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竊盜、傷害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