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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一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犯罪之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公訴人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被告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一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