33、19-98 ),其支出樣態固為證人出納宙○○於審判中證述為實(見筆錄卷㈢第149 頁至第153 頁、第155頁反 面、第165 頁正反面),復有附表七各該編號所示證據在卷可參。然嘉南家商及黃曙邨分別於87年01月06日存入大成商工學校帳戶50萬元、88年03月04日存入150 萬元、同年09月01日、03日各存入1 百萬元、50萬元、同年10月26日存入150 萬元、同年11月20日存入7 百萬元,另於88年04月28日,以嘉南家商為發票人之支票2 紙,面額共300 萬元,支付大成商工學校新建大樓未完工之工程款等情,有總分類帳、傳票在卷可徵(見天○○主張卷㈤第232 頁、第239 頁、第241 頁、第244 頁、第245 頁、第319 頁、第328 頁、第323 頁),並為證人丁○○、宙○○於審判中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㈢第72頁至第73頁、第175 頁反面)。證人黃曙邨於審判中亦證實嘉南家商與大成商工彼此間有借貸關係之資金往來,其個人帳戶(即編號19-98 匯入帳戶)由嘉南家商學校使用,款項會轉到學校帳戶,其個人確曾匯款入大成商工帳戶,編號1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7)之「借據」是其所書寫,並拿給戌○○○簽名,之後交給天○○,大成商工再據以匯款等情(見筆錄卷㈣第47頁至第49頁、第50頁反面至第52頁)。由上可見,編號1 、2 、3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7、18、19-98 )匯給嘉南家商三筆金額加總為380 萬元,然嘉南家商匯入大成商工之金額已達1200萬元,加上300 萬元工程款之支票,嘉南家商已調度資金入大成商工達1200萬元,遠高於編號1 、2 、3 總和之380 萬元,亦與編號1 、2 、3 、4 總計1380萬元相當,且嘉南家商款項進入大成商工之日期均在大成商工匯款入嘉南家商之前,可認大成商工是有向嘉南家商調度資金而借款之情形,且雙方有借有還,其中,黃曙邨雖於編號1 之憑證寫上「借據」、「暫借」,申○○亦於編號2 之憑證寫上「借用」,然其旁註明「此款係前向嘉南工商借來支應票款之款」,足徵所謂「借款」之寫法,有時確係用於清償先前大成商工向嘉南家商調借之款項,尚不能以詞害義。檢察官認大成商工資源較嘉南家商豐富,不可能向嘉南家商調借款項一事,徵諸前情,尚不可採。是在嘉南家商資金入大成商工更多,且大成商工的確曾向嘉南家商調借款項因而負有債務等情況下,縱兩校互相調借款項有違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嫌,然大成商工清償其對嘉南家商之債務,乃民法上借貸關係所必然,若大成商工借款與嘉南家商,亦可見嘉南家商返還借款之事實,即難認申○○、天○○命會計人員自大成商工帳戶匯款入嘉南家商之行為,無法律上之正當目的,或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至於編號4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3)匯款1 千萬元至嘉南家商部分,乃申○○以大成商工之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借貸7 千萬元,其中1 千萬元申○○撥交嘉南家商使用,並要求嘉南家商應自行負擔該部分本金利息之清償,因該7 千萬元全數進入大成商工帳戶,故於入帳當日,即行匯至嘉南家商帳戶,此為天○○供稱在卷(見筆錄卷㈢第222 頁正反面、筆錄卷㈣第49頁),被告A○○並供稱該筆7 千萬元借款乃申○○以戌○○○之土地為抵押向銀行借款,其中1 千萬是要給嘉南家商,大成商工只是過水(見筆錄卷㈤第32頁),核與申○○於編號4 所附之憑證上載明土地抵押貸款之1 千萬元交嘉南家商使用,由嘉南金商負責支付本金利息之情相合,另有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98年05月04日彰斗南字第09800857號函文及所附借貸資料(見函查卷第111 頁至第116 頁)、大成商工轉帳傳票(筆錄卷㈢第249 頁)在卷可明。由此可見,在申○○主觀想法中,該筆1 千萬元款項自始至終即非大成商工所有,而是嘉南家商所有,本金利息非由大成商工負擔,而應由嘉南家商清償,大成商工既為名義上之借款人,自應將該筆匯入之借款轉匯至嘉南家商無誤。就此而論,亦難認申○○、天○○有為自己或嘉南家商不法利益,或損害大成商工之意圖。 ㈡、【駕訓班支出--附表七編號5】 關於編號5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6-3)之支出,乃大成商工駕訓班會計蔡琪珍書寫借條交申○○,申○○再持以交丑○○根據存摺作帳,為丑○○於審判中證述無誤(見審判卷㈢第13頁、第15頁反面、第16頁、第18頁、第19頁反面、第25頁),並有大成商工設於臺南企銀虎尾分行帳號4263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可明該筆款項係現金提領(見證據第15箱編號13)。該筆款項存入519 帳戶,用以支應該帳戶所開立支票票款,519 帳戶乃駕訓班當時所用之帳戶等情,為丑○○、天○○供述無誤(見筆錄卷㈢第18頁反面、第19頁),並有519 帳戶往來明細(見函查卷㈠第83頁、天○○主張卷㈤第401 頁)在卷可憑。而駕訓班乃大成商工之附設機構,為大成商工一部分,會計雖與學校各自獨立,但均由申○○處理,為丑○○、C○○證述屬實(見第18頁、第19頁正反面、第24頁反面、第50頁),查核帳冊之會計師A○○亦供稱駕訓班為學校一部分,駕訓班的帳戶即為學校的帳戶,錢由學校帳戶領到駕訓班帳戶只是左口袋存到右口袋,不存在所謂董事長往來,此係會計誤記,因為駕訓班對外營業,須獨立作帳,但每年虧損或盈餘要歸到學校帳戶內一併申報,此乃學校內部款項的流通,錢都屬於學校的,與學校是一體(見筆錄卷㈢第27頁反面、筆錄卷㈤第109 頁至第110 頁)。天○○則供稱因為學校有汽修科,故設立駕訓班,一開始駕訓班的經費都是學校拿出去的,不是額外來的,所以全名為「財團法人大成商工附設駕駛訓練班」(見筆錄卷㈤第109 頁反面)。參諸當時有效之私立學校法第65條明文「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結果,並充實學校基金,得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其財務應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其盈餘應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停辦時所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其業務與財務仍應受學校之監督。」(見函查卷㈣第133 頁)及駕訓班的確於數次撥入款項至學校帳戶(見天○○主張卷㈤第36頁、第37頁之附表二、第171 頁、第175 頁、第177 頁、第179 頁、第181 頁之日記帳,證人C○○於審判中亦證實借入款乃根據申○○所切傳票記載,見筆錄卷㈢第50頁)等情,可見A○○、天○○上開所言不假,學校出資設立駕訓班,駕訓班之收益均歸學校所有,雖獨立記帳,但權益歸屬主體均為大成商工,大成商工為駕訓班之支出而撥用資金,與為學校本身支出之效果相同,當不因憑證、分類帳、日記帳記載用語為「借支」,或傳票上會計科目使用「董事往來」、摘要使用「董事長借支」而異其性質。就此部分,亦不能認定申○○、天○○批核支出有為自己或駕訓班之不法利益,或為損害大成商工之利益。 ㈣、【房屋稅--附表七編號6】 編號6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2 )戌○○○名下建物之房屋稅繳納方式及該房屋非學校建物等情,為證人乙○○於審判中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㈢第113 頁正反面),天○○並供稱此乃申○○所交代支付,學校從頭到尾均無房屋稅,只有在87年間出現這筆房屋稅,可能是學校當時巧固球隊沒有宿舍住,所以住到這個地方,繳納房屋稅應屬因公支出(見筆錄卷㈢第56頁反面、第57頁、筆錄卷㈤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A○○亦供稱此部分的房屋稅應係相當於學校使用他人房屋之租金代價(見筆錄卷㈤第39頁反面)。證人戊○○則到庭證稱約於85、86年左右,其曾為大成商工女子巧固球球隊教練,當時與十幾個學生一起住在學校宿舍,後來宿舍不夠,就搬到虎尾鎮○○街165 巷9 號房屋居住,學校未向其等收取租金,住了約1 、2 年,水電費都由學校處理(見筆錄卷㈤第140 頁至第141 頁反面)。戊○○離開大成商工已9 年,與大成商工已無關係,當不至於為申○○、天○○脫罪而編造謊言,且因其曾經住在上址房屋1 、2 年,故對該址房屋確有記憶,是其證詞當屬可信。既然戌○○○之上址房屋為學校女子巧固球隊之宿舍,且時間長達1 、2 年,則學校動支零用金於87年09月19日繳納房屋稅6,704 元,應認確係繳交與租金相同性質之使用對價,屬因公支出無疑,具有正當目的,自不能認申○○、天○○具有不法利益。 ㈤、【清償借款(債務)--附表七編號7至編號98】 1、編號7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8-1)支領現金30萬元、編號2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4)支領現金18萬元之情形,為證人辛○○、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99 頁反面至第202 頁反面、第161 頁反面至第162 頁)。證人卯○○到庭證稱申○○曾因大成商工興建汽車大樓向其借款,申○○給其帳戶,其即於85年01月04日匯款150 萬元至大成商工519 帳戶,雙方約定利息,申○○則開立519 號帳戶支票面額150 萬元擔保,其後本金利息分批清償,其曾至學校向會計小姐拿現金,每次數十萬元,至於有無以支票清償其已無印象,至96年底全部清償完畢,除借款之外,與大成商工無其他資金往來,亦未曾為大成商工支票背書(見筆錄卷㈢第215 頁至第221 頁),並有其提出之匯款條、支票在卷可憑(提出原本、影印附卷,見筆錄卷㈢第243 頁至第245 頁)。參諸卯○○匯款之帳戶為大成商工、收受擔保支票之發票人亦為大成商工,申○○對外也是代表大成商工,可見,卯○○是借款給大成商工,非申○○個人。而上述借款匯入519 號帳戶後,同日及次日(5 日)均有款項轉入大成商工彰化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同月17日、27日又再轉入888 號帳戶,再由888 號帳戶支付票款,此有519 、888 號兩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大成商工之日記帳在卷可明(見筆錄卷㈢第246 頁、第247 頁、天○○主張卷㈧第5 頁、第8 頁),當信該筆借款有可能係為大成商工興建大樓所用。復從編號7 所附憑證上有申○○載明「係還卯○○借款」、「86.10.15. 」、編號20所附憑證上有申○○載明「支付卯○○拾捌萬元正」、「88.12.31. 」,日期均在前述卯○○所述還款期間,現金交付亦合於卯○○所指之還款方式,堪信此兩筆支出乃申○○為清償大成商工向卯○○借款所支領,應無不法利益之意圖。 2、編號8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9)支領現金1 百萬元,編號9 (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0)支領4 百萬元之流程,固有證人C○○、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35頁至第36頁、第46頁正面至反面、第110 頁反面至第111 頁反面),於87年02月07日,519 帳戶則有現金存入1 百萬元,02月19日,519 帳戶則匯入4 百萬元,此有519 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詳(見天○○主張卷㈤第78頁)。當信此兩筆款項係進入519 帳戶。而其用途,申○○則於憑證上均載明「支付本校應付利息」。細視前述519 帳戶往來明細可見,該兩筆款項存入後之支出,全係為了支付票款(最後一欄均為支票號碼),否則存款顯然不足支應。經本院函詢虎尾鎮農會得知,支票提示人分別為未○○、林在、蔡琪珍、己○○、王議賢、林年三、榮懋、林朝岩、福灣企業、謝博閩、申○○等人,有虎尾鎮農會94年03月18日虎鎮農信字第0941000147號函文及所附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函查卷㈡第23頁、及另編卷),至於其他支票提示人則均不詳,農會保存資料已經銷毀,無從提供之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虎尾鎮農會98年04月23日虎農信字第0981000339號函在卷可明(見函查卷㈡第29頁、函查卷㈣第81頁)。證人未○○則到庭證稱申○○自五十幾年起至88年九二一大地震前均向其調借款項,因為學校買土地、建校舍、招生缺錢,申○○是大成商工董事長,大成商工從無到有都是申○○空手成立,款項均言明是學校要用,學校陸續從幾百人到三千多人,都要用錢,申○○拜託幫忙調錢,金額好幾筆,借還來來去去,還款有現金亦有支票,都是開519 、888 帳戶之支票,借款有時直接匯到大成商工帳戶,有時拿現金,日記帳上記載「湯先生」、「湯經理」、「斗南萬能公司」都是指伊,因其在萬能公司擔任經理,其曾以其子湯庭禎之名義借款,支票由其自己或其子湯庭禎提示兌現,總共借還多少錢不記得了,其亦向別人調借款項,就其借款部分是還清楚了,大成商工過去到現在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確有發展;卷內519 或888 帳戶支票背面蓋印未○○、湯庭禎均係大成商工清償借款的支出,不可能只支付利息,當然還包括本金;申○○吝嗇、鐵公雞,講什麼都好,講錢就什麼都不好(見筆錄卷㈢第223 頁至第230 頁)。此外,並有大成商工日記帳(天○○主張卷㈤第180 頁、第190 頁至第192 頁)上載明未○○款項借入學校,及519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所示票號之支票(由未○○背書者)共7 紙在卷可佐(見天○○主張卷㈤第141 頁至第143 頁反面、第148 頁正反面、第150 頁正反面、第154 頁正反面、第155 頁正反面)。可明上開票款應係學校清償未○○借款。且申○○本身提示之票款亦有可能係領得現金後清償積欠未○○已到期之債務。另外,地○○配偶辰○○之外婆董鳳英、辰○○阿姨子○○、尚艾芳等人均曾透過地○○借款給大成商工急用,519 帳戶支票由子○○配偶己○○在支票背面簽名者,乃大成商工清償董鳳英、尚艾芳、子○○等人借款之本金或利息,由己○○簽名提示,地○○並介紹子○○配偶己○○任大成商工董事長等情,為證人子○○、己○○到庭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㈣第210 頁至第215 頁),復有日記帳載明「借入款」、「尚太太」(見天○○主張卷㈤第171 頁、第177 頁、第181 頁)、519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所示票號之支票2 紙(見天○○主張卷㈤第149 頁正反面、第158 頁正反面)在卷可參。可認上開2 筆票款亦係清償學校借款。再者,證人甲○○○到庭證稱申○○、戌○○○均曾因為大成商工學校財務向其借錢,借款大多匯入虎尾鎮農會,益新工商比較少、嘉南家商則是戌○○○出面,甲○○○之妹蔡林美蓉、兒子丁昭宇、朋友劉初枝、謝博閔(劉初枝之子)均透過甲○○○借款入校,甲○○○亦曾因此再找親友如午○○借錢給申○○,申○○多以現金或支票清償借款(見筆錄卷㈣第82頁至第88頁)。復有載明「借入款」、「應付票據」、「丁太太」、「甲○○○」等多筆存入支出款項之日記帳、總分類帳在卷可佐其說(見天○○主張卷㈤第178 頁、第187 頁、第191 頁、第253 頁、第254 頁、第255 頁)。堪信謝博閔簽名提示之支票,亦應係清償劉初枝方面之借款。又蔡琪珍乃大成商工附設駕訓班會計,日記帳顯示駕訓班有多筆款項借入大成商工學校帳戶,前已敘明,可以推斷蔡琪珍提示之支票,亦有可能是大成商工透過519 帳戶將資金流回駕訓班。再者,由日記帳及傳票可見,大成商工於81年1 月間即有數筆對王議賢之支出,於88年10月間,王議賢亦有款項進入大成商工(見天○○主張卷㈤第185 頁、第325 頁),可見王議賢之於大成商工可能持續有資金往來,是前述支付王議賢之票款,亦可能係為清償學校債務。由上數例推斷,其餘支付林在、林年三、榮懋、林朝岩、福灣企業、及被告天○○所臚列無從查證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之票款(詳天○○主張卷㈤第33頁、第34頁),均有可能係為清償大成商工債務之支出,若認被告申○○、天○○對該數筆款項存有不法利益,尚有合理懷疑。 3、編號1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2)、編號18(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4)支領存入519 帳戶之過程為證人乙○○、B○○(大成商工職員)證述一致(見筆錄卷㈢第110 頁正反面、第111 頁反面、筆錄卷㈣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同87年05月15日,519 帳戶「現金收入」201 萬6 千元,同日兌現261 萬6 千元票款;88年07月13日則匯入120 萬元,同日即支付票款118 萬元,此均有519 號帳戶往來明細、支票影本(見天○○主張卷㈤第79頁、第75頁、第162 頁、第138 頁)在卷可參。證人寅○○(即大成商工老師)到庭證稱董事長(申○○)自85年起曾向其借款,錢都匯至大成商工虎尾鎮農會之帳戶,其也曾拿單子視同現金存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戶,申○○會交付大成商工虎尾鎮農會的支票給伊,陸續還款,其主觀認為借款是為了學校建設之用,261 萬6 千元及118 萬元面額支票是申○○向其借貸之還款,另外天○○校長為了支付教職員薪水也曾向其借款,最後都有還清(見筆錄卷㈢第232 頁至第236 頁反面),天○○則供稱學校在週轉上有困難其均會向寅○○借款,但傳票上均寫「暫借款」、「暫付款」,屆時還款會抵沖掉,申○○借的部分寫「財務支出」是因為很早以前沿襲下來,錢都有拿進學校,因為借款期限都很長,日後申○○也搞不清楚如何沖帳了(見筆錄卷㈢第236 頁反面至第237 頁反面)。而依卷附傳票顯示,寅○○借支之款項,於85年10月24日、同年12月30日、86年01月24日、同年01月29日,均有進入大成商工帳戶之紀錄,每筆均達上百萬元(見天○○主張卷㈤第281 頁、第290 頁、第294 頁、第295 頁、第297 頁),當信寅○○所證借款入學校之事不假,更徵前開261 萬元6 千元支票、118 萬元支票乃為償還寅○○為真。從而,編號1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2)支領2 百萬元、編號18(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4)支領120 萬元部分,應確係如申○○於憑證上所載「繳納519 號支票」、「農會519 」,而屬清償學校債務之支出,無從確信申○○、天○○具備不法利益。至申○○於憑證上記載「暫借支」者,如前所述,應認係其個人指揮資金調度之書寫習慣,尚不能忽略上述證據資料,直指此乃申○○向學校借款。 4、編號1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 )支領1 千萬元部分,為證人乙○○證述明確(見筆錄卷㈢第101 頁反面至第103 頁反面),而87年08月26日確存入1 千萬元至519 帳戶,有該帳戶往來明細(見天○○主張卷㈤第66頁)在卷可憑。依該往來明細及前述虎尾鎮農會函覆本院支票影本顯示,該1 千萬元存入應係為支應其後陸續屆期,而由未○○、B○○、王新春、湯庭禎、卯○○、詹閔華提示支票兌現、及支票背面無從辨識提示人者提示兌現;其餘款項則轉入888 帳戶後,分別再由未○○、王文杉、及支票背面無從查證提示者兌現票款。而證人未○○證述該等支票共4 張(含未○○之子湯庭禎為提示人者)乃申○○清償學校債務所用(見筆錄卷㈢第224 頁正反面),B○○亦證稱於八十幾年間,申○○曾因學校資金週轉向其借款,之後以現金或支票陸續還款清楚,支票影本背面為其所簽名,乃清償借款之用(見筆錄卷㈣第16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卯○○亦證實其所提示519 帳戶之支票亦為清償借款(見筆錄卷㈢第215 頁反面),此外,並有未○○、湯庭禎、B○○、卯○○提示之支票影本在卷可佐(見天○○主張卷㈤第166 頁、第81頁、第84頁、第87頁、第164 頁)。至於87年08月29日支票轉入888 帳戶後,同日即又兌現票款,堪信該筆支出亦係清償債務致有急用之可能。另王新春部分,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參之外(見天○○主張卷㈤第82頁、第83頁),證人戌○○○並證稱「王太太」的先生以前在法院當書記官,但不知道姓名(見筆錄卷㈣第58頁反面),可見王太太確有其人,參諸天○○提出之日記帳上有多筆「王太太」之借入款及票據償還(應付票據),金額上百萬(見天○○主張卷㈤第170 頁、第171 頁、第173 頁、第174 頁、第182 頁、第189 頁),推斷王新春可能為「王太太」之配偶,該等票款亦係援例清償借款所致。至於詹閔華提示之支票(見天○○主張卷㈤第89頁),根據戌○○○之證述,其乃「姜太太」之姊妹(見筆錄卷㈣第58頁反面),而同前所示,日記帳顯示「姜太太」有多筆款項借入學校,學校則以票據清償(見天○○主張卷㈤第173 頁至第178 頁、第181 頁、第182 頁),亦可認該筆票款極可能係清償「姜太太」之借款。另觀諸日記帳上亦有學校支付王文杉關於新建大樓之工程款(天○○主張卷㈤第185 頁),則王文杉提示之支票(見天○○主張卷㈤第165 頁)亦可能是學校清償債務而來。而87年08月28日519 帳戶電匯5 百萬元票款部分,該支票背面記載「電江」(見天○○主張卷㈤第85頁),及87年09月03日888 帳戶兌現569525元票款部分,支票背面並無足資辨別提示者之記載(見天○○主張卷㈤第167 頁),由前例一連貫之推斷,該2 筆款項亦可能係支付學校對外之債務,若認申○○、天○○從中私吞,在流向不確定的情況下,存有合理懷疑。再者,申○○在編號1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 )所立憑證固記載「請撥應納利息」,然若僅係支付利息高達上千萬元,則本金恐達數億元之多,相當不可能,是所謂「應納利息」,當指本金及利息而言,非專指利息部分。檢察官認申○○借款讓外人賺取高額利息,致大成商工受有損害,惟依卷證所示,利息部分並未見超過法定最高利率者(週年20%,民法第205 條參照),且資金借用之代價常為孳息之付出,此乃社會常情,不能以學校借款則有例外,自尚無從切割認定申○○、天○○就利息部分圖利債權人、損害本人(大成商工)。檢察官又認對外借款有可能係供益新工商或嘉南家商使用,不能由大成商工清償借款,然如前所述,資金確挪為益新工商、嘉南家商使用者,均已為有罪之認定,至於借款進入益新工商或嘉南家商帳戶而由大成商工清償者,於此未見,尚不能以證人未○○、寅○○、卯○○等人不能說明資金究係用在大成商工、益新工商或嘉南家商,逕認證人之說詞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以上兩點,均於此指明。 5、編號1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 )支領5 百萬元部分,為證人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03 頁反面至第104 頁反面),同87年09月05日,地○○存入519 帳戶2 百萬元,同日則由詹閔華提示兌現支票面額2 百萬元,此有交易往來明細及支票影本在卷可明(見天○○主張卷㈤第66頁、第90頁)。而詹閔華提示兌現票款極可能係清償大成商工之借款,已如前述,是此部分自無從認定為申○○、天○○私吞。至於剩餘之3 百萬元去向,無從查證,惟由申○○於憑證上記載「請發支付利息」等字觀之,有可能與前例相同,均係現金清償債款,另在申○○、戌○○○夫妻對外借入學校款項多於學校支出清償款項之情況下(詳後述),該筆3 百萬元亦可能係清償申○○籌借資金與學校之款項。 6、編號1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 )支領2 百萬元之事,為證人乙○○於審判中證述為實(見筆錄卷㈢第106 頁至第107 頁)。同日(88年02月10日)519 帳戶存入現金190 萬元支應票款,陸續供劉初枝、申○○、吳振中3 人提示兌現票款殆盡,此有往來明細表、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天○○主張卷㈤第64頁、第94頁至第96頁)。證人甲○○○證述其曾向友人劉初枝調借款項借予學校之用,已如前2所述,天○○供述吳振中乃學校駕訓班教練(見筆錄卷㈤第19頁),證人B○○亦到庭證稱申○○曾透過其向駕訓班職員吳振中等人借款(見筆錄卷㈣第16頁),足認吳振中簽名提示之支票亦極可能係為清償借款所致。至於申○○本身提領之現款,則同前所述,不無可能係現金清償借款(或取回票據),或清償申○○本身借入學校之款項。 7、編號1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 )領出2 百萬元之過程,亦為證人乙○○證述無誤(見筆錄卷㈢第107 頁),申○○雖於憑證上記載「借用新臺幣貳佰萬元」,然此係申○○私人借用,抑或清償學校債務,仍應觀察資金流向,不能以文害意,前已指明。該筆款項支出同日(88年02月19日),519 帳戶存入現金188 萬元,陸續兌現王新春提示支票4 紙、未○○支票2 紙,另12萬元轉存入888 帳戶,同日供兌現票款11萬7 千元,至該紙支票何人提示,則無從查證(虎尾鎮農會已無法提供,前已敘明),本筆款項存入目的顯係支應票款,否則存款不足,此有519 、888 帳戶往來明細、支票影本(見天○○主張卷㈤第70頁、第97頁、至第101 頁),並為未○○證稱屬實(見筆錄卷㈢第224 頁背面)。由上已知,未○○是大成商工債權人、王新春可能是大成商工債權人,則其等提示上述票款,應均係受領大成商工清償所致,另存入888 帳戶之款項,同日即遭提領幾乎相同之金額,此乃對外舉債擔保之票款到期兌現之可能性亦相當之大。 8、編號1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 )支領500 萬元部分,為證人C○○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31頁至第32頁、第41頁、第44頁反面),同日該筆款項匯入519 帳戶,其中3 筆轉入888 帳戶當日供兌現票款(否則兩帳戶均存款不足恐退票);B○○提示519 帳戶票款3 筆、王新春提示票款3 筆、未○○提示3 筆(其中一筆為888 帳戶支票)、餘支票提示人分別為林世商、王素芬、廖鍾月琴、許林玉琴(泰山砂石行)、及3 筆無從查證提示人為誰之兌現票款,此亦有519 、888 兩帳戶往來明細、支票影本(見天○○主張卷㈤第70頁至第72頁、第103 頁至第118 頁、第163 頁)在卷可明。據B○○、未○○所證,各該筆款項均為清償借款(見筆錄卷㈣第17頁、筆錄卷㈢第224 頁反面),王新春部分應認亦有清償借款之可能(如前敘述)。另參諸往來明細可知,各該筆票款不是當日就是次一日密集兌現,可見均係支應陸續屆期之票款而來,這些支票,極可能承前所述,均係充作債權人借款之擔保,若認係申○○、天○○所私吞,尚乏確切之根據。 9、編號16(即檢察官主張編號9 )支出1 百萬元現金部分,為證人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07 頁反面至第108 頁反面),申○○則於憑證上寫明「借用支付票據及利息」,而同日(88年05月29日),則有土地銀行轉出之現金1 百萬元存入888 帳戶,同日及接連數日,陸續經B○○、王新春、未○○、及兩筆無法查證之人提示票款,並轉入一筆至519 帳戶供兌現另一筆票款(否則519 帳戶存款不足),此亦有往來明細、支票影本在卷足明(見天○○主張卷㈤第73頁、第74頁、第119 頁至第123 頁),並為天○○供稱屬實(見筆錄卷㈤第23頁)。B○○、未○○提示之票款乃清償借款,為其證述明確(見筆錄卷㈣第17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筆錄卷㈢第225 頁),王新春部分亦同前說明,可能係清償債務,不再贅述。至於其他無法查證提示人為何之票款部分,鑑於該筆1 百萬元款項存入888 帳戶之當日及其後數日接連兌現票據,則同前論述,該筆款項相當有可能係清償債務,合於申○○前述憑證所載支付票款及利息之內容。 、編號17(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1)支出1 百萬元現金之經過,亦經證人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08頁反面至第109頁反面),申○○於憑證上亦寫明「借用納支票新臺幣壹佰萬元」、「請存入農會甲存888-8 帳戶」。同88年06月17日,888 帳戶存入現金1 百萬元,同日及其後數日,接連支應未○○、B○○、及1 筆無法查證之人提示票款,否則存款不足將退票,此均有往來明細、支票影本在卷足明(見天○○主張卷㈤第73頁、第124 頁、第130 頁至第136 頁)。B○○、未○○提示之票款乃清償借款,經其證述屬實,敘明如前。至於其他無法查證提示人為何之票款部分,亦同前論述,認乃支票接續屆期,可能均係清償在外流通之票款,此有申○○前述憑證所載支付票款可佐,自難認係申○○、天○○侵吞。 、編號19(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3)支領30萬元,編號2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95 )支領現金10萬元部分,為證人宙○○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㈢第161 頁反面至第162 頁、第164 頁、第178 頁正面至第179 頁)。證人戊○○(時任大成商工老師)到庭證稱申○○曾在87年左右陸續向其借錢,總共借款300 萬元,因為學校財務吃緊,後來陸續用現金或支票還款,均申○○還伊,其不會去找學校會計要錢,借款均清償完畢(見筆錄卷㈣第4 頁反面至第8 頁反面)。核與編號2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95 )憑證指明「支付戊○○」,及「領款人:戊○○」之簽名相合。參諸卷附日記帳、總分類帳確有多筆董事長申○○借入學校款項之紀錄,信此2 筆款項乃清償戊○○借款與學校之債務無誤。 、編號2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4)支領與卯○○18萬元部分,為證人宙○○證述無誤(筆錄卷㈢第161 頁反面至第162 頁)。而卯○○曾借款與申○○供作大成商工使用,卯○○並曾至會計處領取現金債款之情,業經敘明如前1所示,是此筆款項亦應認係清償大成商工債務。參諸申○○於支出憑證上指明支付「卯○○18萬元」,更足明該筆款項挪作他用之可能性非常之低。 、編號2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12 )、編號3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7-2)兩筆支出為證人宙○○證述屬實(筆錄卷㈢第162 頁至第163 頁反面、第180 頁、第171 頁)。而辰○○娘家之鍾鳳英、子○○、尚艾芳等人曾借款與大成商工,大成商工亦陸續清償完畢之情,已敘明如前2所示。關於編號21地○○代領現金9 萬元及換票(519 帳戶面額1 百萬元)部分,地○○證稱應該是向鍾鳳英借了1 百萬元,9 萬元是利息,支票是拿來換票,9 萬元其拿去交子○○(筆錄卷㈣111 頁正反面、第115 頁),子○○亦證實該筆9 萬元是地○○拿去交伊(見筆錄卷㈣第215 頁)。編號3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7-2),因傳票上貼有「NF0000000 」支票號碼,證人宙○○檢視證據第13箱編號89-4-5所附之支票、傳票等資料後,證稱此係是06月10日到期、面額4 萬5 千元支票,因票未提示,故06月12日給付現金,傳票借方摘要寫「彰銀甲存」,後來才改為「尚愛芳利息」,因其根據開票之傳票去沖的,後附彰化銀行的支票是大成商工之支票,所以一定要處理,因為前面的傳票科目寫「財務支出」,所以本件傳票其也寫「財務支出」(見筆錄卷㈢第171 頁)。天○○亦供稱這是大成借的錢,開大成商工的票給對方,NF支票不是519 或888 的票據號碼,對方來領現金,大成商工將票收回,支付現金,從傳票可見子○○在89年03月20日有借款10萬元、40萬元入大成商工彰化銀行帳戶,因此大成商工以學校帳戶開票清償(見筆錄卷㈢第171 頁正面至反面、第211 頁反面)。此並有傳票在卷可佐其說(見天○○主張卷㈤第335 頁)。子○○亦證實其曾收過大成商工彰化銀行之支票(見筆錄卷㈣第211 頁反面),地○○證稱該筆4 萬5 千元由其代領(見筆錄卷㈣第115 頁反面)。是編號3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7-2之憑證即為證據第13箱編號89-4-5所附之支票、傳票。此兩筆款項應皆用於清償借款。 、編號2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94 )、編號2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0-5)、編號2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0-6)3 筆支付與甲○○○部分,為證人宙○○、C○○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63 頁反面至第164 頁、筆錄卷㈣第176 頁反面至177 頁反面)。編號2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9-94 )憑證上亦有「領款人:甲○○○」之簽名,如前2所述,甲○○○亦證稱該筆款項為大成現金清償借款,有時會計會拿錢給伊(見筆錄卷㈣第85頁至第88頁)。至於編號2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0-5)、編號2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0-6)之傳票貸方摘要上均記載甲○○○,科目均為應付帳款,經檢視證據第12箱編號88-3-4原本,發現傳票、憑證後附兩張519 帳戶支票,A○○則供稱應係票款到期未付,請甲○○○將支票拿回學校入帳,由學校撥付現金支付(見筆錄卷㈣第176 頁反面至第177 頁),甲○○○亦證實該等款項均係清償借款無誤(見筆錄卷㈣第85頁至第86頁),堪信該等款項支出均有名目,非申○○、天○○訛作他用。 、編號26(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0-12 )、編號27(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0-13 )、編號3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3-1)各筆支出為證人宙○○到庭證述為實(見筆錄卷㈢第165 頁反面、筆錄卷㈢第170 頁正面至反面)。編號26之28萬5 百元、編號27之4 萬5 千元兩筆共32萬5 千5 百元,於同日(88年12月28日轉入888 帳戶,同日分別兌現票款4 萬5 千元、28萬5 百元(否則存款不足),傳票上載明「未○○」、「寅○○」,證人未○○、寅○○亦均證實此乃清償借款(見筆錄卷㈢第225 頁反面、第234 頁),參酌給付未○○部分確多次出現28萬5 百元之數額(見天○○主張卷㈤第84頁、第115 頁、第155 頁、),當信此部分亦係清償借款擔保之票款無誤。另關於編號3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3-1)之現金20萬元,申○○於憑證上書寫「五月二十三日向未○○借來納支票新臺幣20萬元正今日返還」,未○○亦到庭證實該筆款項為其借申○○週轉,事後申○○拿現金來返還其本人(筆錄卷㈢第225 頁反面至第226 頁)。可信該筆款項亦係清償債務,非充作私用。 、編號28(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0-14 )支領9 萬元給付午○○利息之事,為證人丁○○到庭證述明確(見筆錄卷㈣第180 頁正面至第181 頁),傳票上亦有午○○簽收款項之簽名,申○○於憑證上也寫明「支付午○○老師利息新臺幣玖萬元整」。證人午○○於審判中證稱其透過甲○○○借款與大成商工,陸續約借款二百多萬元,當時學校擴充設備,並給予學生獎學金缺錢,學校還款有時開票、有時用現金,傳票上簽名為其所簽,應是支票到期後,其向會計領錢(見筆錄卷㈣第78頁正面至第79頁反面、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證人甲○○○亦證實其曾向午○○接洽借款給學校(筆錄卷㈣第82頁反面至第83頁反面、第86頁正反面)。觀諸日記帳、總分類帳上有多筆「丁太太借入款」或「董事長借入款」,當信午○○所借款項入大成商工帳戶之可能性非常之高,此筆款項乃學校支付借款代價(利息)之可信度當亦存在。 、編號29(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2-6)支領票款9 萬元為證人C○○證述在卷(筆錄卷㈣第177 頁反面至第178 頁),傳票摘要上載明支付盧先生(應為黃○○)「本金150 萬元,6 個月利息9 萬元,4/16到期」,申○○復於傳票上簽名。證人黃○○(申○○當時司機)到庭證稱B○○告知學校發不出薪水,申○○要向其借款1 百萬元,其匯入888 帳戶,學校開立虎尾中小企銀支票支付本金利息,事後均有清償(見筆錄卷㈣第10頁至第12頁反面)。天○○則證稱其將支票交給申○○,由申○○處理(見筆錄卷㈣第13頁)。證人B○○亦證實其曾因學校薪水短缺而向黃○○詢問借款給董事長之事為真(見筆錄卷㈣第15頁反面)。再經檢視證據第11箱編號88-3-35 之原始憑證,其上載明本金1 百萬元,利息9 萬元,可見黃○○之證詞可信,上述傳票記載150 萬元應係誤載。由上可見該筆9 萬元之支出,應亦係支付學校借款之利息,難認有不法利益。 、編號3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1-6)支領3 萬3 千元現金為證人丑○○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㈢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申○○於憑證上所載借款日期為85年06月12日,與傳票上之85年07月02日所載日期不甚相符,然參卷附憑證所示,申○○於書立書面憑證當日,通常即有款項支出之慣例,且本筆支出又係自丑○○保管之零用金取款,是申○○於85年06月12日書立憑證當日即取得現款之可能性較大。再觀之519 帳戶往來明細可知,85年06月12日現金存入3 萬3 千元,同日兌現票款3 萬3 千元,若未存入,則存款不足恐退票(見函查卷㈠第86頁)。因此,申○○借支該筆款項,乃係為支應519 帳戶之票款,該支票提示人為何已無從查證,然依前論述,該票款亦可能係學校借款之擔保,在無從證明票款乃支付申○○、天○○私人債務前,自不能為申○○、天○○侵吞該筆款項之認定。 、編號3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1)、編號3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2)申○○支領1 千萬元、1 百萬元現金部分,為證人乙○○證述屬實(見筆錄卷㈢第109 頁反面、第118 頁反面、第111 頁反面),前者,申○○於憑證上記明係為繳交利息,後者,申○○在憑證上記明係支付支票款項。因此部分款項均係現金,流向已難以逐筆查證,天○○則抗辯應係清償借款。參酌編號3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1)部分,在87年02月27日提領1 千萬元之前,即84年、85年、86年間,有多筆款項以董事長(董事往來)、「錢友」、董事長夫人等名義借入學校(非888 、519 帳戶),如84年09月29日入3 百萬元、同年10月30日入130 萬元、11月20日入150 萬元、11月24日入140 萬元、11月30日入250 萬元、1 百萬元、85年01月31日入2 百萬元、04月29日入2 百萬元,04月29日入5 百萬元等情(見天○○主張卷㈤第259 頁、第260 頁、第263 頁、第264 頁至第268 頁、第272 頁),總數已超過1 千萬元,並參總分類帳上幾無對此等借入款項清償之名目或記載,印證會計乙○○、C○○、宙○○等人所證,董事往來科目從未做帳目抵沖動作,可明這些借款,極可能是如申○○於憑證上之記載,支領現金清償本金利息,否則,債權人早已對大成商工興訟主張權益。同理,關於編號3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2)部分,在88年06月28日支領1 百萬元現金前,亦有多筆款項以申○○、錢友等名義借入學校帳戶,但均無等額之支出紀錄用以償還該等借款(非888 、519 帳戶,參天○○主張卷㈤第234 頁至第240 頁、第308 頁),則該筆1 百萬元現金亦可能如憑證上所載,係為支付借款擔保之票款,道理同前,不再贅述。此部分天○○之抗辯亦應認有理,檢察官認為借還款日期差距太遠,似無法認定即為清償借款,然票期久暫本可以商量,透過換票並支付一定之利息即可延展,尚難執借還款日期有差距,而忽略了該等借入學校之款項似均無庸償還,遽認清償借款之說為偽。 、編號36(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3 )、編號4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8 )、編號4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7 )支付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以下簡稱臺灣企銀北港分行)利息部分,為證人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13 頁反面至第114 頁反面)。然卷附大成商工日記帳顯示,80年10月16日,申○○、天○○分別向臺灣企銀北港分行貸款1100萬元、900 萬元入大成商工(見天○○主張卷㈤第183 頁),另依卷附傳票所示,85年03月28日,大成商工又向該銀行貸款640 萬元,其中80萬元返還原天○○借款,另550 萬元入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155-5 帳戶(見天○○主張卷㈤第270 頁),而申○○、天○○確於75年間起,即向臺灣企銀北港分行貸款多筆,有該銀行96年03月30日(96)北港字第126 號函文及所附往來明細、貸款資料在卷可憑(見函查卷㈡第133 頁至第153 頁),並經天○○供述明確(見筆錄卷㈣第57頁),堪信該等貸款既為大成商工所用,大成商工並為借貸債務人,則由大成商工支付貸款利息,乃法律上所當然,自無不法利益。 、編號37(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4 )、編號4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7 )、編號4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3 )、編號46(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8 )4 筆支付臺南企銀斗南分行利息之事,亦為證人乙○○證實無誤(見筆錄卷㈢第114 頁反面)。惟觀諸大成商工日記帳顯示,大成商工於79年09月27日向該銀行借入1 百萬元、4 百萬元兩筆款項(見天○○主張卷㈤第172 頁),此並為天○○所稱是,則該兩筆款項縱以戌○○○之名義借款,然既係借入大成商工帳戶供大成商工使用,日後大成商工代為支付此部分利息,應可認係清償戌○○○借款之方式之一,難認圖利戌○○○,或損害大成商工。 、編號38(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5 )、編號39(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6 )、編號4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4 )、編號4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5 )、編號47(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10)、編號48(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11)、編號49(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6)共7 筆支付臺南企銀虎尾分行戌○○○借款利息(違約金)等事實,為證人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14 頁反面)。編號3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1 )乃支付乙○○代墊之臺南企銀利息一事,亦經乙○○證述無誤(見筆錄卷㈢第112 頁至第113 頁)。而大成商工於77年04月13日曾向臺南企銀虎尾分行貸款2 千萬元,於78年3 月14日、6 月21日還款兩筆2 百萬元,餘1600萬元未還,78年06月21日再貸款500 萬元,共計本金2 千1 百萬元,於82年07月30日,戌○○○以其個人名義,向該行貸款1700萬元,其中1600萬元清償前述大成商工貸款2 千1 百萬元,大成商工剩餘貸款債務500 萬元,於84年09月30日清償完畢,此有臺南企銀虎尾分行94年02月18日(94)南銀虎分字第040 號函及所檢附之申請書、信用調查表、放款帳(見函查卷㈡第1 頁至第16頁反面),並為天○○供稱明確(見筆錄卷㈣第56頁正反面)。則戌○○○既已貸款為大成商工清償1600萬元之債務,又查無戌○○○無償為學校清償債務之意,則學校之債務在第三人清償之情況下,理應移轉至戌○○○身上,此時大成商工為戌○○○支付臺南企銀虎尾分行之貸款,應屬清償債務之正當方式之一。再從臺南企銀虎尾分行函文本院還款資料中可見,編號49(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6)之1,143,879 元,實際上是兩筆還款之合計,一筆992,495 元係清償戌○○○1700萬元貸款部分,一筆151,384 元是清償大成商工貸款500 萬元部分(見函查卷㈡第11、第12頁),尚非全然用於清償戌○○○個人之貸款。另編號3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2-1 )代墊利息部分,雖從乙○○證詞及憑證上看不出是臺南企銀虎尾分行或斗南分行之利息,然從卷附資料來看,應係清償其中一分行之貸款利息,而非其他,自應同前理由認定此乃清償大成商工債務之一部分,難認有不法利益。 、關於編號5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6-2)、編號5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6-4)、編號5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1-7)、編號5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1-8)、編號5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8-3)、編號5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4-2)、編號56(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 )、編號57(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1-5)各該筆款項支領過程,分別為證人丑○○、C○○、乙○○、宙○○證述在卷(見筆錄卷㈢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反面、第23頁反面、第25頁至第26頁、筆錄卷㈣第178 頁反面至第179 頁反面、筆錄卷㈢第115 頁反面至第116 頁、筆錄卷㈣第180 頁、筆錄卷㈢第168 頁反面、筆錄卷㈢第105 頁正面至反面)。編號50(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6-2)支領50萬元部分,同日(84年12月30日)即現金存入888 帳戶20萬元,供票款兌現,否則存款不足,其餘30萬元有可能如未○○、黃○○、寅○○等人所述,以現金清償借錢,或現金換票,蓋由519 、888 帳戶往來明細可見,除了大成商工匯入或現金存入款項之外,亦有多筆諸如未○○、寅○○、黃○○之匯款進入該等帳戶,此從未○○、黃○○、寅○○等人之證詞,亦可知此情為真,是支領50萬元用於清償票款之可能性相當之高。申○○於審判中也證稱其曾向未○○、寅○○、午○○、黃○○、B○○等人借款興辦大成商工,辦學校的錢都是借來的(見筆錄卷㈣第123 頁、第124 頁)。可佐清償借款之事不假。另編號5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46-4)支領10萬元,然同日(85年02月02日)卻現金存入519 帳戶36萬元一事,亦可明編號50多餘之30萬元即可能亦用於存入此筆36萬元款項。存入36萬元乃為支應同日到期之兩筆票款(30萬元、5 萬9 千4 百元)兌現,否則也是存款不足。至於這兩筆款項之提示者為何,虎尾鎮農會已告知本院無從查證,基於票款兌現之連續性及應急性,當認申○○、天○○不太可能迂迴地開給自己屆期票據,再撥出學校款項兌現,比較有可能的是依前慣例,以票據作借款擔保,票據到期後,農會通知存款不足,大成商工會計人員才支領現金供申○○存入。編號52(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1-7)亦同,支領10萬元,同日(86年08月05日)存入519 帳戶18萬1 千元供兌現兩筆票款(9 萬9 千元、8 萬2 千5 百元),若不存入,均面臨退票之風險。編號53(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1-8)也一樣面臨存款不足之情形,支領8 萬元,同日(86年08月07日)存入519 帳戶8 萬元,兌現支票7 萬5 千9 百元,編號54(即檢察官主張編號58-3)亦是提領60萬元當日(86年12月03日)存入519 帳戶,同日兌現票款59萬元,否則存款不足跳票。編號55(即檢察官主張編號64-2)亦是如此,同日(87年07月22日)支領20萬元,次日(07月23日)存入519 帳戶現金80萬元兌現78萬8 千7 百元之票款。編號57(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1-5)亦面臨相同情形,申○○於憑證上載明支付519 帳戶款項,同日(89年04月17日)存入4 萬5 千元供兌現4 萬5 千元票款。編號56(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 )支領2 百萬元現款部分,申○○於憑證上已載明「收到代繳納分期付款及繳納利息用」之旨,同日(87年11月10日)現金1 百萬元、60萬元存入519 帳戶供金莊汽車公司、泰山砂石行分別兌現5,721 元、96,600元,同日申○○自該帳戶又提領1 百萬元,同年月16日現金存入888 帳戶54萬元,519 帳戶亦匯入888 帳戶96萬元,供同日兌現票款150 萬元,雖金莊汽車公司、泰山砂石行之票款係借貸抑或其他貨款債務非甚清楚,但可以確定此乃支付該兩營利單位之票款無誤,蓋兩張支票均為指名支票,且均為該兩營利單位提示兌現,自非申○○、天○○所得以侵吞。另提示兌現888 帳戶150 萬元支票者為廖敏士,此人雖難以查證,但由票款同日進入888 帳戶並即兌現之情形來看,應亦係持有支票屆期兌現所致,當非挪作己用。以上各情,均有519 、888 帳戶往來明細(見天○○主張卷㈤第400 頁至第404 頁、第67頁至第68頁)、支票影本(第91頁至第93頁、第168 頁)在卷可明。是上開各筆款項支出均具有補足存款供兌現票款之應急性質,極可能均係為解決學校對外負債之票款,若謂申○○、天○○支領後私用,尚有合理懷疑。 、編號58(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7-2)至編號98(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7-11 )共41筆,除了編號89(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1-8)外,其餘40筆支出,均乃出納會計依農會通知存款不足及申○○、天○○之命,逕行將款項存入888 或519 帳戶之情,為證人宙○○證述屬實(筆錄卷㈢第153 頁至第155 頁正反面、第157 頁至第162 頁反面、第164 頁、第165 頁反面至第169 頁反面、第170 頁反面至第172 頁、第177 頁反面),根據其證詞,已見各該筆存款均係在存款不足之情形下,經農會通知緊急存入888 、519 帳戶供兌現票款。證人地○○亦證稱申○○曾交代伊888 、519 帳戶票款不要跳票(見筆錄卷㈣第113 頁反面)。此外,觀諸該兩帳戶之往來明細所顯示存提款狀況,亦可明此情為真(見天○○主張卷㈤第389 頁至第第398 頁)。另參諸檢察官所指之憑證,申○○多在紙條上指示出納會計支付該兩帳戶票款,更可見申○○真意。本項各該筆支出與前述所示不同者,乃前者係由申○○取得現金再行存入888 、519 帳戶,本項則均由申○○指示出納會計提款或轉帳存入,依時間先後判斷,疑似申○○身體狀況已漸漸不佳,只好信任出納會計自行存入,而非事必躬親。由上堪信大成商工是為了在外流通之票款屆期而挪用資金入該二帳戶,尚看不出來撥用資金入該2 帳戶移作他用。況888 、519 帳戶之發票人仍為大成商工,支票在外流通代表大成商工對於執票人負有票據債務,則撥款入該帳戶兌現票款,本亦係清償大成商工債務之舉措,難認具有不法利益。至於888 、519 帳戶所立支票交付他人之用途為何,因已無從查證各該提示人,難以一一究明。惟如前所述,申○○向未○○等債權人借款入大成商工者,均以888 、519 帳戶支票為擔保,合理的推斷,該2 帳戶乃充作申○○對外舉債之用,或者,用以清償部分學校債務(如前所示金莊汽車公司應與修理保養學校車輛有關、泰山砂石行應與學校工程有關之類),在查無申○○開具888 、519 帳戶支票充作私用之前,罪疑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難以論究何筆票款被告天○○、申○○於何時地挪作私用,而有不法利益。至於編號89(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1-8)支付360 元與虎尾鎮農會乃編號87(即檢察官主張編號31-6)399,300 元票款到期仍存款不足,依約定須於7 日內繳納滯納金(手續費)360 元後始不列入退票紀錄等情,為證人宙○○、被告A○○供證一致(見筆錄卷㈢第169 頁)。是為了避免執票人票款不獲兌現致生損害於大成商工,大成商工依據其與虎尾鎮農會之約定繳納滯納金(手續費),乃兼顧票據上及契約上之義務,尚無不法可言。 、888 、519 帳戶雖為大成商工名義,但乃申○○個人使用,於83年間已非學校登錄之帳戶之情,為證人丑○○、C○○、丁○○、乙○○、宙○○、地○○、天○○、A○○供證一致(見筆錄卷㈢第19頁、第45頁、第101 頁背面、第102 頁背面及第103 頁筆錄卷㈢第153 頁至第155 頁、第183 頁反面筆錄卷㈣第99頁反面至第100 頁、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第185 頁、第250 頁反面至第251 頁),並為申○○所是認(見調查卷第4 頁、筆錄卷㈣第123 頁、第125 頁),此觀虎尾鎮農會函覆本院888 、519 帳戶之印鑑章僅有大成商工學校印章及申○○個人印章甚明(見函查卷㈡第24頁至第28頁);519 帳戶之印鑑章雖於85年01月08日曾加添天○○印章一枚(見天○○主張卷㈤第378 頁),然天○○該印章乃申○○所保管,不經天○○之手,為天○○供稱甚明,且經核與天○○持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印鑑章、土地銀行帳戶印鑑章均不相符,當信888 、519 帳戶之印鑑章均為申○○掌控,天○○並未過問,也因如此,申○○對外籌措資金才能迅速便捷,達到資金週轉順暢之目的。經核算檢察官所指大成商工款項撥入888 、519 帳戶款項之總額(即編號50至編號98)為12,442,890元,然經統計888 、519 帳戶撥入大成商工其他帳戶之款項,則達17,397,550元(各該筆款項存入大成商工帳戶之金額、證據名稱、及證據所在位置詳如附表八所示)。由此可推斷申○○透過888 、51 9帳戶支票為擔保而對外舉債借入大成商工學校帳戶供大成商工使用之金額,遠多於大成商工清償888 、519 票款之金額。以此觀之,自亦不能率斷債權人匯入888 、519 帳戶取得之借款未進入大成商工,或大成商工日後匯款入該兩帳戶兌現票款,純為申○○、天○○個人不法私利。 、【檢察官未能指出證明方法--編號99至編號133】 如前所述,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負有指出證明方法之義務,所謂指出證明方法包含指出調查途徑、說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關於編號99至編號133 各項,檢察官經對帳並搜尋證據後,認或無傳票憑證可佐,或均無申○○、天○○之簽章,而無法於審判程序中指出各該編號款項遭私吞之證明方法。即無從依檢察官之舉證而得申○○、天○○此部分有罪之心證,併予敘明。 五、至於檢察官指支出未附憑證應有圖謀不法利益部分,卷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固指會計人員於帳冊上列有「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科目,其項下並有資金支出,惟無會計憑證佐證,不符會計法第58條之規定(見函查卷㈠第131 頁)。該辦公室93 年10 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2193號函文亦稱所謂合法原始憑證是指「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包含收據、發票、契約、存摺、對帳單、轉匯單據等均是,有該函文在卷可明(見函查卷㈠第158 頁)。又證人丁○○於審判中已證實傳票記載款項進出若有帳戶存摺紀錄者,則無須再附上任何憑證,此時傳票上摘要上會記載存摺帳戶之帳號以便查證,其於調查站所稱「沒有憑證」是指沒有董事長的「借條」,此時就以存摺紀錄為查證對象(見筆錄卷㈢第81頁正反面)。證人丑○○亦證稱有傳票就會有個根據,這個根據就是憑證(見筆錄卷㈢第20頁正反面)。證人宙○○於審判中證稱就其所檢視各張其所經手傳票,僅檢察官主張編號21-4存入888 帳戶的款項沒有董事長下條子,亦無農會出示之收據,但這亦有提領款項之帳戶存摺為依據(見筆錄卷㈢第166 頁、第175 頁反面)。鑑定證人癸○○(前臺灣省會計師工會理事長,現任大學會計系副教授)、宇○○(會計師兼雲林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會計組博士候選人)2 人於檢視本案相關傳票、帳冊等資料後亦均證稱所謂會計憑證是指存摺、匯款單、簽呈、手條等都算是原始憑證,都可以作為記帳憑證,中部辦公室所言「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項下「沒有會計憑證佐證」與其等所檢視資料不符;也有可能先入記帳憑證,後補原始憑證,因為實際交易狀況不是所有原始憑證均可以馬上拿到,如果漏補但用查存摺的方式補足亦可,函查補足也可以(見筆錄卷㈣第132 頁、第147 頁反面)。由上述供述證據均可明,大成商工帳戶存摺、申○○手條指示等,均可以為會計憑證(記帳憑證)。而帳戶存摺固定存在,其出入之檢視查詢本不須每筆款項出入均影印存摺後附,經本院檢視本案傳票,除編號6-34 ( 益新工商茶水費)是由「零用金支出」而無憑證之外,餘所有傳票均有憑證(申○○手條、農會收據、傳票上載明貸方銀行帳戶號碼等均是),該筆茶水費未附上憑證,據天○○、A○○所供,招生的老師是有獎金可分配,該筆茶水費的憑證一定有個清單領據,不然不知道該筆款項發給誰,也無法統計收支的餘額來分配獎金,只不過該領據事後不知道歸類到益新工商的哪個帳冊以致於未一併附在傳票後面(見筆錄卷㈤第12頁)。本院認為數百筆傳票僅1 張傳票未附憑證,且與益新工商有關,當認係製作傳票事後補足憑證時的錯誤歸檔導致疏漏之可能性甚大,自不能以偏概全論斷支出沒有憑證,或忽視存摺本身即具有憑證之功能而認支出無所憑據,惡意規避查證。 六、檢察官另指申○○、天○○指示會計人員創設「財務支出」、「董事長往來」之會計科目,認定申○○、天○○自創名目掏空校產。然傳票上關於「財務支出」、「董事長往來」科目之支出項目固非一般會計科目所得理解之內容,但關於這兩個科目之帳款流向於傳票上均記載清楚,未見挪作私用之積極證據,已如前述,苟申○○、天○○有意在帳目上掩人耳目,理當在正常之會計科目下不當挪用款項,始能遂行其掏空校產之意圖,當不至於一開始即教導會計出納人員如此記載,且歷經十餘年均未改變,反而使人一查便知款項支用似有問題。由此觀之,亦難僅憑記帳手段上與一般會計慣例有所出入,即遽斷申○○、天○○畏罪心虛。 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3 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指出: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 項規定,僅規範私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並未規範外面資金不得進入學校,故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資金無息借與學校,並登載於帳冊及年度財務報告中,為考量私校經營困難,及降低成本,本室並未反對,但未同意私校向民間付息舉債(見函查卷㈠第130 頁至第132 頁)。檢察官似亦認申○○、天○○利用大成商工資產圖利債權人利息債權。然主管機關未同意付息舉債是一回事,無息借貸之交易活動在社會上幾乎絕跡,若要申○○個人借貸償還利息而不准大成商工背書,恐怕無人肯借,大成商工早已面臨財務危機,無法經營,則是另一個現實問題。大成商工日後依約定清償本息,且觀之卯○○、未○○、子○○、甲○○○等人之證詞,約定之利率均未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20),既無違背法律規定或背離社會交易常情,亦無違背學校永續經營之任務,申○○、天○○均無因此觸犯背信罪嫌。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10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2193號函文又指「如確屬民間借貸或支與董事長之【借款利息】,學校應將該支付之利息帳列於「財務支出」科目,不可調整至其他科目或不予處理。」(見函查卷㈠第157 頁、第158 頁)可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也承認借款利息學校是應償還的,在會計帳冊上不可以不予處理。因此,自難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上開函示認申○○、天○○違背法令、違背任務而圖利他人。 八、綜上,檢察官指申○○、天○○另挪用私吞附表七所示之款項,犯有侵占罪或背信罪嫌,本院認為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經比對相關證人之說詞及帳冊資料,認犯罪事實尚有合理的懷疑,無從為確信之判斷,依首揭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為此部分犯罪與前述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乙、無罪部分(兼論被告申○○、天○○關於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不另為無罪諭知):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天○○委任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之被告A○○會計師負責大成商工之會計帳簽證工作,A○○於查核大成商工帳冊及相關會計憑證時,明知有前述無原始憑證及不當挪用資金之情形,竟未依會計準則予以明白揭露,而以「股東往來」入帳,嗣因「股東往來」科目不符當時臺灣省教育廳之審查標準,申○○囑咐天○○轉請A○○幫忙,將前揭不符規定之支出改以其他科目記載入帳,藉以掩飾大成商工資金遭挪用情形。A○○明知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 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應由被查核事業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 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然A○○、申○○、天○○基於共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所登載之支出分別調整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科目支出,製作內容不實之大成商工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隱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再由天○○指示大成商工不知情之會計丁○○、C○○、辛○○依據前揭調整方法調整大成商工之總分類帳,並據以製作預算、決算呈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使該主管機關無法及時發現該校資金遭不法挪用,致生損害於大成商工及主管機關審核學校財務報表之正確性。因認申○○、天○○、A○○均共同連續犯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貳、法則:除引用前述甲肆二所述外,另補充:刑法第215 條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係指直接故意而言,對於登載事項之真偽若僅有認識之可能性或因過失而不知,均與該構成要件不符,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377 號裁判要旨參照)。 叁、證據能力部分:如前甲貳一所示。 肆、證明力部分: 一、檢察官認被告A○○、申○○、天○○3 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㈠天○○自白請A○○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調整至其他科目,㈡玄○○、丑○○、丁○○、辛○○、乙○○、C○○等會計出納均證稱888 、519 帳戶係申○○個人所使用,「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非大成商工業務使用支出科目,而是申○○個人使(借)用,會計均不知用途,亦無憑證,事後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時,已經「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金額調整為「預付款」等資產科目,㈢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文指大成商工預算書、決算書均應依相關規定建立合格會計師查帳制度,自應由會計師負完全會計責任等為其論據。然被告申○○、天○○、A○○均否認偽造文書之犯行,被告申○○及其辯護人辯稱:申○○不懂會計,對於學校帳冊如何記載完全沒有概念,對學校之帳簿憑證諸多不利於己之處,均未作何掩飾犯行之處理,申○○與A○○素不相識,在起訴前未曾接觸,更未指示天○○告訴A○○如何記帳,學校委託A○○會計師查核帳簿,A○○本於專業提出建議,學校之會計人員按其建議調整科目,申○○並未參與,並無偽造文書行為(見申○○主張卷第16頁、第17頁、筆錄卷㈤第226 頁)。被告天○○固坦承大成商工委託A○○會計師從事會計帳簽證,然其與辯護人辯稱:申○○未囑咐其拜託A○○更改科目,其非會計專業,故尊重A○○會計師之意見,未與A○○討論過應調整至何科目,亦看不懂科目是否經過調整,信任A○○之專業即將預決算送教育廳,學校之總分類帳、預決算均是學校會計人員製作,其未參與,未指示,不知內容是否不實,至於「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是會計人員沿襲以往錯誤的記帳方式而來,是記錯科目名稱,而非偽造(見筆錄卷㈡第111 頁至第113 頁、筆錄卷㈤第226 頁正反面)。被告A○○固坦承其查核簽證大成商工84學年度(即84年08月01日至85年07月31日)至88學年度(即88年08月01日至89年07月31日)之會計帳,每學年度學校於10月記完帳目,其於該年12月底前需將查帳結果提供「調整分錄」給學校,學校同意調整分錄後,會計會自己依據調整結果製作預算、決算,之後其才出具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以下簡稱查核報告書)給學校,學校製作預算、決算申報非其所能介入,其與辯護人抗辯:㈠「股東往來」科目僅出現於84學年度,之後均無,「股東往來」是貸方,意指申○○將錢借給學校,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無此科目,當時教育廳說沒有這個科目退回,會計或天○○提及伊此狀況,其便將「股東往來」更改為「週轉金」,學校再次送件,教育廳即接受,理論上學校不能向私人借錢,只能向銀行借錢,但申○○已經借給學校,其只好入帳。㈡A○○與申○○無往來,未曾談話,申○○、天○○、學校會計對會計科目不懂,未曾要求伊更改科目,調整科目是其自己之判斷,未曾與申○○、天○○商量,A○○亦未曾指示會計修改、製作帳冊、科目,其於查帳後提出「調整分錄」建議學校調整科目,嗣學校調整入帳後,其審視該調整符合其建議,方製作查核報告書表達「無保留意見」,依照會計簽證辦法,會計師是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第一、保留意見,第二、否定意見,第三、無保留意見,若業主不接受調整,會計師就不出查核報告書,不給簽證。查核報告書上沒有任何數字,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財務報表是大成商工所出具,非其所製作,其並未在查核報告書內表示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調整為「預付設備款」、「預付款」,而是給學校「調整分錄」,告知學校記載錯誤,再由學校調整科目,製作財務報表,完成後其再檢視財務報表之科目數字與其建議者是否相同,若相同則出具無保留意見。㈢私立學校財務報表的編製責任是學校當局,不是會計師。會計師查核發現帳冊不實而會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的情形,應請委託業者更正,若不請求更正,才是明知不當挪用而不揭露。報表的責任是學校的記帳責任,會計師只是抽查的查核責任,不是替學校記帳,一般的年度查核,目的不在查核舞弊或不法,只是對財務報表允當與否提出調整分錄,看學校是否接受,再提出查核意見。所謂「有不當挪用應依會計準則明白揭露」的前提是會計師明知有不當挪用,若無人告知,一般光從帳面不一定可以看出問題,會計師是對財務報表的允當表示意見,非適法性表示意見,會計準則沒有談原始憑證的問題,存摺、手條均是原始憑證,縱沒有憑證也必須依事實記載,有支出還是要記帳,如果是支出費用,則記載到「費用」科目,如買電腦,則記載「固定資產」科目,如暫時支出還不確定,則放到「暫付款」或「預付款」科目,將來拿憑證回來將科目轉至「費用」或「資產」,或者,拿錢回來將預付款沖掉。㈣查核帳冊時,發現「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科目,均為學校會計自創,與其記載內容不符,所謂「財務支出」是指「凡借款之利息及長短期投資損失皆屬之」。「董事長往來」則無此科目名稱。當時會計均將此二科目認定是董事長借支,當作是「費用」,等於錢花出去了,以後錢就不見了,但實際上若是學校對董事長的債權,就應該放在資產科目,而非費用科目,支出是有憑證,但不齊全,就應轉為「預付設備款」、「預付款」,將來拿憑證回來再轉沖適當科目,不能直接放在「財務支出」科目項下,否則等於放在「費用」科目,下一年度就不會出現,放在資產科目項下是將來是要回收的數額,才是對學校有利。學校支付益新工商款項,因以後要併校,將來還要還給大成商工,屬於大成商工代墊,支出彙整後(不是一筆一筆調整),調整到「預付設備款」、「預付款」,這屬於學校資產,86學年度是「零」,所以沒有調,87學年度(87年08月01日至88年07月31日)調到「預付設備款」,88學年度亦同,但簽保留意見。又888 、519 帳戶當時也不知是學校帳戶,A○○之工作底稿從未出現這兩個帳戶,學校會計也沒講,也不知道,也沒提出這兩個帳戶供會計師查核,不然也不需要做「董事長往來」或「財務支出」科目,因為錢還在學校裡面,只要放在「暫付款」即可,案發後才知是學校帳戶。A○○並無隱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個科目,只是調整,若要隱匿,直接放在費用項下,下一年度就不會出現在帳冊上,或者直接建議上開兩科目自總分類帳、傳票上刪除即可,但這些帳目A○○均未更動,原來的會計軌跡均仍存在可查,無隱匿的問題(見筆錄卷㈡第122 頁至第126 頁、筆錄卷㈤第230 頁至第234 頁反面)。 二、【關於申○○、天○○有無囑咐、囑託A○○、或共同謀議更改「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會計科目】 ㈠、檢察官提出申○○、天○○涉嫌犯罪之傳票上幾乎均記載「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或「財務支出」,並認這些科目項下款項均為申○○、天○○挪作私用,科目名稱用於隱匿私用之情。然而,遍查本案所列傳票,登載「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財務支出」者,均未見有何更改,相關憑證,亦均載明申○○借支之情、或用於益新建校等事,該等科目未見有何竄改掩飾之情,至多,也是款項流向不為會計所明知爾(益新工商等除外),反而,該等科目彰顯其項下款項是申○○、天○○指示會計出納撥款,一望即知。㈡、另參諸: 1、證人C○○(77年至84年承辦會計業務,並製作當時之預算、決算)於審判中證稱傳票上記載「董事長往來」或「財務支出」是在其承辦業務之前,申○○親自切傳票時即如此記載,故日後銜接記載,只要是申○○借款入大成,或支領出去,但沒講明用途者,其即如此登載,原先都用「董事長往來」,後來才改「財務支出」,「財務支出」應該是清償利息,代表學校對外有債務(見筆錄卷㈢第33頁、第35頁反面、第41頁正反面、第43頁、第46頁至第47頁反面、筆錄卷㈣第183 頁反面)。關於申○○親自切傳票記帳一事,天○○亦供稱扣案在81年以前的帳冊多是申○○的字跡(見筆錄卷㈤第153頁反面),堪信C○○所證為真。 2、證人丑○○(77年至86年10月間承辦出納業務)於審判中證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均依申○○指示登載製作,款項用途不清楚,當時有些傳票都是申○○親自切的(見筆錄卷㈢第10頁、第17頁背面、第18頁背面、筆錄卷㈣第184 頁)。 3、證人辛○○(85年10月至87年1 月承辦會計業務)於審判中證稱「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就是申○○借支,之前就是這樣記載,其只是承往例登載(見筆錄卷㈢第202 頁反面至第203 頁)。 4、證人丁○○(86年10月至90年9 月底任職會計,接替辛○○,並製作87、88、89學年度之預算、決算)於審判中證實「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科目是沿用以往記載,只要申○○動用款項非關校務、不知用途者,即沿用「董事長往來」科目登載,87年間,申○○表示其向民間借貸之款項均用於大成商工,學校應代其支出本金利息,經天○○指示,將申○○貸款本金利息支出以「財務支出」科目登載;申○○從外面借進來學校的款項也是用「董事長往來」科目,也會用「暫借款」科目,會計各記各的;其曾經問天○○為何要付申○○這筆錢,天○○回答因為老董事長之前私下借錢進來給大成商工,錢要慢慢還老董事長;除了調整分錄外,會計師未教導其等更改科目(見筆錄卷㈢第64頁背面至第67頁、第76頁反面、第85頁正反面、第90頁反面)。 5、證人乙○○(86年10月至88年09月擔任出納)於審判中證稱「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財務支出- 董」、「財務支出」意思都是一樣,都是董事長要用的,不清楚用途,「董事往來」是寫錯,應該是「董事長往來」,這些科目是沿用以前的作法,A○○並無指示伊如何記載科目或製作傳票(見筆錄卷㈢第106 頁背面、第108 頁正反面、第120 頁、第121頁)。 6、證人玄○○(87年07月至90年10月14日任出納助理)於審判中證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是其問乙○○、丁○○而登載科目的,其從未與會計師說過話,A○○也未指示我改成「財務支出」,或其他登載科目製作傳票之事,調查站筆錄記載「會計師」是指大成商工的4 個會計人員(見筆錄卷㈢第134頁反面、第137頁至第138頁)。 7、證人宙○○(88年09月至90年09月任職出納)則於審判中證稱「財務支出」屬於董事長方面的支出,依往例寫的,都不知用途,前面應付票據登載「財務支出」的,往後支付票款也會登載「財務支出」,調查站筆錄提到「支付申○○、天○○個人貸款利息及費用」是因為其當時不知道款項的流向,認知非用於學校公款,即歸類為董事長個人款項之意,並不知道申○○、天○○有無個人貸款利息;於任職期間並不認識A○○,A○○亦未要求指示其更改傳票或記帳;其係依往例登載「財務支出」,不知道「財務支出」的定義為何,當時不管款項性質為何,只要董事長部分就列為「財務支出」,其接任出納時,他們就說要用「財務支出」,故無「董事長往來」科目(見筆錄卷㈢第150 頁、第156 頁反面、第157 頁反面、第171 頁、第173 頁反面、第174 頁、第175 頁反面、第176 頁、第179 頁、第184 頁反面)。以上各節,更可徵傳票上關於「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財務支出」等科目,乃從「暫借款」延伸而來,並於申○○親自切傳票時,即出現「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科目,均具有「暫借款」(或「暫付款」)之性質,只不過申○○、天○○未告知各筆支出之相關用途與流向,會計出納即沿襲以往作法,一概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登載,並非申○○、天○○交代會計出納必須以該科目登載,A○○於查核簽證時,亦從未要求指示會計出納製作傳票、修改科目。證人天○○於審判中亦證稱85年間委託A○○查核簽證學校會計帳,自84學年度開始查核,當時有位會計告知私立學校帳冊內不應該有「董事長往來」這個科目,其曾向A○○提及依教育廳之法令是不能有這個科目(見筆錄卷㈣188 頁至第189 頁反面)。核與丁○○證述其曾向天○○詢問款項科目之事相符。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附件六所示「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84年07月25日臺(84)會字第036212號函)內,亦無「董事長往來」科目(見函查卷第131 頁及其附件三第172 頁至第175 頁)。可見該科目存在是不合規定,若一直存在肯定會有問題,然會計出納卻仍依慣例記載,後來雖一度改為「財務支出」,但卻仍出現些許「董事長往來」科目之記載,則申○○、天○○、A○○若如檢察官所指有意藉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來隱匿款項私用,信在天○○、A○○均明知該等科目不應該存在之情況下,是不可能縱容會計出納繼續使用該科目登載傳票。反面言之,若申○○、天○○已明示會計出納登載「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在實務運作上,其2 人實不可能又要求會計師將該2 科目更改隱匿,蓋申○○、天○○大可直接命令會計出納更改原始會計憑證科目即可,無須再透過會計師,此為鑑定證人酉○○會計師於審判中陳述甚明(見筆錄卷㈣第207 頁反面)。況如前甲肆所述,該等科目項下款項不僅無積極證據證明挪為私用,相反地,大部分證據均顯示該等款項係為清償借款等相關債務,只不過,會計出納不知道用途,也不敢問明,遂在調查站推測申○○、天○○挪移該等款項作個人私用爾。事實上,在會計出納之主觀認知內,此等科目所代表之意涵從未改變,查無不實之處。是以,不能以該兩科目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不准許,遽認此種違規登載為不實登載。檢察官認申○○囑咐天○○轉請A○○更改其他科目入帳一節,尚無可信。 三、【會計師於一般年度財務查核簽證之範圍、目的、流程與責任】 ㈠、大成商工委託A○○會計師所作的查核簽證乃一般年度之財務查核簽證(非專案查核報告),係依據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大成商工84、85、86、87、88學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計算表予以查核,承辦業務之主要目的係對大成商工之財務報告是否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編製,及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公正表示資產、負債、基金餘額及收支餘絀】。查核將包括擇要評估大成商工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其目的係藉評估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結果,決定查核交易紀錄之程序與範圍及執行時間,評估如發現重大改進事項,將與其他業務有關之待改進事項,向學校管理部門提出報告,有效內部控制可減低舞弊或違法情事發生及不被發現之可能性,但【無法完全消除該項可能性】,不能保證上述舞弊或違法情事可被發現,若教育部依法向會計師事務所調閱與查核有關之工作底稿時,請學校同意事務所隨時將工作底稿送閱等情,有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85年間函大成商工之文件(見偵4833號卷第259 頁至第261 頁)在卷可參,並為鑑定證人癸○○、宇○○於檢視扣案之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84、85、86、87、88學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後所共認(見筆錄卷㈣第164頁正反面),另為A○○所稱是。 ㈡、而學校一般年度財務查核簽證之流程,通常由會計師委派助理人員到學校進行實地查核帳冊,並與學校人員訪談,帳冊主要有日記帳、分類帳、傳票、原始憑證、財務報表、會計制度,查核之方式原則上是抽核(抽查,不會一筆一筆看),除了少數二、三筆全部查,原則上是抽核,若交易筆數少,風險高的情況下,抽核的情況就會增加,光憑單筆之交易沒辦法推論當時整個查核環境,因為會計師不是對單筆交易表示意見,而是對整個財務報表出具意見,查核出來的資料由助理登錄在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文件),再交給會計師事務所之領組、副理、協理、會計師(依事務所組織大小)複核,檢視證據收集情形,有疑問時與學校當局洽談瞭解狀況,看是否需要補正、調整,若發現會計科目表達不正確,性質相同且有重複的情形,會【彙總】出來調整到一個調整分錄(並不會一筆一筆下去調整),並在工作底稿敘明,出具調整分錄(簡稱AJE )或重分類分錄(RJE )給學校後,學校若同意調整分錄的話,會根據調整分錄製作財務報表,會計師再視財務報表撰寫查核意見,出具查核報告書給學校,至於學校的後續作業,是學校與教育部溝通的事。上述各情,為鑑定證人癸○○、宇○○於審判中陳述清楚(筆錄卷㈣第132 頁反面、第133 頁、第138 頁正反面、第139 頁正反面)。 ㈢、大成商工會計丁○○證稱86學年度(後半段)、87學年度、88學年度財務報表是其製作,是A○○會計師簽證,對於不正確的科目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會拿調整分錄給伊,其按照調整分錄之建議修正分錄代號調整對帳,製作財務報表,確認無誤後,在財務報表上用印(主計丁○○、校長天○○印章),之後其再根據財務報表編製決算,決算與財務報表送董事會核准後,再與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一併送臺灣省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查帳及製作財務報表、決算過程中,是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接觸,對話窗口是會計師事務所小姐,沒有向A○○或郭家琦會計師提出質疑;預算的編製是按上一年度的標準沿用,大概抓個金額填進去,學雜費依學生比例去抓,編製過程均不須會計師之意見,也無庸會計師參與、核准,決算部分只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筆錄卷㈢第66頁正反面、第68頁正反面、第69頁反面、第74頁正反面、第76頁正反面、第80頁正反面、第85頁反面、86頁正面)。證人辛○○於審判中證稱學校會計科目可能錯誤或漏記,由會計師查核後,建議學校調整,調整後學校編製正確的財務報表,再根據會計師的查核報告書編製決算,85學年度決算由其製作,其係與來查帳的小姐或先生聯繫(見筆錄卷㈢第209 頁反面、第211 頁反面、第212 頁)。證人C○○於審判中證稱84學年度決算為其所製作,科目會計師有出具調整分錄,調整到適當的科目,並非用於隱匿,其於調查站並未供稱調整分錄的目的是為了隱匿申○○挪用款項(見筆錄卷㈢第30頁、第42頁)。證人C○○、丑○○、乙○○、宙○○亦均證實A○○未曾教導其等記帳,敘明如前。 ㈣、以上會計師查帳、製作工作底稿、財務報表、決算等流程及查核範圍,除如上之供述證據外,復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2月31日九0教中(三)字第90580008號函文附件㈡所附84學年度至88學年度決算(偵4833號卷第13頁、附件㈡第26頁至第143 頁)、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附件所附87學年度預算、決算、88學年預算、決算、89學年度預算、決算(函查卷㈠第130 頁、附件第35頁至第171 頁)在卷可參、扣案之證據第16箱編號5-1 、5-2 、5-3 、5-4 、5-5 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編號7-1 (84學年度)、7-2 (84學年度)、7-3 (85學年度)、7-4 (86學年度)、7-6 (87學年度)、7-7 (88學年度)、7-5 (駕訓班)之查核工作底稿(AJE 為調整分錄)足資為證。堪信鑑定證人癸○○、宇○○、證人丁○○、辛○○、C○○等人之供述均屬實情。另經本院核對預算內容與財務報表之項目無甚關聯,亦無檢察官所指「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項目,當信預算僅係會計依照上一年度預算概為編載,與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關,是檢察官指大成商工預算部分亦有調整科目之登載不實,尚無可取,預算非登載不實文書之客體,應予排除,不再贅述。另外,總分類帳與傳票性質相同,均係丁○○等大成商工會計出納所登載,乃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依上流程觀之,概與A○○、申○○、天○○無涉,觀其內容,僅列摘要欄並無會計科目欄,自無可能出現會計科目「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亦無出現檢察官所指「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事項之可能(見證據第14箱編號84-1、84-2、85-1、86⑴、87(全)、88⑴、89-1之總分類帳)。是檢察官指申○○、天○○、A○○指示會計依「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科目調整總分類帳,隱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尚嫌無據。 ㈤、至於前述扣案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雖封面上記載「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容易誤解財務報表亦為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所編製,然觀諸查核報告書內容開宗明義即指明「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乃針對大成商工之財務報表提出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其內文又指出大成商工之資產負債及基金表、收支餘絀計算表、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等,採用必要查核程序,包含各項會計紀錄之抽查在內,予以查核竣事,並接著表達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足以公正表示大成商工之資產負債及基金餘額、收支餘絀及現金流量(即財務報表允當與否之意見表達),又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計算表、現金流量表下方均有「主辦會計」、「校長」之印章欄,當信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財務報表乃如丁○○、辛○○所言,係大成商工主辦會計人員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非A○○會計師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查核報告書顯非申○○、天○○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至財務報表是否為申○○、天○○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亦屬存疑。鑑定證人癸○○、宇○○亦陳稱扣案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所附之財務報表編製乃【業主責任】(【會計責任】),會計師對查核報告之專業判斷負擔合於會計處理規範之【審計責任】(見筆錄卷㈣第142 頁反面、第143 頁)。是以,檢察官泛指A○○、申○○、天○○製作內容不實之大成商工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忽略查核報告書與財務報表乃屬兩事,將各文書製作人及其內容混為一談。而所謂調整分錄(AJE )或重分類分錄(RJE ),乃查核人員於查帳時發現帳面有金額大小不一、日期不正確、漏列交易事項、使用不正確數字、分類不當、誤解交易內容等情事時,為了改正財務報表和會計紀錄內之重大錯誤與舞弊,查核人員草擬調整分錄建議記入委託客戶之會計紀錄,有些項目雖紀錄正確,但為求客戶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查核人員可草擬重分類分錄,例如,當應收帳款出現鉅額貸方餘額時,應將其重分類至資產負債表上之負債科目,重分類分錄僅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故不必列入於委託客戶之會計紀錄內,僅列示於工作底稿等情,有審計學原理(O.RAY WHITTINGTON,CIA,CMA,CPA 博士等原著,吳文清譯著,第13版)第5 章「查核證據與文件」在卷可參(見A○○主張卷第90頁),核與鑑定證人癸○○陳述相符(見筆錄卷㈣第132 頁反面、第133 頁)。由此可見,A○○發現大成商工會計帳有出入,對學校提出調整分錄或重分類分錄,建議調整,應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一方面指出會計錯誤,另方面亦可揭露可能存在的舞弊。至於學校是否接受,本有其自主權。相反地,A○○於發現錯誤仍不建議調整,反而有違職守,而有隱匿錯誤或舞弊之嫌。當不得以A○○有建議調整或重分類財務報表,即推論A○○有犯意之傳遞。 ㈥、另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1 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10條(後修正為第11條,參偵4833號卷第43頁、第265 頁)、及該總綱所列「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第3 點第1 項規定(參偵字第4833號卷第263 頁)均指明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在使會計師對該報表是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基於重大性之考量,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示其意見,且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允當於查核報告中表示意見,若表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者,應明確說明其情由。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22條亦明文:「會計師對業經查核之財務報表,應根據查核結果提出下列類型之查核報告:⒈無保留意見。⒉修正式無保留意見。⒊保留意見。⒋否定意見。⒌無法表示意見。另財政部93年01月19日臺財證六字第0930100701號函(見函查卷㈠第122 頁至第124 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3年02月19日全聯會字第0930115 號函(函查卷㈠第128 頁、第129 頁)均表明依據教育部訂頒之「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之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執行、財務報表編製等責任係屬法人管理當局(即學校)之責任,會計師之責任僅在於對法人(即學校)管理當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內容允當與否表示意見。亦即,財務報表之責任是學校的責任,稱為【會計責任】,會計師的責任是【查核責任】,二者不同,對其製作文書之真實性、妥當性、合法性各負其責,當會計師查核後認為學校會計帳應調整而學校不認同時,會計師應在查核報告書內出具保留意見或其他意見,甚至撤銷委託,拒絕簽證,所謂無保留意見是指財務報表是允當表達,所謂允當是指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正確】,因為會計師是抽查而非詳查,不是專案查核舞弊或不法,會計師查核發現財務報表有錯誤,做了調整分錄也為學校當局接受,已經允當表達了,是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此為鑑定證人癸○○、宇○○陳稱一致(筆錄卷㈣第133 頁正反面、142 頁正反面、第143 頁)。因此,在各負其責之情況下,若要求申○○、天○○、A○○彼此對於學校、會計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共負登載不實之責,顯漠視前述文書製作自主性及責任範圍之規範,復推定A○○未能【正確】表達大成商工財務狀況即有犯意聯絡,應係對會計師責任規範有所誤解。又刑法第215 條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上應具備犯罪主體均明知不實事項為前提,觀諸申○○、天○○之供述筆錄,及其等於審判中之證述,固可見天○○曾經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等科目不符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要求、及益新工商與大成商工併校等事告知A○○,但申○○從未與A○○有過會面接觸,則屬確實,除此之外,在整個查核會計帳、出具調整分錄、查核報告書之過程中,A○○依受託人身分,單純地向天○○告知查核結果、調整內容,天○○也沒討論科目,即尊重專業接受(見天○○證述筆錄,筆錄卷㈣第189 頁至第193 頁),至於何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科目在會計帳上之定義為何?實際上用途為何?何以不為教育廳所接受?何以須調整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何以學校持續一直使用「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而不改正?這些會計專業事項,由申○○、天○○之供證可見,其2 人未具專業背景,對此均不瞭解,以致於對會計出納持續一直使用「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申○○、天○○均未要求更正,亦未要求應對沖董事長或學校對外借款,導致學校對外負債及清償情形如何,帳面上均不清楚。由此可見,天○○所在意者,乃「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不被教育廳所接受,所以不要出現,是否能導出其主觀上明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均係公款私用,所以不能出現在財務報表,尚乏證據可明。是在此情形下,如何推斷申○○、天○○明知「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係屬不實而為登載?自成疑問。 ㈦、如前所述,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助理人員到大成商工查核會計帳主要是採取抽查之方式,A○○會計師並未親自接觸傳票、憑證,且其服務項目亦非針對各筆交易之來龍去脈妥為交代意見,而係針對查核環境就性質相同之款項予以彙總,在依彙總結果視學校會計帳歸類性質應否調整而製作調整分錄,並對學校製作之財務報表表達允當與否之查核意見。再者,會計師本身並無強制調閱會計帳之權限,若學校未告知相關資金流向之帳冊、帳戶,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反應財務報表允當與否之功能,自亦受限。此觀審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舞弊與錯誤」第4 條明文:會計師查核財務資訊所設計之查核程序,係為取得查核證據,俾對財務資訊是否允當表達意見,因此,除受託專業查核外,查核工作規劃及執行,【非專為發現舞弊或錯誤而設計】。但仍應保持專業上之警覺,以期於查核時得能發現因舞弊或錯誤可能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之情事。第5 條亦指明:會計師應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亦即應依【當時情況】採行適當查核報告。由於查核工作通常係採抽查方式,因此,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並不保證定能發現由於舞弊或錯誤所導致財務資訊之不實(見偵4833號卷第45頁、第46頁)。對此,鑑定證人癸○○、宇○○亦均陳稱一般年度查核簽證與專案查核不同,專案查核是針對舞弊等個案作進一步詳查,是種協議程序,如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敬業會計師事務所是受教育部及地○○委託,協議針對哪些事項作哪些動作,是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34號公報協議程序執行,要看接受委託的內容決定查核範圍,也不是全面清查,本案並非專案查核,只是抽查,抽查之範圍、比率、程度是由會計師本其專業判斷,不是針對哪個點詳查,一般而言,專案查核之密度比較深,抽查範圍比例比較高;(見筆錄卷㈣第164 頁反面、第165 頁)。鑑定證人酉○○(即敬業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查核本案會計師)亦到庭陳稱其係接受地○○代表大成商工委託查帳,查核範圍及資料延續在資誠會計師事務之查核範圍,只追查學校出去的錢,並沒查申○○董事長拿進來學校的款項,因為沒在受託範圍,查核方式與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不同,一般財務查核簽證如果客戶不把銀行帳戶,如本案888 、519 帳戶告知會計師,帳面上也沒有的話,是很難追查其會計帳之完整性,經其追查結果,有兩億多元資金查無結論,因為帳冊不完整,或進入519 帳戶後兌現票據,資金到何人手受上不明(見筆錄卷㈣第200 頁反面至第206 頁)。由上可見,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不論在目的、功能、範圍均與專案查核不同,查核之密度、深度、廣度亦均不一,除非全面詳查,並賦予司法調查權,否則專案查核亦不見得能表示整個資金之來源及去向,也查無結論,檢察官何能苛責A○○會計師於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之過程中,在查核報告書中指出各項收支憑證,及資金流向異常,否則即屬為申○○、天○○隱匿挪用款項之事實呢?畢竟,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之目的與服務任務是在對財務報表允當與否表示意見,而非查察舞弊及錯誤。檢察官以專案查核之結論苛責A○○查帳不力,並論斷申○○、天○○、A○○在會計帳上登載不實,隱匿私用款項,自有誤會。 ㈧、另據丁○○、C○○、乙○○、宙○○、辛○○、玄○○等人於審判中之證述,其等於擔任會計出納期間,均不清楚888 、519 帳戶之戶名為大成商工,學校帳面上登錄之帳戶亦無該2 帳戶,是到後來跳票或案發後才知悉,其等均未向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反應學校保有上開兩個帳戶(見筆錄卷筆錄卷㈢第81頁反面、第82頁、第120 頁背面、第121 頁、筆錄卷㈣第184 頁反面、第185 頁)。天○○於審判中亦證稱其從未過問該2 帳戶,亦未告知A○○會計師該2 帳戶存在(見筆錄卷㈣第190 頁反面)。參諸上述總分類帳、工作底稿、及工作底稿內之「函證表」均未揭露該2 帳戶,更可明A○○所辯不知此2 帳戶存在,無從發函虎尾鎮農會瞭解資金往來之情為真。而如前所述,888 、519 帳戶往來資金正是學校與申○○對外借款進入學校並以票款清償之重要管道,A○○無從知悉,查核範圍受限程度嚴重。此觀審計準則公報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17條明文:由於查核之先天限制,即使會計師以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有可能存有無法偵出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見A○○主張卷第93頁)益徵A○○無法得知學校另有帳戶非本案特例,乃通案如此。而888 、519 帳戶乃會計出納及天○○等學校人員不知道應告知會計師,非刻意隱瞞會計師所致,應予一併指明。 ㈨、關於本案有罪之益新工商支出部分,證人天○○於審判中證稱益新工商是在86年初買下的,87年06月間報教育部,87年08月01日開始籌設招生,88年09月份開學,九二一地震後,在88年09月底、10月初,益新工商學生即移往大成商工上課,軟硬體設備也遷至大成商工使用,其曾在校長室向A○○提及益新工商與大成商工併校之事,因為帳面上有支付益新工商之款項,A○○查帳應該會問,至於有無拿前述董事會開會會議紀錄給A○○過目已不記得(見筆錄卷㈣第190 頁至第193 頁)。參諸附表一編號1 益新工商土地增值稅支出之日期係在87年05月26日,屬86學年度(86年08月01日至87年07月31日)之帳款,亦在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查核86學年度會計帳日期內(查帳期間為學年度結完帳後至出具查核報告書之前,而86學年度查核報告書出具日期為87年10月14日,見證據第16箱編號5-3 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金額高達150 萬元,A○○注意到該筆為其他學校支出之款項,因而詢問學校該筆款項支出源由,天○○告知日後申○○有併校理想,均屬正常之事。是天○○上述證詞,應屬可信。而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6 條第4 項規定:舞弊係一廣泛法律概念,惟查核人員所須關注之舞弊行為,僅指會造成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舞弊。查核人員對舞弊是否確實發生不負法律判定之責任。」(參A○○主張卷第95頁)第21條指出:「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⒈查核工作需要依賴專業判斷。⒉查核工作係以抽查方式實施。⒊受查者內部控制先天限制。⒋查核人員所取得之大部分查核證據,其性質通常僅具說服力,而不具結論性。」(參A○○主張卷第103 頁)。此外,會計師乃對於財務報表而非會計紀錄提出查核報告,查核報告之主要目的是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表可靠的保證,會計師並不對委託人的會計紀錄表示意見,由於會計處理先天性限制,以及查核時間及成本的實務限制,查核工作只能表示某種意見,而非正確性之考量,此有前述審計學原理第2 章關於查核報告之文字敘述在卷可明(見A○○主張卷第100 頁),鑑定證人癸○○、宇○○亦陳稱會計師是針對業主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意見,而非對會計紀錄如傳票、憑證、總帳等等表達個別意見(見審判卷㈣第165 頁反面)。由上可知,A○○收集到的證據係校長天○○關於併校之講法,其專業上認定可信並據以判斷會計類別,進而與其他相同性質科目彙總提出調整分錄(或重分類分錄),乃表彰其當時所確信財務報表之適當表達,並不因此判定該併校合法,或保證該併校在日後確定執行,或針對該益新工商支出傳票及憑證而表達查核之意見。因此,檢察官以A○○查核會計帳即推定其知悉款項遭不當挪用至益新工商,或某筆支出無原始憑證,而均未於查核報告書揭露,並將該等款項調整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項目乃明知不實而登載,顯對會計師前述執行業務範圍及功能有所誤會,並忽視會計師查核時對收集證據所明知之確信。 ㈩、綜上,檢察官認A○○明知申○○、天○○不當挪用資金,卻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6 條、審計準則公報第4 號、審計準則公報第1 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2 條、第5 條、第8 條等規定,未能正確揭露財務資訊,尚有未洽。檢察官另指A○○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34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第4 條之規定,然如前鑑定證人癸○○所述,第34號公報乃針對專案查核之規定,核與A○○所述相符,本案乃一般財務查核簽證,自無適用之餘地,併予指明。 四、【「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會計科目於年度財務報表及決算上是否應予適當調整與揭露】 ㈠、「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在會計學上之定義,前者指董事長與公司間金錢借貸往來,一般均以「股東往來」表示,因為董事長是股東之一,在「借方」是公司借錢給董事長,在「貸方」是董事長借錢到公司,依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 項規定及「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學校之一般財團法人不會有此科目;「財務支出」係「凡借款之利息及長、短期投資之損失均屬之」,不管銀行利息、民間借款利息均是,屬於「費用」性質,借方科目;「週轉金」屬一般具有零用金的意味,應該放在「銀行存款」項下,若認屬學校對外借貸之帳務紀錄而放在負債也沒錯;「預付設備款」指凡預付購買各種設備款均屬之,屬長期性支出,「預付款」亦屬知悉付款性質,但為短期資金支出(凡預為支付之各種款項及費用,其效益未超過1 年以上者皆屬之,如用品盤存、預付各種費用等屬之),「暫付款」則為性質還未確定之短期支出,此三者均屬資產科目,學校對此有經濟上之請求權;如當年度已完成約定事項,則該科目即辦理清結,當年度未完成約定事項時,該科目結轉下年度繼續執行,於往後年度仍會顯現。惟如另有預付事項發生,則該預付科目亦會顯現。此經鑑定證人癸○○、宇○○陳述無誤(見筆錄卷㈣第134 頁、第148 頁反面、第150 頁正反面),並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93年10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 2193 號函、97年03月31日教中(會)字第0970 56 1792號函(函查卷㈠第130 至132 頁、第157 頁至158 頁、函查卷㈡第86頁)、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檢察官主張卷㈢第121 頁至第122 頁)在卷可明。而依據會計學原理之會計恆等式,屬於「借方」之「資產」(A )恆等於屬於「貸方」之「負債」(L )加業主權益(K ),業主權益科目在學校是指「基金」,蓋學校絕非董事長的獨資企業,在實務處理上只可能會計科目出錯,但不可能發生資產不等於負債加業主權益而要會計調整,因現在的會計軟體都是套裝軟體,如果借貸不相等根本沒辦法輸入,此為鑑定證人癸○○、宇○○陳述明確(見筆錄卷㈣第146 頁反面、第147 頁、第149 頁正反面),復有會計恆等式1 紙在卷可明(見A○○主張卷第32頁)。由上定義可見,年度結算結果,若董事長借款給學校呈現正數(有餘額,借方),則為學校對外負債,「董事長往來」應放在「負債」科目,若學校支付董事長呈現正數(有餘額,貸方),則屬學校之「應收債權」,為學校之資產,「董事長往來」應放在「資產」科目。財務支出屬於「費用」,即財務報表之「收支餘絀計算表」經常支出項下,乃學校之花費,學校「經常收入」與「經常支出」之差額為「本學年度餘絀」,加上上一學年度之「累積餘絀」(即「期初累積餘絀」)、扣除提撥基金後所剩餘額為「期末累積餘絀」,這筆累積餘絀與基金之合計,即屬「基金」(參私立學校法第62條明文:「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款,應撥充學校基金。」見函查卷第133 頁)。換言之,「費用」在「經常支出」項下扣減後,只會剩下餘額,不會再出現於帳面上,次年度開帳之「經常支出」會重零開始起算,在會計學上均為虛帳戶,此有前述扣案之財務報表在卷可憑,復為證人丁○○、乙○○證述為真(筆錄卷㈢第78頁反面、第79頁、第120 頁反面),復經鑑定證人癸○○、宇○○陳述一致(見筆錄卷㈣第156 頁),另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03月31日教中(會)字第0970561792號函在卷可佐(見函查卷㈡第86頁)。合先敘明如上。㈡、至於前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93年10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2193號函均一再重申「董事長往來」為業主權益科目,非資產科目,不同意將「董事長往來」調整為資產科目之「預付設備款」云云,鑑定證人癸○○陳稱依會計學原理,「董事長往來」絕非業主權益科目,因為學校不是董事長的,學校的錢絕對不等於董事長的錢,學校的錢與董事長的錢是分開的,「董事長往來」如果是在貸方(董事長借錢給學校),那屬於學校的負債科目,如果是在借方(學校借錢給董事長),那屬於學校的資產科目,不是負債科目就是資產科目,絕不會是業主權益科目,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認知錯誤,可能是因為這樣,才會表示不同意調整至「預付設備款」之資產科目,但這個解釋是有問題的;鑑定證人宇○○亦同意癸○○之說法(見筆錄卷㈣第149 頁反面、第151 頁、第155 頁)。參諸證人辛○○於庭訊中證稱業主權益是董事長(老闆)的資本,「董事長往來」應放在業主權益科目項下,如果是借方,代表業主權益減少,不是資產減少(見筆錄卷㈣第210 頁反面至第211 頁反面)。可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員係如辛○○般,認定學校的資產(錢)即為董事長申○○的資產(錢)。然大成商工為財團法人,有獨立法人格,為財產所有權之主體,與董事長財產並無關聯,亦無所謂業主權益,此觀私立學校法第62條(學校基金)、第63條(收費用途)、該法私行細則第43條(基金專戶使用,不得寄託借貸董事或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9 條(無業主權益科目,但有權益基金科目)、第12條至第16條(學校財務之外部內部控制機制)等規定自明(見函查卷㈣第133 頁、第138 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第28頁至第30頁)。鑑定證人癸○○、宇○○2 人學經歷豐富,專業涵養深厚,且分由檢察官、辯護人所聲請調查,當無偏袒之虞,陳述內容有交集共識之處,且於法有據,均屬可信。上述函文之內容及辛○○之證詞,顯均誤會「業主權益」於私立學校並不適用所致,當無可取,其不同意備查,乃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之重大過失,本應自我檢討,不得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如甲有罪部分關於附表一、附表七所示支出之論述,「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支出均在「借方」,支出的用途舉凡「益新工商土地增值稅」、「益新工商工程、設備費用」、「益新工商招生費用」、「益新工商法律程序費用」、「嘉南家商間之借貸」、「清償銀行貸款」、「入888 、519 兌現票款債務」、「清償民間借款」、「房屋稅」等均是。然而,在清償銀行貸款、民間借款這部分,自84年起至89年之間,由卷附之日記帳來看,可以發現申○○借入學校款項(不論係債權人借給伊,伊再借給學校,或債權人透過伊直接借給學校)均以「董事長存入」、「向董事長借支」、「董事長撥入」等名義為之,由傳票上來看,除了少數幾筆是「貸方」「董事往來」、「借方」「銀行存款」之記載,餘多是「貸方」「暫借款」或「其他借款」、「借方」「銀行存款」之記載,總數約有七千餘萬元,此有日記帳、傳票在卷可憑(見天○○主張卷第196 頁、第198 頁、第199 頁、第200 頁、第201 頁、第203 頁、第204 頁、第205 頁、第206 頁、第207 頁、第208 頁、第209 頁、第210 頁、第211 頁、第212 頁、第214 頁、第215 頁、第220 頁、第238 頁、第243 頁、第247 頁、第259 頁、第260 頁、第296 頁、第299 頁),並為證人C○○、丑○○證實此均為董事長申○○借入學校之款項(見筆錄卷㈣第185 頁反面、第186 頁)。該等款項,在性質上,應屬申○○借予學校,或者,申○○以外之債權人透過申○○借給學校,屬民間借款之一種,債權人(包含申○○)對學校均有借款返還請求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3 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雖不同意學校向民間付息舉債(見函查卷㈠第130 頁至第132 頁)。然如前所述,這些本息依法學校有償還之義務,不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一紙函文可以免除利息債權。且會計帳冊傳票只是中性記載經濟活動,經濟活動本身是否違反主管機關意思與否,不在記帳判斷之列,此為鑑定證人癸○○、宇○○陳述無誤(見筆錄卷㈣第154 頁)。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10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2193號函文又指「如確屬民間借貸或支與董事長之【借款利息】,學校應將該支付之利息帳列於「財務支出」科目,不可調整至其他科目或不予處理。」(見函查卷㈠第157 頁、第158 頁)可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亦認利息債權應由學校清償並記帳處理。另一方面,若不准學校付息舉債,那麼將利息債權在記帳上推給董事長申○○個人負擔,勢必對學校更為有利。 ㈣、A○○在查帳時,大成商工之會計帳卻有如下應處理事項:1、如前所述,學校款項有借有還,學校會計人員本應在傳票製作上做沖銷,但證人丁○○、乙○○、丑○○、玄○○、宙○○雖均表示學校以「貸方」借入之「暫借款」將來均應償還,然卻均未在還款時做帳面上抵沖的動作,載明支出係清償何人借款,而一概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登載,或因會計人員不清楚「暫借款」之用途及支出之性質為清償,或因承辦人員更動,導致不清楚之前借款,或因84年前之傳票由申○○親自切出,嗣後會計根本不知道要回沖借款,也不知道要沖哪一筆,加上款項有的進入888 、519 帳戶,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對該2 帳戶也不甚清楚,更難掌握清償借款之流向,因此,完全沒有抵沖之紀錄。以上事實,為證人丁○○、C○○、宙○○、丑○○、乙○○、天○○供證在卷(見筆錄卷㈣第183 頁正反面、第184 頁)。由本案傳票來看,的確未發現有回沖借入款之紀錄,而均概以「借方」之「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貸方」為「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款」處理。實則,以「天○○主張卷㈤」第263 頁傳票「貸方」「暫借款」、「借方」「銀行存款」150 萬元為例(即董事長對外借款150 萬元進入大成商工設於銀行之帳戶),鑑定證人癸○○、宇○○即陳稱上述會計作法不對,清償借款要把原來的「借方」「銀行存款」沖掉才對,要「借方」「暫借款」、「貸方」「董事長往來」,把該筆借款沖掉(見筆錄卷㈣第141 頁反面)。導致學校究竟民間借款多少,負債若干,始終無法釐清。此由83學年度決算中顯示學校負債乾脆僅記載「銀行借款」,別無其他,更可見會計人員對於民間借款似乎無從究明,可見一斑,大成商工之負債被低估(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2月31日九0教中(三)字第90580008號函文附件㈡所附83學年度決算之平衡表,偵4833號卷第13頁、附件㈡第4 頁,扣案之84學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中之資產負債表)。此外,依會計恆等式可知,在基金不變的情況下,負債與資產是一致增減。可能是因為申○○、戌○○○賣出戌○○○之土地,那是私人土地,但卻帳面上卻減少學校固定資產,或是因為私立學校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大成商工未索取發票,免除5 %的貨款等因素,所以學校固定資產被低估,負債也因此被低估,才會沒有民間借貸之負債科目出現,此亦為A○○供述甚明(見筆錄卷㈤第126 頁)。 2、如上所述,「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實際上支出之項目相當之廣,不僅清償債務而已,還包括本案之益新工商、嘉南家商、房屋稅等等款項支出,然大成商工會計於年度結帳時,將該兩科目款項之總數,全歸入「費用」科目,次年度開帳時,該兩科目款項全部歸零,不會再行出現,業經證人丁○○、乙○○證述一致(筆錄卷㈢第78頁反面、第79頁、第120 頁反面)。對此,鑑定證人癸○○陳稱「董事長往來」若是董事長從學校拿錢出去,則是學校的債權,並非學校的支出,「借方」做「財務支出」不對,因為在性質上可能不是「財務支出」(不是償還利息),因為可能是償還本金、可能是借進來購買設備,此時結算後要做調整分錄,調整到適當科目,不能放在費用項下(見筆錄卷㈣第140 頁反面、第141 頁反面)。鑑定證人宇○○則陳稱放在費用項下應是編製財務報表發生錯誤,「董事長往來」若是董事長向學校拿錢出去,應該放在資產科目,不是費用科目,將來董事長必須將錢歸還學校(見筆錄卷㈣第140 頁反面)。亦即,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項下金額,與學校借入款結算後為貸方,即董事長自學校拿出去的錢為正數,則應將餘額列入學校「資產」科目,日後董事長必須歸還學校,不能放在費用項下「一筆勾消」。若是董事長借入學校款項較多,應放在學校「負債」科目,日後償還始有依據。A○○亦供稱查帳時分為實帳戶(包含資產、負債、基金之財務報表第1 頁之資產負債表)及虛帳戶(包含經常收入、經常支出之財務報表第2 頁之收支餘絀計算表),期末的累積餘絀餘額會結轉為資產負債表,虛帳戶於第2 年歸零開帳(見筆錄卷㈤第117 頁反面、第118 頁)。是A○○辯稱其若對此費用視而不見,將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等申○○自學校拿出去的錢永遠不見,申○○永遠不用歸還學校,對學校不利等語,當屬有據。 3、除以上處理方式外,另根據A○○之供述,其基於以下之方式及理由製作調整分錄、查核報告書: ⑴、查帳乃抽核數筆金額核對學校總分類帳與函證結果是否相同,抽核並非一筆一筆查核,而係「資產等於負債加基金」查帳法,把資產、負債的每個科目都認定清楚,中間的差額即為「董事長往來」。如84年學校帳上記載銀行存款總共五千六百多萬元,但每家銀行函證結果只有503,986 元,這樣是沒有辦法去查核每筆餘額的(按:因金額差距過大,且查核時間有限,參前述會計師查核報告之客觀限制),可能錢有支出,但沒去沖銀行存款,去沖別的科目(如應付票據),例如,學校給的應付票據明細有二千九百多萬元,但帳面上只有三百八十幾萬元,一筆一筆勾稽是勾不出來的,因為學校的帳是記錯了,這些錢是散落在學校各個科目裡面,都有差額,包含暫付款、存出保證金、設備、銀行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等都是,例如,函證負債,銀行回函稱金額4,768,235 元,學校帳上欠銀行25,914,092元,差距二千多萬元,代表學校拿錢還銀行,但沒有記帳(按:或者從888 、519 還款,但會計不知情),產生差距,故針對各科目之總額調整,蓋查核並非針對每筆款項或個別會計科目表示意見,而係針對整個財務報表。各科目總額算出差距金額後,中間的差額歸「董事長往來」即看是「借方」「資產」科目或是「貸方」「負債」科目,因為中間的差額就是申○○應該給學校的,或者學校應該給申○○的,申○○只要承認即可。84學年度核算結果,「董事長往來」是「貸方」,是負債,但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不准有「董事長往來」這個科目存在,故使用「週轉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說很好,財務報表附註六也特別註明「週轉金」係因學校自有資金不足,由關係人申○○提供土地擔保,以關係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借款金額供學校為建設支出。 ⑵、每年查法都相同,主要是查稅的觀點去查有沒有符合80%的免稅規定,至於「財務支出」、「董事長往來」發現不符合會計定義時,一定調整,整個收支都是對的,並對財務報表的允當與否表示意見。85學年度查核資產負債結果差額為零,這是加總的結果,表示整體的財務報表是允當的,不需要調整。86學年度抽核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如抬頭不對(非大成商工應支出項目)、金額不對,從總分類帳看得出來非支出利息之「財務支出」科目等等,均調整出來,全部先轉成「暫付款」(性質還未確定之短期付款,如前所述),因為85學年度的週轉金已經歸零結清,沒有這個科目,所以使用「暫付款」,例如益新商工茶水費等相關支出費用,在工作底稿上是用「代付款」,因為一開始即認為益新工商日後是要與大成商工合併,不能讓益新工商費用認列大成商工行政管理支出,認列了等於錢從大成商工拿掉,但益新工商還沒合併回來。計算結果是在「借方」,代表學校學校擁有這個資產。代付款有二、三十筆分錄,最後出現「借方」餘額,事務所去問學校錢用到哪,學校告知一是益新工商,一是蓋汽修科大樓,因為均與設備有關,其認為有道理,因為大樓正在蓋,所以最後就把「代付款」調整到「預付設備款」(因為沒有短期性質,所以沒放在「預付款」)。這些借方餘額,是學校資產,將來要拿憑證(如新建大樓)回來沖帳結轉,如果沒有或不足,董事長就要拿現金回來補足,如果有超過,就產生貸方餘額,代表學校負債。若將附表一編號1 益新工商土地增值稅認列費用核銷掉的話,若將來申○○拿借款給學校的憑證要求給付時,學校必須再一次付款給申○○,這不能認列費用。 ⑶、87學年度與86學年度相同,結出來的暫付款及代付款增加至一億零一百四十幾萬,那時候已經在談益新工商併入大成商工,同樣列為預付設備款。88學年度時查帳時學校還未出事,查核結果預付設備款一億一千三百多萬元,校長天○○講是預付排球館的工程款,但好像不是這樣,當時已經九二一大地震一年多了,但感覺上益新工商並沒有合併回來,好像沒辦法合併完成,校長又離職,是有在建設排球館,但沒辦法提供排球館的工程款或廠商名稱,另外,89年07月31日應付積欠教學薪資款項沒有在平衡表上列出,應該有積欠款項,可是帳上沒有,因無法提供合理依據以表示意見,所以對於89年07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的預付設備款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表示對此部分財務報表不負任何責任。當初認為學校資產低估,有可能學校欠申○○錢,查帳後發現不太像挪用的問題,而是擴張太快資金週轉不靈的問題,故未寫出「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款項為董事長挪用(以上見筆錄卷㈤第118 頁反面至第123 頁、第128 頁反面至第139 頁反面、筆錄卷㈣第150 頁)。 4、A○○之上述供詞,核與天○○供稱汽修大樓是86年、87年蓋的,大概就是A○○所述的時間點(見筆錄卷㈤第131 頁反面),及天○○供稱大成商工84年以後開始大量擴增學生,「不搶學生就搶不到人了」(見筆錄卷㈤第133 頁反面、第134 頁)等情相符,並有扣案之上開工作底稿、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84學年度至87學年度查核報告書上均為「足以公正表示」即屬允當之「無保留意見」,88學年度則為「無法表示意見」)可為佐證。A○○供述其當時之查核環境、查核方式及理由,應屬真實。 ㈤、關於A○○前述之查帳環境,合於前述「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內容(如支出項目包含清償票款、借款、益新工商等等),及學校會計記帳之習慣、模式(諸如未沖帳、或沖帳錯誤、或不知且未告知A○○888 、519 帳戶為學校帳戶等事)。上開A○○之「資產等於負債加基金」查帳法,合於前述會計師一般年度財務查核簽證之範圍、目的、流程,及會計恆等式之會計原理所示,難認A○○於本案使用一般會計準則以外之查帳方式處理,而得推論其明知不當挪用款項之事。檢察官雖以附表七編號1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 )之憑證為例,詰問鑑定證人癸○○、宇○○這樣的傳票、憑證(董事長借用支應利息一千萬元)應如何查核並反應在查核報告上,然鑑定證人癸○○陳稱單筆款項無法判斷,更何況匯款人及受款人都是大成商工(匯入519 帳戶),看不出來挪用(見筆錄卷㈣第141 頁),其與鑑定證人宇○○又均陳稱會計師不會在查核報告書評價挪用與否,只會用中性的字眼,且不是用單一憑證或單一證據陳述意見,是綜合考量他得到的各種資訊,沒辦法以部分證據作專業的判斷;因為會計師採用穩健原則,要掌握積極的證據,在頭(來源)尾(流向)都被截掉的情況下,會計師沒辦法知道是否挪用,就算會計出納有講董事長拿錢,也不知道是否屬於挪用(見筆錄卷㈣第160 頁)。況如前所述,非單筆帳款查核並表示意見之情況下,A○○有無接觸該筆傳票、憑證,亦顯有疑問。尚難以單筆傳票、憑證及推定A○○明知該筆款項為申○○不當挪用。 ㈥、如前所述,「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實際支出目的遠超過其在會計學上之定義範圍,自不能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言,放在「費用」項下,而必須調整至資產負債表。而依前甲有罪部分所示,大成商工所需資金之調度全由申○○一人作主負責,是以,84學年度A○○於結算資產、負債各科目後之差額,是在貸方,將該餘額認定為申○○借入學校,放在「負債」,學校因此對申○○負有債務(19,450,000元),並註記週轉金乃申○○以土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金額供學校建設支出(見84學年度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不僅合理反應當時申○○調度學校財務之情狀,亦合於鑑定證人癸○○、宇○○所稱放在週轉金也是要表達學校對外負債的意思,科目上雖可能不比原來「董事長往來」恰當,但因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不准出現「董事長往來」所致,而「董事長往來」如果借貸方各項目沒有完全表達,而貸方金額比較大,僅記載差額即可,例如董事長對外借入1 百萬元,但30萬元科目不清楚,只列70萬元,這樣記載差額出來會對學校比較有利,因為學校只要負擔70萬元債權,董事長要自己去負擔不清楚的30萬元債權,況週轉金並無加計利息的意思,當然符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言同意學校無息舉債之意(見筆錄卷㈣第148 頁反面、第149 頁)。當認A○○將此差距調整為「週轉金」並表達財務報表允當之意,並無明知不實而登載之處。另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又指「若學校向董事長、董事舉債,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般規定第4 章規定,應於相關帳冊及財務報告中帳列【其他借款】科目(見函查卷㈠第130 頁至132 頁)。由此函文可推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是不接受「董事長往來」此科目,然鑑定證人癸○○、宇○○則均陳稱「其他借款」、「暫借款」、「董事長往來」性質上均非常相近,對財務報表之表達均無重要影響,都是學校對外負債科目,但應列為「其他長期借款」,因為「其他借款」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般規定」編號2150之定義,是指還款期限1 年內之短期借款(見筆錄卷㈣第154 頁反面)。由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文及鑑定證人之證詞可見,A○○未依照上開函示認列「其他借款」,而列為週轉金,亦有其主觀專業上對科目名稱之判斷,但均屬對外負債科目之性質未變,難認其明知事實與登載內容相違。 ㈦、85學年度之財務報表中所列週轉金為零,其上亦無「預付設備款」之科目,自無檢察官所指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登載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之事實,不再贅言。86學年度、87學年度在資產科目增列「預付設備款」一事(86學年度預付設備款50,846,676元,87學年度101,488,267 元)乃「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等各科目結算結果,為董事長將錢拿出學校,性質上屬於學校對於董事長具有債權,當然要列入資產科目,不能如會計丁○○等人處理般,放在「費用」項下,且「預付設備款」屬於資產科目,學校將來必須對此預付之設備款進行回收、沖銷、或轉為設備之固定資產,在未完成這些動作以前,資產科目帳款會每年度出現,且會累計,不會消失等情,為鑑定證人癸○○、宇○○證稱屬實(見筆錄卷㈣第156 頁)。鑑定證人癸○○、宇○○並均陳稱如果可以確定資金的用途是用在設備的話,則A○○「借」「預付設備款」差額部分之淨額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性質還不能確定,可以先放「暫付款」,等科目性質確定後再轉至適當科目(見筆錄卷㈣第150 頁正反面)。於閱覽本案傳票後,鑑定證人癸○○對於學校「財務支出」部分陳稱傳票把所有的支出不管是費用(包含利息、薪水、招生、交通費、雜費、燃料費)或是資產支出(買設備、蓋房子、機器設備)等廣義支出都放在「財務支出」是不對的,應該做個調整分錄就是做個更正,把它重新歸到適當的科目去,譬如「週轉金」、「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這是正確的做法,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講不同意備查,應是針對「財務支出」之會計上定義,可能不曉得學校真正的「財務支出」是什麼用途。鑑定證人宇○○亦陳稱早上看到在傳票中「財務支出」的金額並不符合「財務支出」這個科目的性質,同意將把這個科目項下的不符合「財務支出」性質的交易事項調整到「預付設備款」(見筆錄卷㈣第151 頁反面)。其2 人又補充如果不清楚「財務支出」支用款項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應該用「其他應收款」、「暫付款」列帳,但若「預付設備款」的款項其中只有部分數額不確定性質,差額並不大,那麼用預付設備款也不影響允當的表達,出具無保留意見是可以接受的(見筆錄卷㈣第152 頁正反面、第153 頁正反面)。由上可見,在A○○主觀上認申○○借入或匯出是用於學校設備,不論是汽修大樓抑或益新工商,均合於當時大成商工擴張學校建設與學生大幅增加之氛圍,則調整為「預付設備款」是允當的。且調整為「預付設備款」成為資產項目後,日後必須拿回學校逐一清點資產對沖核銷,申○○對外借入款所支付利息部分,仍屬學校資產,日後申○○仍應對學校負責進行沖銷,等於申○○應自行吸收利息,效果上亦合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前述學校無息舉債之旨,並無不妥。至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11月5 日教中(三)字第0970517164號函雖認由於甲乙2 校在合併完成前係屬不同之會計個體,所購置之設備所有權若非屬甲校,甲校自不宜以「預付設備款」科目列帳,至於此種情形應如何認列,該函表示無法判斷應以何科目認列(函查卷㈡第170 頁至第171 頁)。然誠如鑑定證人癸○○、宇○○所述,會計學強調經濟的實質重於法律的形式,如果A○○查核時確定可能合併機率高的話,使用預付設備款並無偏離,這個函以所有權來區分,是從法律的觀點(見筆錄卷㈣第156 頁反面)。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謂「不宜認列預付設備款」,然未能說明應以何科目認列,顯未明會計原理,不能為A○○登載不實之認定。 ㈧、又會計師在什麼樣的客觀環境才會相信校長所言大成商工未來與益新工商合併,而認列支出為「預付設備款」一事,鑑定證人癸○○、宇○○固稱光口頭敘述是不能接受,但又稱實務狀況有的是已經先付錢了,再來決議合併,再告知會計師,這樣還是會列在「預付設備款」,雖然法律程序不吻合,但經濟上已經這樣做了,基於這樣的經濟特性,還是會列在「預付設備款」,尤其已經有卷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教育部的回函,而且地震後益新工商之學生、設備也都過來大成商工了,從經濟實質面是可以接受「預付設備款」(見筆錄卷㈣第161 頁正反面、第162 頁)。至於益新工商夾報費、茶水費、招生費本應放在費用,但因A○○是採取科目餘額對沖方式,餘額再進入「預付設備款」,而非直接單獨查核「財務支出」科目,日後完成併校時,資產拿回來逐一清點沖銷,中間的差額再轉列為費用或支出,紀錄都在工作底稿等情,亦為A○○供稱屬實,鑑定證人宇○○、癸○○均認若交易的源頭鎖定就是董事長(申○○),那麼A○○選用表達對沖完的差額列為「預付設備款」是可以的(見筆錄卷㈣第162 頁正反面、第163 頁反面、第164 頁)。參諸大成商工、益新工商當時均由申○○主導財務,學校人員無不聽命申○○,888 、519 帳戶之款項雖與「預付設備款」性質不甚相符,然該2 帳戶當時無從知悉函證,且九二一地震後,益新工商學生、設備的確進入大成商工,A○○在此查核環境下認定天○○所言日後合併一事可能性相當之高,且金錢的往來均以申○○為交易源頭,用於擴建學校設備,自有所憑,尚非藉詞掩飾。雖然鑑定證人癸○○、宇○○亦均認查核過程中若大部分金額是不清楚,僅少部分金額清楚是「預付設備款」,則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見筆錄卷㈣第153 頁正反面),然如前所述,因查核方式非逐筆查核,而係抽查,外加前述客觀查核環境即在於學校不斷擴建,則所謂「大部分金額確定是預付設備款」與否,即涉及專業裁量判斷,可能會因人而異,此亦為鑑定證人宇○○陳稱明確(見筆錄卷㈣第157 頁)。是以,不能因此即推論A○○未出具保留意見為具有明知不實而登載之犯意。 ㈨、88學年度之「預付設備款」(113,019,141 元)部分,鑑定證人癸○○、宇○○均認「預付設備款」佔總資產的14%是屬重大,而且沒辦法函證真實性,沒辦法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來獲得判斷數據,不知道要如何調整,因此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是可以接受的(見筆錄卷㈣第153 頁正反面)。A○○既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即認該財務報表之「預付設備款」無法得到合理的資訊及查證資料,是有疑問,當無明知不實而仍為隱匿性質之登載。最末,鑑定證人癸○○、宇○○於閱覽本案會計帳等資料後,亦無法認定A○○當時出具無保留意見(84學年度、85學年度、86學年度、87學年度)或無法表示意見(88學年度)是屬不當或不實(見筆錄卷㈣第157 頁)。 ㈩、由上可見,A○○建議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調整至「週轉金」、「預付設備款」(或工作底稿之預付款),乃勢所必然,且合於一般會計準則,若不調整揭露,反而有隱匿學校為益新工商支應款項之嫌。再者,綜觀86學年度、87學年、88學年度度調整為預付設備款之金額逐年增加,依會計恆等式,在基金不變或變動情況甚小的前提下,預付設備款之資產科目逐年增加,代表負債亦逐年膨脹,這樣的財務報表正說明本案有罪部分所述,大成商工因學校擴張過度導致負債膨脹終而週轉失靈之結論,何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承辦人員無法從該報表數據中讀出這樣的訊息,而無法於事前為有效之監督,誠屬遺憾。 伍、綜上所述,檢察官指申○○、天○○、A○○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被告3 人所辯尚非虛妄,就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不能得被告3 人有罪之確信,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就被告A○○部分,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另被告申○○、天○○部分,檢察官認與前述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丙、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 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6條(刪除前)、第28條(修正前)、第34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修正後)。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大成商工資金支出益新工商部分】 ┌──┬────┬──────┬──────┬────┬─────────────┬───────┬─────┐ │編號│檢察官主│ 時間 │ 地點 │支付名目│ 行為態樣 │ 支付金額 │ 備註 │ │ │張一覽表│ │ │ │ │ (新臺幣) │(科目) │ │ │編號 │ │ │ │ │ │ │ ├──┼────┼──────┼──────┼────┼─────────────┼───────┼─────┤ │1 │63 │87年5月26日 │大成商工(雲│益新工商│申○○持便簽指示出納乙○○│ 1,500,000元│董事長往來│ │ │ │ │林縣虎尾鎮光│購校土地│製作傳票、取款憑條,呈黃曙│ │ │ │ │ │ │復路130號) │增值稅 │東用印後,乙○○自大成商工│ │ │ │ │ │ │ │ │之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 │ │ │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支付。 │ │ │ ├──┼────┼──────┼──────┼────┼─────────────┼───────┼─────┤ │2 │0-1 │87年08月11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便簽指示出納乙○○│ 6,900元│董事往來 │ │ │ │ │ │夾報費 │製作傳票付款,出納乙○○自│ │ │ │ │ │ │ │ │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 │ │ │ │ │ │ │ │出現金交申○○支付,事後黃│ │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審核簽名。 │ │ │ ├──┼────┼──────┼──────┼────┼─────────────┼───────┼─────┤ │3 │0-2 │87年08月14日│同上 │益新工商│廖聖哲(大成商工老師)依黃│ 640元│董事往來 │ │ │ │ │ │夾報費 │立雪之指示,持收據交出納王│ │ │ │ │ │ │ │ │秀玲製作傳票付款,乙○○自│ │ │ │ │ │ │ │ │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 │ │ │ │ │ │ │ │出現金交付廖聖哲(廖聖哲代│ │ │ │ │ │ │ │ │辦),事後由被告天○○審核│ │ │ │ │ │ │ │ │簽名。 │ │ │ ├──┼────┼──────┼──────┼────┼─────────────┼───────┼─────┤ │4 │3-12 │88年01月07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交待出納乙○○繳款,│ 421,599元│財務支出 │ │ │ │ │ │向土地銀│乙○○製作傳票、取款憑條,│ │ │ │ │ │ │ │行貸款利│呈天○○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息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5 號│ │ │ │ │ │ │ │ │帳戶領取現金支付,天○○事│ │ │ │ │ │ │ │ │後在傳票上簽核。 │ │ │ ├──┼────┼──────┼──────┼────┼─────────────┼───────┼─────┤ │5 │3-13 │88年01月13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交待出納乙○○繳款,│ 409,505元│同上 │ │ │ │ │ │向土地銀│出納乙○○製作傳票、取款憑│ │ │ │ │ │ │ │行貸款利│條後,呈天○○用印後,自大│ │ │ │ │ │ │ │息 │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 │ │ │ │ │ │ │ │5-5 號帳戶領取現金支付 │ │ │ │ │ │ │ │ │。(存摺為憑證) │ │ │ ├──┼────┼──────┼──────┼────┼─────────────┼───────┼─────┤ │6 │3-14 │88年01月26日│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請購單及發│ 660,599元│同上 │ │ │ │(以玄○○製│ │瀝青混凝│票予出納助理玄○○製作傳票│ │ │ │ │ │作傳票日期為│ │土 │,由會計丁○○開支票呈黃曙│ │ │ │ │ │簽發支票予廠│ │ │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後黃曙│ │ │ │ │ │商之日期) │ │ │東於傳票上簽核。 │ │ │ ├──┼────┼──────┼──────┼────┼─────────────┼───────┼─────┤ │7 │3-17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發票交出納│ 777,000元│同上 │ │ │ │ │ │天然級配│助理玄○○製作傳票,由會計│ │ │ │ │ │ │ │(砂石)│丁○○開支票呈天○○蓋印後│ │ │ │ │ │ │ │ │,交乙○○支付廠商,事後黃│ │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 ├──┼────┼──────┼──────┼────┼─────────────┼───────┼─────┤ │8 │3-23 │88年01月30日│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收據予出納│ 16,200元│同上 │ │ │ │ │ │徵老師分│助理玄○○製作傳票,由會計│ │ │ │ │ │ │ │類廣告費│丁○○開支票呈天○○蓋印後│ │ │ │ │ │ │ │ │,交乙○○支付廠商,事後黃│ │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 ├──┼────┼──────┼──────┼────┼─────────────┼───────┼─────┤ │9 │6-34 │88年05月17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或天○○交待出納王秀│ 6,000元│同上 │ │ │ │ │ │招生茶水│玲繳款,乙○○以其所保管之│ │ │ │ │ │ │ │費 │學校零用金支付,並製作傳票│ │ │ │ │ │ │ │ │,事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10 │7 │88年05月26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憑證、收據指示會計│ 1,267,358元│同上 │ │ │ │ │ │冷氣機 │C○○製作傳票,會計丁○○│ │ │ │ │ │ │ │ │開支票呈天○○蓋印後支付廠│ │ │ │ │ │ │ │ │商,事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 │ │ │。 │ │ │ ├──┼────┼──────┼──────┼────┼─────────────┼───────┼─────┤ │11 │7-2 │88年05月28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交待出納乙○○繳款,│ 196,053元│同上 │ │ │ │ │ │向土地銀│出納乙○○製作傳票、取款憑│ │ │ │ │ │ │ │行貸款利│條,呈天○○用印後,持取款│ │ │ │ │ │ │ │息 │條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 │ │ │ │ │ │ │ │行帳號268207帳戶領取現金支│ │ │ │ │ │ │ │ │付,事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 │ │ │。 │ │ │ ├──┼────┼──────┼──────┼────┼─────────────┼───────┼─────┤ │12 │8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交代廠商庚○○找大成│ 1,097,000元│同上 │ │ │ │ │ │工程款 │商工付款,申○○、天○○指│ │ │ │ │ │ │ │ │示會計C○○收取估價單等憑│ │ │ │ │ │ │ │ │證製作傳票,由會計丁○○開│ │ │ │ │ │ │ │ │支票呈天○○蓋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事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13 │10 │88年06月15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估價單、建議規格單│ 3,300,000元│同上 │ │ │ │ │ │電腦設備│予會計C○○製作傳票,由會│ │ │ │ │ │ │ │ │計丁○○開支票呈天○○蓋印│ │ │ │ │ │ │ │ │後支付廠商,事後天○○於傳│ │ │ │ │ │ │ │ │票上簽核。 │ │ │ ├──┼────┼──────┼──────┼────┼─────────────┼───────┼─────┤ │14 │13 │88年06月30日│同上 │益新工商│同編號8 。 │ 1,000,000元│同上 │ │ │ │ │ │地磚工程│ │ │ │ ├──┼────┼──────┼──────┼────┼─────────────┼───────┼─────┤ │15 │14-4 │88年07月20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指示會計C○○│ 14,091元│同上 │ │ │ │ │ │電腦椅等│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 │呈天○○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 │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16 │14-7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指示會計C○○│ 6,000元│同上 │ │ │ │ │ │廣告旗費│製作傳票,由會計丁○○開支│ │ │ │ │ │ │ │ │票呈天○○蓋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事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17 │14-8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指示會計C○○│ 1,675元│同上 │ │ │ │ │ │粉刷牆壁│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 │呈天○○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 │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18 │14-10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交代會計C○○│ 630元│同上 │ │ │ │ │ │白扁線 │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 │呈天○○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 │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19 │14-15 │88年08月01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C○○製作│ 150元│同上 │ │ │ │ │ │充皮紙 │傳票,會計丁○○開支票呈黃│ │ │ │ │ │ │ │ │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後黃│ │ │ │ │ │ │ │ │曙東在傳票上簽核。 │ │ │ ├──┼────┼──────┼──────┼────┼─────────────┼───────┼─────┤ │20 │14-1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指示會計C○○│ 198,900元│同上 │ │ │ │ │ │校門口AC│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 │呈天○○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 │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21 │14-19 │88年08月05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會計C○○│ 9,050元│同上 │ │ │ │ │ │反光背心│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 │呈天○○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 │後天○○於傳票上簽核。 │ │ │ ├──┼────┼──────┼──────┼────┼─────────────┼───────┼─────┤ │22 │14-20 │88年08月11日│同上 │益新工商│益新工商司機詹明茂寫收據交│ 6,200元│同上 │ │ │ │ │ │校車用油│申○○,申○○持該收據指示│ │ │ │ │ │ │ │ │出納乙○○製作傳票付款,黃│ │ │ │ │ │ │ │ │曙東同意後,出納乙○○自其│ │ │ │ │ │ │ │ │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出│ │ │ │ │ │ │ │ │現金交付申○○付款,事後黃│ │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 ├──┼────┼──────┼──────┼────┼─────────────┼───────┼─────┤ │23 │14-22 │88年08月25日│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便簽予出納│ 1,050元│同上 │ │ │ │ │ │修車費用│宙○○製作傳票,天○○同意│ │ │ │ │ │ │ │ │後,出納宙○○自其保管之大│ │ │ │ │ │ │ │ │成商工零用金中取出現金交付│ │ │ │ │ │ │ │ │陳國男付款,傳票上有天○○│ │ │ │ │ │ │ │ │核章。 │ │ │ ├──┼────┼──────┼──────┼────┼─────────────┼───────┼─────┤ │24 │14-23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指示會計C○○│ 5,350元│同上 │ │ │ │ │ │教室公佈│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欄 │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 │票上有天○○核章。 │ │ │ ├──┼────┼──────┼──────┼────┼─────────────┼───────┼─────┤ │25 │14-24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交代會計C○○│ 12,600元│同上 │ │ │ │ │ │電動板擦│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機 │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 │票上有天○○核章。 │ │ │ ├──┼────┼──────┼──────┼────┼─────────────┼───────┼─────┤ │26 │14-25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發票予會計│ 500元│同上 │ │ │ │ │ │墨水夾 │丁○○製作傳票,丁○○開立│ │ │ │ │ │ │ │ │支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27 │14-2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發票予會計│ 1,200元│同上 │ │ │ │ │ │電腦桌 │丁○○製作傳票,丁○○開立│ │ │ │ │ │ │ │ │支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28 │14-29 │88年08月30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會計C○○│ 4,000元│同上 │ │ │ │ │ │徵老師分│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類廣告 │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 │票上有天○○核章。 │ │ │ ├──┼────┼──────┼──────┼────┼─────────────┼───────┼─────┤ │29 │14-31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指示會計C○○│ 52,500元│同上 │ │ │ │ │ │廣告費 │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30 │14-3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26,250元│同上 │ ├──┼────┼──────┼──────┼────┼─────────────┼───────┼─────┤ │31 │14-35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交代會計C○○│ 30,000元│同上 │ │ │ │ │ │招生廣告│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費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32 │14-3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廣告明細指示會計簡│ 24,000元│同上 │ │ │ │ │ │廣告費 │素麗製作傳票,會計丁○○開│ │ │ │ │ │ │ │ │立支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 │ │ │ │ │ │ │ │商。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33 │14-38 │同上 │同上 │同上 │申○○持統一發票及估價單交│ 32,000元│同上 │ │ │ │ │ │ │代會計C○○製作傳票,會計│ │ │ │ │ │ │ │ │丁○○開立支票呈天○○用印│ │ │ │ │ │ │ │ │後支付廠商。傳票上有天○○│ │ │ │ │ │ │ │ │核章。 │ │ │ ├──┼────┼──────┼──────┼────┼─────────────┼───────┼─────┤ │34 │14-39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會計C○○│ 848元│同上 │ │ │ │ │ │影印紙費│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用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35 │14-40 │同上 │同上 │同上 │申○○持收據指示會計C○○│ 1,380元│同上 │ │ │ │ │ │ │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支付廠商。傳│ │ │ │ │ │ │ │ │票上有天○○核章。 │ │ │ ├──┼────┼──────┼──────┼────┼─────────────┼───────┼─────┤ │36 │14-41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交代會計C○○│ 15,000元│同上 │ │ │ │ │ │招生廣告│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費 │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 │後天○○於傳票簽名。 │ │ │ ├──┼────┼──────┼──────┼────┼─────────────┼───────┼─────┤ │37 │15-1 │88年08月31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益新商工請購單為憑│ 885,000元│同上 │ │ │ │ │ │實習器材│證,交待會計C○○製作傳票│ │ │ │ │ │ │ │ │,會計丁○○開立支票呈黃曙│ │ │ │ │ │ │ │ │東用印後支付廠商。傳票上有│ │ │ │ │ │ │ │ │天○○核章。 │ │ │ ├──┼────┼──────┼──────┼────┼─────────────┼───────┼─────┤ │38 │15-2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會計C○○│ 24,000元│同上 │ │ │ │ │ │鐵合椅 │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39 │15-3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指示會計C○○│ 840元│同上 │ │ │ │ │ │透明桌墊│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票│ │ │ │ │ │ │ │ │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 │票上有天○○核章。 │ │ │ ├──┼────┼──────┼──────┼────┼─────────────┼───────┼─────┤ │40 │15-5 │88年09月01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指示會計C○○│ 48,000元│同上 │ │ │ │ │ │電熱水器│製作傳票登帳後,會計丁○○│ │ │ │ │ │ │ │ │開立支票呈天○○用印後支付│ │ │ │ │ │ │ │ │廠商。傳票上有黃曙核章。 │ │ │ ├──┼────┼──────┼──────┼────┼─────────────┼───────┼─────┤ │41 │15-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及估價單交代會│ 4,683元│同上 │ │ │ │ │ │水電工程│計C○○製作傳票,會計王瓊│ │ │ │ │ │ │ │ │君開立支票呈天○○用印後支│ │ │ │ │ │ │ │ │付廠商。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 │ │ │。 │ │ │ ├──┼────┼──────┼──────┼────┼─────────────┼───────┼─────┤ │42 │15-7 │同上 │同上 │同上 │申○○持發票及收據交待會計│ 11,613元│同上 │ │ │ │ │ │ │C○○製作傳票,會計丁○○│ │ │ │ │ │ │ │ │開支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 │ │ │ │ │ │ │ │商。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43 │15-8 │88年09月02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會計C○○│ 130,000元│同上 │ │ │ │ │ │水電工程│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44 │15-9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估價單交代會計簡素│ 2,500元│同上 │ │ │ │ │ │飲水機 │麗製作傳票,會計丁○○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支付廠商。傳│ │ │ │ │ │ │ │ │票上有天○○核章。 │ │ │ ├──┼────┼──────┼──────┼────┼─────────────┼───────┼─────┤ │45 │15-10 │88年09月03日│同上 │益新工商│天○○持便簽指示出納宙○○│ 29,490元│同上 │ │ │ │ │ │向土地銀│製作傳票、取款憑條,呈黃曙│ │ │ │ │ │ │ │行貸款利│東用印後,持取款條至大成商│ │ │ │ │ │ │ │息(鍾俊│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155-5帳│ │ │ │ │ │ │ │川先行代│戶領取現金交付B○○。 │ │ │ │ │ │ │ │墊) │ │ │ │ ├──┼────┼──────┼──────┼────┼─────────────┼───────┼─────┤ │46 │15-11 │88年09月06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指示會計C○○│ 5,280元│同上 │ │ │ │ │ │熱水器 │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47 │15-12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交代會計C○○│ 43,500元│同上 │ │ │ │ │ │圖書費用│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48 │15-13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指示會計C○○│ 108,990元│同上 │ │ │ │ │ │白鐵護桿│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費用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事後天○○於傳票上審核簽名│ │ │ │ │ │ │ │ │。 │ │ │ ├──┼────┼──────┼──────┼────┼─────────────┼───────┼─────┤ │49 │15-15 │88年09月10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會計C○○│ 5,000元│同上 │ │ │ │ │ │中古電視│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傳票上有天○○核章。 │ │ │ ├──┼────┼──────┼──────┼────┼─────────────┼───────┼─────┤ │50 │15-1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同上。 │ 2,300元│同上 │ │ │ │ │ │脫水機 │ │ │ │ ├──┼────┼──────┼──────┼────┼─────────────┼───────┼─────┤ │51 │15-17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發票指示會計C○○│ 95,000元│同上 │ │ │ │ │ │水電工程│製作傳票,會計丁○○開立支│ │ │ │ │ │ │ │ │票呈天○○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 │事後天○○於傳票上審核簽名│ │ │ │ │ │ │ │ │。 │ │ │ ├──┼────┼──────┼──────┼────┼─────────────┼───────┼─────┤ │52 │23 │支票簽發交付│同上 │益新建校│申○○持便簽指示主計丁○○│ 1,000,000元│同上 │ │ │ │日期為88年11│ │基金 │開立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 │ │ │ │ │月25日。發票│ │ │行000000000 號帳戶之支票(│ │ │ │ │ │日為89年02月│ │ │票號:NF0000000 )交申○○│ │ │ │ │ │20日。 │ │ │使用,支票屆期由會計C○○│ │ │ │ │ │ │ │ │製作傳票,出納宙○○至銀行│ │ │ │ │ │ │ │ │填載匯款單轉帳,使支票兌現│ │ │ │ │ │ │ │ │,傳票上有天○○之蓋印及黃│ │ │ │ │ │ │ │ │立雪、地○○之簽名。 │ │ │ ├──┼────┼──────┼──────┼────┼─────────────┼───────┼─────┤ │53 │30 │支票簽發交付│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0,000元│同上 │ │ │ │日期同上。發│ │ │(支票號碼:NF0000000) │ │ │ │ │ │票日為89年03│ │ │ │ │ │ │ │ │月20日。 │ │ │ │ │ │ ├──┼────┼──────┼──────┼────┼─────────────┼───────┼─────┤ │54 │32 │支票簽發交付│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0,000元│同上 │ │ │ │日期同上。發│ │ │(支票號碼:NF0000000) │ │ │ │ │ │票日為89 年 │ │ │ │ │ │ │ │ │04月20日。 │ │ │ │ │ │ ├──┼────┼──────┼──────┼────┼─────────────┼───────┼─────┤ │55 │37-21 │89年05月02日│同上 │益新工商│申○○持收據交代出納宙○○│ 14,457元│同上 │ │ │ │ │ │支付法院│製作傳票付款,出納宙○○自│ │ │ │ │ │ │ │登記規費│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 │ │ │ │ │ │ │ │出現金交申○○支付。 │ │ │ ├──┼────┼──────┼──────┼────┼─────────────┼───────┼─────┤ │56 │37-22 │89年05月02日│同上 │益新工商│同上。 │ 18,525元│同上 │ │ │ │ │ │支付法院│ │ │ │ │ │ │ │ │裁判費 │ │ │ │ ├──┼────┼──────┼──────┼────┼─────────────┼───────┼─────┤ │57 │37-29 │89年05月25日│同上 │益新工商│同上 │ 1,600元│同上 │ │ │ │ │ │土地登記│ │ │ │ │ │ │ │ │之地政規│ │ │ │ │ │ │ │ │費 │ │ │ │ ├──┴────┴──────┴──────┴────┴─────────────┼───────┴─────┤ │ 總 計 金 額 │ 15,533,006元 │ └────────────────────────────────────────┴─────────────┘ 附表二【壬○○簽發之19張支票】 ┌──┬──────┬────────┬───────┬─────┐ │編號│發票日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1 │90年03月02日│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85,000元│PG0000000 │ ├──┼──────┼────────┼───────┼─────┤ │2 │90年03月02日│同上 │ 442,700元│PG0000000 │ ├──┼──────┼────────┼───────┼─────┤ │3 │90年03月02日│同上 │ 5,372,300元│PG0000000 │ ├──┼──────┼────────┼───────┼─────┤ │4 │90年08月30日│同上 │ 224,000元│PG0000000 │ ├──┼──────┼────────┼───────┼─────┤ │5 │90年08月30日│同上 │ 814,000元│PG0000000 │ ├──┼──────┼────────┼───────┼─────┤ │6 │90年08月30日│同上 │ 10,612,000元│PG0000000 │ ├──┼──────┼────────┼───────┼─────┤ │7 │91年03月02日│同上 │ 218,000元│PG0000000 │ ├──┼──────┼────────┼───────┼─────┤ │8 │91年03月02日│同上 │ 793,000元│PG0000000 │ ├──┼──────┼────────┼───────┼─────┤ │9 │91年03月02日│同上 │ 10,339,000元│PG0000000 │ ├──┼──────┼────────┼───────┼─────┤ │10 │91年08月30日│同上 │ 212,000元│PG0000000 │ ├──┼──────┼────────┼───────┼─────┤ │11 │91年08月30日│同上 │ 772,000元│PG0000000 │ ├──┼──────┼────────┼───────┼─────┤ │12 │91年08月30日│同上 │ 10,066,000元│PG0000000 │ ├──┼──────┼────────┼───────┼─────┤ │13 │92年03月02日│同上 │ 206,000元│PG0000000 │ ├──┼──────┼────────┼───────┼─────┤ │14 │92年03月02日│同上 │ 751,000元│PG0000000 │ ├──┼──────┼────────┼───────┼─────┤ │15 │92年03月02日│同上 │ 9,793,000元│PG0000000 │ ├──┼──────┼────────┼───────┼─────┤ │16 │92年08月30日│同上 │ 730,000元│PG0000000 │ ├──┼──────┼────────┼───────┼─────┤ │17 │92年08月30日│同上 │ 9,720,000元│PG0000000 │ ├──┼──────┼────────┼───────┼─────┤ │18 │93年03月02日│同上 │ 309,000元│PG0000000 │ ├──┼──────┼────────┼───────┼─────┤ │19 │93年03月02日│同上 │ 4,841,000元│PG0000000 │ ├──┴──────┴────────┼───────┴─────┤ │ 總 計 金 額 │ 66,300,000元 │ └──────────────────┴─────────────┘ 附表三【天○○簽發予壬○○之19張支票】 ┌──┬──────┬────────┬─────┬───────┬─────┐ │編號│發票日 │付款人 │ 帳號 │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1 │90年02月25日│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000000000│ 85,000元│PG0000000 │ ├──┼──────┼────────┼─────┼───────┼─────┤ │2 │90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442,700元│PG0000000 │ ├──┼──────┼────────┼─────┼───────┼─────┤ │3 │90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5,372,300元│PG0000000 │ ├──┼──────┼────────┼─────┼───────┼─────┤ │4 │90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224,000元│PG0000000 │ ├──┼──────┼────────┼─────┼───────┼─────┤ │5 │90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814,000元│PG0000000 │ ├──┼──────┼────────┼─────┼───────┼─────┤ │6 │90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10,612,000元│PG0000000 │ ├──┼──────┼────────┼─────┼───────┼─────┤ │7 │91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218,000元│PG0000000 │ ├──┼──────┼────────┼─────┼───────┼─────┤ │8 │91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793,000元│PG0000000 │ ├──┼──────┼────────┼─────┼───────┼─────┤ │9 │91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10,339,000元│PG0000000 │ ├──┼──────┼────────┼─────┼───────┼─────┤ │10 │91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212,000元│PG0000000 │ ├──┼──────┼────────┼─────┼───────┼─────┤ │11 │91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772,000元│PG0000000 │ ├──┼──────┼────────┼─────┼───────┼─────┤ │12 │91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10,066,000元│PG0000000 │ ├──┼──────┼────────┼─────┼───────┼─────┤ │13 │92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206,000元│PG0000000 │ ├──┼──────┼────────┼─────┼───────┼─────┤ │14 │92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751,000元│PG0000000 │ ├──┼──────┼────────┼─────┼───────┼─────┤ │15 │92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9,793,000元│PG0000000 │ ├──┼──────┼────────┼─────┼───────┼─────┤ │16 │92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730,000元│PG0000000 │ ├──┼──────┼────────┼─────┼───────┼─────┤ │17 │92年08月25日│同上 │ 同上 │ 9,720,000元│PG0000000 │ ├──┼──────┼────────┼─────┼───────┼─────┤ │18 │93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309,000元│PG0000000 │ ├──┼──────┼────────┼─────┼───────┼─────┤ │19 │93年02月25日│同上 │ 同上 │ 4,841,000元│PG0000000 │ ├──┴──────┴────────┴─────┼───────┴─────┤ │ 總 計 金 額 │ 66,300,000元 │ └────────────────────────┴─────────────┘ 附表四【大成商工支票債權人求償情形】 ┌──┬────┬──────────────┬───────────────┬──────┬─────────┬──────┬─────┐ │編號│ 債權人 │ 票 號 │ 執 行 名 義 │聲請執行日期│聲請執行金額(新臺│ 卷 號 │ 備 註 │ │ │ │ │ │ │幣) │ │ │ ├──┼────┼──────────────┼───────────────┼──────┼─────────┼──────┼─────┤ │1 │程茹鈺即│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簡上字第5 號民│92年2月21日 │1,400,000 元及自90│雲林地方法院│ │ │ │程淑莉 ├──────────────┤事裁定、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 │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92年度執字第│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2) │字第44號民事判決、雲林地方法院│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1號卷 │ │ │ │ ├──────────────┤90年度虎簡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 │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3) │ │ │費用 │ │ │ ├──┼────┼──────────────┼───────────────┼──────┼─────────┼──────┼─────┤ │2 │程春海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4) │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03 │91年12月10日│224,000 元及自90年│雲林地方法院│ │ │ │ │ │號民事判決、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 │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91年度執字第│ │ │ │ │ │六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10914 號卷 │ │ │ │ │ │ │ │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 │ │ │ │ │ │ │ │用 │ │ │ │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6) │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六簡字第216 │92年01月22日│11,623,000元及分別│雲林地方法院│ │ │ │ │ │號民事判決 │ │自90年09月12日、91│92年度執字第│ │ │ │ ├──────────────┤ │ │年05月15日、91年09│812號卷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7) │ │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 │ │ │ ├──────────────┤ │ │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8) │ │ │ │ │ │ │ │ │ │ │ │ │ │ │ │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9) │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六簡字第41號│94年04月18日│21,389,000元及分別│雲林地方法院│ │ │ │ ├──────────────┤民事判決 │ │自91年05月15日、91│92年度執字第│ │ │ │ │PG0000000 (即附表二編號10)│ │ │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812 號程春海│ │ │ │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分配卷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11) │ │ │六計算之利息及執行│ │ │ │ │ ├──────────────┤ │ │費用 │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12) │ │ │ │ │ │ ├──┼────┼──────────────┼───────────────┼──────┼─────────┼──────┼─────┤ │3 │蘇正松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5) │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六簡字第217 │92年02月21日│814,000 元及自90年│92年度執字第│ │ │ │ │ │號民事判決 │ │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1950號卷 │ │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 │ │ │ │ │ │ │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 │ │ │ │ │ │ │ │用 │ │ │ ├──┼────┼──────────────┼───────────────┼──────┼─────────┼──────┼─────┤ │4 │邱太福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16) │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 號│96年07月10日│10,450,000元及自92│92年度執字第│ │ │ │ │ │民事判決、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虎│ │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812 號邱太福│ │ │ │ ├──────────────┤簡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參與分配卷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17) │ │ │六計算之利息及訴訟│ │ │ │ │ │ │ │ │費用104,033 元 │ │ │ ├──┼────┼──────────────┼───────────────┼──────┼─────────┼──────┼─────┤ │5 │林宣添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18) │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11號民│96年07月10日│5,150,000 元及自93│92年度執字第│ │ │ │ │ │事裁定、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 │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812 號林宣添│ │ │ │ ├──────────────┤字第32號民事判決、雲林地方法院│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參與分配卷 │ │ │ │ │PG0000000(即附表二編號19) │93年度虎簡字第37號民事判決 │ │六計算之利息及訴訟│ │ │ │ │ │ │ │ │費用51,985元 │ │ │ │ │ ├──────────────┼───────────────┼──────┼─────────┼──────┼─────┤ │ │ │同上二張票號 │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6 號│95年06月08日│5,191,200 元及自95│95年度執字第│◎已計算上│ │ │ │ │民事判決 │ │年04月07日至清償日│6372號卷 │一欄執行名│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義之金額,│ │ │ │ │ │ │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 │本欄部分之│ │ │ │ │ │ │用 │ │金額無須重│ │ │ │ │ │ │ │ │複計算。 │ ├──┴────┴──────────────┴───────────────┴──────┼─────────┴──────┴─────┤ │ 總 計 金 額 │51,050,000元、利息、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 │ └─────────────────────────────────────────────┴──────────────────────┘ 附表五【大成商工財產受損害情形】 ┌──┬───────────┬───────┬──────┬─────────┬────────┐ │編號│ 執 行 標 的 │ 執 行 情 形 │執行金額(新│ 證據所在位置 │ 備 註 │ │ │ │ │臺幣) │ │ │ ├──┼───────────┼───────┼──────┼─────────┼────────┤ │1 │大成商工所有之雲林縣虎│94年04月19日拍│60,735,75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債權人程茹鈺即│ │ │尾鎮○○○段475 、476 │賣由上隆建設股│ │卷五第3 頁 │ 程淑莉應受償新│ │ │、477 、478 地號土地,│份有限公司得標│ │ │ 臺幣(下同)1,│ │ │1191建號建物及地上小葉│,款項已入國庫│ │ │ 400,000元及利 │ │ │南洋杉等有經濟價值植物│,尚未分配 │ │ │ 息部分。 │ ├──┼───────────┼───────┼──────┼─────────┼────────┤ │2 │大成商工設於臺灣銀行虎│已扣款入國庫,│ 284,616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債權人程春海應│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尚未分配 │ │卷一第156 頁 │ 受償33,236,000│ ├──┼───────────┼───────┼──────┼─────────┤ 元及利息部分。│ │3 │大成商工設於虎尾郵局所│同上 │11,756,76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68-1頁 │◎債權人蘇正松應│ ├──┼───────────┼───────┼──────┼─────────┤ 受償814,000元 │ │4 │大成商工設於彰化銀行斗│同上 │ 6,065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及利息部分。 │ │ │南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3頁 ├────────┤ ├──┼───────────┼───────┼──────┼─────────┤◎債權人邱太福應│ │5 │大成商工設於臺南中小企│同上 │ 16,87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受償10,450,000│ │ │銀虎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 │ │卷一第149 頁 │ 元及利息部分。│ │ │款 │ │ │ ├────────┤ ├──┼───────────┼───────┼──────┼─────────┤◎債權人林宣添應│ │6 │大成商工設於彰化銀行虎│同上 │ 85,274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受償5,150,000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0 頁 │ 元及利息部分。│ ├──┼───────────┼───────┼──────┼─────────┼────────┤ │7 │大成商工設於臺灣銀行斗│同上 │ 333,562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總計大成商工財產│ │ │六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1 頁 │受償金額為: │ ├──┼───────────┼───────┼──────┼─────────┤51,050,000元及利│ │8 │大成商工設於土地銀行斗│同上 │ 45,712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息、訴訟費用、執│ │ │六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4 頁 │行費用。(訴訟費│ ├──┼───────────┼───────┼──────┼─────────┤用、執行費用已由│ │9 │大成商工設於合作金庫虎│同上 │ 36,801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債權人於訴訟時及│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5 頁 │聲請強制執行之際│ ├──┼───────────┼───────┼──────┼─────────┤預繳,但於法院強│ │10 │大成商工設於合作金庫斗│同上 │ 8,007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制執行時仍須自大│ │ │六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7 頁 │成商工之財產予以│ ├──┼───────────┼───────┼──────┼─────────┤分配扣抵,自應列│ │11 │大成商工設於土地銀行虎│同上 │ 3,872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為大成商工財產之│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8 頁 │損害。) │ ├──┼───────────┼───────┼──────┼─────────┤ │ │12 │大成商工設於華南銀行虎│同上 │ 4,691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159 頁 │ │ ├──┼───────────┼───────┼──────┼─────────┤ │ │13 │大眾電腦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280,0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 │ │ │卷一第239 頁 │ │ ├──┼───────────┼───────┼──────┼─────────┤ │ │14 │大成商工設於虎尾郵局所│同上 │ 469,883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一第250 頁 │ │ ├──┼───────────┼───────┼──────┼─────────┤ │ │15 │92年08月14日現場查扣大│同上 │ 4,151,2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成商工92學年度第1 學期│ │ │卷一第292 頁 │ │ │ │學雜費 │ │ │ │ │ ├──┼───────────┼───────┼──────┼─────────┤ │ │16 │國瑞汽車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308,8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 │ │ │卷一第294 頁 │ │ ├──┼───────────┼───────┼──────┼─────────┤ │ │17 │大成商工設於虎尾郵局所│同上 │ 34,721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三第144 頁、第 │ │ │ │ │ │ │209 頁 │ │ ├──┼───────────┼───────┼──────┼─────────┤ │ │18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就學貸│同上 │ 58,342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款(應給付大成商工部分│ │ │卷三第145 頁、第 │ │ │ │) │ │ │209 頁 │ │ ├──┼───────────┼───────┼──────┼─────────┤ │ │19 │大成商工設於臺中商銀虎│同上 │ 2,022,324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三第146 頁、第 │ │ │ │ │ │ │209 頁 │ │ ├──┼───────────┼───────┼──────┼─────────┤ │ │20 │大成商工設於農民銀行虎│同上 │ 2,703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卷三第147 頁、第 │ │ │ │ │ │ │209 頁 │ │ ├──┼───────────┼───────┼──────┼─────────┤ │ │21 │國瑞汽車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1,503,2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92年│ │ │卷三第210 頁 │ │ │ │10月至94年02月) │ │ │ │ │ ├──┼───────────┼───────┼──────┼─────────┤ │ │22 │國瑞汽車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401,6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94年│ │ │卷三第336 頁 │ │ │ │03月至94年07月) │ │ │ │ │ ├──┼───────────┼───────┼──────┼─────────┤ │ │23 │國瑞汽車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740,0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94年│ │ │卷五第169 頁 │ │ │ │08月至95年07月) │ │ │ │ │ ├──┼───────────┼───────┼──────┼─────────┤ │ │24 │國瑞汽車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190,4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95年│ │ │卷五第168 頁 │ │ │ │08月至96年02月) │ │ │ │ │ ├──┼───────────┼───────┼──────┼─────────┤ │ │25 │國瑞汽車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458,4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96年│ │ │卷六第8 頁至第9 頁│ │ │ │03月至98年02月) │ │ │、第12頁、第26頁、│ │ │ │ │ │ │第43頁、第49頁、第│ │ │ │ │ │ │79頁、第84頁、第97│ │ │ │ │ │ │頁、第103 頁、第 │ │ │ │ │ │ │106 頁、第139 頁,│ │ │ │ │ │ │其後無卷頁編號 │ │ ├──┼───────────┼───────┼──────┼─────────┤ │ │26 │國瑞汽車建教合作款(應│同上 │ 65,600元│92年度執字第812 號│ │ │ │給付大成商工部分,98年│ │ │卷六(無卷頁編號)│ │ │ │03月至98年09月) │ │ │ │ │ ├──┼───────────┼───────┼──────┼─────────┤ │ │27 │大成商工設於臺中商銀虎│已由債權人林宜│ 5,191,000元│95年度執字第6372號│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添收取 │ │卷第32頁 │ │ ├──┼───────────┼───────┼──────┼─────────┤ │ │28 │大成商工設於日盛商銀虎│已由債權人邱太│ 861,115元│97年度執字第12766 │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福收取 │ │號卷第17頁 │ │ ├──┼───────────┼───────┼──────┼─────────┤ │ │29 │大成商工設於臺中商銀虎│同上 │ 2,500,418元│97年度執字第12766 │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號卷第18頁 │ │ ├──┼───────────┼───────┼──────┼─────────┤ │ │30 │大成商工設於雲林郵局所│已由債權人程茹│ 7,325,087元│94年度執字第13964 │ │ │ │有帳戶之存款 │鈺即程淑莉收取│ │號卷第65頁 │ │ ├──┼───────────┼───────┼──────┼─────────┤ │ │31 │大成商工設於虎尾圓環郵│同上 │ 2,750,730元│94年度執字第13964 │ │ │ │局所有帳戶之存款 │ │ │號卷第91頁 │ │ ├──┼───────────┼───────┼──────┼─────────┤ │ │32 │大成商工設於臺中商銀虎│同上 │ 14,248元│94年度執字第13964 │ │ │ │尾分行所有帳戶之存款 │ │ │號卷第92頁 │ │ └──┴───────────┴───────┴──────┴─────────┴────────┘ 附表六【比較新舊法】 ┌────────┬────────┬────────┬────────┐ │ 法 條 │ 修正前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新舊法之適用 │ ├────────┼────────┼────────┼────────┤ │刑法第342 條第1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刑法施行法第1 條│㈠適用修正後規定│ │項法定刑關於罰金│條例第1 條前段規│之1 規定:「中華│。 │ │部分: │定:「依法律應處│民國94年01月07日│㈡刑法施行法第1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罰金、罰鍰者,就│刑法修正施行後,│條之1 之立法理由│ │條例第1 條前段、│其原定數額得提高│刑法分則編未修正│謂:「因應刑法增│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為2 倍至10倍。」│之條文定有罰金者│修條文施行後,刑│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自94年01月07日│法第33條第5 款規│ │例第2 條、刑法第│單位折算新臺幣條│刑法修正施行後,│定,罰金貨幣單位│ │33條第5款 │例第2 條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已改為新臺幣,是│ │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為30倍,但72年06│以同法各罪所定罰│ │ │之貨幣單位為圓、│月26日到94年01月│金貨幣單位,自應│ │ │銀元或元者,以新│07日新增或修正之│配合上開規定修正│ │ │臺幣元之3 倍折算│條文,就其所定數│;且因不再適用現│ │ │之。」 │額提高為3 倍。」│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 │刑法第33條第5 款│刑法第33條第5 款│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 │規定:「罰金:1 │規定:「罰金:新│,為使罰金數額趨│ │ │元以上。」 │臺幣1,000 元以上│於一致,避免衍生│ │ │ │,以百元計算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問│ │ │ │」 │題,以緩和實務適│ │ │ │ │用法律之衝擊,於│ │ │ │ │不變動罰金數額之│ │ │ │ │前提下,而為制訂│ │ │ │ │。」可見刑法施行│ │ │ │ │法第1 條之1 第1 │ │ │ │ │項乃取代罰金罰鍰│ │ │ │ │提高標準條例第1 │ │ │ │ │條前段而制訂,具│ │ │ │ │有特別準據法之性│ │ │ │ │質,應逕予適用(│ │ │ │ │最高法院96年度臺│ │ │ │ │上字第5331號、第│ │ │ │ │4185號、第1464號│ │ │ │ │判決意旨參照)。│ ├────────┼────────┼────────┼────────┤ │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二人以上共同實行│㈠適用修正後規定│ │共同正犯 │犯罪之行為者,皆│犯罪之行為者,皆│。 │ │ │為正犯。 │為共犯。 │㈡修正後規定將原│ │ │ │ │來共同正犯之共同│ │ │ │ │「實施」犯罪,改│ │ │ │ │為「實行」犯罪,│ │ │ │ │剔除完全未參與犯│ │ │ │ │罪相關行為實行之│ │ │ │ │陰謀共同正犯及預│ │ │ │ │備共同正犯,屬行│ │ │ │ │為可罰性要件之變│ │ │ │ │更,屬法律變更。│ │ │ │ │本案被告申○○、│ │ │ │ │天○○已著手實行│ │ │ │ │犯罪,無論依修正│ │ │ │ │前後之規定,皆構│ │ │ │ │成共同正犯,修正│ │ │ │ │前後之規定處罰相│ │ │ │ │同,無有利不利之│ │ │ │ │情形,應依刑法第│ │ │ │ │2 條第1 項前段之│ │ │ │ │規定,適用修正前│ │ │ │ │行法第28條共同正│ │ │ │ │犯之規定。 │ ├────────┼────────┼────────┼────────┤ │刑法第56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已刪除。 │㈠適用修正前規定│ │連續犯 │一罪名者,以一罪│ │。 │ │ │論。但得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本案係基│ │ │至二分一。 │ │於概括犯意連續犯│ │ │ │ │罪,依修正前刑法│ │ │ │ │第56條規定,應以│ │ │ │ │一罪論,並加重其│ │ │ │ │刑,於適用新法時│ │ │ │ │應分論併罰,修正│ │ │ │ │後刑法之規定並非│ │ │ │ │較有利於被告,依│ │ │ │ │刑法第2 條第1 項│ │ │ │ │前段規定,應適用│ │ │ │ │行為時即刪除前刑│ │ │ │ │法第56條規定。 │ ├────────┼────────┼────────┼────────┤ │刑法第74條: │受2 年以下有期徒│受2 年以下有期徒│㈠適用修正後規定│ │緩刑 │刑、拘役或罰金之│刑、拘役或罰金之│。 │ │ │宣告,而有左列情│宣告,而有下列情│㈡有關緩刑之規定│ │ │形之一,認以暫不│刑之一,認以暫不│,犯罪在新法施行│ │ │執行為適當者,得│執行為適當者,得│前,新法施行後裁│ │ │宣告2 年以上5 年│宣告2 年以上5 年│判,緩刑之宣告,│ │ │以下之緩刑,其期│以下之緩刑,其期│應適用新法第74條│ │ │間自裁判確定之日│間自裁判確定之日│之規定(最高法院│ │ │起算:一、未曾受│起算:一、未曾因│95年度第8 次刑事│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庭會議決議參照)│ │ │宣告者。二、前受│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二、前因故意犯│ │ │ │宣告,執行完畢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赦免後,5 年以內│刑之宣告,執行完│ │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畢或赦免後,5 年│ │ │ │上刑之宣告者。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 │ │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 │ │ │刑之宣告。緩刑宣│ │ │ │ │告,得斟酌情形,│ │ │ │ │命犯罪行為人為下│ │ │ │ │列各款事項:一、│ │ │ │ │向被害人道歉。二│ │ │ │ │、立悔過書。三、│ │ │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 │ │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 │ │ │ │產上之損害賠償。│ │ │ │ │四、向公庫支付一│ │ │ │ │定之金額。五、向│ │ │ │ │指定之公益團體、│ │ │ │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 │ │ │ │區提供40小時以上│ │ │ │ │240 小時以下之義│ │ │ │ │務勞務。六、完成│ │ │ │ │戒癮治療、精神治│ │ │ │ │療、心理輔導或其│ │ │ │ │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 │ │。七、保護被害人│ │ │ │ │安全之必要命令。│ │ │ │ │八、預防再犯所為│ │ │ │ │之必要命令。前項│ │ │ │ │情形,應附記於判│ │ │ │ │決書內。第2 項第│ │ │ │ │3 款、第4 款得為│ │ │ │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 │ │。緩刑效力不及於│ │ │ │ │從刑與保安處分之│ │ │ │ │宣告。 │ │ └────────┴────────┴────────┴────────┘ 附表七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號│檢察官│ 時間 │ 地點 │傳票上所載│ 行為態樣 │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 │ 證據所在位置 │ 備註 │ │ │主張一│ │ │摘要及會計│ │) │ │ │ │ │ │覽表編│ │ │科目 │ │ │ │ │ │ │ │號 │ │ │ │ │ │ │ │ │ ├──┼───┼──────┼─────┼─────┼───────────┼──────┼─────┼────────┼─────┤ │1 │17 │88年09月27日│大成商工(│嘉南暫借、│申○○持借據指示出納廖│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嘉南家商 │ │ │ │ │雲林縣虎尾│財務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37頁├─────┤ │ │ │ │鎮○○路 │ │呈天○○蓋印後,宙○○│ │郵政跨行申│至第38頁 │見檢察官主│ │ │ │ │130 號) │ │自大成商工之虎尾郵局帳│ │請書、借據│ │張卷㈢第2 │ │ │ │ │ │ │戶00000000號帳戶匯款到│ │ │ │頁(96年12│ │ │ │ │ │ │嘉南家商之第一銀行朴子│ │ │ │月11日95年│ │ │ │ │ │ │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 │ │度蒞字第36│ │ │ │ │ │ │內。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 │ ├──┼───┼──────┼─────┼─────┼───────────┼──────┼─────┼────────┼─────┤ │2 │18 │88年11月03日│同上 │嘉南家商、│申○○持借據指示出納廖│ 1,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財務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38頁├─────┤ │ │ │ │ │ │呈天○○蓋印後,宙○○│ │借據 │反面至第39 頁 │同上 │ │ │ │ │ │ │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虎│ │ │ │ │ │ │ │ │ │ │尾分行00155-5 號帳戶領│ │ │ │ │ │ │ │ │ │ │取現金交申○○。 │ │ │ │ │ ├──┼───┼──────┼─────┼─────┼───────────┼──────┼─────┼────────┼─────┤ │3 │19-98 │88年12月15日│同上 │董事長支付│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8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第一商銀朴│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5頁反面├─────┤ │ │ │ │ │子分行(黃│呈天○○蓋印後,宙○○│ │匯款回條聯│至第76頁 │見檢察官主│ │ │ │ │ │曙邨)、財│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虎│ │、便簽 │ │張卷㈢第6 │ │ │ │ │ │務支出 │尾分行0015-5號帳戶匯款│ │ │ │頁(96年12│ │ │ │ │ │ │至黃曙邨於第一銀行朴子│ │ │ │月11日95年│ │ │ │ │ │ │分行號帳戶內。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4 │33 │89年05月26日│同上 │嘉南、財務│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10,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3頁、第45頁反面├─────┤ │ │ │ │ │ │呈天○○蓋印後,宙○○│ │便簽、匯款│至第46頁反面、本│見檢察官主│ │ │ │ │ │ │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斗│ │回條聯 │院筆錄卷㈢第249 │張卷㈢第2 │ │ │ │ │ │ │南分行00000-000 號帳戶│ │ │頁、證物第11箱3-│頁反面(96│ │ │ │ │ │ │匯款至嘉南家商之合作金│ │ │22會計憑證 │年12月11日│ │ │ │ │ │ │庫朴子支庫000000000000│ │ │ │95年度蒞字│ │ │ │ │ │ │6 號帳戶內。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甲) │ ├──┼───┼──────┼─────┼─────┼───────────┼──────┼─────┼────────┼─────┤ │5 │46-3 │85年01月04日│同上 │(摘要空白│申○○持借據指示出納林│ 171,6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駕訓班 │ │ │ │ │ │)、財務支│美媛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5頁反面、第84頁├─────┤ │ │ │ │ │出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借據 │反面至第85 頁 │見檢察官主│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 │ │張卷㈢第8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或│ │ │ │頁(96年12│ │ │ │ │ │ │匯款。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 │ ├──┼───┼──────┼─────┼─────┼───────────┼──────┼─────┼────────┼─────┤ │6 │2-2 │87年09月19日│同上 │房屋稅(黃│申○○指示出納乙○○繳│ 6,704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房屋稅 │ │ │ │ │ │楊甦銘)、│款,乙○○於製作傳票後│ │轉帳傳票、│9 頁、第53頁 ├─────┤ │ │ │ │ │財務支出 │,自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 │稅收證明 │ │見檢察官主│ │ │ │ │ │ │用金中取出現金支付。 │ │ │ │張卷㈢第3 │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7 │58-1 │86年10月15日│同上 │董事長、董│會計C○○持申○○交辦│ 3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卯○○ │ │ │ │ │ │事往來 │之借據指示會計辛○○製│ │轉帳傳票、│16頁、第86頁 ├─────┤ │ │ │ │ │ │作傳票後,出納丑○○填│ │借據 │ │見檢察官主│ │ │ │ │ │ │寫取款條,呈天○○蓋印│ │ │ │張卷㈢第8 │ │ │ │ │ │ │後,自大成商工臺南中小│ │ │ │頁(96年12│ │ │ │ │ │ │企銀虎尾分行042630號帳│ │ │ │月11日95年│ │ │ │ │ │ │戶內領現金交申○○。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 │ ├──┼───┼──────┼─────┼─────┼───────────┼──────┼─────┼────────┼─────┤ │8 │59 │87年02月07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申○○持借據(上面有黃│ 1,0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未○○ │ │ │ │ │ │、董事往來│曙東蓋印)指示會計簡素│ │ │16頁、第47頁反面├─────┤ │ │ │ │ │ │麗製作傳票,出納即自臺│ │ │、第48頁 │見檢察官主│ │ │ │ │ │ │南中小企銀042630號帳戶│ │ │ │張卷㈢第2 │ │ │ │ │ │ │領取現金交申○○。 │ │ │ │頁反面(96│ │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甲) │ ├──┼───┼──────┼─────┼─────┼───────────┼──────┼─────┼────────┼─────┤ │9 │60 │87年02月19日│同上 │(摘要空白│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4,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林在、蔡琪│ │ │ │ │ │)、董事長│秀玲製作傳票,出納王秀│ │轉帳傳票、│16頁、第48頁反面│珍、未○○│ │ │ │ │ │往來 │玲即填寫電匯申請書自大│ │電匯申請書│至第49頁反面 │、己○○、│ │ │ │ │ │ │成商工之土地銀行斗六分│ │、借據 │ │王議賢、林│ │ │ │ │ │ │行266981號帳戶轉帳至大│ │ │ │年三、榮懋│ │ │ │ │ │ │成商工之虎尾農會519號 │ │ │ │、林朝岩、│ │ │ │ │ │ │帳戶。 │ │ │ │福灣、謝博│ │ │ │ │ │ │ │ │ │ │閔等人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10 │62 │87年05月15日│同上 │(摘要空白│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寅○○ │ │ │ │ │ │)、董事長│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6頁、第51頁正反├─────┤ │ │ │ │ │往來 │呈申○○、天○○蓋印後│ │借據 │面 │同上 │ │ │ │ │ │ │,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 │ │ │ │ │ │ │ │ │ │虎尾分行00155-5 號帳戶│ │ │ │ │ │ │ │ │ │ │領取現金交申○○。 │ │ │ │ │ ├──┼───┼──────┼─────┼─────┼───────────┼──────┼─────┼────────┼─────┤ │11 │1 │87年08月26日│同上 │申○○、董│申○○持便簽指示出納王│10,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未○○、鍾│ │ │ │ │ │事長往來 │秀玲製作傳票,出納王秀│ │轉帳傳票、│9 頁、第17頁至第│俊川、王新│ │ │ │ │ │ │玲填寫電匯申請書自大成│ │電匯申請書│18頁 │春、湯庭禎│ │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 │、便簽 │ │、卯○○、│ │ │ │ │ │ │26698-1 號帳戶匯款至虎│ │ │ │詹閔華、王│ │ │ │ │ │ │尾農會519號帳戶內。 │ │ │ │文杉 │ │ │ │ │ │ │ │ │ │ ├─────┤ │ │ │ │ │ │ │ │ │ │見檢察官主│ │ │ │ │ │ │ │ │ │ │張卷㈢第2 │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 │ ├──┼───┼──────┼─────┼─────┼───────────┼──────┼─────┼────────┼─────┤ │12 │2 │87年09月05日│同上 │申○○、財│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5,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詹閔華 │ │ │ │ │ │務支出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9 頁、第19頁正反├─────┤ │ │ │ │ │ │呈申○○及天○○蓋印後│ │借據 │面 │同上 │ │ │ │ │ │ │,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 │ │ │ │ │ │ │ │ │ │六分行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 │ │ │ │ │領取現金交申○○。 │ │ │ │ │ ├──┼───┼──────┼─────┼─────┼───────────┼──────┼─────┼────────┼─────┤ │13 │4 │88年02月10日│同上 │同上 │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2,0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劉初枝、吳│ │ │ │ │ │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9 頁反面、第21頁│振中 │ │ │ │ │ │ │呈申○○及天○○蓋印後│ │ │正反面 ├─────┤ │ │ │ │ │ │,自大成商工校車部虎尾│ │ │ │同上 │ │ │ │ │ │ │郵局00000000號帳戶領取│ │ │ │ │ │ │ │ │ │ │現金交申○○。 │ │ │ │ │ ├──┼───┼──────┼─────┼─────┼───────────┼──────┼─────┼────────┼─────┤ │14 │5 │88年02月19日│同上 │同上 │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王新春、湯│ │ │ │ │ │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9 頁反面、第22頁│文彬 │ │ │ │ │ │ │呈申○○及天○○蓋印後│ │ │正反面 ├─────┤ │ │ │ │ │ │,自大成商工臺南中小企│ │ │ │同上 │ │ │ │ │ │ │銀虎尾分行042630號帳戶│ │ │ │ │ │ │ │ │ │ │領取現金交申○○。 │ │ │ │ │ ├──┼───┼──────┼─────┼─────┼───────────┼──────┼─────┼────────┼─────┤ │15 │6 │88年02月22日│同上 │同上 │申○○持借據指示會計簡│ 5,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鐘俊川、王│ │ │ │ │ │ │素麗製作傳票給出納,出│ │轉帳傳票、│9 頁反面、第23頁│新春、湯文│ │ │ │ │ │ │納填寫取款條後由申○○│ │借據、電匯│至第24頁 │彬、林世商│ │ │ │ │ │ │或天○○蓋印後,出納自│ │申請書 │ │、王素芬、│ │ │ │ │ │ │大成商工之土地銀行斗六│ │ │ │廖鐘月琴、│ │ │ │ │ │ │分行268207號帳戶匯款至│ │ │ │許林玉琴 │ │ │ │ │ │ │虎尾農會888及519號帳 │ │ │ ├─────┤ │ │ │ │ │ │戶。 │ │ │ │同上 │ ├──┼───┼──────┼─────┼─────┼───────────┼──────┼─────┼────────┼─────┤ │16 │9 │88年05月29日│同上 │申○○暫借│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1,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鐘俊川、湯│ │ │ │ │ │、財務支出│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0頁、第28頁反面│文彬、王新│ │ │ │ │ │ │呈申○○及天○○蓋印後│ │借據 │至第29頁 │春 │ │ │ │ │ │ │,自大成商工之土地銀行│ │ │ ├─────┤ │ │ │ │ │ │斗六分行268207號帳戶領│ │ │ │同上 │ │ │ │ │ │ │取現金交申○○。 │ │ │ │ │ ├──┼───┼──────┼─────┼─────┼───────────┼──────┼─────┼────────┼─────┤ │17 │11 │88年06月17日│同上 │申○○、財│申○○持借據(上面有黃│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未○○、鐘│ │ │ │ │ │務支出 │曙東之簽名)指示出納王│ │ │10頁反面、第32頁│俊川(黃曙│ │ │ │ │ │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正反面 │東主張遭提│ │ │ │ │ │ │呈申○○及天○○蓋印後│ │ │ │領款項超過│ │ │ │ │ │ │,自大成商工之臺南中小│ │ │ │1,000,000 │ │ │ │ │ │ │企銀虎尾分行042630號帳│ │ │ │元) │ │ │ │ │ │ │戶領取現金交申○○。 │ │ │ ├─────┤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 │ │ ├──┼───┼──────┼─────┼─────┼───────────┼──────┼─────┼────────┼─────┤ │18 │14 │88年07月14日│同上 │申○○暫借│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1,2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寅○○ │ │ │ │ │ │、財務支出│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10頁反面、第36頁├─────┤ │ │ │ │ │ │呈申○○及天○○蓋印後│ │ │正反面 │同上 │ │ │ │ │ │ │,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 │ │ │ │ │ │ │ │ │ │尾分行00155-5 號帳戶領│ │ │ │ │ │ │ │ │ │ │取現金交B○○,B○○│ │ │ │ │ │ │ │ │ │ │並在借據上簽名。 │ │ │ │ │ ├──┼───┼──────┼─────┼─────┼───────────┼──────┼─────┼────────┼─────┤ │19 │19-3 │88年12月03日│同上 │董事長支付│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戊○○ │ │ │ │ │ │戊○○、財│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3頁├─────┤ │ │ │ │ │務支出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便簽 │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 │ │ │張卷㈢第5 │ │ │ │ │ │ │8207號帳戶領取現金交黃│ │ │ │頁反面(96│ │ │ │ │ │ │立雪,傳票上有地○○之│ │ │ │年12月11日│ │ │ │ │ │ │簽名。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 20 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附表乙) │ ├──┼───┼──────┼─────┼─────┼───────────┼──────┼─────┼────────┼─────┤ │20 │19-4 │同上 │同上 │董事長支付│同上。 │ 180,000元│同上 │同上 │卯○○ │ │ │ │ │ │卯○○、財│ │ │ │ ├─────┤ │ │ │ │ │務支出 │ │ │ │ │同上 │ ├──┼───┼──────┼─────┼─────┼───────────┼──────┼─────┼────────┼─────┤ │21 │19-12 │88年12月10日│同上 │支付尚艾梅│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子○○ │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4頁├─────┤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便簽│正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張卷㈢第6 │ │ │ │ │ │ │155-5 號帳戶領取現金9 │ │ │ │頁(96年12│ │ │ │ │ │ │萬元交地○○(地○○有│ │ │ │月11日95年│ │ │ │ │ │ │在便簽上簽名代領),並│ │ │ │度蒞字第36│ │ │ │ │ │ │再以大成商工100 萬元支│ │ │ │20號補充理│ │ │ │ │ │ │票換取109 萬元之支票。│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22 │19-94 │88年12月13日│同上 │支付丁林芙│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71,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甲○○○ │ │ │ │ │ │美借款(董│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4頁反面├─────┤ │ │ │ │ │事長)、財│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便簽 │、第75頁 │同上 │ │ │ │ │ │務支出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 │155-5號號帳戶領取現金 │ │ │ │ │ │ │ │ │ │ │交甲○○○,傳票上有黃│ │ │ │ │ │ │ │ │ │ │曙曜之簽名。 │ │ │ │ │ ├──┼───┼──────┼─────┼─────┼───────────┼──────┼─────┼────────┼─────┤ │23 │19-95 │88年12月14日│同上 │償還戊○○│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1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戊○○ │ │ │ │ │ │(董事長)│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2頁、第75頁 ├─────┤ │ │ │ │ │、財務支出│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 │ │同上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 │155-5號號帳戶領取現金 │ │ │ │ │ │ │ │ │ │ │交戊○○,傳票上有黃曙│ │ │ │ │ │ │ │ │ │ │曜之簽名。 │ │ │ │ │ ├──┼───┼──────┼─────┼─────┼───────────┼──────┼─────┼────────┼─────┤ │24 │20-5 │88年12月17日│同上 │本金(董事│申○○在甲○○○所持有│ 6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甲○○○ │ │ │ │ │ │長)、財務│之支票票款到期後仍無法│ │轉帳傳票、│12頁、第76頁正反├─────┤ │ │ │ │ │支出 │償還,將2 張支票拿回來│ │支票、便簽│面 │同上 │ │ │ │ │ │ │,帳面上先作支出,指示│ │ │ │ │ │ │ │ │ │ │C○○製作傳票,之後再│ │ │ │ │ │ │ │ │ │ │以開票或給付現金的方式│ │ │ │ │ │ │ │ │ │ │支付。 │ │ │ │ │ ├──┼───┼──────┼─────┼─────┼───────────┼──────┼─────┼────────┼─────┤ │25 │20-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61,56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轉帳傳票、│12頁、第76頁 ├─────┤ │ │ │ │ │ │ │ │便簽 │ │同上 │ ├──┼───┼──────┼─────┼─────┼───────────┼──────┼─────┼────────┼─────┤ │26 │20-12 │88年12月28日│同上 │董事長888-│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280,5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未○○ │ │ │ │ │ │8 農會湯文│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2頁、第77頁 ├─────┤ │ │ │ │ │彬、財務支│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見檢察官主│ │ │ │ │ │出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張卷㈢第6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42630│ │ │ │頁反面(96│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年12月11日│ │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乙) │ ├──┼───┼──────┼─────┼─────┼───────────┼──────┼─────┼────────┼─────┤ │27 │20-13 │88年12月28日│同上 │董事長888-│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寅○○ │ │ │ │ │ │8 農會張瑞│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7頁 ├─────┤ │ │ │ │ │良、財務支│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送款條│ │見檢察官主│ │ │ │ │ │出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存根 │ │張卷㈢第6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取現金│ │ │ │頁反面(96│ │ │ │ │ │ │存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年12月11日│ │ │ │ │ │ │內。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 20 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附表乙) │ ├──┼───┼──────┼─────┼─────┼───────────┼──────┼─────┼────────┼─────┤ │28 │20-14 │同上 │同上 │董事長支付│申○○持便簽指示會計王│ 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午○○ │ │ │ │ │ │午○○、財│瓊君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7頁正反├─────┤ │ │ │ │ │務支出 │呈天○○蓋印後,出納自│ │便簽 │面 │同上 │ │ │ │ │ │ │大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 │ │ │ │ │ │ │ │ │ │尾分行042630號帳戶領取│ │ │ │ │ │ │ │ │ │ │現金交午○○。 │ │ │ │ │ ├──┼───┼──────┼─────┼─────┼───────────┼──────┼─────┼────────┼─────┤ │29 │32-6 │89年04月30日│同上 │本金1,500,│申○○口頭指示會計簡素│ 同上 │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黃○○ │ │ │ │ │ │000 ,6 個│麗製作傳票,由會計王瓊│ │轉帳傳票 │13頁、第81頁 ├─────┤ │ │ │ │ │月利息90,0│君開立支票,呈天○○蓋│ │ │ │見檢察官主│ │ │ │ │ │00元,盧先│印後,交予申○○(其有│ │ │ │張卷㈢第7 │ │ │ │ │ │生4/16到期│在傳票上簽名)。 │ │ │ │頁(96年12│ │ │ │ │ │、財務支出│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30 │33-1 │89年05月29日│同上 │5/23申○○│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2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未○○ │ │ │ │ │ │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3頁、第81頁反面├─────┤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便簽 │至第82頁 │同上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斗南分行05│ │ │ │ │ │ │ │ │ │ │46201 號帳戶領取現金交│ │ │ │ │ │ │ │ │ │ │申○○。 │ │ │ │ │ ├──┼───┼──────┼─────┼─────┼───────────┼──────┼─────┼────────┼─────┤ │31 │37-2 │89年06月12日│同上 │尚艾芳利息│06月10日的支票到期,債│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子○○ │ │ │ │ │ │、財務支出│權人沒有將票軋進去,而│ │轉帳傳票 │13頁、第82頁反面├─────┤ │ │ │ │ │ │向申○○要求領現金,黃│ │支票 │、本院筆錄卷㈢第│見檢察官主│ │ │ │ │ │ │立雪就指示出納宙○○製│ │ │194 頁至第195 頁│張卷㈢第7 │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呈黃曙│ │ │、證物第13箱89-4│頁反面(96│ │ │ │ │ │ │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彰│ │ │-5會計憑證 │年12月11日│ │ │ │ │ │ │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5 │ │ │ │95年度蒞字│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交申○○│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乙) │ ├──┼───┼──────┼─────┼─────┼───────────┼──────┼─────┼────────┼─────┤ │32 │51-6 │85年07月02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申○○持借據指示出納林│ 33,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返還借款 │ │ │ │ │ │、財務支出│美媛製作傳票,出納林美│ │轉帳傳票、│15頁反面、第85頁├─────┤ │ │ │ │ │ │媛即自其保管之零用金中│ │借據 │正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 │取出現金交付申○○。 │ │ │ │張卷㈢第8 │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 │ ├──┼───┼──────┼─────┼─────┼───────────┼──────┼─────┼────────┼─────┤ │33 │61 │87年02月27日│同上 │董事長、董│申○○持便簽指示出納王│10,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返還借款 │ │ │ │ │ │事長往來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6頁、第50頁正反├─────┤ │ │ │ │ │ │呈申○○、天○○蓋印後│ │便簽 │面 │見檢察官主│ │ │ │ │ │ │,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 │ │ │張卷㈢第2 │ │ │ │ │ │ │六分行266981號帳戶提領│ │ │ │頁反面(96│ │ │ │ │ │ │現金交付申○○。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甲) │ ├──┼───┼──────┼─────┼─────┼───────────┼──────┼─────┼────────┼─────┤ │34 │12 │88年6月28日 │同上 │申○○、財│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1,0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返還借款 │ │ │ │ │ │務支出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10頁反面、第33頁├─────┤ │ │ │ │ │ │呈申○○及天○○蓋印,│ │ │正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 │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六│ │ │ │張卷㈢第2 │ │ │ │ │ │ │分行268207號帳戶提領現│ │ │ │頁(96年12│ │ │ │ │ │ │金交付申○○。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 │ ├──┼───┼──────┼─────┼─────┼───────────┼──────┼─────┼────────┼─────┤ │35 │2-1 │87年09月16日│同上 │南企申○○│申○○指示出納乙○○支│ 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 │ │ │ │ │、財務支出│付臺南中小企銀借款之利│ │轉帳傳票、│9 頁、第53頁 │分行未明)│ │ │ │ │ │ │息,出納乙○○自其保管│ │便簽 │ ├─────┤ │ │ │ │ │ │之零用金取現金支付後製│ │ │ │見檢察官主│ │ │ │ │ │ │作傳票入帳。 │ │ │ │張卷㈢第3 │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36 │2-3 │87年09月19日│同上 │轉台企黃立│申○○和天○○口頭指示│ 9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灣企銀北│ │ │ │ │ │雪、財務支│出納乙○○製作傳票、取│ │轉帳傳票、│9 頁、第53頁反面│港分行 │ │ │ │ │ │出 │款條,呈申○○及天○○│ │利息收據 │ ├─────┤ │ │ │ │ │ │蓋印後,自大成商工彰化│ │ │ │ 同上 │ │ │ │ │ │ │銀行虎尾分行00155-5 號│ │ │ │ │ │ │ │ │ │ │帳戶轉帳至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 ├──┼───┼──────┼─────┼─────┼───────────┼──────┼─────┼────────┼─────┤ │37 │2-4 │87年09月29日│同上 │斗南南企黃│申○○指示出納乙○○製│ 42,176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 │楊甦銘、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 頁、第53頁反面│南分行 │ │ │ │ │ │務支出 │雪及天○○蓋印後,自大│ │代收存款憑│ ├─────┤ │ │ │ │ │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條 │ │同上 │ │ │ │ │ │ │分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 │ │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 ├──┼───┼──────┼─────┼─────┼───────────┼──────┼─────┼────────┼─────┤ │38 │2-5 │同上 │同上 │虎尾南企黃│同上。 │ 109,876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虎│ │ │ │ │ │楊甦銘、財│ │ │轉帳傳票、│9 頁、第53頁反面│尾分行 │ │ │ │ │ │務支出 │ │ │放款利息收│、第54頁 ├─────┤ │ │ │ │ │ │ │ │據 │ │同上 │ ├──┼───┼──────┼─────┼─────┼───────────┼──────┼─────┼────────┼─────┤ │39 │2-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43,084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 │9 頁、第53頁反面├─────┤ │ │ │ │ │ │ │ │ │、第54頁 │同上 │ ├──┼───┼──────┼─────┼─────┼───────────┼──────┼─────┼────────┼─────┤ │40 │2-7 │87年10月20日│同上 │轉斗南南企│同上。 │ 42,078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 │戌○○○、│ │ │轉帳傳票、│9 頁、第54頁正反│南分行 │ │ │ │ │ │財務支出 │ │ │放款利息收│面、第55頁 │ │ │ │ │ │ │ │ │ │據、代收存│ ├─────┤ │ │ │ │ │ │ │ │款憑條 │ │同上 │ ├──┼───┼──────┼─────┼─────┼───────────┼──────┼─────┼────────┼─────┤ │41 │2-8 │同上 │同上 │轉台企黃立│同上。 │ 9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灣企銀北│ │ │ │ │ │雪、財務支│ │ │轉帳傳票、│9 頁、第54頁正反│港分行 │ │ │ │ │ │出 │ │ │利息收據 │面、第55頁 ├─────┤ │ │ │ │ │ │ │ │ │ │同上 │ ├──┼───┼──────┼─────┼─────┼───────────┼──────┼─────┼────────┼─────┤ │42 │3-3 │87年11月24日│同上 │斗南南企黃│申○○指示出納乙○○製│ 42,078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 │楊甦銘、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 頁、第55頁正反│南分行 │ │ │ │ │ │務支出 │雪及天○○蓋印後,自大│ │代收付存款│面 ├─────┤ │ │ │ │ │ │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憑條、利息│ │同上 │ │ │ │ │ │ │00155-5 號帳戶領現金支│ │收據 │ │ │ │ │ │ │ │ │付借款利息。 │ │ │ │ │ ├──┼───┼──────┼─────┼─────┼───────────┼──────┼─────┼────────┼─────┤ │43 │3-4 │87年11月30日│同上 │虎尾南企黃│申○○指示出納乙○○製│ 109,865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虎│ │ │ │ │ │楊甦銘、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 頁、第55頁反面│尾分行 │ │ │ │ │ │務支出 │雪及天○○蓋印後,自大│ │放款利息收│、第56頁 ├─────┤ │ │ │ │ │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據 │ │同上 │ │ │ │ │ │ │分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 │ │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 ├──┼───┼──────┼─────┼─────┼───────────┼──────┼─────┼────────┼─────┤ │44 │3-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37,846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 │9 頁、第55頁反面├─────┤ │ │ │ │ │ │ │ │ │ │同上 │ ├──┼───┼──────┼─────┼─────┼───────────┼──────┼─────┼────────┼─────┤ │45 │3-7 │87年12月19日│同上 │北港台企--│申○○指示出納乙○○製│ 9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灣企銀北│ │ │ │ │ │申○○、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 頁、第56頁 │港分行 │ │ │ │ │ │務支出 │雪及天○○蓋印後,自大│ │利息收據 │ ├─────┤ │ │ │ │ │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 │ │見檢察官主│ │ │ │ │ │ │分行00155-5 號帳戶領現│ │ │ │張卷㈢第3 │ │ │ │ │ │ │金支付借款利息。 │ │ │ │頁反面(96│ │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乙) │ ├──┼───┼──────┼─────┼─────┼───────────┼──────┼─────┼────────┼─────┤ │46 │3-8 │87年12月21日│同上 │斗南南企--│申○○指示出納乙○○製│ 42,078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 │轉入黃楊甦│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 頁、第56頁反面│南分行 │ │ │ │ │ │銘、財務支│雪及天○○蓋印後,自大│ │利息收據、│ ├─────┤ │ │ │ │ │出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代收付存款│ │同上 │ │ │ │ │ │ │分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 │憑條 │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 ├──┼───┼──────┼─────┼─────┼───────────┼──────┼─────┼────────┼─────┤ │47 │3-10 │87年12月30日│同上 │虎尾南企黃│同上。 │ 141,667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虎│ │ │ │ │ │楊甦銘、財│ │ │轉帳傳票、│9 頁、第56頁反面│尾分行 │ │ │ │ │ │務支出 │ │ │放款利息收│ ├─────┤ │ │ │ │ │ │ │ │據 │ │同上 │ ├──┼───┼──────┼─────┼─────┼───────────┼──────┼─────┼────────┼─────┤ │48 │3-1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9,876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 │9 頁、第57頁 ├─────┤ │ │ │ │ │ │ │ │ │ │同上 │ ├──┼───┼──────┼─────┼─────┼───────────┼──────┼─────┼────────┼─────┤ │49 │46 │88年08月28日│同上 │南企利息 │申○○指示出納丑○○自│ 1,143,879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6-8 月、董│大成商工之臺南中小企銀│ │ │15頁、第47頁 ├─────┤ │ │ │ │ │事往來 │虎尾分行042630號帳戶轉│ │ │ │見檢察官主│ │ │ │ │ │ │帳給付前向該行借款之利│ │ │ │張卷㈢第2 │ │ │ │ │ │ │息及違約金,出納丑○○│ │ │ │頁反面(96│ │ │ │ │ │ │在轉帳後製作傳票,並將│ │ │ │年12月11日│ │ │ │ │ │ │收據貼於傳票後面。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甲) │ ├──┼───┼──────┼─────┼─────┼───────────┼──────┼─────┼────────┼─────┤ │50 │46-2 │84年12月30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申○○指示出納丑○○製│ 5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借款 │ │ │ │ │ │、董事往來│作傳票(存摺即為憑證)│ │轉帳傳票、│15頁、第84頁反面│(存入888 │ │ │ │ │ │ │,申○○或天○○自大成│ │ │ │帳戶) │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 │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取現金│ │ │ │見檢察官主│ │ │ │ │ │ │。 │ │ │ │張卷㈢第8 │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 │ ├──┼───┼──────┼─────┼─────┼───────────┼──────┼─────┼────────┼─────┤ │51 │46-4 │85年02月02日│同上 │(摘要空白│申○○持借據,指示出納│ 1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董事往│丑○○製作傳票(存摺即│ │轉帳傳票、│15頁反面、第85頁│存入519 帳│ │ │ │ │ │來 │為憑證),申○○或林美│ │借據 │ │戶) │ │ │ │ │ │ │媛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 │ │ ├─────┤ │ │ │ │ │ │尾分行00155-5 號帳戶領│ │ │ │同上 │ │ │ │ │ │ │取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51-7 │86年08月05日│同上 │董事長暫借│申○○持借據,指示會計│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董事往來│C○○製作傳票,會計簡│ │ │16頁、第85頁反面├─────┤ │ │ │ │ │ │素麗自其保管的校車收入│ │ │ │同上 │ │ │ │ │ │ │費用領現金交付申○○。│ │ │ │ │ ├──┼───┼──────┼─────┼─────┼───────────┼──────┼─────┼────────┼─────┤ │53 │51-8 │86年08月07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同上。 │ 8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董事往來│ │ │ │16頁、第86頁 ├─────┤ │ │ │ │ │ │ │ │ │ │同上 │ ├──┼───┼──────┼─────┼─────┼───────────┼──────┼─────┼────────┼─────┤ │54 │58-3 │86年12月03日│同上 │董事長- 黃│申○○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6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立雪支用、│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16頁、第86頁反面├─────┤ │ │ │ │ │董事往來 │呈申○○及天○○蓋印後│ │ │ │同上 │ │ │ │ │ │ │,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 │ │ │ │ │ │ │ │ │ │尾分行00155-5 號帳戶領│ │ │ │ │ │ │ │ │ │ │現金交申○○。 │ │ │ │ │ ├──┼───┼──────┼─────┼─────┼───────────┼──────┼─────┼────────┼─────┤ │55 │64-2 │87年07月22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申○○持借據指示會計簡│ 2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董事往來│素麗製作傳票、取款條,│ │ │16頁反面、第86頁├─────┤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彰化│ │ │反面 │同上 │ │ │ │ │ │ │銀行虎尾分行00155-5 號│ │ │ │ │ │ │ │ │ │ │帳戶領現金交申○○。 │ │ │ │ │ ├──┼───┼──────┼─────┼─────┼───────────┼──────┼─────┼────────┼─────┤ │56 │3 │87年11月10日│同上 │申○○、財│申○○持便簽指示出納王│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務支出-董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9 頁、第20頁至第├─────┤ │ │ │ │ │ │呈申○○及天○○蓋印後│ │便簽 │21頁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 │,自大成商工臺南中小企│ │ │ │張卷㈢第2 │ │ │ │ │ │ │業銀行虎尾分行042630帳│ │ │ │頁(96年12│ │ │ │ │ │ │戶內領取現金交申○○。│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57 │31-5 │89年04月17日│同上 │農會519-0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出納廖秋│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79頁├─────┤ │ │ │ │ │ │美依其指示向大成商工福│ │便簽 │反面、第80 頁 │見檢察官主│ │ │ │ │ │ │利社借錢領取現金交黃立│ │ │ │張卷㈢第7 │ │ │ │ │ │ │雪。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58 │17-2 │88年10月20日│同上 │888-8 農會│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69頁│(存入888 │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反面 │號帳戶) │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款條存根、│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 │便簽 │ │見檢察官主│ │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5 │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59 │17-3 │88年10月25日│同上 │同上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秋美製作傳票,依其指示│ │ │11頁反面、第70頁├─────┤ │ │ │ │ │ │向大成商工福利社借款存│ │ │ │同上 │ │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60 │17-4 │88年10月26日│同上 │農會888-8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72,6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0頁├─────┤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其保│ │ │正反面 │同上 │ │ │ │ │ │ │管之零用金拿取現金存入│ │ │ │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61 │18-1 │88年11月04日│同上 │董事長519-│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0農會甲存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0頁│(存入519 │ │ │ │ │ │、財務支出│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送款條│反面、第71 頁 │號帳戶)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存根、便簽│ ├─────┤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見檢察官主│ │ │ │ │ │ │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5 │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乙) │ ├──┼───┼──────┼─────┼─────┼───────────┼──────┼─────┼────────┼─────┤ │62 │18-4 │88年11月18日│同上 │農會888-8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5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1頁│(存入888 │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款條存根、│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 │便簽 │ │同上 │ │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63 │18-5 │同上 │同上 │農會519-0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15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1頁│(存入519 │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 │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 │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 │ │ │同上 │ │ │ │ │ │ │入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 ├──┼───┼──────┼─────┼─────┼───────────┼──────┼─────┼────────┼─────┤ │64 │18-6 │88年11月20日│同上 │519-0 農會│申○○持借據指示出納廖│ 3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11/20 、財│秋美製作傳票,依其指示│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1頁├─────┤ │ │ │ │ │務支出 │向大成商工福利社借錢存│ │借據 │反面 │同上 │ │ │ │ │ │ │入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 ├──┼───┼──────┼─────┼─────┼───────────┼──────┼─────┼────────┼─────┤ │65 │18-7 │88年11月23日│同上 │董事長農會│申○○持便簽(有天○○│ 48,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888-8 、財│之蓋印)指示出納宙○○│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1頁│存入888 號│ │ │ │ │ │務支出 │製作傳票、取款條,呈黃│ │支票存款送│反面、第72 頁 │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便簽 │ │同上 │ │ │ │ │ │ │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66 │18-9 │88年11月26日│同上 │農會888-8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2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董事長、財│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2頁├─────┤ │ │ │ │ │務支出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 │正反面 │同上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 │155-5 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67 │18-10 │同上 │同上 │虎尾農會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788,7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519董事長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2頁│存入519 號│ │ │ │ │ │、財務支出│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借據 │反面 │帳戶)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155-5 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同上 │ │ │ │ │ │ │虎尾農會519號帳戶,傳 │ │ │ │ │ │ │ │ │ │ │票上有地○○之簽名。 │ │ │ │ │ ├──┼───┼──────┼─────┼─────┼───────────┼──────┼─────┼────────┼─────┤ │68 │18-11 │88年11月29日│同上 │888-8 農會│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1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2頁│存入888 號│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反面、第73 頁 │帳戶)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款條存根、│ ├─────┤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便簽 │ │同上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傳 │ │ │ │ │ │ │ │ │ │ │票上有地○○之簽名。 │ │ │ │ │ ├──┼───┼──────┼─────┼─────┼───────────┼──────┼─────┼────────┼─────┤ │69 │19 │同上 │同上 │519-0 農會│申○○持便簽(有天○○│ 1,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簽名)指示出納宙○○製│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40頁│(存入519 │ │ │ │ │ │ │作取款條,呈天○○蓋印│ │便簽 │至第41頁 │號帳戶) │ │ │ │ │ │ │後,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 │ │ ├─────┤ │ │ │ │ │ │虎尾分行00155-5 號帳戶│ │ │ │見檢察官主│ │ │ │ │ │ │領現金匯款至虎尾農會51│ │ │ │張卷㈢第2 │ │ │ │ │ │ │9 號帳戶,再依存根製作│ │ │ │頁(96年12│ │ │ │ │ │ │傳票,傳票上有地○○之│ │ │ │月11日95年│ │ │ │ │ │ │簽名。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 │ ├──┼───┼──────┼─────┼─────┼───────────┼──────┼─────┼────────┼─────┤ │70 │19-2 │88年12月02日│同上 │農會888-8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574,4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董事長、財│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3頁│(存入888 │ │ │ │ │ │務支出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 │款條存根、│ ├─────┤ │ │ │ │ │ │8207號帳戶領現金存入虎│ │便簽 │ │見檢察官主│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5 │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乙) │ ├──┼───┼──────┼─────┼─────┼───────────┼──────┼─────┼────────┼─────┤ │71 │19-6 │88年12月04日│同上 │519-0 農會│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4頁│(存入519 │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 │ │號帳戶) │ │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 │ │ ├─────┤ │ │ │ │ │ │8207號帳戶領現金存入虎│ │ │ │見檢察官主│ │ │ │ │ │ │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6 │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 │ ├──┼───┼──────┼─────┼─────┼───────────┼──────┼─────┼────────┼─────┤ │72 │19-96 │88年12月14日│同上 │同上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2頁、第75頁正反├─────┤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 │面 │同上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 │ │ │ │ │ │ │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 ├──┼───┼──────┼─────┼─────┼───────────┼──────┼─────┼────────┼─────┤ │73 │19-97 │同上 │同上 │888-8 農會│地○○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136,5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甲存12-13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5頁反面│(存入888 │ │ │ │ │ │、財務支出│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借據 │ │號帳戶) │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155-5 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同上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74 │20-9 │88年12月23日│同上 │黃董事長88│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8-8 、財務│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轉帳傳票、│12頁、第76頁反面├─────┤ │ │ │ │ │支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支票存款送│ │同上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 │ │ │ │ │ │ │5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75 │20-1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48,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 │12頁、第76頁反面├─────┤ │ │ │ │ │ │ │ │ │ │同上 │ ├──┼───┼──────┼─────┼─────┼───────────┼──────┼─────┼────────┼─────┤ │76 │20-11 │88年12月27日│同上 │董事長888-│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72,6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8 、財務支│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2頁、第76頁反面├─────┤ │ │ │ │ │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同上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42630│ │ │ │ │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77 │20-16 │88年12月29日│同上 │農會888-8 │同上。 │ 33,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財務支出│ │ │轉帳傳票、│12頁、第77頁反面├─────┤ │ │ │ │ │ │ │ │支票存款送│ │同上 │ │ │ │ │ │ │ │ │款條存根 │ │ │ ├──┼───┼──────┼─────┼─────┼───────────┼──────┼─────┼────────┼─────┤ │78 │21-4 │89年01月20日│同上 │888-8 農會│申○○或其他人自大成商│ 73,800元│轉帳傳票、│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財務支出│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行│ │總分類帳未│12頁、第77頁反面├─────┤ │ │ │ │ │ │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列舉 │ │同上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事 │ │ │ │ │ │ │ │ │ │ │後出納宙○○依存摺登錄│ │ │ │ │ │ │ │ │ │ │製作傳票。 │ │ │ │ │ ├──┼───┼──────┼─────┼─────┼───────────┼──────┼─────┼────────┼─────┤ │79 │21-10 │89年02月14日│同上 │農會、財務│申○○自大成商工土地銀│ 62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支出 │行斗六分行268207號帳戶│ │轉帳傳票、│12頁、第78頁 │(存入888 │ │ │ │ │ │ │提領現金存至虎尾農會88│ │支票存款送│ │、519 號帳│ │ │ │ │ │ │88及519號帳戶,事後黃 │ │ │ │戶) │ │ │ │ │ │ │立雪拿支票存款送款條存│ │款條存根 │ ├─────┤ │ │ │ │ │ │根予出納宙○○製作傳票│ │ │ │同上 │ │ │ │ │ │ │。 │ │ │ │ │ ├──┼───┼──────┼─────┼─────┼───────────┼──────┼─────┼────────┼─────┤ │80 │22-2 │89年02月16日│同上 │農會甲存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48,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888-8 、財│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2頁、第78頁反面├─────┤ │ │ │ │ │務支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同上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 │ │ │ │ │ │ │5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81 │22-4 │89年02月18日│同上 │519-0 農會│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117,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2頁、第78頁反面│(存入519 │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 │5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 ├──┼───┼──────┼─────┼─────┼───────────┼──────┼─────┼────────┼─────┤ │82 │24 │89年02月23日│同上 │888-8 農會│申○○口頭指示宙○○製│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作傳票、匯款條,呈黃曙│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42頁│(存入888 │ │ │ │ │ │ │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彰│ │匯款回條聯│反面至第43頁 │號帳戶) │ │ │ │ │ │ │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5 │ │ │ ├─────┤ │ │ │ │ │ │號帳戶匯入虎尾農會888 │ │ │ │見檢察官主│ │ │ │ │ │ │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2 │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甲) │ ├──┼───┼──────┼─────┼─────┼───────────┼──────┼─────┼────────┼─────┤ │83 │26-1 │89年02月25日│同上 │同上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16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79頁├─────┤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支票存款送│ │見檢察官主│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張卷㈢第6 │ │ │ │ │ │ │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 │ │ │頁反面(96│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年12月11日│ │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乙) │ ├──┼───┼──────┼─────┼─────┼───────────┼──────┼─────┼────────┼─────┤ │84 │27-3 │89年03月01日│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存款不足,│ 63,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務支出 │不明人士填寫取款條後,│ │ │12頁反面、第79頁├─────┤ │ │ │ │ │ │呈天○○蓋印,自大成商│ │ │ │同上 │ │ │ │ │ │ │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 │ │ │ │ │ │ │ │ │ │07號帳戶及大成商工校車│ │ │ │ │ │ │ │ │ │ │部虎尾郵局00000000號帳│ │ │ │ │ │ │ │ │ │ │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農會│ │ │ │ │ │ │ │ │ │ │888號帳戶,出納宙○○ │ │ │ │ │ │ │ │ │ │ │再依支票存款送款條存根│ │ │ │ │ │ │ │ │ │ │製作傳票。 │ │ │ │ │ ├──┼───┼──────┼─────┼─────┼───────────┼──────┼─────┼────────┼─────┤ │85 │27-4 │同上 │同上 │519-0 、財│虎尾農會通知存款不足,│ 21,45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務支出 │不明人士填寫取款條後,│ │ │12頁反面、第79頁│(存入519 │ │ │ │ │ │ │呈天○○蓋印,自大成商│ │ │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 │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 │ │ ├─────┤ │ │ │ │ │ │07號帳戶及大成商工校車│ │ │ │同上 │ │ │ │ │ │ │部虎尾郵局00000000號帳│ │ │ │ │ │ │ │ │ │ │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農會│ │ │ │ │ │ │ │ │ │ │519號帳戶,出納宙○○ │ │ │ │ │ │ │ │ │ │ │再依支票存款送款條存根│ │ │ │ │ │ │ │ │ │ │製作傳票。 │ │ │ │ │ ├──┼───┼──────┼─────┼─────┼───────────┼──────┼─────┼────────┼─────┤ │86 │31-2 │89年04月01日│同上 │農會4/2 、│申○○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59,4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79頁│(存入) │ │ │ │ │ │ │呈天○○蓋印,自大成商│ │送款條存 │反面、本院筆錄 │888 號帳戶│ │ │ │ │ │ │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 │根、便簽 │卷㈢第193 頁、證├─────┤ │ │ │ │ │ │5-5 號帳戶領取現金交黃│ │ │物第13箱89-4-4會│同上 │ │ │ │ │ │ │立雪。 │ │ │計憑證 │ │ ├──┼───┼──────┼─────┼─────┼───────────┼──────┼─────┼────────┼─────┤ │87 │31-6 │89年04月19日│同上 │農會888-8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399,3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4/17、財務│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80頁│(存入888 │ │ │ │ │ │支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支票存款送│ │號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 │5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88 │31-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42,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89 │31-8 │89年04月19日│同上 │滯納金 手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36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虎尾農會 │ │ │ │ │ │續費4/17、│存款不足而跳票須於7日 │ │轉帳傳票、│13頁、第80頁正反│888 號帳戶│ │ │ │ │ │財務支出 │內繳納手續費,出納廖秋│ │手續費收據│面 │退票手續費│ │ │ │ │ │ │美製作傳票、取款條後,│ │ │ │(係因編號│ │ │ │ │ │ │呈天○○蓋印後,自大成│ │ │ │88即檢察官│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主張一覽表│ │ │ │ │ │ │155-5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 │ │ │編號31-6之│ │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票款跳票而│ │ │ │ │ │ │。 │ │ │ │繳納之手續│ │ │ │ │ │ │ │ │ │ │費)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 ├──┼───┼──────┼─────┼─────┼───────────┼──────┼─────┼────────┼─────┤ │90 │32-3 │89年04月26日│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72,6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3頁、第80頁反面│(存入888 │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行04│ │ │ │同上 │ │ │ │ │ │ │2630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 │ │ │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91 │32-4 │89年04月28日│同上 │農會888-8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280,5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財務支出│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3頁、第80頁反面├─────┤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第81頁 │同上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 │ │ │ │ │ │ │5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92 │32-7 │89年05月02日│同上 │農會519-0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327,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財務支出│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3頁、第81頁 │(存入519 │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 │ │ │同上 │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 │農會519號帳戶。 │ │ │ │ │ ├──┼───┼──────┼─────┼─────┼───────────┼──────┼─────┼────────┼─────┤ │93 │32-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21,45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 │13頁、第81頁正反├─────┤ │ │ │ │ │ │ │ │ │面 │同上 │ ├──┼───┼──────┼─────┼─────┼───────────┼──────┼─────┼────────┼─────┤ │94 │33-4 │89年06月02日│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59,4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3頁、第82頁 │(存入888 │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 │5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 ├──┼───┼──────┼─────┼─────┼───────────┼──────┼─────┼────────┼─────┤ │95 │37-1 │89年06月07日│同上 │同上 │同上。 │ 75,9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 │13頁、第82頁正反├─────┤ │ │ │ │ │ │ │ │ │面 │同上 │ ├──┼───┼──────┼─────┼─────┼───────────┼──────┼─────┼────────┼─────┤ │96 │37-8 │89年06月19日│同上 │888-8 農會│同上。 │ 42,9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財務支出│ │ │ │13頁、第82頁反面├─────┤ │ │ │ │ │ │ │ │ │ │見檢察官主│ │ │ │ │ │ │ │ │ │ │張卷㈢第7 │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 │表乙) │ ├──┼───┼──────┼─────┼─────┼───────────┼──────┼─────┼────────┼─────┤ │97 │37-10 │89年06月20日│同上 │519-0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164,13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3頁、第83頁 │(存入519 │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 │ │ │同上 │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 │農會519號帳戶。 │ │ │ │ │ ├──┼───┼──────┼─────┼─────┼───────────┼──────┼─────┼────────┼─────┤ │98 │37-11 │同上 │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宙○○│ 96,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宙○○製│ │ │13頁、第83頁 │(存入888 │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 │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 ├──┼───┼──────┼─────┼─────┼───────────┼──────┼─────┼────────┼─────┤ │99 │47 │85年02月12日│同上 │(摘要空白│ │ 4,000,0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 │)、董事往│ │ │ │ │張卷㈠第14│ │ │ │ │ │來 │ │ │ │ │頁反面(起│ │ │ │ │ │ │ │ │ │ │訴書附表)│ ├──┼───┼──────┼─────┼─────┼───────────┼──────┼─────┼────────┼─────┤ │100 │48 │85年02月15日│同上 │同上 │ │ 1,000,000元│ │ │同上 │ ├──┼───┼──────┼─────┼─────┼───────────┼──────┼─────┼────────┼─────┤ │101 │49 │85年02月23日│同上 │同上 │ │ 5,000,000元│ │ │同上 │ ├──┼───┼──────┼─────┼─────┼───────────┼──────┼─────┼────────┼─────┤ │102 │50 │85年02月26日│同上 │同上 │ │ 3,000,000元│ │ │同上 │ ├──┼───┼──────┼─────┼─────┼───────────┼──────┼─────┼────────┼─────┤ │103 │51 │85年02月28日│同上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104 │52 │85年08月12日│同上 │利息支出、│ │ 2,836,000元│ │ │同上 │ │ │ │ │ │董事往來 │ │ │ │ │ │ ├──┼───┼──────┼─────┼─────┼───────────┼──────┼─────┼────────┼─────┤ │105 │53 │85年08月20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 │ 3,500,000元│ │ │同上 │ │ │ │ │ │、董事往來│ │ │ │ │ │ ├──┼───┼──────┼─────┼─────┼───────────┼──────┼─────┼────────┼─────┤ │106 │54 │85年08月26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 │ 5,500,000元│ │ │同上 │ │ │ │ │ │、董事長往│ │ │ │ │ │ │ │ │ │ │來 │ │ │ │ │ │ ├──┼───┼──────┼─────┼─────┼───────────┼──────┼─────┼────────┼─────┤ │107 │55 │85年08月28日│同上 │董事長、董│ │ 5,000,000元│ │ │同上 │ │ │ │ │ │事往來 │ │ │ │ │ │ ├──┼───┼──────┼─────┼─────┼───────────┼──────┼─────┼────────┼─────┤ │108 │56 │86年02月20日│同上 │(摘要空白│ │ 同上 │ │ │同上 │ │ │ │ │ │)、董事往│ │ │ │ │ │ │ │ │ │ │來 │ │ │ │ │ │ ├──┼───┼──────┼─────┼─────┼───────────┼──────┼─────┼────────┼─────┤ │109 │57 │86年02月24日│同上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 ├──┼───┼──────┼─────┼─────┼───────────┼──────┼─────┼────────┼─────┤ │110 │58 │86年09月17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 │10,000,000元│ │ │同上 │ │ │ │ │ │、董事長往│ │ │ │ │ │ │ │ │ │ │來 │ │ │ │ │ │ ├──┼───┼──────┼─────┼─────┼───────────┼──────┼─────┼────────┼─────┤ │111 │64 │87年06月29日│同上 │借支、董事│ │ 1,000,0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 │長往來 │ │ │ │ │張卷㈠第15│ │ │ │ │ │ │ │ │ │ │頁(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 │ ├──┼───┼──────┼─────┼─────┼───────────┼──────┼─────┼────────┼─────┤ │112 │15 │88年08月31日│同上 │益新工程款│ │ 1,950,68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 │、財務支出│ │ │ │ │張卷㈠第13│ │ │ │ │ │ │ │ │ │ │頁反面(起│ │ │ │ │ │ │ │ │ │ │訴書附表)│ ├──┼───┼──────┼─────┼─────┼───────────┼──────┼─────┼────────┼─────┤ │113 │16 │88年09月08日│同上 │申○○888-│ │ 5,000,000元│ │ │同上 │ │ │ │ │ │8 虎尾農會│ │ │ │ │ │ │ │ │ │ │、財務支出│ │ │ │ │ │ ├──┼───┼──────┼─────┼─────┼───────────┼──────┼─────┼────────┼─────┤ │114 │20 │88年12月16日│同上 │董事長、財│ │ 1,317,987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15 │21 │89年01月04日│同上 │888-8 農會│ │ 1,776,5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 │、財務支出│ │ │ │ │張卷㈠第14│ │ │ │ │ │ │ │ │ │ │頁(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 │ ├──┼───┼──────┼─────┼─────┼───────────┼──────┼─────┼────────┼─────┤ │116 │22 │89年02月15日│同上 │同上 │ │ 1,245,000元│ │ │同上 │ ├──┼───┼──────┼─────┼─────┼───────────┼──────┼─────┼────────┼─────┤ │117 │25 │89年02月24日│同上 │農會、財務│ │ 1,783,230元│ │ │同上 │ │ │ │ │ │支出 │ │ │ │ │ │ ├──┼───┼──────┼─────┼─────┼───────────┼──────┼─────┼────────┼─────┤ │118 │26 │89年02月25日│同上 │王新春、財│ │ 2,060,000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19 │27 │89年02月29日│同上 │董事長、財│ │ 2,000,000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20 │28 │89年03月09日│同上 │888-8 農會│ │ 1,000,000元│ │ │同上 │ │ │ │ │ │、財務支出│ │ │ │ │ │ ├──┼───┼──────┼─────┼─────┼───────────┼──────┼─────┼────────┼─────┤ │121 │29 │89年03月13日│同上 │同上 │ │ 2,257,500元│ │ │同上 │ ├──┼───┼──────┼─────┼─────┼───────────┼──────┼─────┼────────┼─────┤ │122 │34 │89年05月26日│同上 │益新土銀貸│ │ 8,568,259元│ │ │同上 │ │ │ │ │ │款償還850 │ │ │ │ │ │ │ │ │ │ │萬+ 利息、│ │ │ │ │ │ │ │ │ │ │財務支出 │ │ │ │ │ │ ├──┼───┼──────┼─────┼─────┼───────────┼──────┼─────┼────────┼─────┤ │123 │35 │89年05月29日│同上 │益新本金部│ │14,000,000元│ │ │同上 │ │ │ │ │ │分、財務支│ │ │ │ │ │ │ │ │ │ │出 │ │ │ │ │ │ ├──┼───┼──────┼─────┼─────┼───────────┼──────┼─────┼────────┼─────┤ │124 │36 │同上 │同上 │益新利息4 │ │ 1,136,976元│ │ │同上 │ │ │ │ │ │.5月、財務│ │ │ │ │ │ │ │ │ │ │支出 │ │ │ │ │ │ ├──┼───┼──────┼─────┼─────┼───────────┼──────┼─────┼────────┼─────┤ │125 │37 │89年06月04日│同上 │王文彬3/4 │ │ 1,500,000元│ │ │同上 │ │ │ │ │ │換票、財務│ │ │ │ │ │ │ │ │ │ │支出 │ │ │ │ │ │ ├──┼───┼──────┼─────┼─────┼───────────┼──────┼─────┼────────┼─────┤ │126 │38 │89年08月14日│同上 │519-0 、財│ │ 1,090,000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27 │39 │89年08月20日│同上 │寅○○、財│ │ 2,612,500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28 │40 │同上 │同上 │董事長、財│ │ 1,000,000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29 │41 │89年09月04日│同上 │同上 │ │ 1,200,000元│ │ │同上 │ ├──┼───┼──────┼─────┼─────┼───────────┼──────┼─────┼────────┼─────┤ │130 │42 │89年09月05日│同上 │寅○○、財│ │ 1,000,000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31 │43 │89年09月10日│同上 │本金、財務│ │ 同上 │ │ │同上 │ │ │ │ │ │支出 │ │ │ │ │ │ ├──┼───┼──────┼─────┼─────┼───────────┼──────┼─────┼────────┼─────┤ │132 │44 │89年09月11日│同上 │陳月山、財│ │ 4,000,000元│ │ │同上 │ │ │ │ │ │務支出 │ │ │ │ │ │ ├──┼───┼──────┼─────┼─────┼───────────┼──────┼─────┼────────┼─────┤ │133 │45 │89年10月20日│同上 │支付午○○│ │ 1,000,0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 │、財務支出│ │ │ │ │張卷㈠第14│ │ │ │ │ │ │ │ │ │ │頁反面(起│ │ │ │ │ │ │ │ │ │ │訴書附表)│ └──┴───┴──────┴─────┴─────┴───────────┴──────┴─────┴────────┴─────┘ 附表八【虎尾鎮農會888 、519 號帳戶存入大成商工學校帳戶 資金結算】 ┌──┬──────┬───────┬────────┬──────┬────────┬────┐ │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銀行帳戶 │ 證據名稱 │ 證據所在位置 │ 備註 │ ├──┼──────┼───────┼────────┼──────┼────────┼────┤ │1 │84年02月20日│ 4,000,000元│臺南企銀虎尾分行│大成商工日記│天○○主張卷㈤第│ │ │ │ │ │042630號帳戶 │簿、虎尾農會│206 頁、第383頁 │ │ │ │ │ │ │888 號帳戶交│函查卷㈠第47頁 │ │ │ │ │ │ │易明細表 │ │ │ ├──┼──────┼───────┼────────┼──────┼────────┼────┤ │2 │84年02月27日│ 2,000,000元│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同上 │天○○主張卷㈤第│ │ │ │ │(1,000,000 元│001555號帳戶 │ │208 頁、第383 頁│ │ │ │ │+518,750元+207│ │ │、函查卷㈠第47頁│ │ │ │ │,500元+311,250│ │ │ │ │ │ │ │元=2,037,500元│ │ │ │ │ │ │ │) │ │ │ │ │ ├──┼──────┼───────┼────────┼──────┼────────┼────┤ │3 │84年04月29日│ 497,550元│同上 │同上 │天○○主張卷㈤第│ │ │ │ │(300,000元+10│ │ │205頁、第384頁、│ │ │ │ │5,000元+50,500│ │ │函查卷㈠第49頁 │ │ │ │ │元+42,050元=49│ │ │ │ │ │ │ │7,550元) │ │ │ │ │ ├──┼──────┼───────┼────────┼──────┼────────┼────┤ │4 │84年08月21日│ 5,000,000元│臺南企銀虎尾分行│大成商工分類│天○○主張卷㈤第│ │ │ │ │ │042630號帳戶 │帳明細表、虎│215 頁、第385 頁│ │ │ │ │ │ │尾農會519 號│、函查卷㈠第79頁│ │ │ │ │ │ │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表 │ │ │ ├──┼──────┼───────┼────────┼──────┼────────┼────┤ │5 │84年10月30日│ 1,300,000 元│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大成商工分類│天○○主張卷㈤第│ │ │ │ │ │001555號帳戶 │帳明細表、轉│227 頁、第260 頁│ │ │ │ │ │ │帳傳票、虎尾│、第386 頁、函查│ │ │ │ │ │ │農會519 號帳│卷㈠第81頁 │ │ │ │ │ │ │戶交易明細表│ │ │ ├──┼──────┼───────┼────────┼──────┼────────┼────┤ │6 │85年01月31日│ 2,000,000元│同上 │大成商工分類│天○○主張卷㈤第│ │ │ │ │(1,000,000元+│ │帳明細表、轉│220 頁、第268 頁│ │ │ │ │1,000,000元=2,│ │帳傳票、虎尾│、第387 頁、函查│ │ │ │ │000,000元) │ │農會519 號帳│卷㈠第83頁 │ │ │ │ │ │ │戶交易明細表│ │ │ ├──┼──────┼───────┼────────┼──────┼────────┼────┤ │7 │85年01月31日│ 1,000,000元│同上 │大成商工分類│天○○主張卷㈤第│ │ │ │ │ │ │帳明細表、虎│220 頁、第387 頁│ │ │ │ │ │ │尾農會5190號│、函查卷㈠第83頁│ │ │ │ │ │ │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表 │ │ │ ├──┼──────┼───────┼────────┼──────┼────────┼────┤ │8 │88年01月27日│ 500,000元│ │大成商工總分│天○○主張卷㈤第│ │ │ │ │ │ │類帳、轉帳傳│238 頁、第315 頁│ │ │ │ │ │ │票、虎尾農會│、第388 頁、函查│ │ │ │ │ │ │5190號帳戶交│卷㈠第106頁 │ │ │ │ │ │ │易明細表 │ │ │ ├──┼──────┼───────┼────────┼──────┼────────┼────┤ │9 │88年10月20日│ 1,100,000元│ │大成商工總分│天○○主張卷㈤第│ │ │ │ │(1,600,000 元│ │類帳、虎尾農│243 頁、第389 頁│ │ │ │ │) │ │會519 號帳戶│、函查卷㈠第112 │ │ │ │ │ │ │交易明細表 │頁 │ │ ├──┴──────┼───────┴────────┴──────┴────────┴────┤ │ 總 金 額│ 17,397,550元 │ └─────────┴─────────────────────────────────────┘ 附件一【大成商工資金支出益新工商之供述證據】 ┌──┬────┬───┬─────────────────┬────────┬────┐ │編號│檢察官主│ 證人 │ 證據資料 │證據所在位置 │ 備註 │ │ │張一覽表│ │ │ │ │ │ │編號 │ │ │ │ │ ├──┼────┼───┼─────────────────┼────────┼────┤ │1 │63 │丁○○│若屬於大成的增值稅,傳票會記到稅捐│筆錄卷㈢第83頁正│ │ │ │ │ │科目,記「董事長往來」是非屬於學校│反面、第84頁反面│ │ │ │ │ │用途,會計師會把他調整到暫付款,董│ │ │ │ │ │ │事長往來這個科目會被調整掉。沒有黃│ │ │ │ │ │ │曙東簽名蓋章,直接由董事長處理。 │ │ │ │ │ ├───┼─────────────────┼────────┼────┤ │ │ │乙○○│我不知道是哪裡的增值稅,如果是學校│筆錄卷㈢第111 頁│ │ │ │ │ │的,會附收據在後,會計科目是稅捐,│反面至第112頁 │ │ │ │ │ │寫董事長往來代表不知學校的土地,為│ │ │ │ │ │ │何要由學校繳納其不知道。 │ │ │ │ │ ├───┼─────────────────┼────────┼────┤ │ │ │地○○│益新工商土地增值稅150 萬元。益新工│筆錄卷㈣第98頁反│ │ │ │ │ │商事後有跟國稅局做官司的訴訟,勝訴│面至第99頁 │ │ │ │ │ │之後就退稅回來,稅款是申○○拿走了│ │ │ │ │ │ │,有一些回到學校,條鄉林建設後款1 │ │ │ │ │ │ │千2 、3 百萬,90年12月,申○○就說│ │ │ │ │ │ │把稅款給鄉林建設,也就是大成蓋汽車│ │ │ │ │ │ │科大樓的尾款。 │ │ │ ├──┼────┼───┼─────────────────┼────────┼────┤ │2 │0-1 │乙○○│申○○下條子給我,我以零用金支付,│筆錄卷㈢第116頁 │ │ │ │ │ │錢當天給申○○,聯合報收據是廖聖哲│ │ │ │ │ │ │老師給我的,他給我的是益新工商夾報│ │ │ │ │ │ │部分,益新這兩個自是我寫的,是黃立│ │ │ │ │ │ │雪叫我付的,我把錢給廖聖哲,因為益│ │ │ │ │ │ │新工商夾報是申○○交待廖聖哲處理的│ │ │ │ │ │ │,另外6,900 元我給申○○。 │ │ │ ├──┼────┼───┼─────────────────┼────────┼────┤ │3 │0-2 │乙○○│同編號0-1。 │筆錄卷㈢第116頁 │ │ ├──┼────┼───┼─────────────────┼────────┼────┤ │4 │3-12 │乙○○│申○○指示繳交利息,帳戶也是申○○│筆錄卷㈢第115頁 │ │ │ │ │ │給的,也是寫取款條給董事長與校長蓋│ │ │ │ │ │ │章後,領現金繳納,帳戶是彰銀或南企│ │ │ │ │ │ │,看哪邊有錢就用哪一本,用途是利息│ │ │ │ │ │ │,寫「黃曙耀土銀利息」是根據收據下│ │ │ │ │ │ │去寫的。 │ │ │ │ │ ├───┼─────────────────┼────────┼────┤ │ │ │辰○○│申○○以其名義至土銀斗六分行借款,│筆錄卷㈣第24頁反│ │ │ │ │ │用途不知,利息由申○○處理。好像有│面至第25頁、第36│ │ │ │ │ │六個人。 │頁 │ │ ├──┼────┼───┼─────────────────┼────────┼────┤ │5 │3-13 │乙○○│同編號3-12。 │筆錄卷㈢第115頁 │ │ │ │ ├───┼─────────────────┼────────┼────┤ │ │ │辰○○│同編號3-12。 │筆錄卷㈣第24頁反│ │ │ │ │ │ │面至第25頁 │ │ ├──┼────┼───┼─────────────────┼────────┼────┤ │6 │3-14 │玄○○│沒有印象,如果有作傳票,大部分是陳│筆錄卷㈢第133 頁│ │ │ │ │ │國南主任叫我作的,支票是丁○○開立│反面至第134 頁、│ │ │ │ │ │的,我寄的。 │第139 頁反面至第│ │ │ │ │ │ │140 頁、第141 頁│ │ │ │ │ │ │反面至第142 頁 │ │ │ │ ├───┼─────────────────┼────────┼────┤ │ │ │乙○○│收據是「金賢工程行」是董事長簽名的│筆錄卷㈢第133 頁│ │ │ │ │ │,應該與董事長有關的。 │反面至第134 頁 │ │ │ │ ├───┼─────────────────┼────────┼────┤ │ │ │陳國男│申○○在學校交代益新工商的費用由大│筆錄卷㈣第71頁反│ │ │ │ │ │成商工付款,支援益新工商。 │面至第72頁 │ │ ├──┼────┼───┼─────────────────┼────────┼────┤ │7 │3-17 │玄○○│沒有印象,支票好像是丁○○的字跡,│筆錄卷㈢第134 頁│ │ │ │ │ │是我寄的。 │反面、第139 頁反│ │ │ │ │ │ │面至第140 頁、第│ │ │ │ │ │ │141 頁反面至第14│ │ │ │ │ │ │2 頁 │ │ │ │ ├───┼─────────────────┼────────┼────┤ │ │ │乙○○│出納是我,但製單不是我,應付票據是│筆錄卷㈢第136 頁│ │ │ │ │ │廠商來領款,如果是票據的話,由我這│ │ │ │ │ │ │邊發給他們,他們蓋章。 │ │ │ │ │ ├───┼─────────────────┼────────┼────┤ │ │ │陳國男│同編號3-14。 │筆錄卷㈣第71頁反│ │ │ │ │ │ │面至第72頁 │ │ ├──┼────┼───┼─────────────────┼────────┼────┤ │8 │3-23 │玄○○│沒有印象,支票是我寄的。 │筆錄卷㈢第135 頁│ │ │ │ │ │ │、第139 頁反面至│ │ │ │ │ │ │第140 頁、第141 │ │ │ │ │ │ │頁反面至第142頁 │ │ │ │ ├───┼─────────────────┼────────┼────┤ │ │ │陳國男│同編號3-14。 │筆錄卷㈣第71頁反│ │ │ │ │ │ │面至第72頁 │ │ ├──┼────┼───┼─────────────────┼────────┼────┤ │9 │6-34 │乙○○│益新工商茶水費,益新工商那時候有些│筆錄卷㈢第115 頁│ │ │ │ │ │支出由大成支付,是申○○叫我付的。│正面至反面、第11│ │ │ │ │ │不知道為何益新不付,亦不知道益新之│9頁反面至第120頁│ │ │ │ │ │財務狀況。證據第8 箱、編號87,3-19│ │ │ │ │ │ │沒有憑證只有傳票,因零用金由其保管│ │ │ │ │ │ │,錢其交給申○○,製作傳票當天在學│ │ │ │ │ │ │校支出,是為了支付給廠商,忘了為何│ │ │ │ │ │ │沒有憑證。只有這張沒有憑證,六千元│ │ │ │ │ │ │的數字應該是董事長事先說這個數字,│ │ │ │ │ │ │其事先做傳票,事後要補憑證董事長沒│ │ │ │ │ │ │補,所以沒有貼上憑證。也有可能是校│ │ │ │ │ │ │長叫我這樣做,因為董事長的部分會先│ │ │ │ │ │ │有憑證單子才作業。 │ │ │ ├──┼────┼───┼─────────────────┼────────┼────┤ │10 │7 │C○○│申○○拿憑證,不同學校,但董事長都│筆錄卷㈢第32頁至│ │ │ │ │ │是申○○,都是申○○在處理的。黃曙│第33頁、第39頁、│ │ │ │ │ │東應該知情。開應付帳款,即由出納開│第41頁反面 │ │ │ │ │ │支票,傳票製作完成後由天○○核章。│ │ │ │ │ │ │傳票上列「財務支出」是申○○交代。│ │ │ ├──┼────┼───┼─────────────────┼────────┼────┤ │11 │7-2 │乙○○│申○○要我支付辰○○土銀斗六分行借│筆錄卷㈢第115 頁│ │ │ │ │ │款利息,帳戶號碼是申○○給的,用途│反面 │ │ │ │ │ │沒講,5月28日當天就去繳了。 │ │ │ │ │ ├───┼─────────────────┼────────┼────┤ │ │ │辰○○│係申○○以我的名義向土地銀行斗六分│筆錄卷㈣第24頁反│ │ │ │ │ │行借款的利息,借款金額、用途均不清│面至第25頁、第26│ │ │ │ │ │楚,我們新竹的房子法院有來貼封條。│頁、第32頁正反面│ │ ├──┼────┼───┼─────────────────┼────────┼────┤ │12 │8 │C○○│申○○拿憑證,其切傳票,借方應付帳│筆錄卷㈢第33頁正│ │ │ │ │ │款,貸方即應付票據,支票是出納開交│反面、第41頁反面│ │ │ │ │ │廠商的,不知出納是誰,傳票由天○○│ │ │ │ │ │ │批核,財務支出是申○○交代。 │ │ │ │ │ ├───┼─────────────────┼────────┼────┤ │ │ │庚○○│支付益新的工程款,一是益新的運動場│筆錄卷㈢第187 頁│ │ │ │ │ │,另一則是教室整修地磚工程,錢大部│正面至188 頁、第│ │ │ │ │ │分是支票支付;估價單開益新商工係由│189頁 │ │ │ │ │ │我開立,並於比價後由申○○簽名。 │ │ │ ├──┼────┼───┼─────────────────┼────────┼────┤ │13 │10 │C○○│內容同編號8 ,是益新工商要買的網路│筆錄卷㈢第33頁反│ │ │ │ │ │主機等,這些東西沒看到後來有回到大│面至第34頁 │ │ │ │ │ │成商工。 │ │ │ ├──┼────┼───┼─────────────────┼────────┼────┤ │14 │13 │C○○│同編號8。 │筆錄卷㈢第34頁 │ │ │ │ ├───┼─────────────────┼────────┼────┤ │ │ │庚○○│同編號8。 │筆錄卷㈢第187 頁│ │ │ │ │ │ │至第188 頁、第18│ │ │ │ │ │ │9 頁 │ │ ├──┼────┼───┼─────────────────┼────────┼────┤ │15 │14-4 │C○○│申○○拿收據來作帳的,我切「應付帳│筆錄卷㈣第174 頁│ │ │ │ │ │款」,這筆沒有付現,「應付帳款」就│至第175頁 │ │ │ │ │ │是年底時整個費用再處理的「應付帳款│ │ │ │ │ │ │」,這筆後來應該是應付票據的,就是│ │ │ │ │ │ │支票。這筆有憑證,就是「松裕傢俱」│ │ │ │ │ │ │的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的抬頭是寫大成│ │ │ │ │ │ │商工。我寫「益新電腦椅等」就是黃立│ │ │ │ │ │ │雪跟我講那是「益新」的費用。記「財│ │ │ │ │ │ │務支出」是申○○說的。應付帳款就是│ │ │ │ │ │ │年底時,費用要整個全部進到帳裡面去│ │ │ │ │ │ │,所以月底時,一定要全部的帳都要上│ │ │ │ │ │ │去,隔年再用「應付帳款」去沖。 │ │ │ │ │ ├───┼─────────────────┼────────┼────┤ │ │ │丁○○│88年7 月20日之票若是以支票方式付款│筆錄卷㈣第175頁 │ │ │ │ │ │,票就是我開的。 │ │ │ ├──┼────┼───┼─────────────────┼────────┼────┤ │16 │14-7 │C○○│同編號14-4。 │筆錄卷㈣第175頁 │ │ │ │ ├───┼─────────────────┼────────┼────┤ │ │ │丁○○│在傳票下面蓋章的意思就是登在電腦帳│筆錄卷㈣第175 頁│ │ │ │ │ │面上作匯整。 │反面 │ │ ├──┼────┼───┼─────────────────┼────────┼────┤ │17 │14-8 │C○○│發票開大成,登錄益新是董事長說這是│筆錄卷㈣第175 頁│ │ │ │ │ │益新的,益新那邊都是董事長拿過來的│反面 │ │ │ │ │ │,支付方式相同。 │ │ │ ├──┼────┼───┼─────────────────┼────────┼────┤ │18 │14-10 │C○○│也是一樣,董事長親口說益新,發票也│筆錄卷㈣第175 頁│ │ │ │ │ │是董事長交給我的,先記帳,再開票。│反面至第176頁 │ │ ├──┼────┼───┼─────────────────┼────────┼────┤ │19 │14-15 │C○○│充皮紙類似影印紙,申○○拿發票要其│筆錄卷㈢第36頁正│ │ │ │ │ │切傳票,因是益新工商支出,所以會計│反面 │ │ │ │ │ │科目記載「財務支出」,若是大成商工│ │ │ │ │ │ │行政用的,會記載「業務費」,傳票有│ │ │ │ │ │ │天○○事後確認的章。 │ │ │ │ │ ├───┼─────────────────┼────────┼────┤ │ │ │地○○│我都看過了,每一張都是我的簽名。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沒有印象有看過,通常東西在桌上我就│筆錄卷㈣第第107 │ │ │ │ │ │簽出去了。傳票上日期88年8 月1 日,│頁 │ │ │ │ │ │簽名日期11月20日,可能是事後一堆叫│ │ │ │ │ │ │我簽。我失職。 │ │ │ ├──┼────┼───┼─────────────────┼────────┼────┤ │20 │14-16 │C○○│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㈢第36頁反│ │ │ │ │ │ │面 │ │ ├──┼────┼───┼─────────────────┼────────┼────┤ │21 │14-19 │C○○│同編號14-16。 │筆錄卷㈢第36頁反│ │ │ │ │ │ │面 │ │ ├──┼────┼───┼─────────────────┼────────┼────┤ │22 │14-20 │乙○○│申○○要我以零用金支付益新工商校車│筆錄卷㈢第115 頁│ │ │ │ │ │油費,當天支付,詹明茂是益新工商的│反面 │ │ │ │ │ │司機,詹明茂寫收據,交給申○○,黃│ │ │ │ │ │ │立雪再交給我,其開傳票當天把錢給黃│ │ │ │ │ │ │立雪。 │ │ │ ├──┼────┼───┼─────────────────┼────────┼────┤ │23 │14-22 │宙○○│巳○○主任給的條子,他告訴我是益新│筆錄卷㈢第155 頁│ │ │ │ │ │工商的支出。只要有董事長出現就是益│反面至第156頁 │ │ │ │ │ │新工商,錢應該是交給巳○○主任,依│ │ │ │ │ │ │往例,益新工商的部分都會寫「財務支│ │ │ │ │ │ │出」。 │ │ │ │ │ ├───┼─────────────────┼────────┼────┤ │ │ │陳國男│收據上第4 點「校車油路修理1050元」│筆錄卷㈣第72頁至│ │ │ │ │ │是用在益新,這是校車部B○○拿給我│第73頁 │ │ │ │ │ │的憑證,說用在益新,因為他先用他的│ │ │ │ │ │ │錢支出,我用急用金給他,沒有注意把│ │ │ │ │ │ │他寫在平常我在寫的憑證上,後面有憑│ │ │ │ │ │ │證、發票。證據第10箱編號883-1 。發│ │ │ │ │ │ │票買受人原寫益新,後來改為大成,我│ │ │ │ │ │ │沒有注意。 │ │ │ ├──┼────┼───┼─────────────────┼────────┼────┤ │24 │14-23 │C○○│同編號14-16 ,申○○拿收據來,我開│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完傳票後送校長室,校長看過蓋完章後│ │ │ │ │ │ │就送出去給出納開支票付款,應付帳款│ │ │ │ │ │ │都是這樣。 │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 │同上。 │筆錄卷㈣第107 頁│ │ │ │ │ │ │反面 │ │ ├──┼────┼───┼─────────────────┼────────┼────┤ │25 │14-24 │C○○│同編號14-23。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 │ │丁○○│傳票帳冊一堆送進校長室,校長蓋完章│筆錄卷㈢第71頁正│ │ │ │ │ │會通知我們,這上面是地○○簽名,黃│反面 │ │ │ │ │ │曙東的章,原因不知道。 │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大成的錢為何付到益新?應該是我爸爸│筆錄卷㈣第107 頁│ │ │ │ │ │要求大成他們付的,我是11月25日去學│反面至第108 頁 │ │ │ │ │ │校才簽那天的日期。 │ │ │ ├──┼────┼───┼─────────────────┼────────┼────┤ │26 │14-25 │丁○○│巳○○總務主任,確定有益新的支出,│筆錄卷㈢第63頁正│ │ │ │ │ │告訴我們益新工商要請領的,當時益新│面至第64頁、第71│ │ │ │ │ │工商付的款項都作在「財務支出」項下│頁正反面、第87頁│ │ │ │ │ │,證據第12箱編號3-37內有請購單,應│反面至第88頁、第│ │ │ │ │ │付帳款,所以是開支票,支票由其開立│89頁、第91頁反面│ │ │ │ │ │,交玄○○寄給廠商,不清楚誰交代由│、第93頁 │ │ │ │ │ │大成付款,益新與大成是不同學校,因│ │ │ │ │ │ │為校長不在,找不到人簽請購單。 │ │ │ │ │ ├───┼─────────────────┼────────┼────┤ │ │ │陳國男│【丑○○、證據第12箱編號88-37 】這│筆錄卷㈣第69頁正│ │ │ │ │ │是益新的請購單,沒有大成的,益新有│反面、70頁正反面│ │ │ │ │ │益新的請購單,益新校長辰○○,益新│、第71頁正反面 │ │ │ │ │ │有自己的總務主任,益新的發票、請購│ │ │ │ │ │ │單由大成來付款是因為申○○有交代,│ │ │ │ │ │ │沒有印象天○○有交代,當時草創益新│ │ │ │ │ │ │時,都是申○○處理的,【天○○答:│ │ │ │ │ │ │87年籌設,88年開始】,董事長有交代│ │ │ │ │ │ │,益新剛籌設比較困難,要去處理那些│ │ │ │ │ │ │事情,如果金額少,通常我會跟會計講│ │ │ │ │ │ │直接付款,沒有一筆一筆呈報董事長,│ │ │ │ │ │ │只要確定是益新的我們就要去付款。 │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14-25 、14-26 是簽在傳票下面,編號│筆錄卷㈣第113 頁│ │ │ │ │ │19-9支付888 帳戶是我爸不在的時候,│ │ │ │ │ │ │打電話叫我弄的,上面為什麼蓋天○○│ │ │ │ │ │ │的章我不知道,是不是事後蓋上去的。│ │ │ ├──┼────┼───┼─────────────────┼────────┼────┤ │27 │14-26 │丁○○│同編號14-25。 │筆錄卷㈢第63頁至│ │ │ │ │ │ │第64頁、第71 頁 │ │ │ │ │ │ │正反面、第87 頁 │ │ │ │ │ │ │反面至第88頁、第│ │ │ │ │ │ │89頁、第91頁反面│ │ │ │ │ │ │、第93頁 │ │ │ │ ├───┼─────────────────┼────────┼────┤ │ │ │地○○│同編號14-2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第113頁 │ │ ├──┼────┼───┼─────────────────┼────────┼────┤ │28 │14-29 │C○○│同編號14-23。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 │應該都一樣,都是我爸要求他們處理的│筆錄卷㈣第108頁 │ │ │ │ │ │,簽名的日期為11月24日。 │ │ │ ├──┼────┼───┼─────────────────┼────────┼────┤ │29 │14-31 │C○○│同編號14-23。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內容都一樣,日期也一樣11月24日。 │筆錄卷㈣第108頁 │ │ ├──┼────┼───┼─────────────────┼────────┼────┤ │30 │14-32 │C○○│同編號14-23。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31 │14-35 │C○○│與前面相同,益新的廣告費,以發票作│筆錄卷㈣第176 頁│ │ │ │ │ │為憑證,董事長說是益新的,付款方式│正反面 │ │ │ │ │ │相同。 │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都一樣,不知道為何要大成付益新的。│筆錄卷㈣第108 頁│ │ │ │ │ │ │正反面 │ │ ├──┼────┼───┼─────────────────┼────────┼────┤ │32 │14-36 │C○○│同編號14-23。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 │ │ │ │ │ ├───┼─────────────────┼────────┼────┤ │ │ │地○○│我都看過了,每一張都是我的簽名。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 │筆錄卷㈣第108 頁│ │ │ │ │ │ │反面 │ │ ├──┼────┼───┼─────────────────┼────────┼────┤ │33 │14-38 │C○○│同編號14-23。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 │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同編號14-36。 │筆錄卷㈣第108 頁│ │ │ │ │ │ │反面 │ │ ├──┼────┼───┼─────────────────┼────────┼────┤ │34 │14-39 │C○○│同上,14系列的處理模式都一樣,若大│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成本身的支出,在鐵合椅就是機械儀器│ │ │ │ │ │ │設備,招生廣告費就放在招生費。不會│ │ │ │ │ │ │用在財務支出。 │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費用的理由應該都是一樣,錢為│筆錄卷㈣第108 頁│ │ │ │ │ │什麼要大成付,我的理解應該是我爸爸│ │ │ │ │ │ │要求他們付款的,(巳○○也這樣講?│ │ │ │ │ │ │)對,那是我爸爸跟他們講,我爸爸要│ │ │ │ │ │ │求他們處理的。 │ │ │ │ │ │ ├─────────────────┼────────┼────┤ │ │ │ │因為很多廠商都是大成的廠商,我爸爸│筆錄卷㈣第117頁 │ │ │ │ │ │叫他們去那邊做,來大成商工這邊領錢│ │ │ │ │ │ │。 │ │ │ ├──┼────┼───┼─────────────────┼────────┼────┤ │35 │14-40 │C○○│同編號14-39。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都一樣。 │筆錄卷㈣第109頁 │ │ ├──┼────┼───┼─────────────────┼────────┼────┤ │36 │14-41 │C○○│同編號14-39。 │筆錄卷㈢第37頁 │ │ ├──┼────┼───┼─────────────────┼────────┼────┤ │37 │15-1 │C○○│同編號14系列,切傳票後送校長室,校│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長蓋章後出來交出納開支票付款。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我不知道這付什麼,(為什麼簽名?)│筆錄卷㈣第109 頁│ │ │ │ │ │東西放在那邊,我就全部簽過。 │ │ │ ├──┼────┼───┼─────────────────┼────────┼────┤ │38 │15-2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課桌椅後來都搬回去了。我回去│筆錄卷㈣第109頁 │ │ │ │ │ │沒有跟我爸報告簽了什麼,他不會在乎│ │ │ │ │ │ │這些,只要帳款有幫他付款就好。 │ │ │ ├──┼────┼───┼─────────────────┼────────┼────┤ │39 │15-3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也是益新。 │筆錄卷㈣第109頁 │ │ ├──┼────┼───┼─────────────────┼────────┼────┤ │40 │15-5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 │筆錄卷㈣第109頁 │ │ ├──┼────┼───┼─────────────────┼────────┼────┤ │41 │15-6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益新。 │筆錄卷㈣第109 頁│ │ │ │ │ │ │反面 │ │ ├──┼────┼───┼─────────────────┼────────┼────┤ │42 │15-7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 │一樣。 │筆錄卷㈣第109 頁│ │ │ │ │ │ │反面 │ │ ├──┼────┼───┼─────────────────┼────────┼────┤ │43 │15-8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 │筆錄卷㈣第109 頁│ │ │ │ │ │ │反面 │ │ ├──┼────┼───┼─────────────────┼────────┼────┤ │44 │15-9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一樣。 │筆錄卷㈣第109 頁│ │ │ │ │ │ │反面 │ │ ├──┼────┼───┼─────────────────┼────────┼────┤ │45 │15-10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宙○○│B○○主任代墊土銀貸款利息,依校長│筆錄卷㈢第156 頁│ │ │ │ │ │指示、切傳票、取款條,校長蓋章後,│至第157 頁 │ │ │ │ │ │至銀行領現金,交給鍾主任。因為與學│ │ │ │ │ │ │校無關,所以傳票科目依往例寫「財務│ │ │ │ │ │ │支出」,因若是學校利息,B○○不用│ │ │ │ │ │ │代墊。土銀貸款應該不是學校貸款。 │ │ │ │ │ ├───┼─────────────────┼────────┼────┤ │ │ │B○○│編號15-10 的憑證是我簽名,有無替學│筆錄卷㈢第19頁反│ │ │ │ │ │校付過銀行的利息忘記了。應該是會計│面至第20頁、第20│ │ │ │ │ │或申○○曾經請我先去代墊銀行利息,│頁反面至第21頁 │ │ │ │ │ │回來再還我錢,不然我怎麼會在憑證上│ │ │ │ │ │ │簽名,前面的字不是我的,簽名才是我│ │ │ │ │ │ │的。 │ │ │ │ │ │ ├─────────────────┼────────┤ │ │ │ │ │益新、嘉南算是申○○家族的,他要去│筆錄卷㈣第20頁正│ │ │ │ │ │哪都要我載他,我知道益新工商這部分│反面 │ │ │ │ │ │他很操煩,當初去買益新,部分也是用│ │ │ │ │ │ │大成駕訓班這邊的錢,申○○應該有借│ │ │ │ │ │ │錢去處理益新的事,沒有在外面投資。│ │ │ │ │ ├───┼─────────────────┼────────┼────┤ │ │ │辰○○│有以我名義向土銀斗六分行貸款,用途│筆錄卷㈣第24頁反│ │ │ │ │ │不知,利息非我所付。 │面至第25頁 │ │ ├──┼────┼───┼─────────────────┼────────┼────┤ │46 │15-11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15-11至15-17都一樣是益新的。 │筆錄卷㈣第109 頁│ │ │ │ │ │ │反面 │ │ ├──┼────┼───┼─────────────────┼────────┼────┤ │47 │15-12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5-11。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第109 頁反面 │ │ ├──┼────┼───┼─────────────────┼────────┼────┤ │48 │15-13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5-11。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第109 頁反面 │ │ ├──┼────┼───┼─────────────────┼────────┼────┤ │49 │15-15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5-11。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第109 頁反面 │ │ ├──┼────┼───┼─────────────────┼────────┼────┤ │50 │15-16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5-11。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第109 頁反面 │ │ ├──┼────┼───┼─────────────────┼────────┼────┤ │51 │15-17 │C○○│同編號15-1。 │筆錄卷㈢第37頁正│ │ │ │ │ │ │反面 │ │ │ │ ├───┼─────────────────┼────────┼────┤ │ │ │地○○│同編號15-11。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第109 頁反面 │ │ ├──┼────┼───┼─────────────────┼────────┼────┤ │52 │23 │C○○│申○○拿條子,請出納開支票,支票是│筆錄卷㈢第34頁至│ │ │ │ │ │宙○○開的,其製作傳票。黃曙耀在其│第35頁、第39頁 │ │ │ │ │ │下方簽名,蓋天○○的章,提撥建校基│ │ │ │ │ │ │金,89年02月20日是第一筆,傳票上有│ │ │ │ │ │ │申○○的簽名。 │ │ │ │ │ ├───┼─────────────────┼────────┼────┤ │ │ │地○○│金泉加油站老闆王安順我不認識,跟我│筆錄卷㈣第97頁正│ │ │ │ │ │爸爸是同輩,金泉加油站89年1 月20日│反面 │ │ │ │ │ │150萬我不知道。 │ │ │ │ │ │ ├─────────────────┼────────┼────┤ │ │ │ │同編號14-15。 │筆錄卷㈣第10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其中董事長的建校基金是寫88年11月25│筆錄卷㈣第106 頁│ │ │ │ │ │日,我簽名也是88年11月25日,傳票寫│反面 │ │ │ │ │ │89年2 月20日,有可能是有分期付款,│ │ │ │ │ │ │所以預先把每張傳票都簽好,支票交出│ │ │ │ │ │ │去,由我一次簽名。 │ │ │ ├──┼────┼───┼─────────────────┼────────┼────┤ │53 │30 │C○○│日期不同,處理流程和編號23相同。 │筆錄卷㈢第35頁 │ │ │ │ ├───┼─────────────────┼────────┼────┤ │ │ │宙○○│丁○○開立支票,到期由其轉帳,所以│筆錄卷㈢第149頁 │ │ │ │ │ │傳票才會蓋其出納的章。 │ │ │ │ │ ├───┼─────────────────┼────────┼────┤ │ │ │地○○│同編號23。 │筆錄卷㈣第97頁正│ │ │ │ │ │ │反面、第105 頁反│ │ │ │ │ │ │面、第106頁反面 │ │ ├──┼────┼───┼─────────────────┼────────┼────┤ │54 │32 │C○○│同編號23。 │筆錄卷㈢第35頁 │ │ │ │ ├───┼─────────────────┼────────┼────┤ │ │ │宙○○│同編號30。 │筆錄卷㈢第149 頁│ │ │ │ ├───┼─────────────────┼────────┼────┤ │ │ │地○○│同編號23。 │筆錄卷㈣第97頁正│ │ │ │ │ │ │反面、第105 頁反│ │ │ │ │ │ │面、第106頁反面 │ │ ├──┼────┼───┼─────────────────┼────────┼────┤ │55 │37-21 │宙○○│這是零用金支付益新法院的規費,董事│筆錄卷㈢第172頁 │ │ │ │ │ │長叫我這樣做,錢拿給董事長,支付法│ │ │ │ │ │ │院規費。 │ │ │ ├──┼────┼───┼─────────────────┼────────┼────┤ │56 │37-22 │宙○○│同編號37-21。 │筆錄卷㈢第172頁 │ │ ├──┼────┼───┼─────────────────┼────────┼────┤ │57 │37-29 │宙○○│這有申○○簽名,是益新當時的地政規│筆錄卷㈢第172 頁│ │ │ │ │ │費,我用零用金交給董事長 │反面 │ │ └──┴────┴───┴─────────────────┴────────┴────┘ 附件二【大成商工資金支出益新工商之傳票等證據資料】 ┌────────────────────────────────────────────────────┐ │【附表一編號1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6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7.05.26│董事長│繳納增│1,500,000 │土銀 │繳納增值稅│乙○○│無 │第52頁 │ │ │ │ │往來 │值稅 │ │268207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6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7.05.26│繳納增│1,500,000 │ │ │ │ │ │值稅 │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52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87.05.26│繳納增值稅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申○○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0-1】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7.08.11│董事長│夾報 │6,900 │零用金 │現金支付 │乙○○│天○○│第87頁 │ │ │ │ │往來 │(益新│ │ │ │ │ │ │ │ │ │ │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9 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7.08.11│益新 │6,900 │ │ │ │ │ │夾報 │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87頁 │ │ │證│ │ │ │ │ │ │ │ │ ├────┼──────────────────┼───────┤ │ │ │ │ │87.08.11│夾報......(照片影本模糊)新台幣陸仟│申○○ │ │ │ │ │ │ │玖佰元正 │ │ │ └─┴─┴────────┴────┴──────────────────┴───────┴───────┘ ┌────────────────────────────────────────────────────┐ │【附表一編號3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0-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7.08.14│董事長│夾報 │640 │零用金 │現金支付 │照片未│天○○│第87頁 │ │ │ │ │往來 │(益新│ │ │ │拍到 │ │ │ │ │ │ │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9 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7.08.14│益新 │640 │ │ │ │ │ │夾報 │ │ │ ├─┼─┼────┴───┼────────┬──────────────┬───────┼───────┤ │③│憑│聯合報 │客戶 │報份 │金額 │第87頁反面 │ │ │證│報費收據 │ │ │ │ │ │ │ │ ├────────┼──────────────┼───────┤ │ │ │ │ │大成商工、益新 │1600,87年8月11日,共1天 │640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4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1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1.07│財務 │地○○│421,599 │彰銀 │現金支付 │乙○○│天○○│第57頁 │ │ │ │ │支出 │土銀利│ │00155-5 │ │ │ │ │ │ │ │ │ │息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9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1.07│地○○│421,599 │ │ │ │ │ │土銀利│ │ │ │ │ │ │息 │ │ │ ├─┼─┼────┴───┼────┬─────┬─────┬──────┬───────┼───────┤ │③│憑│臺灣土地銀行收據│日期 │姓名 │ 利息 │違約金 │合計 │第57頁反面 │ │ │證│三紙 │ │ │ │ │ │ │ │ │ │ ├────┼─────┼─────┼──────┼───────┤ │ │ │ │ │87.12.08│地○○ │20,987 │158 │21,145 │ │ │ │ │ │ │ │ │ │ │ │ │ │ │ ├────┼─────┼─────┼──────┼───────┤ │ │ │ │ │87.12.17│地○○ │377,639 │2,144 │379,783 │ │ │ │ │ │ │ │ │ │ │ │ │ │ │ ├────┼─────┼─────┼──────┼───────┤ │ │ │ │ │88.01.08│地○○ │20,671 │0 │20,671 │ │ │ │ │ │ │ │ │ │ │ │ │ │ ├────────┼────┼─────┴─────┴──────┼───────┼───────┤ │ │ │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57頁 │ │ │ │ │ │ │ │ │ │ │ │ ├────┼──────────────────┼───────┤ │ │ │ │ │88.01.07│88.1.7 應 繳 │地○○ │ │ │ │ │ │ │ ①379,783 │ │ │ │ │ │ │ │ ② 21,145 │ │ │ │ │ │ │ │ ③ 20,671 │ │ │ │ │ │ │ │ ---------- │ │ │ │ │ │ │ │ 421,599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5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1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1.13│財務 │土銀利│409,505 │彰銀 │ │乙○○│天○○│第57頁反面 │ │ │ │ │支出 │息 │ │00155-5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9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1.13│地○○│409,505 │ │ │ │ │ │土銀利│ │ │ │ │ │ │息及本│ │ │ │ │ │ │金 │ │ │ └─┴─┴────┴───┴───────────────────────────────┴───────┘ ┌────────────────────────────────────────────────────┐ │【附表一編號6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14】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1.18│財務 │瀝青混│660,000 │ │ │玄○○│天○○│第58頁 │ │ │ │ │支出 │凝土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9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1.18│瀝青混│660,000 │ │ │ │ │ │凝土(│ │ │ │ │ │ │益新)│ │ │ ├─┼─┼────┴───┼────┬────┬────┬────┬─────┬─────┼───────┤ │③│憑│私立大成商工職校│日期 │物品名稱│詳細用途│金額 │申請人暨單│簽章 │第58頁 │ │ │證│財物請購單 │ │ │ │ │位主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01.20│瀝青混泥│益新 │660,000 │總務主任陳│天○○ │ │ │ │ │ │ │土 │ │ │國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含營業稅│開立發票者 │第58頁 │ │ │ │編號TK00000000 │ │ │ │) │ │ │ │ │ │ ├────┼────┼────┼────────┼───────┤ │ │ │ │ │88.01.18│私立大成│瀝青混凝│660,177 │金賢工程行 │ │ │ │ │ │ │高級商工│土 │ │ │ │ │ │ │ │ │職校 │ │ │ │ │ └─┴─┴────────┴────┴────┴────┴────────┴───────┴───────┘ ┌────────────────────────────────────────────────────┐ │【附表一編號7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17】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1.19│財務 │天然級│777,000 │ │ │玄○○│天○○│第58頁反面 │ │ │ │ │支出 │配(砂│ │ │ │ │ │ │ │ │ │ │ │石)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9 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1.19│天然級│777,000 │ │ │ │ │ │配砂石│ │ │ │ │ │ │(益新│ │ │ │ │ │ │)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含營業稅│開立發票者 │第58頁反面 │ │ │證│編號TK00000000 │ │ │ │) │ │ │ │ │ │ ├────┼────┼────┼────────┼───────┤ │ │ │ │ │88.01.19│私立大成│天然級配│777,000 │泰山砂石行 │ │ │ │ │ │ │商工職校│(砂石)│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8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2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1.30│財務 │益新徵│16,200 │ │ │玄○○│天○○│第58頁反面 │ │ │ │ │支出 │老師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9 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1.30│益新徵│16,200 │ │ │ │ │ │老師 │ │ │ ├─┼─┼────┴───┼───────────┬───────────┬───────┼───────┤ │③│憑│中國時報分類廣告│刊期 │金額(單位:元) │廣告社 │第58頁反面 │ │ │證│費收據 │ │ │ │ │ │ │ │ ├───────────┼───────────┼───────┤ │ │ │ │ │88年元月16、17、22、23│16,200 │興業廣告社 │ │ │ │ │ │、24、25、26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9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6-34】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5.17│財務 │益新茶│6,000 │零用金 │ │乙○○│無 │第59頁 │ │ │ │ │支出 │水費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5.17│益新招│6,000 │ │ │ │ │ │生茶水│ │ │ │ │ │ │費 │ │ │ └─┴─┴────┴───┴───────────────────────────────┴───────┘ ┌────────────────────────────────────────────────────┐ │【附表一編號10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7】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5.26│財務 │益新 │1,267,358 │開票 │ │不明 │天○○ │第24頁反面 │ │ │ │ │支出 │冷氣機│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5.26│益新 │1,267,358 │ │ │ │ │ │冷氣 │ │ │ ├─┼─┼────┴───┼────┬──────┬──┬───────┬────────┼───────┤ │③│憑│臺灣松下電器股份│日期 │品名 │數量│單價(元) │全部總額(元) │第25頁 │ │ │證│有限公司電子計算│ │ │ │ │ │ │ │ │ │機統一發票: ├────┼──────┼──┼───────┼────────┤ │ │ │ │發票編號 │88.05.27│冷氣室外機 │4 │49,000 │280,000 │ │ │ │ │VG00000000 │ │CU-5CA3(C) │ │ │ │ │ │ │ │ │ ├──────┼──┼───────┤ │ │ │ │ │ │ │箱型冷氣機 │4 │21,000 │ │ │ │ │ │ │ │CS-5A1(C) │ │ │ │ │ │ │ ├────────┼────┼──────┼──┼───────┼────────┤ │ │ │ │發票編號 │88.05.28│冷氣室外機 │10 │56,498 │926,200 │ │ │ │ │VG00000000 │ │CU-8CA3(D) │ │ │ │ │ │ │ │ │ ├──────┼──┼───────┤ │ │ │ │ │ │ │箱型冷氣機 │10 │36,122 │ │ │ │ │ │ │ │CS-8A3(D) │ │ │ │ │ │ │ ├────────┼────┼──────┼──┼───────┼────────┼───────┤ │ │ │發票編號 │88.05.13│箱型冷氣機 │1 │41,090 │112,625 │第25頁反面 │ │ │ │VG00000000 │ │CS-10A3(B)│ │ │ │ │ │ │ │ │ ├──────┼──┼───────┤ │ │ │ │ │ │ │箱型冷氣機 │1 │71,535 │ │ │ │ │ │ │ │CU-10CA3(B │ │ │ │ │ │ │ │ │ │) │ │ │ │ │ │ │ ├────────┼────┼──────┼──┼───────┼────────┼───────┤ │ │ │發票編號 │88.05.26│冷氣機 │2 │30,409 │61,158 │第26頁 │ │ │ │VG00000000 │ │CW-63KS2 │ │ │ │ │ │ │ │ │ ├──────┼──┼───────┤ │ │ │ │ │ │ │回收清除費 │2 │170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1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7-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5.28│財務 │辰○○│196,053 │土銀 │支付辰○○│乙○○│天○○│第59頁 │ │ │ │ │支出 │土銀利│ │268207 │土銀利息 │ │ │ │ │ │ │ │ │息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5.28│辰○○│196,053 │ │ │ │ │ │土銀利│ │ │ │ │ │ │息 │ │ │ ├─┼─┼────┴───┼────┬───┬──────┬───────┬───────┼───────┤ │③│憑│土地銀行斗六分行│日期 │期數 │利息 │違約金 │合計 │第59頁反面 │ │ │證│利息收據 │ │ │ │ │ │ │ │ │ │姓名:辰○○ │ │ │ │ │ │ │ │ │ ├────────┼────┼───┼──────┼───────┼───────┤ │ │ │ │科目帳號 │88.03.26│010 │7,206 │118 │7,324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JV │ │ │ │ │ │ │ │ │ │ ├────┼───┼──────┼───────┼───────┤ │ │ │ │ │88.04.26│011 │7,200 │61 │7,261 │ │ │ │ │ │ │ │ │ │ │ │ │ │ │ ├────┼───┼──────┼───────┼───────┤ │ │ │ │ │88.05.26│012 │7,200 │0 │7,200 │ │ │ │ │ │ │ │ │ │ │ │ │ │ ├────────┼────┼───┼──────┼───────┼───────┼───────┤ │ │ │科目帳號 │88.03.26│010 │28,822 │472 │29,294 │第60頁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04.26│011 │28,800 │240 │29,040 │第59頁 │ │ │ │ │ │ │ │ │ │ │ │ │ │ ├────┼───┼──────┼───────┼───────┼───────┤ │ │ │ │88.05.26│012 │28,800 │0 │28,800 │第60頁 │ │ │ │ │ │ │ │ │ │ │ │ │ ├────────┼────┼───┼──────┼───────┼───────┤ │ │ │ │科目帳號 │88.03.26│010 │28,822 │472 │29,294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MP ├────┼───┼──────┼───────┼───────┼───────┤ │ │ │ │88.04.26│011 │28,800 │240 │29,040 │第59頁 │ │ │ │ │ │ │ │ │ │ │ │ │ │ ├────┼───┼──────┼───────┼───────┼───────┤ │ │ │ │88.05.26│012 │28,800 │0 │28,800 │第59頁反面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2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8】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5.28│財務 │益新 │1,097,000 │開票 │ │不明 │天○○│第27頁 │ │ │ │ │支出 │工程款│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5.28│益新 │1,097,000 │ │ │ │ │ │工程款│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品名 │總金額(元) │發票人 │第27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編號VK00000000 │88年 │水電工程一式 │200,000 │珠聯電業社 │ │ │ │ │ │○月○日 │ │ │ │ │ │ │ ├────────┼──────┼───────┼───────┼────────┤ │ │ │ │編號VK00000000 │88.05.28 │工程款 │297,000 │共立工程行 │ │ │ │ │ │ │ │ │ │ │ │ │ ├────────┼──────┼───────┼───────┼────────┼───────┤ │ │ │編號VK00000000 │88年 │砂石 │180,000 │泰山砂石 │第28頁 │ │ │ │ │○月○日 │ │ │ │ │ │ │ ├────────┼──────┼───────┼───────┼────────┤ │ │ │ │編號VK00000000 │88年5月 │水溝 │420,000 │弘業水泥實業社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3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0】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6.15│財務 │益新商│3,300,000 │開票 │支付雲啟電│不明 │天○○│第29頁反面 │ │ │ │ │支出 │工電腦│ │ │腦票據 │ │ │ │ │ │ │ │ │設備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6.15│益新商│3,300,000 │ │ │ │ │ │工電腦│ │ │ │ │ │ │設備 │ │ │ ├─┼─┼────┴───┼────┬────┬──────┬────────┬─────┼───────┤ │③│憑│估價單三張 │買受人 │日期 │總金額 │開具者 │經手人 │第30頁 │ │ │證│ │ │ │(單位:元)│ │ │ │ │ │ │ ├────┼────┼──────┼────────┼─────┤ │ │ │ │ │私立大成│88年6月 │4,470,000 │慧瑞電腦 │李政益 │ │ │ │ │ │商工 │ │ │ │ │ │ │ │ │ ├────┼────┼──────┼────────┼─────┼───────┤ │ │ │ │私立大成│88年6月 │4,034,000 │俊瑭科技有限公司│劉志清 │第30頁反面 │ │ │ │ │商工 │ │ │ │ │ │ │ │ │ ├────┼────┼──────┼────────┼─────┼───────┤ │ │ │ │大成商工│88年4月 │3,432,900 │雲啟資訊有限公司│周福文 │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益新商工網路電腦│ │88年6月2│3,406,900 │雲啟資訊有限公司│周福文 │第31頁反面 │ │ │ │教室設備建議規格│ │日 │ │ │ │ │ │ │ │單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4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6.30│財務 │益新地│1,000,000 │票據 │支付庚○○│不明 │天○○│第34頁 │ │ │ │ │支出 │磚工程│ │ │票據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6.30│益新地│1,000,000 │ │ │ │ │ │磚工程│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品名 │金額(單位:元) │發票人 │第34頁反面、 │ │ │證├────────┤ │ │ │ │第35頁 │ │ │ │買受人 │ │ │ │ │ │ │ │ ├────────┼────┼───────┼─────────┼────────┤ │ │ │ │編號VF00000000 │88年6月 │磨石地磚 │744,000 │大川地磚水泥製 │ │ │ │ │私立大成商工職校│ │ │ │ │ │ │ │ ├────────┼────┼───────┼─────────┼────────┤ │ │ │ │編號VK00000000 │88年06月│工程款 │256,000 │共立工程行 │ │ │ │ ├────────┤15日 │ │ │ │ │ │ │ │大成商工 │ │ │ │ │ │ │ │ ├────────┼────┼────┬──┴───┬─────┼────────┼───────┤ │ │ │估價單 │買受人 │日期 │總金額 │開具者 │經手人 │第35頁反面 │ │ │ │ │ │ │(單位:元)│ │ │ │ │ │ │ ├────┼────┼──────┼─────┼────────┤ │ │ │ │ │益新商工│88年05月│1,097,700 │瑞信營造有│不明 │ │ │ │ │ │職校 │13日 │ │限公司 │ │ │ └─┴─┴────────┴────┴────┴──────┴─────┴────────┴───────┘ ┌────────────────────────────────────────────────────┐ │【附表一編號15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4】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7.20│財務 │益新 │14,091 │ │ │丁○○│天○○│第60頁 │ │ │ │ │支出 │電腦椅│ │ │ │ │ │ │ │ │ │ │ │等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7.20│益新 │14,091 │ │ │ │ │ │電腦椅│ │ │ │ │ │ │等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含營業│開立發票者 │第60頁反面 │ │ │證│編號WD00000000 │ │ │ │稅) │ │ │ │ │ │ ├────┼────┼────┼───────┼────────┤ │ │ │ │ │88.07.20│大成商工│4X6 拉門│14,091 │松裕家俱實業有限│ │ │ │ │ │ │ │鐵櫃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大藤椅 │ │ │ │ │ │ │ │ │ ├────┤ │ │ │ │ │ │ │ │ │電腦椅 │ │ │ │ │ │ │ │ │ ├────┤ │ │ │ │ │ │ │ │ │4 尺- │ │ │ │ │ │ │ │ │ │半港桌 │ │ │ │ │ │ │ │ │ ├────┤ │ │ │ │ │ │ │ │ │4X6 │ │ │ │ │ │ │ │ │ │鐵櫃腳 │ │ │ │ └─┴─┴────────┴────┴────┴────┴───────┴────────┴───────┘ ┌────────────────────────────────────────────────────┐ │【附表一編號16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7】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7.30│財務 │益新廣│6,000 │ │ │丁○○│天○○│第60頁反面 │ │ │ │ │支出 │告旗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07.30 │益新廣│6,000 │ │ │ │ │ │告旗 │ │ │ ├─┼─┼────┴───┼────┬────┬──────┬──────┬───────┼───────┤ │③│憑│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元)│開立收據者 │第60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 │ │88年7月 │益新工商│廣告旗 │6,000 │賣布田企業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7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8】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7.30│財務 │益新粉│1,675 │ │ │丁○○│天○○│第60頁反面 │ │ │ │ │支出 │刷牆壁│ │ │ │ │ │ │ │ │ │ │ │用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7.30│益新粉│1,675 │ │ │ │ │ │刷牆壁│ │ │ ├─┼─┼────┴───┼────┬────────┬────────┬────────┼───────┤ │③│憑│收據 │日期 │買受人 │總金額(元) │開立收據者 │第61頁 │ │ │證│ │ │ │ │ │ │ │ │ │ ├────┼────────┼────────┼────────┤ │ │ │ │ │未明 │大成商工職校 │1,675 │久紅漆料行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8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10】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7.30│財務 │益新白│630 │ │ │丁○○│天○○│第61頁 │ │ │ │ │支出 │扁線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0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8.07.30│益新白│630 │ │ │ │ │ │扁線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含營業│開立發票者 │第61頁 │ │ │證│編號WD00000000 │ │ │ │稅) │ │ │ │ │ │ ├────┼────┼────┼───────┼────────┤ │ │ │ │ │88年 │大成商工│白扁線 │630 │國濟電信有限公司│ │ │ │ │ │○月○日│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9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15】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01│財務 │充皮紙│150 │ │ │不明 │天○○│第61頁 │ │ │ │ │支出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01│沖皮紙│190 │ │ │ │ │ │ │ │ │ ├─┼─┼────┴───┼────┬────┬──────┬──────┬───────┼───────┤ │③│憑│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元)│開立收據者 │第61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7.27│大成商工│充皮紙 │150 │聖大紙行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0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16】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01│財務 │益新校│198,900 │ │ │不明 │天○○│第61頁反面 │ │ │ │ │支出 │門AC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01│益新校│198,900 │ │ │ │ │ │門AC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1頁反面 │ │ │證│編號WH00000000 │ │ │ │ │ │ │ │ │ │ ├────┼────┼──────┼──────┼───────┤ │ │ │ │ │88年8月 │大成商工│AC │198,900 │金賢工程行 │ │ │ │ │ │ │職業學校├──────┤ │ │ │ │ │ │ │ │ │路床滾壓工資│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1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19】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05│務務 │益新(│9,050 │ │ │C○○│天○○│第61頁反面 │ │ │ │ │支出 │反光背│ │ │ │ │ │ │ │ │ │ │ │心)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05│益新反│9,050 │ │ │ │ │ │光背心│ │ │ ├─┼─┼────┴───┼────┬────────┬────────┬────────┼───────┤ │③│憑│收據 │日期 │買受人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2頁 │ │ │證│ │ │ │ │ │ │ │ │ │ ├────┼────────┼────────┼────────┤ │ │ │ │ │88年 │益新工商 │9,050 │賣布田企業社 │ │ │ │ │ │○月○日│ │ │ │ │ └─┴─┴────────┴────┴────────┴────────┴────────┴───────┘ ┌────────────────────────────────────────────────────┐ │【附表一編號22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20】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11│財務 │益新校│6,200 │零用金 │現金支付 │乙○○│天○○│第62頁 │ │ │ │ │支出 │車用油│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11│益新校│6,200 │ │ │ │ │ │車用油│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62頁 │ │ │證│ │ │ │ │ │ │ │ │ ├────┼───────────────────┼──────┤ │ │ │ │ │88年 │益新商工校車七月份油資六仟貳佰元整 │詹○茂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3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2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25│財務 │益新修│1,050 │零用金 │ │宙○○│天○○│第62頁 │ │ │ │ │支出 │車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25│益新修│1,050 │ │ │ │ │ │車 │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62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8/25 │⒈○○○(不清) │總務主任巳○○ │ │ │ │ │ │ │⒉教務處工讀生 150 │ │ │ │ │ │ │ │⒊校車引○ 200 │ │ │ │ │ │ │ │⒋油路修理 1050 │ │ │ │ │ │ │ │ 校車 │ │ │ │ │ │ │ │⒌孫伯冷氣管理 1000 │ │ │ │ │ │ │ │ 七月份 │ │ │ │ │ │ │ │⒍軍械室 500 │ │ │ │ │ │ │ │ (6月) │ │ │ │ │ │ │ │⒎軍械室 500 │ │ │ │ │ │ │ │ (7月) │ │ │ │ │ │ │ │⒏孫伯冷氣管理 1000 │ │ │ │ │ │ │ │ 6月份 │ │ │ │ │ ├────────┼────┼────┬──────┬────┴─┬───────┼───────┤ │ │ │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證據所在位置 │ │ │ │編號:00000000 │ │ │ │ │ ├───────┤ │ │ │ ├────┼────┼──────┼──────┼───────┤筆錄卷㈣第92頁│ │ │ │ │88年6 月│大成商工│油路修理 │1050 │聯昌修配所 │、證物第10箱88│ │ │ │ │23日 │ │ │ │ │3-1會計憑證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4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2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25│財務 │益新教│5,350 │ │ │不明 │天○○│第63頁反面 │ │ │ │ │支出 │室公佈│ │ │ │ │ │ │ │ │ │ │ │欄材料│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25│益新教│5,350 │ │ │ │ │ │室公佈│ │ │ │ │ │ │欄 │ │ │ ├─┼─┼────┴───┼────┬────┬──────┬──────┬───────┼───────┤ │③│憑│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元)│開立收據者 │第63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8.25│益新工商│120X1.2X1 │5,350 │高賓五金店 │ │ │ │ │ │ │ ├──────┤ │ │ │ │ │ │ │ │ │9m/m 4X8 │ │ │ │ │ │ │ │ │ ├──────┤ │ │ │ │ │ │ │ │ │S7123(綠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樹脂 │ │ │ │ │ │ │ │ │ ├──────┤ │ │ │ │ │ │ │ │ │釘2寸 │ │ │ │ └─┴─┴────────┴────┴────┴──────┴──────┴───────┴───────┘ ┌────────────────────────────────────────────────────┐ │【附表一編號25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24】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25│財務 │益新電│12,600 │ │ │宙○○│天○○│第62頁反面 │ │ │ │ │支出 │動板擦│ │ │ │ │ │ │ │ │ │ │ │機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25│益新電│12,600 │ │ │ │ │ │動板擦│ │ │ │ │ │ │機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含營業│開立發票者 │第63頁 │ │ │證│編號WH00000000 │ │ │ │稅) │ │ │ │ │ │ ├────┼────┼─────┼───────┼───────┤ │ │ │ │ │88年8月 │益新工商│電動板擦機│12,600 │新玉源文具行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6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25】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25│財務 │墨水匣│500 │ │ │不明 │天○○│第63頁 │ │ │ │ │支出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25│墨水夾│500 │ │ │ │ │ │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含營業│開立發票者 │第63頁反面 │ │ │證│編號WH00000000 │ │ │ │稅) │ │ │ │ │ │ ├────┼────┼─────┼───────┼───────┤ │ │ │ │ │88年8月 │益新工商│墨水匣 │500 │雲啟資訊有限公│ │ │ │ │ │ │ │S020187 │ │司 │ │ │ │ │ │ │ │ │ │ │ │ │ │ ├────────┼────┼────┴┬────┴─┬─────┼───────┼───────┤ │ │ │私立益新工商職校│日期 │物品名稱 │詳細使用 │數量 │金額 │證據所在位置 │ │ │ │財物請購單 │ │ │ │ │ ├───────┤ │ │ │ ├────┼─────┼──────┼─────┼───────┤筆錄卷㈣第93頁│ │ │ │ │88年8 月│墨水匣 │印表機列印用│1 │500 │、第12箱證物88│ │ │ │ │30日 │ │ │ │ │3-37會計憑證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7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26】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25│財務 │電腦桌│1,200 │ │ │不明 │天○○│第63頁 │ │ │ │ │支出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25│電腦桌│1,200 │ │ │ │ │ │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含營業│開立發票者 │第63頁 │ │ │證│編號XF00000000 │ │ │ │稅) │ │ │ │ │ │ ├────┼────┼─────┼───────┼───────┤ │ │ │ │ │88年9月 │益新工商│電腦桌 │1,200 │雲啟資訊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附表一編號28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29】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誠│4,000 │ │ │不明 │天○○│第63頁反面 │ │ │ │ │支出 │徵老師│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誠│4,000 │ │ │ │ │ │甄老師│ │ │ ├─┼─┼────┴───┼────────────┬─────┬─────┬──────┼───────┤ │③│憑│中國時報分類廣告│刊期 │版別 │刊登次數 │刊登金額 │第63頁反面 │ │ │證│收據 │ │ │ │ │ │ │ │ │ ├────────────┼─────┼─────┼──────┤ │ │ │ │ │88年7月6、7日 │雲 │2 │1,000 │ │ │ │ │ │ │ │ │ │ │ │ │ ├────────┼────────────┼─────┼─────┼──────┤ │ │ │ │中國時報分類廣告│88年7 月6 、7 、8 、9 、│彰投 │2 │3,000 │ │ │ │ │收據 │10、11日 │ │ │ │ │ └─┴─┴────────┴────────────┴─────┴─────┴──────┴───────┘ ┌────────────────────────────────────────────────────┐ │【附表一編號29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31】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廣│52,500 │ │ │不明 │天○○│第64頁 │ │ │ │(傳票上│支出 │告費 │ │ │ │ │ │ │ │ │ │看不出何│ │ │ │ │ │ │ │ │ │ │ │「日」)│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廣│52,500 │ │ │ │ │ │告社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4頁 │ │ │證│編號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88年8月 │私立大成│廣告託播 │52,500 │彰友多媒體股份有│ │ │ │ │ │ │商工學校│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0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3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廣│26,250 │ │ │不明 │天○○│第64頁 │ │ │ │ │支出 │告費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廣│26,250 │ │ │ │ │ │告社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4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不明 │不明 │廣告託播 │26,250 │彰友多媒體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1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35】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招│30,000 │ │ │不明 │天○○│第64頁 │ │ │ │ │支出 │生廣告│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招│30,000 │ │ │ │ │ │生廣告│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4頁反面 │ │ │證│編號WH00000000 │ │ │ │ │ │ │ │ │ │ ├────┼────┼─────┼──────┼────────┤ │ │ │ │ │88年8月 │大成商工│廣告費 │30,000 │耀生有線播送系統│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2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36】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廣│24,000 │ │ │不明 │天○○│第64頁反面 │ │ │ │(傳票上│支出 │告費 │ │ │ │ │ │ │ │ │ │看不出何│ │ │ │ │ │ │ │ │ │ │ │「日」)│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廣│24,000 │ │ │ │ │ │告費 │ │ │ ├─┼─┼────┴───┼────┬────┬────────┬──────┬─────┼───────┤ │③│憑│吉尚有線播送系統│客戶名稱│期限 │迄止日期 │總金額 │收費日期 │第64頁反面 │ │ │證│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廣告明細 ├────┼────┼────────┼──────┼─────┤ │ │ │ │ │大成商工│共20天 │88年8 月3 日至88│24,000 │8/5 │ │ │ │ │ │ │ │年8 月22日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3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38】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 │32,000 │ │ │不明 │天○○│第64頁反面 │ │ │ │ │支出 │廣告費│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廣│32,000 │ │ │ │ │ │告斐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5頁 │ │ │證│編號WH00000000 │ │ │ │ │ │ │ │ │ │ ├────┼────┼──────┼─────┼────────┤ │ │ │ │ │88年8月 │大成商工│廣告費 │32,000 │大埔里傳播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估價單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金額 │開立估計單者 │ │ │ │ │ │ │ │ │ │ │ │ │ │ │ ├────┼────┼──────┼─────┼────────┤ │ │ │ │ │不明 │不明 │招收新生廣告│32,000 │大埔里傳播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4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39】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 │848 │ │ │不明 │天○○│第65頁 │ │ │ │(傳票上│支出 │影印紙│ │ │ │ │ │ │ │ │ │看不出何│ │ │ │ │ │ │ │ │ │ │ │「日」)│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 │848 │ │ │ │ │ │影印紙│ │ │ ├─┼─┼────┴───┼────┬────┬───────┬─────┬───────┼───────┤ │③│憑│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5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不明 │大成商工│70影印紙A3 │848 │聖大紙行 │ │ │ │ │ │ │ ├───────┤ │ │ │ │ │ │ │ │ │70影印紙B5 │ │ │ │ └─┴─┴────────┴────┴────┴───────┴─────┴───────┴───────┘ ┌────────────────────────────────────────────────────┐ │【附表一編號35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40】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影│1,380 │ │ │不明 │天○○│第65頁 │ │ │ │(傳票上│支出 │印紙 │ │ │ │ │ │ │ │ │ │看不出何│ │ │ │ │ │ │ │ │ │ │ │「日」)│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影│1,380 │ │ │ │ │ │印紙 │ │ │ ├─┼─┼────┴───┼────┬────┬──────┬───────┬──────┼───────┤ │③│憑│收據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合計 │寶號 │第65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7.12│大成商工│70 A4 │1,380 │聖 │ │ │ │ │ │ │ ├──────┤ │ │ │ │ │ │ │ │ │70 B4 │ │ │ │ └─┴─┴────────┴────┴────┴──────┴───────┴──────┴───────┘ ┌────────────────────────────────────────────────────┐ │【附表一編號36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4-41】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0│財務 │益新招│15,000 │ │ │C○○│天○○│第65頁反面 │ │ │ │(傳票上│支出 │生廣告│ │ │ │(傳票│ │ │ │ │ │看不出何│ │ │ │ │ │上無法│ │ │ │ │ │「日」)│ │ │ │ │ │看出)│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0│益新招│15,000 │ │ │ │ │ │生廣告│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5頁反面 │ │ │證│編號WH00000000 │ │ │ │ │ │ │ │ │ │ ├────┼────┼─────┼───────┼───────┤ │ │ │ │ │88年8月 │大成商工│廣告費 │15,000 │八八八傳播事業│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7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1│財務 │益新商│885,000 │ │ │C○○│天○○│第65頁反面 │ │ │ │ │支出 │工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1│益新商│885,000 │ │ │ │ │ │工 │ │ │ ├─┼─┼────┴───┼────────┬─────┬───────┬────────┼───────┤ │③│憑│私立益新工商職校│物品名稱 │數量 │單價 │金額 │證據所在位置 │ │ │ │財物請購單 │ │ │ │ ├───────┤ │ │ │中華民國88年8 月├────────┼─────┼───────┼────────┤證物第12箱88 │ │ │證│24日 │雙電源供應器 │30 │6,000 │180,000 │3-37會計憑證應│ │ │ │ ├────────┼─────┼───────┼────────┤付帳款內編號15│ │ │ │ │信號產生器 │30 │6,300 │189,000 │-1處 │ │ │ │ ├────────┼─────┼───────┼────────┤ │ │ │ │ │示波器 │30 │9,000 │27,000 │ │ │ │ │ ├────────┼─────┼───────┼────────┤ │ │ │ │ │鋁製實驗桌 │16 │14,500 │232,000 │ │ │ │ │ ├────────┼─────┼───────┼────────┤ │ │ │ │ │學生椅 │50 │280 │14,000 │ │ │ │ │ ├────────┴┬────┴─────┬─┴────────┤ │ │ │ │ │校長地○○8/29 │主任葉芳男8/24 │申請人陳世昌0824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8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1│財務 │益新 │24,000 │ │ │C○○│天○○│第66頁 │ │ │ │ │支出 │鐵合椅│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1│益新 │24,000 │ │ │ │ │ │鐵合椅│ │ │ ├─┼─┼────┴───┼────┬────┬──────┬──────┬───────┼───────┤ │③│憑│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6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不明 │益新工商│橋鐵合椅 │24,000 │進發傢俱店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9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8.31│財務 │透明桌│840 │ │ │C○○│天○○│第66頁 │ │ │ │ │支出 │墊益新│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8.31│益新透│840 │ │ │ │ │ │明桌墊│ │ │ ├─┼─┼────┴───┼────┬────┬──────┬──────┬───────┼───────┤ │③│憑│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6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8.31│益新商工│透明桌墊 │840 │信泰五金行 │ │ │ │ │ │ │ ├──────┤ │ │ │ │ │ │ │ │ │綠色桌墊 │ │ │ │ └─┴─┴────────┴────┴────┴──────┴──────┴───────┴───────┘ ┌────────────────────────────────────────────────────┐ │【附表一編號40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5】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1│財務 │益新 │48,000 │ │ │C○○│天○○│第66頁反面 │ │ │ │ │支出 │電熱水│ │ │ │ │ │ │ │ │ │ │ │器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1│益新 │48,000 │ │ │ │ │ │電熱水│ │ │ │ │ │ │器 │ │ │ ├─┼─┼────┴───┼────┬────┬──────┬──────┬───────┼───────┤ │③│憑│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6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9.01│益新工商│電熱水器 │48,000 │金龍飲水機商行│ │ │ │ │ │ │ ├──────┤ │ │ │ │ │ │ │ │ │開飲機 │ │ │ │ │ │ │ │ │ ├──────┤ │ │ │ │ │ │ │ │ │加壓馬達 │ │ │ │ │ │ │ │ │ ├──────┤ │ │ │ │ │ │ │ │ │電線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工資 │ │ │ │ └─┴─┴────────┴────┴────┴──────┴──────┴───────┴───────┘ ┌────────────────────────────────────────────────────┐ │【附表一編號41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6】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1│財務 │益新 │4,683 │ │ │C○○│天○○│第66頁反面 │ │ │ │ │支出 │水電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1│益新 │4,683 │ │ │ │ │ │水電工│ │ │ │ │ │ │程 │ │ │ ├─┼─┼────┴───┼────┬────┬──────┬──────┬───────┼───────┤ │③│憑│估價單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金額 │開立估價單者 │第67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不明 │益新高級│5.5m/m x3C │1,560 │不明 │ │ │ │ │ │ │職校 │電纜 │ │ │ │ │ │ │ │ │ ├──────┼──────┤ │ │ │ │ │ │ │ │開關盒 │100 │ │ │ │ │ │ │ │ ├──────┼──────┤ │ │ │ │ │ │ │ │無熔絲開關 │400 │ │ │ │ │ │ │ │ │BH2P20A順山 │ │ │ │ │ │ │ │ │ ├──────┼──────┤ │ │ │ │ │ │ │ │工資 │2,400 │ │ │ │ │ │ │ │ ├──────┼──────┤ │ │ │ │ │ │ │ │營業稅5% │223 │ │ │ │ │ ├────────┼────┼────┼────┬─┴──────┼───────┤ │ │ │ │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 │ │ │ │ │ │ │ │ │ │ │ │ │ │ ├────┼────┼────┼────────┼───────┤ │ │ │ │ │88年 │私立大成│水電工程│4,683 │珠聯電業社 │ │ │ │ │ │○月○日│高級商工│ │ │ │ │ │ │ │ │ │職校 │ │ │ │ │ └─┴─┴────────┴────┴────┴────┴────────┴───────┴───────┘ ┌────────────────────────────────────────────────────┐ │【附表一編號42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7】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1│財務 │益新 │11,613 │ │ │C○○│天○○│第66頁反面 │ │ │ │ │支出 │水電工│ │ │ │ │ │ │ │ │ │ │ │程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1│益新 │11,613 │ │ │ │ │ │水電工│ │ │ │ │ │ │程 │ │ │ ├─┼─┼────┴───┼────┬────┬──────┬──────┬───────┼───────┤ │③│憑│估價單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金額 │開立估價單者 │證據所在位置 │ │ │證│ │ │ │ │ │ ├───────┤ │ │ │ ├────┼────┼──────┼──────┼───────┤證物第12箱88 │ │ │ │ │不明 │益新高級│12加侖白鐵電│6500 │不明 │3-38會計憑證應│ │ │ │ │ │職校 │熱水器 │ │ │付帳款內15-7處│ │ │ │ │ │ ├──────┼──────┤ │ │ │ │ │ │ │ │日光燈20412 │2160 │ │ │ │ │ │ │ │ ├──────┼──────┤ │ │ │ │ │ │ │ │工資 │2400 │ │ │ │ │ │ │ │ ├──────┼──────┤ │ │ │ │ │ │ │ │營業稅 5 % │553 │ │ │ │ │ ├────────┼────┼────┼─────┬┴──────┼───────┤ │ │ │ │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 │ │ │ │ ├────┼────┼─────┼───────┼───────┤ │ │ │ │ │88年 │ │水電工程 │11,613 │珠聯電業社 │ │ │ │ │ │○月○日│(地址為│ │ │ │ │ │ │ │ │ │雲林縣虎│ │ │ │ │ │ │ │ │ │尾鎮光復│ │ │ │ │ │ │ │ │ │路130 號│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43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8】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2│財務 │益新 │130,000 │ │ │不明 │天○○│第67頁 │ │ │ │ │支出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2│益新 │130,000 │ │ │ │ │ │ │ │ │ ├─┼─┼────┴───┼────┬────┬─────┬──────┬────────┼───────┤ │③│憑│免用發票收據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7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88.10.05│私立大成│白鐵窗 │45,000 │三業企業行 │ │ │ │ │ │ │商工職校│ │ │ │ │ │ │ ├────────┼────┼────┼─────┼──────┼────────┤ │ │ │ │免用發票收據 │88.10.07│私立大成│白鐵窗 │45,000 │三業企業行 │ │ │ │ │ │ │商工職校│ │ │ │ │ │ │ ├────────┼────┼────┼─────┼──────┼────────┼───────┤ │ │ │免用發票收據 │88.10.07│私立大成│白鐵窗 │40,000 │三業企業行 │第67頁反面 │ │ │ │ │ │商工職校│ │ │ │ │ └─┴─┴────────┴────┴────┴─────┴──────┴────────┴───────┘ ┌────────────────────────────────────────────────────┐ │【附表一編號44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9】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88.09.02│財務 │益新 │2,500 │ │ │不明 │天○○│第67頁反面 │ │ │ │ │支出 │飲水機│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2│益新 │2,500 │ │ │ │ │ │飲水機│ │ │ ├─┼─┼────┴───┼────┬────┬──────┬─────┬────────┼───────┤ │③│憑│估價單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金額 │開立估價單者 │第67頁反面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5.25│大成商工│飲水機 │2,500 │正鴻電器行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45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0】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3│財務 │土銀貸│29,490 │彰銀 │現金交付 │宙○○│無 │第68頁 │ │ │ │ │支出 │款利息│ │00155-5 │ │ │ │ │ │ │ │ │ │(鍾俊│ │ │ │ │ │ │ │ │ │ │ │川)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3│益新土│29,490 │ │ │ │ │ │銀貸款│ │ │ │ │ │ │利息 │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68頁 │ │ │證│ │ │ │ │ │ │ │ │ ├────┼───────────────────┼──────┤ │ │ │ │ │9/3 │償還B○○主任代墊土銀貸款利息新臺幣貳│天○○ │ │ │ │ │ │ │萬玖仟肆佰玖拾元正 │ │ │ └─┴─┴────────┴────┴───────────────────┴──────┴───────┘ ┌────────────────────────────────────────────────────┐ │【附表一編號46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1】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6│財務 │益新鑫│5,280 │ │ │C○○│天○○│第68頁 │ │ │ │ │支出 │司熱水│ │ │ │ │ │ │ │ │ │ │ │器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6│益新鑫│5,280 │ │ │ │ │ │司熱水│ │ │ │ │ │ │器 │ │ │ ├─┼─┼────┴───┼────┬────┬──────┬──────┬───────┼───────┤ │③│憑│免用發票收據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8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9.06│益新工商│鑫司熱水器 │5,280 │建曄水電工程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防風罩 │ │ │ │ │ │ │ │ │ ├──────┤ │ │ │ │ │ │ │ │ │工資 │ │ │ │ └─┴─┴────────┴────┴────┴──────┴──────┴───────┴───────┘ ┌────────────────────────────────────────────────────┐ │【附表一編號47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6│財務 │益新 │43,500 │ │ │C○○│天○○│第68頁反面 │ │ │ │ │支出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6│益新 │43,500 │ │ │ │ │ │ │ │ │ ├─┼─┼────┴───┼────┬────┬──────┬──────┬───────┼───────┤ │③│憑│光復書局企業股份│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8頁反面 │ │ │證│有限公司台中分公│ │ │ │ │ │ │ │ │ │司 ├────┼────┼──────┼──────┼───────┤ │ │ │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88.09.06│私立益新│0005A00 │43,500 │光復書局企業股│ │ │ │ │票 │ │工商職業│ │ │份有限公司台中│ │ │ │ │ │ │學校 │ │ │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48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06│財務 │益新白│108,990 │ │ │C○○│天○○│第68頁反面 │ │ │ │ │支出 │鐵旗桿│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06│益新白│108,990 │ │ │ │ │ │鐵護杆│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含營│開立發票者 │第68頁反面 │ │ │證│編號XB00000000 │ │ │ │業稅) │ │ │ ├─┼─┼────────┼────┼────┼──────┼──────┼───────┼───────┤ │ │ │ │88.09.06│益新高級│白鐵旗桿(大│108,990 │榮成鐵工廠 │ │ │ │ │ │ │ │) │ │ │ │ │ │ │ │ │商工職業├──────┤ │ │ │ │ │ │ │ │學校 │白鐵旗桿(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亞版溝蓋 │ │ │ │ │ │ │ │ │ ├──────┤ │ │ │ │ │ │ │ │ │鋼架 │ │ │ │ │ │ │ │ │ ├──────┤ │ │ │ │ │ │ │ │ │鐵板溝蓋 │ │ │ │ └─┴─┴────────┴────┴────┴──────┴──────┴───────┴───────┘ ┌────────────────────────────────────────────────────┐ │【附表一編號49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5】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10│財務 │益新中│5,000 │ │ │C○○│天○○│第69頁 │ │ │ │ │支出 │古電視│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10│益新中│5,000 │ │ │ │ │ │古電視│ │ │ ├─┼─┼────┴───┼────┬────┬──────┬──────┬───────┼───────┤ │③│憑│收據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9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9.10│益新商工│新力29中古電│5,000 │正立電機行 │ │ │ │ │ │ │ │視(含安裝天│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50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6】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10│財務 │益新 │2,300 │ │ │C○○│天○○│第69頁 │ │ │ │ │支出 │脫水機│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10│益新 │2,300 │ │ │ │ │ │脫水機│ │ │ ├─┼─┼────┴───┼────┬────┬──────┬──────┬───────┼───────┤ │③│憑│收據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收據者 │第69頁 │ │ │證│ │ │ │ │ │ │ │ │ │ │ ├────┼────┼──────┼──────┼───────┤ │ │ │ │ │88.09.10│益新商工│8kg 脫水機 │2,300 │正立電機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51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15-17】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8.09.10│財務 │益新 │95,000 │ │ │C○○│天○○│第69頁 │ │ │ │ │支出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1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8.09.10│益新 │95,000 │ │ │ │ │ │ │ │ │ ├─┼─┼────┴───┼────┬────┬──────┬──────┬───────┼───────┤ │③│憑│統一發票 │日期 │買受人 │品名 │總金額 │開立發票者 │第69頁反面 │ │ │證│編號WH00000000 │ │ │ │ │ │ │ │ │ │ ├────┼────┼──────┼──────┼───────┤ │ │ │ │ │88年 │益新工商│KV-29SL40 │95,000 │隆門電器有限公│ │ │ │ │ │○月○日│ ├──────┤ │司 │ │ │ │ │ │ │ │SLV-FH5 │ │ │ │ │ │ │ │ │ ├──────┤ │ │ │ │ │ │ │ │ │LI-362A │ │ │ │ │ │ │ │ │ ├──────┤ │ │ │ │ │ │ │ │ │LO-362AS │ │ │ │ └─┴─┴────────┴────┴────┴──────┴──────┴───────┴───────┘ ┌────────────────────────────────────────────────────┐ │【附表一編號52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23】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9.02.20│財務 │黃董事│1,000,000 │開票 │交申○○ │宙○○│申○○│第41頁反面 │ │ │ │ │支出 │長 │ │NF00000000│ │ │天○○│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2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9.02.20│黃董事│1,000,000 │ │ │ │ │ │長 │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42頁 │ │ │證│ │ │ │ │ │ │ │ │ ├────┼────────────────┼─────────┤ │ │ │ │ │88.11.25│請提撥建校基金新台幣壹千萬元整 │申○○ │ │ │ │ │ │ │ 此致 │ │ │ │ │ │ │ │大成商工 │ │ │ │ │ │ │ │ 申○○88.11.25│ │ │ │ │ │ │ │89年2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3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4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8 月20日 參佰萬元 │ │ │ │ │ │ │ │89年9 月20日 貳佰萬元 │ │ │ │ │ │ │ │89年10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附表一編號53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0】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9.03.20│財務 │黃董事│1,000,000 │開票交黃立│董事長票據│宙○○│申○○│第43頁反面 │ │ │ │ │支出 │長 │ │雪 │NF0000000 │ │天○○│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2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9.03.20│黃董事│1,000,000 │ │ │ │ │ │長 │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44頁 │ │ │證│ │ │ │ │ │ │ │ │ ├────┼────────────────┼─────────┤ │ │ │ │ │88.11.25│請提撥建校基金新台幣壹千萬元整 │申○○ │ │ │ │ │ │ │ 此致 │ │ │ │ │ │ │ │大成商工 │ │ │ │ │ │ │ │ 申○○88.11.25│ │ │ │ │ │ │ │89年2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3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4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8 月20日 參佰萬元 │ │ │ │ │ │ │ │89年9 月20日 貳佰萬元 │ │ │ │ │ │ │ │89年10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附表一編號54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9.04.20│財務 │黃董事│1,000,000 │開票交黃立│董事長票據│宙○○│申○○│第44頁反面 │ │ │ │ │支出 │長 │ │雪 │NF0000000 │ │天○○│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3頁 │ │ │分│ │ │ │ │ │ │類├────┼───┼───────────────────────────────┤ │ │ │帳│89.04.20│黃董事│1,000,000 │ │ │ │ │ │長 │ │ │ ├─┼─┼────┴───┼────┬────────────────┬─────────┼───────┤ │③│憑│便簽 │日期 │內容 │簽章 │第45頁 │ │ │證│ │ │ │ │ │ │ │ │ ├────┼────────────────┼─────────┤ │ │ │ │ │88.11.25│請提撥建校基金新台幣壹千萬元整 │申○○ │ │ │ │ │ │ │ 此致 │ │ │ │ │ │ │ │大成商工 │ │ │ │ │ │ │ │ 申○○88.11.25│ │ │ │ │ │ │ │89年2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3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4 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 │ │89年8 月20日 參佰萬元 │ │ │ │ │ │ │ │89年9 月20日 貳佰萬元 │ │ │ │ │ │ │ │89年10月20日 壹佰萬元 │ │ │ └─┴─┴────────┴────┴────────────────┴─────────┴───────┘ ┌────────────────────────────────────────────────────┐ │【附表一編號55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7-21】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9.05.02│財務 │益新支│14,457 │零用金 │存入華南銀│不明 │無 │第83頁反面 │ │ │ │ │支出 │付法院│ │ │行代收帳戶│(但影│ │ │ │ │ │ │ │規費 │ │ │ │本隱約│ │ │ │ │ │ │ │ │ │ │ │可見蓋│ │ │ │ │ │ │ │ │ │ │ │印)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3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9.05.02│益新支│14,457 │ │ │ │ │ │付法院│ │ │ │ │ │ │規費 │ │ │ ├─┼─┼────┴───┼────┬────┬────┬────┬─────┬─────┼───────┤ │③│憑│民事案件預納送達│日期 │繳納人 │案號 │案由 │金額 │簽章 │第84頁 │ │ │證│郵票聯單 │ │ │ │ │ │ │ │ │ │ │ ├────┼────┼────┼────┼─────┼─────┤ │ │ │ │ │88.11.26│雲林縣私│88年訴字│拆屋還地│390 │申○○ │ │ │ │ │ │ │立益新工│第550 號│ │ │ │ │ │ │ │ │ │商職校 │ │ │ │ │ │ │ │ ├────────┼────┼────┼────┼────┼─────┼─────┼───────┤ │ │ │民事案件預納送達│89.1.19 │益新高級│88年訴字│不明 │365 │申○○ │第83頁反面 │ │ │ │郵票聯單 │ │工商職校│第555 號│ │ │ │ │ │ │ ├────────┼────┼────┼────┼────┼─────┼─────┼───────┤ │ │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日期 │繳納人 │對造 │案由 │費別 │金額 │第84頁 │ │ │ │收據 │ │ │當事人 │ │ │ │ │ ├─┼─┼────────┼────┼────┼────┼────┼─────┼─────┼───────┤ │ │ │ │88.10.08│臺灣省雲│黃秀雄 │起訴 │裁判費 │6,501 │ │ │ │ │ │ │林縣私立│ │ │ │ │ │ │ │ │ │ │益新工商│ │ │ │ │ │ │ │ │ │ │職業學校│ │ │ │ │ │ │ │ ├────────┼────┼────┼────┼────┼─────┼─────┤ │ │ │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88.○.30│臺灣省雲│○○企業│起訴 │裁判費 │6,501 │ │ │ │ │收據 │ │林縣私立│有限公司│ │ │ │ │ │ │ │ │ │益新工商│ │ │ │ │ │ │ │ │ │ │職業學校│ │ │ │ │ │ └─┴─┴────────┴────┴────┴────┴────┴─────┴─────┴───────┘ ┌────────────────────────────────────────────────────┐ │【附表一編號56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7-22】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9.05.02│財務 │益新支│18,525 │零用金 │存入華南銀│不明 │無 │第83頁反面 │ │ │ │ │支出 │付法院│ │ │行代收帳戶│(但影│ │ │ │ │ │ │ │規費 │ │ │ │本隱約│ │ │ │ │ │ │ │ │ │ │ │可見蓋│ │ │ │ │ │ │ │ │ │ │ │印)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3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9.05.02│益新支│18,525 │ │ │ │ │ │付法院│ │ │ │ │ │ │規費 │ │ │ ├─┼─┼────┴───┼────┬────┬────┬────┬────┬──────┼───────┤ │③│憑│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日期 │繳納人 │案號 │案由 │費別 │金額 │第84頁 │ │ │證│收據 │ │ │ │ │ │ │ │ │ │ │ ├────┼────┼────┼────┼────┼──────┤ │ │ │ │ │89.05.02│臺灣省雲│黃秀雄 │排除侵害│裁判費 │18,525 │ │ │ │ │ │ │林縣私立│ │ │ │ │ │ │ │ │ │ │益新工商│ │ │ │ │ │ │ │ │ │ │職業學校│ │ │ │ │ │ └─┴─┴────────┴────┴────┴────┴────┴────┴──────┴───────┘ ┌────────────────────────────────────────────────────┐ │【附表一編號57即檢察官主張一覽表編號37-29】 │ ├─┬─┬────┬───┬───┬───────┬─────┬─────┬───┬───┬───────┤ │①│傳│日期 │會計 │摘要 │金額 │資金提領 │資金存入 │承辦人│簽章 │證據所在位置 │ │ │票│ │科目 │ │(單位:元) │行庫帳號 │行庫帳號 │ │ ├───────┤ │ │ │ │ │ │ │ │ │ │ │檢察官主張卷㈢│ │ │ ├────┼───┼───┼───────┼─────┼─────┼───┼───┼───────┤ │ │ │89.05.25│財務 │益新 │1,600 │零用金 │ │不明 │無 │第84頁反面 │ │ │ │ │支出 │ │ │ │ │ │ │ │ ├─┼─┼────┼───┼───┴───────┴─────┴─────┴───┴───┼───────┤ │②│總│日期 │摘要 │借方金額(單位:元) │第13頁反面 │ │ │分│ │ │ │ │ │ │類├────┼───┼───────────────────────────────┤ │ │ │帳│89.05.25│益新 │1,600 │ │ │ │ │ │ │ │ │ ├─┼─┼────┴───┼────┬────┬────────┬─────┬──────┼───────┤ │③│憑│○○○○收據 │日期 │納費人 │土地標示 │地政規費 │簽章 │第84頁反面 │ │ │證│(證據影印不清)│ │ │ │ │ │ │ │ │ │ ├────┼────┼────────┼─────┼──────┤ │ │ │ │ │89.05.26│益新商工│林內鄉○○ │1,600 │申○○ │ │ │ │ │ │ │ │(證據影印不清)│ │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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