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萬春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0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址設雲林縣斗六市○○路二三二號「美樂迪休閒視聽社」(下稱美樂迪 )之登記負責人,且居住在美樂迪三樓,負責經營該店,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 美樂迪係供不特定人消費之營業場所,應注意美樂迪場所、設施之安全,階梯應 加釘止滑板條,確保進出美樂迪之顧客及員工生命、身體之安全。庚○○及其子 陳惟倉,與友人壬○○、癸○○及辛○○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四時五 十八分五十五秒,在美樂迪消費完畢,抱持其子陳惟倉(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生 ),欲自美樂迪三樓下階梯離去之際,因階梯未加釘止滑板條,復因階梯以大理 石材質製作,表面光滑,致使庚○○重心不穩滑倒,且樓梯無護欄可供抵擋,導 致庚○○、陳惟倉自扶手及階梯間之空隙,跌落至二樓樓板。庚○○與陳惟倉於 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六時許,先至行政院衛生署署立雲林醫院(下稱雲林醫院)就 醫急診,發現庚○○左肩、右踝、尾(抵)骨痛,理學檢查該部位有壓痛現象, 但無傷口、無流血,至於陳惟倉則無任何傷口,醫師就庚○○部分給予藥物治療 ,庚○○與陳惟倉即返家休養。嗣因庚○○發現陳惟倉右腳腫脹,隨即前往洪揚 醫院就醫診治,發現庚○○受有頭部外傷、右側腹部挫傷、下背部及臀部挫傷、 左肘挫傷、右踝關節挫傷及扭傷,陳惟倉則受有右側脛骨幹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告訴人庚○○、陳惟倉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供承庚○○及陳惟倉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凌晨時分,與數名友人 ,至美樂迪消費,消費完畢離去時,抱持陳惟倉自三樓樓梯走下,滑至二樓樓板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美樂迪店內未用拖把拖地,且 庚○○及其子所受傷勢,亦令人質疑云云。惟查: ㈠證人庚○○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四時五十八分五十五秒,抱持其子陳惟倉,在美 樂迪滑倒,於同日六時許,先至雲林醫院就醫急診,發現證人庚○○左肩、右踝 、尾(抵)骨痛,理學檢查該部位有壓痛現象,但無傷口、無流血,至於陳惟倉 則無任何傷口,經醫師就證人庚○○部分給予藥物治療,經醫師囑咐應繼續門診 追蹤治療,即返家休養,嗣因證人庚○○發現陳惟倉右腳腫脹,隨即前往洪揚醫 院就醫診治,發現證人庚○○受有頭部外傷、右側腹部挫傷、下背部及臀部挫傷 、左肘挫傷、右踝關節挫傷及扭傷,陳惟倉則受有右側脛骨幹骨折之傷害等情, 業據證人庚○○於本院證稱:(辯謢人問:當你到雲林醫院時,你如何與醫生說 ?)就說從樓梯跌下來。(辯護人問:有無照X光?)有,我有跟醫生說我摔到 右邊手,醫生跟我講沒有怎樣,我就跟小孩子回家,回家後,發現小孩子的腳腫 起來,後來才又帶小孩去洪揚醫院,才發現我的骨盆也受傷,小孩的腳也斷掉等 語(見本院卷一二五、一二六頁),並有洪揚醫院診斷證明書二紙、雲林醫院收 據二紙、雲林醫院⒈⒎()雲醫歷字第8550號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七、八、 二九頁,本院卷五七頁)。 ㈡被告為美樂迪之登記負責人,並為執行業務之人: 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你是否為雲林縣斗六市○○路二三二號美樂迪 自助式KTV負責人?)是的等語(見他卷二六頁);復於本院供稱:(辯護人 問:你美樂迪的負責人?)是,營業事業登記證之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一一七 頁),經核與美樂迪股東即證人戊○○證稱:(檢察官問:乙○○有無在美樂迪 工作?)他是負責人,店的負責人名字是他等語相符(見本院卷八三頁),並有 雲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在 卷可佐(見他卷四九、五十頁)。是以,被告為美樂迪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登記負 責人,至為明確。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問:KTV實際負責人?)負 責人是我,另有三位股東。我主要負責對外簽約和主管機關接洽,但店內的主管 遇到不能解決的事,也會請示我比如客人喝醉酒鬧事等語(見偵卷五七、五八頁 );復於本院供稱:(辯謢人問:你平常有無在KTV從事怎樣工作?)我是住 在三樓,我在公司是負責人,我是對外廠商接應、或招呼朋友消費。(辯謢人問 :你平常是否會在店裡直接指揮員工工作?)幾乎沒有,而且我們有責任制,我 到公司會問幹部有無事情要我處理,我才會處理(見本院卷一一七、一一八頁) ;(檢察官問:掛名副總有領錢?)有。(檢察官問:金額?)沒有固定,看業 績,如我有班公司出差、開會,我有報車馬費,按實支付等語甚詳(見本院卷一 一九頁),並經證人戊○○證稱:(檢察官問:乙○○有無向公司領薪水?)有 津貼。(檢察官問:什麼津貼?)職務津貼。(檢察官問:多少?)每個月三萬 多元。(檢察官問:是副總津貼?)是。(檢察官問:案發當天,乙○○是副總 嗎?)是。(檢察官問:副總負責何事?)看頭看尾(見本院卷八四頁);(檢 察官問:遇到客人反應誰會處理?)反應何事?(見本院卷八四頁);(檢察官 問:受傷要求醫藥費用?)那時候?(檢察官問:一般情形?)那時候客人會找 他等語(見本院卷八五頁);美樂迪員工即證人己○○於本院證稱:(檢察官問 :那天晚上負責人是誰?)老闆。(檢察官問:負責人是誰?)乙○○等語(見 本院卷一0一頁);(檢察官問:你剛剛說你是服務生,服務生的工作內容是清 潔環境,你剛剛也提到乙○○是副總,那副總的工作內容是什麼?)管理員工, 還有店裡面大小事情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0五頁)。準此,被告為美樂迪登記 負責人,對外以「副總」職稱稱呼,負責與廠商聯繫簽約,並與主管機關接洽; 對內依獲利狀況,向美樂迪股東請領金額不等之職務津貼,又照顧店內大小事務 ,包括客人喝酒鬧事、受傷向被告要求給付醫藥費等。顯見被告應非單純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掛名負責人,而係實際執行美樂迪業務之人,甚為名灼。 ⒉參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問:庚○○的哥哥當日六時來找你,你有無表 示你是負責人?)有的等語(見他卷二七頁);(問:當天你人在何處?)我在 樓上的住家等語(見偵卷五八頁),經核與證人甲○○於本院證稱:(檢察官: 問乙○○住在哪裡?)我們營業場所的樓上。(檢察官:問他住在哪裡多久?) 不清楚(見本院卷七七頁);(檢察官問:樓上幾樓?)三樓等語(見本院卷七 八頁);證人丙○○於本院證稱:(檢察官問:乙○○有住在美樂迪?)住三樓 等語(見本院卷一一四頁)。依此,證人庚○○自三樓跌落當日,被告在美樂迪 營業場所三樓就寢,且當日清晨六時許,證人庚○○之兄返回美樂迪,被告亦向 證人庚○○之兄表示其為負責人,出面代表美樂迪,與證人庚○○之兄表示願處 理後續事宜。足見被告為美樂迪執行業務之人,洵堪認定。⒊至於美樂迪副理甲○○於檢察官證稱:(問:你是否為美樂迪KTV的副理?) 是的。我是晚班的副理,由晚上九時到隔天凌晨六時三十分。(問:你的工作內 容?)受理顧客買單及整個店內營業運作(見偵卷六五頁);(問:乙○○有無 每天到KTV店內?)沒有。他只有在朋友來訪或簽約或是開股東會議。他只是 住在KTV的樓上進出而已,實際上顧客的結帳他是不管的,店內的運作由我全 權處理,他不管的,我只要開股東會議時,將相關帳冊整理後,提供給乙○○等 語(見偵卷六六頁);復於本院證稱:(檢察官問:你對於工作,如果有問題, 要向誰反應?)開會的時候我就直接跟股東反應。(檢察官問:不是開會時?) 我自己全權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七七頁);(檢察官問:如果發生打架事情?) 我們會報警處理。(檢察官問:是否會告訴乙○○?)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七八 頁);經核與美樂迪晚班員工證人丙○○於檢察官訊問證稱:(問:九十一年三 月四日你是否在美樂迪KTV內作服務生工作?)是的,當晚還有己○○。(你 們是由何人負責?)當班的主管,當晚當班主管是甲○○副理負責。而乙○○只 是負責人,他不會管我們的等語相符(見偵卷六六、六七頁)。是美樂迪之營運 架構,係採分層負責,其中晚班係由副理甲○○管理,負責受理顧客買單、指揮 晚班員工及在股東會議中,整理帳冊交付被告等事宜;至於美樂迪負責人,仍為 被告,證人甲○○受被告僱用及指揮監督,應非本案執行業務之人,併此敘明。 ㈢美樂迪員工未以濕拖把拖地,而係以擰乾之抹布,擦拭地板: ⒈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凌晨時分之美樂迪店內監視錄影帶,經本院勘驗後,發現「三 、時間顯示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四時五十二分四十二秒時,在右上方畫面中,顯示 有個男人雙手持抹布,擦拭樓梯地板」、「五、時間顯示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四時 五十八分五十五秒,在右上方畫面中,顯示有四個大人開始下樓,其中有一個女 人抱著一個小孩走前面,後面跟著三個大人」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七四、七五頁)。如此觀之,美樂迪店內員工,以抹布擦拭地板時,與 證人庚○○抱告訴人陳惟倉下樓時,已相隔六分十三秒,告訴人庚○○及後面跟 隨的三名成人,顯未見服務生擦拭地板之過程,應可認定。此外,被告於檢察官 訊問時辯稱:他們下樓前十分鐘,少爺才用擰乾布擦摸拭階梯及地板等語(見他 卷二七頁),雖被告所供之時間經過,略與實際有所差異,但人之時空感覺,本 來即無法期待可與實際完全相符。是被告上開辯詞,與常情無違,復未過度,應 可採信。 ⒉證人甲○○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如何清潔地板?)平常走的通道是用浸 水之後擰乾的抹布擦拭等語(見偵卷六六頁),復於本院證稱:(檢察官問:是 誰訓練這些員工?)晚上都是我在訓練(見本院卷七八頁);(辯謢人問:你剛 剛向庭上說,員工是你訓練的,你訓練員工擦拭地板時,如何訓練擦拭方法?) 抹布一定要先扭乾等語(見本院卷八一頁),經核與證人己○○於本院證稱:( 檢察官問:用什麼東西擦?)抹布。(檢察官問:抹布有用濕?)有。(檢察官 問:有弄拖把?)我們沒有弄拖把等語(見本院卷一0三頁);證人丙○○於檢 察官訊問證稱:(問:是否用擰乾的抹布擦拭?)是的等語相符(見偵卷六七頁 )。由此可見,證人己○○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四時五十二分四十二秒,係以擰 乾抹布擦拭三樓階梯,階梯應無濕滑之情形;況證人庚○○、壬○○、癸○○及 辛○○等四人,係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五時五十八分五十五秒走至三樓樓梯口, 二者已相隔六分十三秒,證人庚○○等四人顯未見證人己○○究係以抹布,抑或 以濕拖把拖地。是證人庚○○於本院證稱:(檢察官問:從哪裡跌到哪邊?)三 樓那邊,我抱著小孩,扶著樓梯手,樓梯那裡有人在拖地,地上有水云云(見本 院卷一二一頁);證人壬○○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們出來時,看到KTV的 男性的員工在用濕拖把在拖地,地板尚未乾,濕濕的云云(見偵卷四四頁);證 人癸○○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與壬○○走在一起,我們出來有看到有人在打 掃,用濕拖把在拖地等語(見偵卷四四頁);證人辛○○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出來時我有看到有人在用濕拖把在拖地,因為地面濕濕的云云(見偵卷四五頁) ,均屬過度,且未見證人己○○以抹布擦拭地板之過程,即證稱證人己○○以「 濕拖把」拖地,顯見證人庚○○、壬○○、癸○○及辛○○等人之前揭證詞,均 不足採信。至於證人壬○○嗣後於本院改證稱:(辯謢人問:在你的位置看得到 她?)看不到。(辯謢人問:所以你沒有看到跌倒的情形?)我是在庚○○跌倒 後,才聽到人家說,庚○○跌倒。(辯謢人問:你離開包廂的時候,有無看到外 面工作人員在做什麼?)沒有注意到。因為那時候剛從包廂走出來。(辯護人問 :有無看到工作人員在拖地?)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一三一頁);證人癸○○於 本院改證稱:(辯謢人問:離開包廂時,有無看到工作人員在清潔?)沒有看到 。(辯謢人問有無看到工作人員用拖把在拖地?)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一三六頁 ),則均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㈣美樂迪階梯未設置止滑板條: ⒈按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 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⒉證人庚○○於本院證稱:(檢察官問:是否從扶手縫跌到二樓樓板?)是,我不 是從樓梯一階一階跌下去(見本院卷一二一頁);(辯謢人問:你當時跌倒的情 形,是否可以形容?)我抱著小孩子,一手扶著護欄,走下二步,就咚咚,跌到 二樓樓板(見本院卷一二三頁);(辯謢人問:有無滑倒?)我沒有滑倒,我一 手抱著小孩,一手扶著護欄,我是從護欄縫隙跌到二樓。(辯謢人問:跌下去時 ,是從樓梯扶手上面,還是下面?)底下。(辯謢人問:跌到底,位置在哪裡? )二樓樓板,我坐著(見本院卷一二三、一二四頁);(辯謢人問:可否詳細描 述當時情形?)我當時抱著小孩要走下去時,我一手扶著欄杆,一手抱著小孩, 地上也沒有止滑條,我就從樓梯扶手縫隙摔下去,我記得咚咚二聲,我就摔到二 樓樓板了等語甚詳(見本院卷一二六頁),經核與證人癸○○於本院證稱:(辯 護人問: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庚○○發生受傷情形,是否知道?)知道。(辯謢人 問:當時情形如何?)要從三樓樓梯走下去,他是從樓梯護欄那個洞滑到二樓樓 板。(辯謢人問:他是從扶手直接往下滑,滑到二樓?)是從扶手、樓梯中間的 洞直接滑下去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三三頁),而美樂迪之階梯設置,自三樓樓 梯口至一樓大廳,左側均為牆壁,右側設置扶手,扶手與樓梯階梯處,未設置欄 杆阻隔,樓梯則係以大理石材質製作,表面平滑,未設有止滑板條之安全設施等 情,有美樂迪現場照片二十八張在卷可佐(見他卷十一至二一頁)。證人庚○○ 抱其子陳惟倉,在美樂迪消費完畢,欲從美樂迪三樓包廂離去時,走至樓梯口, 以右手扶住扶手,左手抱著陳惟倉,走下階梯二步,因美樂迪階梯為大理石材質 ,表面光滑,復無欄杆遮檔,以致證人庚○○及其子陳惟倉,自扶手與階梯間之 空隙,跌落至二樓樓板;況證人庚○○身高一百五十八公分,經本院當庭測量屬 實(本院卷一四一頁),身材嬌小,且告訴人陳惟倉受傷當時(九十年三月二十 七日生,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事發),未滿足歲,縱證人庚○○抱著告訴人陳惟倉 ,因階梯平滑,復未設置止滑條,而自扶手與階梯間之空隙,自三樓樓梯跌落至 二樓樓板,亦與常情無違。 ⒋證人己○○於本院證稱:(辯謢人問:是否可以說明跌倒情形?)先聽到聲音, 然後就看到從樓上跌下來。(辯護人問:可否講清楚?)我站在二樓樓板那裡看 到。(辯謢人問:他跌倒的過程,你有無看到?)就聽到啊一聲,人就在我前面 。(辯謢人問:前面是在什麼位置?)二樓樓板云云(見本院卷一0九、一一0 頁)。然證人己○○先耳聞聲響,始注意發生何事,且證人己○○開始注意發生 何事時,證人庚○○即已跌落至其面前。證人己○○既未目睹證人庚○○跌倒過 程,其於本院證稱:證人庚○○係自三樓翻過扶手摔下來云云(見本院卷一一0 頁),應屬證人己○○推測之詞,併此說明。 ⒌至於被告尚辯稱:美樂迪之消防安全檢查均及格,被告無過失云云。然查,雲林 縣政府消防局為消防安全設備之權責機關,自九十一年元月起,至九十二年十月 間,共檢查六次,消防安全設備均符合規定之事實,有雲林縣政府⒈⒕府消預 字第9200128492號函及附件消防安全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二至六九頁 ),惟階梯既規定須設置止滑板條,且美樂迪階梯材質均以大理石材質製作,表 面光滑,復未設置止滑板條,在使用上,稍有不慎,極易使客戶或員工滑倒,並 造成傷害。可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合格與否,與美樂迪之設置設備是否合於安 全使用,無法相提並論。本院自難以美樂迪之六次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即認定美 樂迪之設置合於安全使用,逕認被告全無過失;惟證人庚○○抱持告訴人陳惟倉 ,自三樓樓梯下樓,其視線難謂完全未遭阻擋,證人庚○○亦與有過失,惟仍無 從解免被告過失之責。而證人庚○○、陳惟倉確因美樂迪設置不當而受有傷害, 已詳述如前,是被告之過失犯行與證人庚○○、陳惟倉之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 關係。 ㈥綜上,被告業務過失傷害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證人庚○ ○於清晨時分,抱持其子陳惟倉,在美樂迪歡唱完畢,欲離去時,自美樂迪三樓 階梯上,跌落至二樓樓板,以致分別受有事實欄所示之傷害,及證人庚○○嗣後 索賠三百餘萬元,可能是無法達成和解之原因,暨被告在偵審中,數度表示希望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 一日之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陳 定 國 法 官 柯 志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