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其後,被告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均未消滅,經本院裁定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本件被告經訊問後,因本案已辯論終結,已經宣判,被告詐欺犯行明確,其因通緝到案,且居無定所,又無固定工作,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被告於通緝期間,仍再犯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犯罪情節不輕,是其羈押原因與必要均未消滅,為本案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於被告於庭訊中提及停止羈押以利治療其心律不整之問題,本院將視羈押處所之回應,再函詢處理。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