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林輝煌、柯志民、李明鴻
- 被告E○○原名陳熙官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原名陳熙官 J○○原名陳伊君 V○○原名蔡佩玲 卯○○ 巳○○ 子○○原名李佩芬 戌○○原名林丁明 己○○原名余籃) 黃○○ 酉○○ N○○ D○○ c○○ A○○ 上1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C○○原名許庚寅 午○○使用林義洋 a○○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乙○○原名王麗雪 戊○○原名王嘉汶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Y○○ 未○○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F○○原名陳鴻松 M○○原名陳鴻林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H○○使用陳莉鈴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G○○原名陳美月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甲○○ 丁○○原名王怡茵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被 告 天○○原名柯惠娟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寅○○原名沈淑芬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P○○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號、第2157號、第3892號), 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①戊○○部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122號,②甲○○、乙○○、E○○、丁○○部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87號,③乙○○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879號、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4號,④E○○部分-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227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偵字第1718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213號,⑤C○○部分-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 第10071號,⑥M○○、E○○部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 年度偵字第2379號、第2722號),並經檢察官就E○○偽證 罪追加起訴(E○○95年度偵字第3678號,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又連續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J○○、C○○、乙○○、午○○、G○○、M○○、F○○、H○○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拾年,均各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卯○○、巳○○、Y○○、甲○○、寅○○、A○○、a○○、D○○、黃○○、酉○○、c○○、子○○、天○○、N○○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a○○處有期徒刑陸年,甲○○處有期徒刑伍年,卯○○、巳○○、黃○○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天○○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D○○、N○○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A○○、酉○○、c○○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Y○○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寅○○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子○○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T○○、未○○、戊○○、丁○○、己○○、K○○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T○○、未○○、戊○○、己○○、K○○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戌○○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V○○無罪。 事 實 一、E○○(原名陳熙官)曾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下同)90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 90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E○○與J○○共同常業詐欺,共同與J○○、C○○等人違法吸收資金,共同與J○○連續洗錢】E○○自89 年 10月起擔任建弘證券助理營業員,負責代客操作買賣股票,因為懷念祖父時代家大業大的風光,而自90年1月間起,明 明未買賣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且明知非銀行不得以 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竟基於以詐欺取財為常業及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家中供奉的羅府千歲(羅王爺)為基礎,假傳神蹟,且謊稱其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之買賣,可以在短期內 獲取鉅額利潤,用「阜東集團」名義,對外收受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所謂投資股票款項,而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其於90年2月認識C○○等人之後,更與C○○等人 (C○○等人的部分,見後述)互為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更加迅速擴大吸收資金的範圍。營運方式為E○○任意指定一檔股票,事先設定買進日期、每股價格及賣出之時間、價格,邀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參加投資,並於1、2週或1個月 內就連同本金及利潤即給付予投資人,其投資利潤若換算為年利率,高達33%至1360%不等,因此吸引許多投資人參加所謂的股票投資,實際上E○○並未買賣其對外宣稱擬買賣的股票,也未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的買賣。其至 90年5月間,已建構了E○○自任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 下設八大協理、分公司經理的組織架構,以所謂「投資利潤」由公司抽2成、協理抽1成、經理抽1成,6成歸投資人的原則,廣為宣傳、吸收資金。至90年6月其堂妹J○○進入阜 東世紀集團後,E○○更與J○○基於常業詐欺的犯意聯絡,與J○○、C○○等人基於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聯絡,請J○○擔任會計,處理E○○的帳務、假消息的散播,以電話對外虛偽發布上類股票買賣的假消息,而自91年7、8月起,除以電話外,更以PDA(即掌上型電腦)對外發布上類股 票買賣的假消息,而陸續違法吸收資金。至92年為止,重複累計所吸收的資金高達新台幣(下同)86億多元,最後更有35 億多元去向不清。其中,E○○、J○○為隱匿違法吸 收資金的犯罪所得,竟互為洗錢的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編號、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左右,共同連續以不 知情的V○○名義購買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附表四編號1所示股票。 三、【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等人,共同與E○○、J○○違法吸收資金】 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等人,及玄○○○(經本院通緝)、丑○○(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與E○○、J○○基於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聯絡,分別加入阜東世紀集團的所謂股票投資買賣及違法吸收資金,各別的加入時間、吸收資金的對象,分述如下: ㈠C○○於90年2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乙○○、午○○,以及未○○、宇○○、辛○○、Y○○、戌○○,以及許八郎、陳琳武等多人。 ⒈未○○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陳為明、王明正、陳永泉、楊天聲、曹秀玲、潘林秀月、曾敏惠等多人。 ⒉Y○○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盧金樹、盧黃好、盧素娥、盧素梅、盧素真、盧秀蘭、盧秀蓮、盧錦子、陳添水、陳國昌、侯美玲、廖志仁、吳文瑞、謝盧素珠、秦星怡、許木桐、秦星煌等多人。 ⒊戌○○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林文彬、蔡寶鈴、陳國燦等多人。 ㈡乙○○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甲○○、張臆泳、沈湘沄、玄○○○、A○○,以及戊○○、王佩晴、己○○、王芝嫻、I○○、丁○○、葉秋嫻、吳莉嫻、亥○○、庚○○、H○○(非本案被告H○○)、n○○○等多人。 ⒈戊○○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謝碧慎、余羚妤、王芝嫻、I○○、Q○○、黃馨慧、潘永富、孫吳富美、蔡金秀等多人。 ⒉甲○○、丁○○父女2人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黃燕峰、陸晉清、賴丙○○、林柏蒼、涂志斌、李金本、陳英美、陳松貴、李勉、林永萬、胡潤能、葉淑惠、陳秀琴、許夢玲、許益村、李汪喜、陳綉、周林秀花、鄭名杏、陳美觀、周俊獅、詹海珠、陳立人、張志陽、林德宗、王冠清、鄧淑尹、洪順正、賴品婷、林怡太、楊久正、黃偉智、倪惠玲、俞雅婷、林柏菁、曾朱梅薌、宙○○、葉修嘉、王曉華、辰○○、陳忠科、林速端、台明汽車、李吳秀卿、陳月英、梁月台、胡潤南、李合龍、李言勳、楊太平、許綉玲、吳睿堂、李梅香、王玉柱、林周梨香、賴榮香、陳有順、陳錦月、王林秀桃、周承鴻、癸○○、謝六妹、涂星明、賴平貴、董瑋、陳張麵、楊鍾永、吳陳彩雲、王玉湄、鄧珍如、蔡梨瑛、李國亭、S○○、吳詹金月、陳綉絤、鄭仁義、莊阿福、賴朝榮、潘明勇、何佩芬、王正川、許湘柔、陳璟輝、林玉梅、王正川、蔡亮傳、黃美蓉、葉盈蓁、賴鈺龍、歐陽汝怡、張月金、賴張鵬玉、李美、胡火忠、陳錢、逄蓓蓓、李勉、顏奕萱、歐陽寶華、陳怡言、鄧林素梅、陳春琴、林永萬、溫秋香、簡子媚、張瓊文等多人。 ⒊沈湘沄即寅○○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沈火土、莊金月、沈櫻鑾、沈志宏、馬文芳、曹玉景等多人。 ⒋A○○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韓蔡秀霞、章琳琳、陳雲琳、王靜枝、郭坤樹、葉富枝、鄭琬穎、鄭家品、鄭如婉、張益田、張麗霞、陳玉蘭等多人。 ⒌己○○於91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n○○○、m○○、孫惠琳、孫惠琪等多人。 ㈢午○○、a○○夫婦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 資,並陸續與妻子a○○,共同吸收下線酉○○、地○○、黃○○、丑○○、R○○、D○○、K○○、B○○、顏禾洋、呂靜珠等多人。 ⒈D○○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郭土城、顏冷、郭如綺、顏禾洋、孫賢蓀、孫百穗、何碧玉、張進發、楊正渝、黃梅雲、李智惠、李善和等多人。 ⒉黃○○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范綢、莊沛惢、莊淑媛、莊宏達、陳四妹、林秀瓊、黃宜華、鄭嫦娥、遲張月娥、黃蔡雲淑、陳秀民、劉秀香、莊景涼、蔡國平、陳怡伶、王秀卿、李心育、陳垂堂、莊聿甄、張志龍、李健華、呂靜珠、e○○、黃潮智、楊碩宏、洪美鈴、吳典章、林倉輝、陳嬌珠、甲己○、劉素華、x○○、陳顯欽、h○○、t○○、u○○、甲甲○、i○○、z○○、邱浩格、甲丙○等多人。 ⒊酉○○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王順安、陳惠榮、吳息貴、葉榮進等多人。 ⒋K○○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y○○、林素娥、辛昭容、甲辛○、李翊弘、陳秀榛、陳羽湘等多人。 ⒌c○○、丑○○夫婦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 投資,並共同陸續吸收下線O○○、W○○、Z○○、X○○、q○○、f○○等多人。 ㈣G○○於90年2月已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劉昶珍、李凱棋、王月霞、徐陳麗美、李陳月霞、楊薇蓁、蘇怡仁等多人。 ㈤M○○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o○○、w○○、j○○、王利凱、陳慧育、N○○、U○○、蔡鈞原等多人。而N○○則於90年5月開始參加 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賴建宏、黃麗英、黃美雲、徐麗香、司徒美莉、張曉梅、柯明男、曾建裕、石柏相、申○○等多人。 ㈥F○○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子○○、r○○、林金龍、高秋鈴、陳嘉雯、蕭玉珠、邱永志、天○○、吳金發等多人。 ⒈子○○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李明虎、李邱葩、李克柔、李翠蘭、甲丁○、p○○等多人。 ⒉天○○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d○○、甲庚○、v○○、l○○、林義雄、賴世欣等多人。 ㈦H○○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鍾麗英、甲乙○、s○○、王遠銘、邱進文、k○○、g○○等多人。 ㈧T○○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蔡欣樺、何智傑、周昇佐等多人。 ㈨巳○○、卯○○夫婦於90年8月間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 投資,並共同陸續吸收下線周怡君、甲戊○、曹浩轅、廖素蘭、周珮玲、邢基英、莊秀英、羅忠成、鄭松根、王浩嘉、王邢福妹、廖彩美、朱寶惠、林秀香、趙文男等多人。 ㈩因為吸收資金達一定數額,或者因為受到執行主席E○○的看重,或者特殊的關係,自90年初至91年底的期間內,J○○成為財務部經理,C○○為副執行主席,乙○○為總經理,F○○、M○○、陳莉鈴(即H○○)、林義洋(即午○○)均為協理,而如前所述,C○○、乙○○均兼任協理,因此,連同拒絕擔任協理的G○○,以及未經起訴的陳禾發,即為E○○口中的八大協理;此外,本案被告玄○○○(經本院通緝中)為大同分公司經理,T○○為三重分公司經理,卯○○為基隆分公司經理(巳○○為卯○○之夫),未○○為淡海分公司經理,Y○○為沙崙分公司經理,戌○○為淡水分公司經理,戊○○為德惠分公司經理,甲○○為大安分公司經理,丁○○為東港分公司經理,沈湘沄為民生分公司經理,A○○為社子分公司經理,a○○為松山分公司經理,D○○為中正分公司經理,黃○○為八德分公司經理,酉○○為高雄小港分公司經理,K○○為劍潭分公司經理,c○○為蘆洲分公司經理丑○○之妻,子○○為大甲分公司經理,天○○為褒忠分公司經理,N○○為天母分公司經理。至於己○○雖非區經理,惟其為協理乙○○的直接下線。 而至92年止,資金流向的總額則如附圖、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四、【E○○偽證】 而上述案件在本院審理中,E○○基於連續偽證之概括犯意,㈠於95年6 月19日,在被告乙○○、戊○○的程序具結作證時,明知乙○○、戊○○上述違法吸收資金,乙○○並擔任總經理兼協理、戊○○擔任經理之事實,竟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當時所設立的職務是阜東證券之後,那時候有籌備、送審,設立職務他屬於總經理,是阜東證券成立,她才是總經理。後來阜東證券被證期會駁回。」「,戊○○當時是預設為經理,阜東證券沒有成立,經理的職務也不存在。」㈡又於95年6月21日,在被告C○○程序具 結作證時,明知C○○上述違法吸收資金,並擔任副執行主席兼協理之事實,竟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C○○並未擔任阜東集團的協理,阜東集團的執行副主席、總經理、經理、協理,這些職稱都是為成立阜東證券公司所預設的。㈢再於95年6月21日,在被告午○○、Y○○、未○ ○程序具結作證時,明知午○○、Y○○、未○○上述違法吸收資金,午○○並擔協理,Y○○、未○○並擔任經理之事實,竟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午○○並未擔任阜東世紀集團的協理,Y○○、未○○也未擔任阜東世紀集團的經理,這些職務都是為了成立阜東證券公司所預設的。 五、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偵查,並提起公訴、移送併辦、追加起訴(詳如案由欄所載)。 理 由 甲、【關於本件判決格式的說明】 阜東的關係人眾多,相信這是許多人在意的判決。因此,法官就訴訟資料(含證據內容、辯護人的辯護內容),摘取重要部分寫在判決內,目的在使手上沒有卷證的人,可以透過這些資料,檢驗法官的判斷。若因此而覺得繁瑣,則閱讀證據說明的部分即可,法官的說明位於各該證據資料的前方或後方,有時則前、後方都有。而為了便於挑選閱讀範圍,證據說明的部分與訴訟資料的部分,盡量做明顯區隔。此外,本案被告人數及訴訟資料較多,為便於閱讀,盡量在各段加上標題,並在判決前頁設置目錄。 乙、【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 壹、【本案的證據爭點】 一、爭點: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乙○○、戊○○、甲○○、丁○○的審判外陳述筆錄,均得作為證明各該被告本人有關本案犯罪的證據。惟被告乙○○、戊○○的辯護人胡鳳嬌律師,以及被告甲○○、丁○○的辯護人,均主張:證據方法有5 種,並非被告的陳述均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則只有被告之自白於符合第156 條第1 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作為證據,至於自白以外之被告陳述,即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 第1 項,則是在處理何者不得作為證據,並非在處理何者得作為證據,從而,被告的不利陳述並非法定證據方法。 ㈡檢察官主張扣案之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得作為證據。惟被告甲○○、丁○○的辯護人主張:該份名冊為傳聞證據,且該名冊之製作人、名冊內容之意義不明,亦無從認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的第2 款所定「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此,並無證據能力。縱使該文件為真正,亦欠缺關聯性,亦即,本案被告的掛名與樓層部分,與本案有無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無關。 ㈢檢察官主張E○○於95年6 月19日在被告乙○○、戊○○的程序,於95年6 月21日在被告C○○的程序,於95年6 月21日在被告午○○、Y○○、未○○的程序,其證述內容,與其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的陳述內容不符,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被告乙○○、戊○○、C○○、午○○、Y○○、未○○的辯護人則均不認同檢察官的此一主張。 二、法官認為: ㈠違背第93條之1 第2 項、第100 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陳述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者,不以自白為限,被告之其他不利陳述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 第2項 、第100 條之3 第1 項規定之情形下,亦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檢察官請求調查的被告乙○○、戊○○、甲○○、丁○○審判外陳述筆錄,均得作為證據。 ㈡至於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扣押物編號1 ),共同被告E○○於95年6 月19日、95年6 月21日,在共同被告乙○○、戊○○、C○○、午○○的審判程序,證稱該份名冊的製作,係因為其於91年10月間將阜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案送審,為了阜東證券公司將來的運作,預設職位。E○○既然坦承該份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為其所製作,而E○○為阜東集團執行主席,得以決定阜東集團內的管理職位,再者,E○○製作該名冊時,應未料到該名冊會被扣押,因此,該名冊即為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第3款所謂「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 書」,得為證據。何況,就該名冊內容記載到被告乙○○、戊○○、甲○○、丁○○在阜東世紀集團的職位,與本案有足夠之關連性。 ㈢而E○○於95年6 月19日在被告乙○○、戊○○的程序,於95年6 月21日在被告C○○的程序,於95年6 月21日在被告午○○、Y○○、未○○的程序,其證述內容,與其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的陳述內容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利害關係的考量比較少,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乙○○、戊○○、C○○、午○○、Y○○、未○○的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得以作為證據。 貳、【本案中不爭執的證據】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或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除有上述證據爭點外,對於檢察官主張調查的其他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對於法官職權調查的其他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亦均有上述視為同意的情形,再者,法官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在此先行說明。 丙、【關於犯罪事實有無的判斷】 壹、【關於本案資金流向】 一、【初步判定的部分】 ㈠經核對本案被告、關係人各金融機構帳戶的交易明細資料(各該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證物袋),以及被告、辯護人提出附卷的匯款單據、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存摺影本則附於辯護資料卷B1至B10 、筆錄卷C1至C4、調查筆錄卷10、函查資料卷F ,戊○○與Q○○的部分則見92年度偵字第5122號卷),基於兩帳戶間同日所匯出、匯入的金額以及匯款人姓名,用以確認本案各被告、關係人,於90、91年間(部分延續到92年間)的各筆交易,就各筆交易的日期、帳號、金額等的對帳結果,列印後而裝訂於本院對帳明細卷G 。 ㈡而自上述本院對帳明細卷G 內的各被告、關係人間,於90、91年間(部分延續到92年間)的各筆交易金額,彙整其等相互間匯出、匯入的總額,以及每人於該時期內匯出、匯入的總額,詳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 ⒈附圖中的每一條實線,都有一個代號(例如:一、 (1) ),可以在附表一找到,並在附表一中標示雙方於上述時期內的交易總額(匯入總額、匯出總額、差額)。至於附圖中虛線,表示該雙方的交易總額未經精確核算(包含附帶民事訴訟兩造的資金流向,其數額只是經過訴訟兩造大概核算,以及證人提到大概數額等),因此未給予代號。此外,因為本院未整理各被告與下線間的交易明細,因此在附圖中,就以「投資人」一詞代表諸多下線。 ⒉每兩人間的交易總額,究竟出自那些人的那些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則於附表一註解中說明。若有部分資料出自於被告、辯護人提出的匯款單據、存摺影本,則進一步於註解中說明該匯款單據、存摺影本附在那個卷宗。 二、【須進一步說明的部分】 然而,各被告、關係人的帳戶間有匯款的事實,並不當然能認定帳戶的真正使用人;而確定了帳戶使用人,也不當然能認定各該筆交易是為了投資阜東世紀集團;此外,有帳戶借用的情形,以及非投資用途的交易情形,均會影響投資總額的計算。從而,「帳戶借用」「資金用途」是接著要處理的事項。 ㈠有關「帳戶借用」,初步能立即判定的,即直接在附表一處理。至於未能立即判定的,則藉由附表二,做進一步的說明。此部分資金流向各筆交易的匯出或匯入的日期、帳號、金額,同樣地列印、裝訂於本院對帳明細卷G ,放在有關被告的後方。至於在此一階段判斷的帳戶借用情形,連同其餘因素,造成資金總額的計算變動的,則於附表二予以核算。主要的變動,在於E○○、J○○、C○○、H○○、甲○○、T○○的部分。 ㈡除了上述附表二所說明的「資金用途」之外,各該資金流向的用途,則均係為了投資所謂「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或「阜東世紀集團」,或投資後本金、利潤的取回,則經本案各被告確認,並有部分關係人筆錄可資佐證。至於因此而被判斷為非投資阜東世紀集團的資金用途,因為數額較小,對於是否成立犯罪,不生影響,則不再精確計算加減後的總額,在此一併說明。 貳、【被告E○○的部分】 一、【阜東的神話】 ㈠〔藉以瞭解這個神話的1份重要文件〕 被告E○○掀起了這個讓許多人痛苦不堪的風波,首先是基於1 個神話。這個神話,可以從E○○公開印行的1 份文件看出大概。這份文件標題為「台北中山羅王會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扣押物編號21),E○○承認是在阜東世紀中山總部所查扣,是在說明台北中山羅王會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27頁),以黃色A4紙張打字印刷。該份文件的內容,顯示E○○從創造神話的89年間開始,一直到這個神話最高潮的91年5 月,這期間的E○○心路歷程,也顯示E○○以神蹟行詐的手法。要瞭解阜東世紀集團的緣起緣滅、操作手法,這是1 份極其重要的文件。因此,法官維持該文件原來的錯字、標點符號,將其內容完整臚列於下: 台北中山羅王會 台北中山羅王功德會 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 台北中山羅王會主神是馬鳴山五年千歲中的羅府千歲,十二千歲中排行第十二位的王爺,也是最年輕的王爺,正是唐朝救出唐太宗之掃北大元帥羅通,羅府千歲是正爐弟子E○○先生在民國八十六年到馬鳴山請法師開光點眼請出宮門回基隆住處安座當時E○○年紀只有二十一歲而當時奉請千歲踏出宮門時也只有三個人就是育珅的祖母以及母親,回去安奉到八十九年二月因弟子經商失敗後遷移到台北住處也就是目前台北中山羅王會的會址,千歲與弟子經歷了人生最殘酷考驗因為當時育珅並沒有很好的事業基礎而且家中經濟也非常的困苦,人被看不起,神到別的宮廟一同參加進香時也被該廟的主持取笑說”你們家的王爺衣服比金身好看”,因為那句話育珅也和該宮廟斷了道緣,因為育珅的祖父曾經在三十多年前是雲林縣褒忠鄉農會總幹事因為遭人陷害而下台並因病含恨過世家道中落三十多年也遭地方人士排斥,最後僅有祖母留在老家,同年五月育珅與其兄母親回到老家探望年邁的祖母,那天下著細雨,祖母告訴育珅說:如果老天爺能讓陳家回到光輝時代有田有地在別人面前抬的起頭與別人可比評那該多好,育珅聽了之後心想祖母都已經八十幾歲了,想盡辦法也要完成這祖母的夢想,為了讓千歲光榮的回祖廟過爐以及完成祖母夢想因此育珅籌借一些資金讓千歲乘座租來的武轎及三種陣頭開路,在同年六月十八日褒忠鄉新厝仔角頭廟宇參天府池府千歲繞境活動中陪同繞境也被許多人不以認同甚至被該廟主辦單位冷漠,在繞境的過程當中因為主辦者認為千歲武轎拖延整個繞境隊伍的時間對育珅反應速度應加快,育珅認為主辦單位並沒事先知會路線距離,而我方千歲武轎也是用扛的怎麼可能與池千歲用推的文轎速度還快呢?對我方沒有感謝還這樣態度對待我們的陣容,最後育珅為維持主公羅府千歲的尊嚴決定在新厝仔水利十七號橋頭與該廟隊伍不歡而散獨自回馬鳴山鎮安宮過爐,而在轎後的信眾也剩育珅一家六個人,雖說讓熱鬧但就是帶有一絲落寞氣氛,也很神奇在沒有人報導之下於馬鳴山請回五營將軍旗回北安奉,也許是因為千歲受到許多挫折,這樣的結果也造就羅府千歲掃北發揮的精神更創造一連串神奇光芒事績拉開了偉大的序幕這時育珅二十五歲了。 回北安座第五天,在證券公司上班的育珅於股市收盤後返回母親住處向千歲上香參拜,參拜後在千歲案前的客椅子坐下,與其母親、聊一聊這一次南下繞境活動之事情,母親提及這次活動祖母是否高興時,育珅突然回答:本王坐轎老信女坐車怎麼會不高興,大家一臉狐疑才知道千歲已經落駕在育珅的身上了,更當場要求三天內將五營將軍旗安座完畢及要求召集陳家兄弟於三天後在神駕前集合,離奇的是第二天突然有一位法師自動來協助將軍安座,安座完也不收錢即要離開,該位法師離開前更要求立即焚化金紙,當時育珅於中午十一時從公司回來上香時天氣還炎熱太陽還高高掛於空中,不過當要將金紙拿到頂樓焚化時突然天空烏雲密佈更下起大雨,雷聲震耳彷彿雷公就在頭上,這時散漫的育珅心想可以留到下午雨停再化也不遲,於是就要交待母親代為焚化,不過卻被母親一頓斥責,母親更強調這樣的情景也許是千歲的考驗,就算雨再大風再強也要上去焚化,不信者可以直接當面向千歲執筊請示是否有此意,一向固執的育珅心不甘情不願的向千歲請示,執筊結果果然是母親所講之意,於是育珅與母親冒著被雷打而有生命危險的心情頂著頭皮去樓頂焚化金紙,母親舉著傘讓育珅完成焚化金紙的工作,就算有雨傘遮著不過全身也都被與淋濕了,說也奇怪,焚化完畢的這一刻雨停了太陽也出來了,母子兩只能直呼不可思議,也許這就是神績吧!第三天陳家的兄弟也聚集在千歲面前,當然所有的人也都半信半疑,千歲也準時的落駕,當場聖示陳家兄弟言道:陳家苦難三十餘年也該是還給你們陳家一個公道的時候了!更也指導了陳家兄弟姊妹必須加入證券事業千歲可以協助兄弟姊妹生活素質向上提升,但當時必無人響應,後來育珅與其他長輩心想若可以放香油筒可能每月可以支付開支更可以有蠻好的收入的於是向千歲請示是否可以執行,結果換來的是千歲一頓的斥責,千歲聖示:本王降駕於此以代天巡守為以天職,替天下眾生排除困難,決不收取信眾一分一毫,千歲有感陳家兄弟各房在生活困難下可能無法擔任神聖之位千歲再一次指示各房兄弟姊妹共同投入證券事業,當時許多人尚在執疑之下,育珅二姑陳芝嫺挺身而出在公然支持育珅更獲得陳芝嫺女士支持及信任下將一筆來源可貴的資金投入在證券市場,後來不久陳家各房兄弟也相既投入,在千歲指示默佑下由育珅所帶領的陳氏家族在證券市場投資上所向匹敵生活有了龐大改善,同年農曆十一月十一日千歲認為一個軍隊不能師出無名,立即為陳氏的證券事業班底命名,將「陳」字拆成二字是為”阜東”,這名字也是造就後來證券界新勢力常勝軍”阜東世紀集團”的由來,不過當時阜東必未有公司地點;而命名只是為日後成立公司做準備,當然信眾也由陳氏家族拓展其他親朋好友,一連串的神蹟及證券市場的奇績造就信徒劇增,由一幾十人到百餘人,當然原來地方是無法容納下的決定在九十年的正月遷到中原街小巷之內辦聖事之處即稱為”羅王府”,本來千歲每週五、六兩日辦聖事也改為週六一日,更裁示配合馬鳴山祖廟在辛巳年正月十五日吃飯攤上元繞境活動,為此活動育珅替購買了第一頂屬於千歲的武轎,千歲也在南下出境之前本會取名,因為當時千歲位居台北市中山區之處於是就訂取「台北中山羅王會」這七個字為會名,此時千歲找出任何之事都要以為根據的東鄉建設董事長同時也是育珅四姑丈李豈豐為會長,陳家兄弟納入各組為幹部,更為本次活動命名”上元三王賽火會”以陳氏家族中四弟子奉祀的羅府千歲、在陳家已有五十餘年的盧府千歲以及本會主神羅府千歲共稱三王,賽火會之意因為千歲要求在繞境過程中必須以鞭炮炸轎底的儀式尤如過火儀式所以以”賽火會”稱之,而且上元放鞭炮有去瘟之意含,此活動是羅府千歲正式台北中山羅王會為號第一次出現眾人面前當日繞境羅王會所屬就高達十餘個是空前熱鬧,過十五天後又前往花蓮東巡,千歲尚不以此為傲仍覺得可以將台北中山羅王會發揮到全國級數之宗教單位,神奇的是千歲找來了兩位決定台北中山羅王會信眾達到萬人建鍵的兩位弟子,一為C○○先生、二為林義洋先生其中林義洋是姓名學老師,其門下擁有許多弟子,而C○○更是後來E○○的事業夥伴,當時C○○是在證券公司認識,因而成為育珅的客戶他的年齡也只有大育珅四歲,千歲即裁示若跟育珅在證券事業上合作未來不久是億萬富翁,莫說許弟子狐疑在場所有人皆無法相信,數天後許弟子又找來林義洋來請示千歲運途,千歲只回答:”既是先生(此先生之意是為有基礎之人)尚知天命何畢來問本王”此言即出讓林弟子感佩不已,後來此二人皆投入羅王會門下,代表新型勢力的林許二人更為千歲駕前擔任班底領導之位,讓台北中山羅王會班底有了新的局面也成為是讓本會轟動全國最大的關鍵。 千歲指示許林二人必須與陳家共同經營阜東,當然林許兩人也相既答應,此時奉千歲之令成立台北中山羅王功德會由陳家第四弟子F○○擔任會長,開始進行部份孤兒院的關懷工作,千歲曾言道:天下之重在於孩童之教育。下令功德會必須落實關懷兒童之工作而命令會長不能張揚的進行,若張揚進行就有違老子所說的「無為之治、不言之教」了,全國弟子也都響應此活動,九十年四月千歲想到高雄南巡順道回馬鳴山請香火回府安爐,林許二人即跪在千歲面前誓言必定將此事完成為千歲立下汗馬之勞,也在最後冒險家配合之下完成數百人南巡工作更在回北之後舉辦了三朝清醮,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母親節當日阜東在千歲的祝福下在台北市○○區○○路成立了,由當時五仟萬資本額到今日的六十餘億元,令許多人咋舌更直呼千歲神威廣大,當時千歲為了讓五年千歲與五府千歲達到辨識及讓北台灣的百姓對五年千歲多一份認知其下令成立五年千歲北區聯誼會由該會負責串連北台灣地區的五年千歲宮廟來發揮五年千歲之神威,由原羅王功德會會長出任該會會長,該會在次年九十一年五月正式完成二十個廟宇的支持串連,而功德會長由信眾中請出德高望重的莊三杰先生擔任來領導,才接任不久的莊會長立即經過一段坎坷路的考驗同年八月底一個桃芝颱風襲擊南投信義及花蓮大興地區,造成兩地因土石流關係導致兩地居民死傷慘重,當日千歲立即下令台北中山羅王功德會於風災次日由第一線幹部立即動員徵集數佰萬物資前往南投及花蓮進行賑災工作更在南投水里鄉成立南投救災指揮中心到目前為止依然正常運作協助當地災民重建家園,屋漏偏逢連夜雨九月十七日午夜納莉颱風襲擊北台灣,導致基隆河潰堤一場台北十幾年來的大水患將羅王府淹沒了,不過千歲金身並未淹及,在大水之中育珅與林弟子率會內少壯弟子一同將破門將千歲二尺金身扛在肩膀上請至新生北路羅王會中暫時安奉,當時育珅可以感覺到千歲有一種無耐的心境,因為當祂有如此的神力時居然淪落在水患之中更狼狽的離開祂的羅王府又看到這些祂平常嚴厲斥責的弟子為祂在水及胸中捏著深重的金身實為感動,育珅想到此眼淚即在眼中打轉,但我們沒有難過的權利,並誓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新的羅王府,但是千歲在次日於雲林陳家祖厝落駕時千歲居然指示要功德會再度前往南投災區關懷當地居民是否安好,此一舉動更是震憾了所有信眾,千歲居然這麼有慈悲心,當然是按照千歲指示向災區前途,不過我們依然盡心的為千歲重建羅王府,果然在林義洋弟子帶領及全會幹部努力下在士林區○○街為千歲成立全新的羅王府,更在當日在士林地區舉辦大型繞境活動,千歲沒有忘過去發生一段往事還刻意安排一段路線就是往當年曾經取笑過千歲的衣服比金身好看的那間宮廟,不過千歲必無記恨更下令要全會弟子朝拜該廟主神,並要育珅向該廟謝恩,千歲肚量之大實屬不易,記得羅王府落成那晚千歲坐在王座上時與神案前下跪迎駕弟子回想這一段心歷路程人神皆喜極而泣這一切喜悅都在淚水中。同年十一月千歲不計前嫌捐地予參天府池王爺更出資為全村舉辦一次”大興萬福盛會”為疲弱的村運打一劑強心針,而獲得當地百姓一致好評,此時陳家已經居富全國一方當年失落的祖產全面購回外還更勝先祖實力,千歲全國信眾已經高達六七千餘人,羅府千歲為日後發展一口氣任命一位內爐五軍總巡大統帥(即三太子)三位各路元帥、三十位將軍,每一位將軍法像皆不同,而由全國三十個分會執筊請回安奉,千歲是希望介此能在羅王會的發展中率先奠下根基,更在九十一年千歲聖誕當日舉行宗教界從無人舉辦過的點將儀式三十餘個陣頭參與繞境對當地來說可是盛況空前,育珅為感念千歲聖恩,為千歲於陳家祖厝前一塊購回的祖地耗資三千餘萬只花了五十五天而興建完成的六百餘坪樸素大方之”羅王居”來答謝主公羅府千歲,在這家廟後方千歲也賜予育珅「浩然無為」四字字匾掛於大門及「全族向前」、「樸實勤儉」、「萬世其昌」三座石碑賜予陳家全族,這石碑之意是要陳家全族時時刻刻都要以家族大體為重、努力向上更要樸實勤儉渡過每一天,最後陳家才能萬世昌盛,羅府千歲四尺二金身於九十一年元月十二日千歲聖誕之日入火安座,在當日也舉辦了一場三千多人的全國祝壽大典,當日的舉動引起社會各方的注意,更震撼了中國道教總會,此外羅府千歲更要在九十一年五年大科中提升六十位的統領及一百二十位的參軍,供全國一百八十單位請回安奉,台北中山羅王會神尊體制規模之大絕對是其他道教千歲廟宇所無法比擬的,這也是我們台北中山羅王會的最大特色。 九十一年五月由陳許林三姓共同於台北三芝鄉購地興建「四維樓」,這四維樓是羅府千歲以祂的姓”羅”而拆成二字來命名,這四維樓又有一個意義,就是要讓所有的信眾可知道身為台北中山羅王會的會眾必須遵守「禮、義、廉、恥」這乃國之四維。 台北中山羅王會就是經過這麼多的困難及挫折而成功的,回想當初羅府千歲踏出馬鳴山鎮安宮門的時候只有三個人,經過幾年的努力祂終於可以浩浩蕩蕩的回祂的家光耀門楣了,每次千歲回祖廟時都會站在廟門望著廣場每一位信眾,我想這應該是千歲在回想出踏出宮門的那一刻比較起來有很多的感慨吧!想一想千歲這樣的努力及磨難精神是否讓我們每一位信眾更應該借鏡學習呢?現在我們都應該珍惜這一個緣份,在今年是壬午大科之年的時刻,我們應該好好的回顧一番,我們才能再更有遠景之觀,現在台北中山羅王會在全國有三十個支會,台北中山羅王功德會也有三十個支會規模之大實在更有必要用心來經營,雖然在這團體當中有很多喜、怒、哀、樂,不過這一點一滴都是千歲給我們的一種考驗,也許我們都很慶興我們有一尊很不一樣的千歲爺,但我們更應該提升自己讓千歲更慶興擁有我們一群很上進的弟子、信女,未來台北中山羅王會是一個全國屬一屬二的宗教團體,把我們的水準再提升,讓全天下的人對我們台北中山羅王會給予最真誠的鼓勵,讓我們更以台北中山羅王會為榮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㈡〔瞭解這個神話的其他佐證〕 ⒈《本案被告及各關係人大多相信命理、神話》 本案被告及各關係人有多人更改姓名,被告的更名情形如本判決當事人欄所載,關係人更名的情形則詳見各關係人調查筆錄。而其概略狀況及原因如下: ⑴更名的概況,單就E○○及其叔叔、姑姑、兄弟姊妹而言,就十分普遍。E○○(原名陳熙官)的五叔陳禾發(原名陳鴻華)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阜東營業處人事架構、阜東世紀集團聯絡通訊錄中掛名協理陳禾發者確實為我本人無誤,分機聯絡表中五叔亦是我本人無誤,另外前述通訊錄中,E○○為我侄子,C○○、乙○○僅見過幾次面,但並不熟悉,M○○(本名陳鴻林)、F○○(本名陳鴻松)為我三哥及四哥,陳莉鈴(本名H○○)為我妹妹,J○○(本名陳伊君)為我姪女‧‧」(調查筆錄卷8 第122-124 頁),E○○的姊姊陳佩綺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原名陳憶茹,於91年5 月間改名為陳佩綺‧‧」(調查筆錄卷7 第138 頁) ⑵至於更名的原因,主要是相信被告午○○的建議: ①M○○於92年1 月23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原名叫陳鴻林,於91年5 月間經友人林義洋老師算命後更名。」(調查筆錄卷6 第2 頁) ②所謂林義洋老師,即為午○○對外使用之名字,業據午○○本人及本案多位被告提及。而午○○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自小學畢業後曾擔任雕刻學徒,70年間服常備役退伍後轉學命理勘輿,約於75、6 年間開始在台北市○○區○○里○ 鄰○○路○ 段74巷35弄4 號住所執業迄今‧‧」「阜東世紀集團成員C○○約於87年間曾經友人引介到我住所看命相而彼此認識,再經由C○○引介認識E○○‧‧」(調查筆錄卷4 第2-7 頁),於92年9 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C○○請我至羅王府負責祀典儀式之事宜。」(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313 頁) ③H○○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在91年7 、8 月間,曾經因為命理原故,委請友人林義洋依據姓名學算出『陳莉鈴』此名字,但因家務繁忙並無時間辦理正式更名手續,不過對外確曾使用陳莉鈴此名字,部分熟識友人亦曾叫過我此名字。」(調查筆錄卷8 第2 頁),於92年9 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你們這些協理級的人,都有更改名字,何因?)答:林義洋對姓名學有研究,所以幫我們算過筆畫後,建議我們更改名字。」(92年度偵字第 618 號卷第310 頁) 綜合以上的說明,可以看出本案的被告、關係人,大多相信命理、相信神話。 ⒉《F○○說每個人都認為E○○是羅府千歲附身》 F○○92年1 月23日於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與E○○係叔侄關係,他父親陳鴻鳴係我胞兄,他都稱呼我四叔‧‧‧」「阜東世紀集團主席E○○係於我經濟狀況不良的時候,主動告知我他買賣股票獲利‧‧‧每一人都認為E○○係羅府千歲附身,且透過羅王會的勸世文宣,均要求民眾要孝順等善行‧‧‧」(調查筆錄卷5 第2 、10頁) ⒊《多人提到投資阜東緣起於問神或參加神明活動》 ⑴證人即乙○○的三叔甲○○95年6 月22日於審判中之陳述(本院筆錄卷C2第186-210 頁): 檢察官 是否認識乙○○? 證人甲○○ 對,是我大哥的女兒。 檢察官 C○○? 證人甲○○ 原先不認識,也沒有親戚關係。 檢察官 如何認識? 證人甲○○ 乙○○牽我進去介紹才瞭解。 檢察官 介紹? 證人甲○○ 那時候,他們在改名字,我大哥的女兒向午○○學回姓名學,他跟我們解釋,我女兒的姓名不好,要改名,改名後,被他們拉去,問王爺,被他們拖下水,去投資。 檢察官 E○○是否認識? 證人甲○○ 去那邊投資才認識的。 檢察官 認識C○○是什麼時候? 證人甲○○ 90年5月。 檢察官 乙○○介紹的? 證人甲○○ 對,乙○○介紹。 檢察官 乙○○如何介紹C○○? 證人甲○○ 王爺問神很靈,叫我們去問,我女兒婚姻不理想,去那裡問,問了後,說王爺股票很準,大家都賺很多,才一直叫我們去投資‧‧ 檢察官 王爺是誰? 證人甲○○ E○○所用的羅王爺。 檢察官 乙○○介紹C○○是以什麼身分介紹? 證人甲○○ 那時候還不太認識,只有去請教王爺,有出股票,說要不要,我們認為沒有那麼好賺,沒有跟他們聯絡,停半個月,乙○○打電話說很好賺叫我們去。檢察官 如何去認識C○○,你提到是乙○○於90年5 月介紹認識? 證人甲○○ 那時候不是認識,只是看到這個人,沒有介紹這個人。 檢察官 知道這個人? 證人甲○○ 我女兒去問事情,他們坐在邊緣,有看到這個人,C○○那時候不認識他。 檢察官 C○○在王爺擔任什麼職務? 證人甲○○ 不清楚,他只有在邊緣。 檢察官 E○○什麼時候知道這個人? 證人甲○○ 我女兒去的時候他當乩童,幫人家處理問題。 檢察官 大概什麼時候? 證人甲○○ 90年4、5月的時候。 檢察官 如何開始參加股票投資? 證人甲○○ C○○報給我威盛,問神後,說有什麼股票,這樣開始介紹,我們認為沒有這樣好賺,沒有去。 檢察官 問神? 證人甲○○ 問神明。問我女兒的婚姻完了以後,介紹的。 檢察官 誰介紹的? 證人甲○○ 大概是C○○。 檢察官 C○○如何介紹? 證人甲○○ 最近有出什麼股票,多少張、多少錢,現在價位多少錢,他們標到的。 檢察官 C○○親口講的? 證人甲○○ 介紹一下有這種東西。 檢察官 親口講? 證人甲○○ 對。 檢察官 什麼叫有標到股票? 證人甲○○ 黑板上威盛350 幾元,他們拿到320 元,這樣介紹,1 支差額2 、3 萬元,我認為沒有這麼好賺,所以沒有聯絡,也沒有去投資。 檢察官 之後如何開始投資? 證人甲○○ 姪女說很好賺,叫我們快來投資,這很有利潤。 檢察官 乙○○打電話跟你講還是廟裡親自講的? 證人甲○○ 打電話。 檢察官 如何講的? 證人甲○○ 他說E○○很厲害,神明報明牌,政商關係很好,標到股票是市場的8-85折,買斷頭、零頭戶,買的價位,差不多3 、5 天或1 個禮拜,看到與黑板價位差不多,就賣出,就有利潤。 檢察官 乙○○跟你講完,你就投資? 證人甲○○ 我有先試一點點看看。 ⑵證人即甲○○的女兒丁○○95年6 月22日於審判中之陳述(本院筆錄卷C2第211-219 頁): 檢察官 如何知道訊息投資? 證人丁○○ 第一次有接觸是在90年的3 、4 月,那時候因為我的婚姻不順,她帶我到乩童的地方問事情,我曾經聽到E○○假扮乩童,叫我們去投資,我跟我先生之前在國外做生意,也碰到不順,他說可以跟著他們作投資,他跟我講這些話,是他在起乩的時候,事後跟我轉述這些話,是我堂姊跟我講,我父親出國回來後,乙○○才進一步,說她有投資,有賺到錢,從那時候開始,有小筆金額投資。 檢察官 你說開始接觸是因為E○○假扮羅王爺,這是你現場看到? 證人丁○○ 我現場看到,由乙○○帶我們去。 檢察官 誰假扮乩童? 證人丁○○ E○○。 檢察官 如何講? 證人丁○○ 說我們做生意不順,問我們是否相信,我們問信誰?他說信他,他叫我們私下找一個人,有一個人跟我們說,那個人我忘記了,問完事情要離開,他說他可以標比較便宜的股票。 ⑶T○○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91年1 月間在士林羅王會參與廟會時知道該廟會活動係由阜東世紀集團舉辦,而阜東世紀集團主席係E○○,我於91年2 月間至羅王會去問卜時,因為E○○係乩童而認識E○○,此外,因為士林羅王會有在為民眾求神問卜,我在91年2 月開始在士林羅王會求神問卜時,除了認識E○○外,並認識E○○的哥哥陳裕富(真實姓名不詳),E○○的四叔F○○,後來我知道阜東世紀集團係在從事股票買賣,大約在91年3 、4 月間開始參與投資阜東世紀集團買賣股票,在匯款給阜東世紀集團時認識該集團之會計J○○等人。」「我因為在大陸投資從事成衣業,經營並不是很順利,所以才會去士林羅王會求神問卜,因而認識E○○,我經常會去士林羅王會拜拜,在E○○未起駕時,我會在羅王會的地下室聊天,E○○知道我在大陸經營生意不是很順利,鼓勵我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買賣斷頭股票‧‧」(調查筆錄卷7 第 191-193 頁),其於92年7 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我去拜拜,一開始是聽到旁邊的信眾在說E○○在投資斷頭股票,在休息時E○○來找我們聊天,邀我們投資,他當時說他在投資斷頭股票,他說很好賺,說買進的價格比市價便宜,找我們投資。」(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158-159 頁) ⑷崙背鄉長李慶隆於92年1 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於90年7 月間,經由前元長鄉長李文勝的引介,接受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E○○具名函邀參加該集團在褒忠鄉成立大會,當天由李文勝介紹認識E○○本人。約1 個月後,我與妻子林玉梅再度接受E○○邀請參加褒忠鄉新厝部落羅府千歲慶典,神壇係由E○○私人供奉,E○○擔任乩童,當天我向E○○探詢如何投資賺錢致富,E○○表示係投資標購股市斷頭股票,並邀約我一起投資。」(調查筆錄卷9 第17頁) ⑸李慶隆的妻子林玉梅於91年10月8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與親戚廖紐於去年90年11月間,到褒忠鄉馬鳴山五年千歲拜拜與人閒聊時,聽當時在場的人說起,有人投資阜東世紀集團賺大錢的事蹟,因為當天馬鳴山五年千歲有廟會活動,阜東世紀集團主席E○○當時也在場,我覺得是個不錯的賺錢機會,即主動過去與E○○認識,向他表明希望他報給我們賺錢的機會,在與E○○談話的過程中,感到他的說明非常誠懇,而且當地馬鳴山五年千歲的信徒都說,E○○在股票投資非常賺錢,因此我便決定參與投資。我與E○○認識的當天,E○○提供給我2 個匯款戶頭‧‧」(雲林地檢署92年度他字第812 號卷1 第61-62 頁) ⑹洪新順於92年1 月15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於90年7 、8 月參加由崙背鄉長李慶隆及渠夫人林玉梅所率領之進香團,至雲林縣褒忠鄉新厝部落羅府千歲慶典後,經由鄉長李慶隆夫妻告知有投資獲利之機會,問我要不要參加投資,當時林玉梅告訴我是要投資買賣股票,且若投資100 萬元,經過1 個月至45天左右,會有6 、7 萬元之利潤‧‧」(調查筆錄卷10第278-280 頁) ⑺廖紐於91年10月8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與我表嫂林玉梅於90年農曆10月間,參加雲林縣褒忠鄉馬鳴山鎮安宮王爺生日慶典,由其他信徒口中得知有位陳先生(後來經我表嫂告知陳先生即為E○○)有投資股票獲利之管道,當時我便與我表嫂林玉梅於該宮找到E○○本人並聽其解說股票投資之道‧‧」(91年度他字第812 號卷1第83頁) ⑻許榮金於91年10月8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擔任崙背鄉五魁村巡浩宮管理委員會委員,而巡浩宮平時與褒忠鄉馬鳴山五年千歲就有往來,所以我在去年7 、8 月間因廟務前往褒忠鄉馬鳴山五年千歲與該廟接洽時,在該廟中認識阜東世紀集團主席E○○,因為E○○在台北也是供奉馬鳴山五年千歲,並擔任乩童,經常會回到褒忠鄉馬鳴山五年千歲廟中走動,我們2 人就因此而逐漸熟稔,E○○乃向我介紹他主持的阜東世紀集團所從事的斷頭股票買賣,並邀請我加入投資,我在向E○○親友及一些曾經投資過的人打聽後,認為尚稱可靠且有利可圖,所以我就在去年11月間開始加入投資。我剛開始投資時,因為還不是很放心,所以投資的金額比較小,我就在遇到E○○表哥前元長鄉長李文勝時,我就問李文勝如果我要投資阜東世紀集團所從事股票應該如何加入,李文勝就叫我先將錢匯給崙背鄉長李慶隆或是縣府社會局長許春鍊(目前改擔任雲林縣政府新聞局長)太太楊薇蓁戶頭,讓他們將錢統一匯至阜東世紀集團指定的戶頭中投資,等一段時間投資獲利後,阜東世紀集團會將錢匯回前述李慶隆或是楊薇蓁戶頭中,他們會依照我投資後應該分配的金額匯還給我。‧‧」「我在剛開始先將錢匯給崙背鄉長李慶隆或是縣府社會局長許春鍊太太楊薇蓁戶頭,透過他們2 人來投資阜東世紀集團所從事的斷頭股票買賣‧‧至於後來我自己直接與E○○接洽‧‧」「在我所有崙背鄉農會佳格砂石行戶頭參與投資的親友大約將近20人,投資金額約2 億元,獲取利潤大約超過3 、4 千萬元。」(雲林地檢署92年度他字第812 號卷1 第25-29 頁) ⑼游錦瑞於92年1 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約於90年11月間,我前往崙背鄉民許榮金家中聊天,當時E○○是以乩童身分,前往許榮金家中參加媽祖安座典禮,當時我因為參加商討安座事宜才知E○○初認識,後來因為我常在許榮金家中遇見E○○才逐漸與E○○熟識,有一次E○○主動向我提及,他是阜東世紀集團的主席,該公司主要投資斷頭股票以及海外公司債,可獲得的利潤相當高,E○○並向我表示他可以購買到較低價位的斷頭股票,當時我因為見到E○○前往許榮金家中時,他身邊的保鑣及隨從人員都有10多人,排場相當大,導致我非常相信E○○的話,因此主動向E○○表示,是否可以個人身分參加該公司的投資計劃,E○○表示可以,同時提供陳伊君(後改名為J○○)在華南銀行的帳號及行動電話號碼給我‧‧」(雲林地檢署92年度他字第812 號卷1 第47-48 頁) ⑽C○○更於審判中明白地說「‧‧E○○操作股票我們都有看到,他真的有在操作股票,每個禮拜六他起乩用神的身分,我們信以為真,賺到錢要布施等等,我們後來才知道被騙‧‧」(95年9 月20日審判筆錄)「‧‧他的二姑帶我去建弘證券認識E○○,進去看到E○○買賣股票,本身認識的都是E○○的親友,如果要騙,應該不會聯合自己的親友騙外面的人,星期六有起乩替人家解決疑難雜症,有些投資者都是去問事後,才會這麼多人。我對股票不清楚,他講什麼,我就認為這樣,有時候會懷疑,但是星期六神明講出來的口氣,我們要相信他的話‧‧」(95年11月15日審判筆錄) 從本案被告及各關係人大多相信命理、神話,與F○○說每個人都認為E○○是羅府千歲附身,加上多人所提到其等投資阜東緣起於問神或參加神明活動,可以看出E○○是以神話建構信仰,利用信仰誘引資金。 二、【E○○並以投資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為幌子,設定騙局,違法吸收資金】 ㈠〔E○○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否認以投資斷頭股票等為幌子,惟承認係以投資特定股票之名義,設下騙局,違法吸收資金〕(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3-18頁) ⒈「我在85年6 月從台北市私立喬治工商畢業,畢業後從事電腦買賣,86年進入寶來證券擔任負責人特別助理,負責代客操作股票,89年初進入鼎富證券擔任助理營業員,同年5 月進入元鼎證券擔任助理營業員,同年10月進入建弘證券擔任助理營業員,90年1 月間正式以『阜東集團』名義對外營業,90年5 月我就指示在台北市成立『阜東世紀集團松江營業部』,90年12月成立『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3 號4 樓之2 ,及『大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30號9 樓之1 ,我在公司成立時,因為有票據退補紀錄,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以上職務,所以我就叫我朋友C○○及大姊陳憶茹(後改名為陳佩綺)擔任負責人,我則擔任公司執行主席;90年12月我另成立『阜東世紀敦北總部』,址設台北市○○○路168 號14樓H ,也是由我擔任執行主席;91年4 月間成立『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30號9 樓之1 ,由我女朋友V○○擔任負責人,我擔任執行主席;同年5 月間成立『阜育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369 號6 樓,係由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轉投資,負責人由我本人擔任;同年5 月底,又成立『羅東實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30號9 樓之1 ,係由大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做轉投資,由我姊夫黃建豐擔任負責人,我擔任執行主席;91年10月19日在台北市成立『阜東世紀中山總部』(一般公司人員通稱『阜東天廈』,址設台北市○○○路426 號4 至11 樓) ,並將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阜東世紀敦北總部、阜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全部遷移回阜東世紀中山總部,由我擔任集團執行主席迄今。」 ⒉「(問:你擔任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負責之業務為何?)答:我擔任執行主席係管理集團及旗下5 家關係企業之運作,另外買賣股票之買賣日期、買賣價格、回收日期等也都是由我決定,然後再交由J○○對外發布,訊息發布後,投資人匯入我或是戶頭的資金也是由我全權運用。」⒊「(問:據本站調查阜東世紀集團執行副主席C○○、協理乙○○、午○○、分區經理天○○、程建智、T○○、a○○、重要投資人蘇怡仁、楊薇蓁、李慶隆、許榮金、林玉梅、游錦瑞、一般投資人L○○、Z○○、X○○、f○○、q○○等人皆對本站陳述『阜東世紀集團』主要營業項目係經營上市或上櫃斷頭股票買賣及投資等,並表示該集團有特殊管道標購斷頭股票牟取鉅額利潤,請你詳述你主持之阜東世紀集團從事斷頭股票標售業務之詳情?你有那些特殊管道可以標購那些斷頭股票?)答:我並未具有買賣斷頭股票的資格,我也從未對上述的人表示我係從事斷頭股票標售業務,上述那些人係故意要陷害我,所說的均非事實。」 ⒋「(問:你前述從未以從事標購斷頭股票可獲取鉅額利潤的方式,透過集團協理、地區經理向一般民眾吸金,請問你係以何種方式向民眾吸金,使民眾願意匯出鉅額款項給你進行投資?)答:我係以任意指定1 支股票的方式,例如電子股『旭麗』,我會事先設定買入日期為91年4 月16日,買入價格為64元,並同時訂定91年5 月24日為回收日期,回收價格為79.5元,回收日期為59天,利差為15.5元,我就把這些設定的股票買賣訊息轉告集團旗下的協理及我直接聯繫的投資人,然後再由協理以電話通知地區經理人,然後地區經理人再以電話或直接口述方式通知下面的投資人,由於利潤豐厚,且投資初期匯入匯出信用良好,因此自然能夠吸引投資人不斷的投入資金。」 ⒌「(問:《提示:本站依法查扣之證物編號玖『J○○個人電腦主機所列印出來的資料』》依集團財務部經理J○○以電腦所製作的客戶交易紀錄顯示,阜東世紀集團在91年4 月16日通知投資人買進『旭麗』,經統計共買進 22,559張《每張1,000 股》,總金額為1,443,776,000 元,該筆資金你是否確實投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入『旭麗』股票?)答:基本上『旭麗』這支股票只是1 個象徵,是1 個標的物,雖然證券市場上有『旭麗』這支股票,但是我並不會去買,我可能會用全部或部分的資金去買我認為比較有獲利空間的股票,貴站依據搜索查扣的資料製作而成的『阜東世紀集團E○○涉嫌以標購斷頭股票之詐騙方式違法吸金情形一覽表』上所列的股票,如『亞旭』『精碟』『友旺』『凌陽』『廣達』『威盛』等75檔股票《共4頁》,操作方式皆和前述『旭麗』相同,由投資人將 資金匯給我後,我自行決定要買的股票種類,並不會依照對外通知的股票名稱去購買。」 ⒍「(問:你以高獲利的方式吸引投資人匯款交由你去操作股票,你有無給投資人任何憑證?)答:由於我實際購買的股票種類及數量和我對外吸金所通知買入的股票並不相同,所以我無法給付投資人任何憑證。」 ⒎「(問:你向投資人吸金並許以高利,且將吸金款項部分從事股票操作,你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獲利並不良好,明顯不足以支付你吸金時所發布之股票回收價格利差,請問你係以何種方式來籌措資金支付投資人之龐大獲利?)答:由於我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獲利,並不足以支付我吸金後應該要支付給投資人的龐大本金及獲利,所以我都是在股票回收日期到期前,再發布新的預定買入股票讓投資人購買,如此結算後,我通常只需支付少許的差額給投資人,甚至投資人購買新發布預定買入股票金額不足時,都還要再匯給我差額款項,其中就算有少數投資人不願再投資,要將所有本金及獲利取回,因為我之前並未將投資人匯給我的資金全部投入股市,所以戶頭裡面剩下的資金就足以支付投資人之取款,況且也還有新的投資人會不斷加入,新資金也會不斷匯入我及J○○前述戶頭中供我運用,所以只要所有投資人不要同時要將本金及獲利取回,我要支付少數投資人之龐大獲利並不會有問題。」 ⒏「(問:你主持之阜東世紀集團從90年2 月至91年1 月止,既然可以依照你核定並轉知投資人之價格買進及賣出斷頭股票,也可以獲取你預定之利潤,何以阜東世紀集團從91年8 、9 月間起,無法正常核發本、利給投資人?何以阜東世紀集團至92年1 月止,積欠執行副主席C○○、協理乙○○、午○○、分區經理天○○、程建智、T○○、a○○、重要投資人蘇怡仁、楊薇蓁、李慶隆、許榮金、林玉梅、游錦瑞、一般投資人L○○、Z○○、X○○、f○○、q○○等投資人及協理、經理之投資本金5 、60億元?阜東世紀集團吸收投資款項獲取利潤後之有關資金流向為何?作何用途?)答:我主持之阜東世紀集團在91年10月間壹週刊報導及貴站進行調查之前,我都可以支付少數要取回之本金及獲利,但是在10月之後,由於許多投資人在看過壹週刊報導及知道貴站在進行調查,大部分投資人都急於要向公司取回本金及獲利,且沒有新的投資人再加入新資金,我在無法取得新資金下,使得公司的資金根本無法應付客戶要求取回的本金及獲利;另外,據我自己核算,我大概只積欠前述投資人之本金20幾億元而已,根本沒有前述投資人所說的5 、60億元;阜東世紀集團吸收投資款項及獲取利潤後之有關資金都是用在購買不動產、公司之開銷及我個人花費等。」 ⒐「(問:《提示V○○行動電話0000000000在91年12月5 日通訊監察紀錄及M○○電話0000000000在11月15日至11月20日通訊監察紀錄》你於91年12月5 日與某女《電話 0000000000》通聯時表示『只要能去海外將2 億3 千9 百多萬元美金匯回,一切問題就都解決了』,你於11月15日至11月20日與三叔M○○通聯時表示『現在6 百萬元美金已經進來了,星期一要到央行說明,現在我要慢慢放』,此與你前述未在海外開設帳戶,且未持有任何海外資金說詞不符,你如何解釋?)答:《檢視後作答》前述通聯中有關海外資金都是我騙他們的,我完全是為了安撫這些投資人。」 ⒑「‧‧自90年2 月至92年1 月止,透過上述方式共吸收資金約23億元,我都是在合法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從事股票買賣,並未從事斷頭股票買賣。」 ㈡〔用以吸收資金所約定、給付的投資紅利,其年利率自33%至1360%不等〕 上述「阜東世紀集團E○○涉嫌以標購斷頭股票之詐騙方式違法吸金情形一覽表」(調查筆錄卷1 第44-47 頁),係整理自J○○根據E○○於90年12月20日至91年11月15日對外所發布買賣的股票種類、買入價格、回收價格、回收日期之扣案相關資料,此有J○○的92年1 月10 日 調查筆錄(調查筆錄證卷1 第7-13頁)、92年1 月13日調查筆錄及附件(調查筆錄卷1 第37-47 頁)可以證明,並有J○○電腦主機所列印出之客戶交易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可以佐證,而該J○○電腦主機所列印出之客戶交易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E○○也承認是他指示J○○製作的(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20-21 頁)。 ㈢〔E○○確實以投資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為幌子,違法吸金〕 下列參與阜東世紀集團的人,均提到E○○對外宣稱接受投資者的資金,是用以投資斷頭股票、ECB 海外公司債。因此,E○○辯稱其從未對外表示其係從事斷頭股票標售業務云云,並不可採。 ⒈甲○○於95年6 月22日審判中證述(本院筆錄卷C2第188-189頁): 檢察官 乙○○打電話跟你講還是廟裡親自講的? 證人甲○○ 打電話。 檢察官 如何講的? 證人甲○○ 他說E○○很厲害,神明報明牌,政商關係很好,標到股票是市場的8-85折,買斷頭、零頭戶,買的價位,差不多3 、5 天或1 個禮拜,看到與黑板價位差不多,就賣出,就有利潤。 ⒉T○○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在E○○未起駕時,我會在羅王會的地下室聊天,E○○知道我在大陸經營生意不是很順利,鼓勵我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買賣斷頭股票,因為我本身有在從事上市股票買賣,所以不相信市面有那麼多的斷頭股票可以買賣,原先E○○鼓勵我投資斷頭股票時,他告訴我阜東世紀集團係以比市價低百分之14以上的價格(約2 個跌停板)賣給投資人,再以比市價低的價格買回,所以一定會賺錢,我原本並不相信,但是經過一段時日以後,我發現在羅王會出入的人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斷頭股票買賣均有賺到錢,而且回收的時間很短,再加上自己的貪念而開始參與投資‧‧‧因為我投資前述2 張股票期間,均未拿到股票,所以我曾要求E○○必須要開股票憑證給我,但是E○○均無法提供任何憑證給我,而未再繼續投資,事後因為士林羅王會因為有廟會活動,我去參與廟會時碰到E○○,在餐會上E○○告訴我阜東世紀集團有在操作ECB (海外公司債),保證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買賣斷頭股票,絕對不會虧錢,因為我有在買賣上市股票,認為市場上根本不可能有那麼多的斷頭股票,而且投資前述2 種股票買賣均未看到股票,所以還是會怕,但是因為當天在士林羅王會參與餐會的投資者都有賺到錢,所以在餐會結束後大約一週左右,J○○開始主動打電話要求我參與斷頭股票投資,由J○○通知我要投資的股票名稱及價格(價格均較市價約低2 個跌停板,亦即大約比市價便宜百分之14左右),及阜東世紀集團回收股票的日期(時間長短不一定)及價格(較市價高或低於市價,但均高於買入的價格)‧‧‧」(調查筆錄卷7 第193-194 頁),其於92年7 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我去拜拜,一開始是聽到旁邊的信眾在說E○○在投資斷頭股票,在休息時E○○來找我們聊天,邀我們投資,他當時說他在投資斷頭股票,他說很好賺,說買進的價格比市價便宜,找我們投資。」(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158-159 頁) ⒊李慶隆於92年1 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於90年7 月間‧‧認識E○○本人。約1 個月後,我與妻子林玉梅再度接受E○○邀請參加褒忠鄉新厝部落羅府千歲慶典,神壇係由E○○私人供奉,E○○擔任乩童,當天我向E○○探詢如何投資賺錢致富,E○○表示係投資標購股市斷頭股票,並邀約我一起投資。」「每次投資斷頭股票,都是由我妻子林玉梅與E○○或其公司職員J○○接洽,由E○○自行選定那1 支股票及買入時間、價格、交割日期、回收價格等訊息後,再提供金融行庫帳號給林玉梅匯款‧‧」「我約於90年8 月間開始匯款給E○○投資買賣斷頭股票,迄91年8 月間,累計前後總投資金額約1 億元,總獲利約3 千萬元,前述資金包括我本人所有約5 、6 千萬元,另有親友‧‧‧約於同年10月間,E○○又打電話給我,渠目前標售到1 筆斷頭股票2,400 張,急需借貸資金辦理交割‧‧」(調查筆錄卷9 第17-19 頁) ⒋許榮金於91年10月8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E○○乃向我介紹他主持的阜東世紀集團所從事的斷頭股票買賣,並邀請我加入投資‧‧‧」(雲林地檢署92年度他字第 812 號卷1 第25頁) ⒌游錦瑞於92年1 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有一次E○○主動向我提及,他是阜東世紀集團的主席,該公司主要投資斷頭股票以及海外公司債,可獲得的利潤相當高,E○○並向我表示他可以購買到較低價位的斷頭股票‧‧」(雲林地檢署92年度他字第812 號卷1 第47頁) ⒍蘇怡仁於92年1 月21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太太張晴淳(本名張淑芬)之同學李凱棋(前雲林縣元長鄉長李文勝之妹)為E○○之親戚,大約於90年初透過李凱棋之介紹與E○○認識,後來我在90年10月、11月間開口參與投資‧‧」「我於投資阜東集團前,未曾買賣過股票,對股票操作亦不熟悉,90年10月前我聽李凱棋說阜東世紀集團所從事之斷頭股票或零股之買賣獲利頗豐,我於90年7 、8 月間便親自上台北拜訪E○○瞭解投資詳情,E○○表示其投資操作方式係整批低價購買斷頭股票或零股及海外ECB ,利潤約有1 至2 成左右,約兩個星期便可回收本金及利潤,但也有虧損之風險,但虧損之機率較低‧‧」(調查筆錄卷9 第55-56頁) ⒎朱銓書於92年2 月21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於68年2 月畢業於空軍機械學校‧‧89年2 月退伍,退伍後進入新竹市新寶公司當外務員,90年5 月間因為小孩車禍需人照顧而離職,目前在家照顧小孩‧‧」「約於90年11月間,我帶車禍受傷的小孩前往南投縣竹山鎮給國術師推拿,結束後在竹山鎮餐廳用餐,聽到隔壁桌談論有關阜東世紀集團從事斷頭股票買賣的事情,因為我對投資斷頭股票買賣有興趣,我就向隔壁桌的客人索取聯絡電話,我在評估風險後,於91年3 月間打電話到阜東世紀集團聯繫如何參與投資買賣斷頭股票,接我電話的人自稱陳先生(詳細姓名不清楚),他要我以後有關投資事宜就直接與財務部經理J○○聯絡,然後我就打電話與J○○聯絡,J○○就給我匯款戶頭‧‧從此J○○都會以電話通知我要買的斷頭股票名稱及買入價格,我就會將決定要買的股票名稱及數量之總金額,利用我在彰化銀行‧‧依J○○前述指示之銀行戶頭將款項匯入‧‧‧到了5 月8 日以後通知買入股票『鴻海』『敦吉』時,J○○就表示以後都是採取『包銷』方式,在通知買入股票種類及價格時,也會同時告知我要回收的價格及日期,回收日期大約是2 個星期至2 個月不等,通常J○○都會在前面通知買入的股票回收日期到期前,再通知新的買進股票及價格,我如果決定要繼續投資購買,就將到期要回收的股票總金額與新買入的股票總金額相扣抵後,如果金額有多出來,J○○就會將多餘的金額匯回我戶頭,如果金額不足,我就會將不足的差額匯到J○○前述戶頭中‧‧至同年10月1 日最後買入『茂矽』為止,我前後大約投入1 千多萬元。」(調查筆錄卷9 第114-116頁) ⒏賴志偉於92年2 月2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與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E○○係自小一起長大的鄰居,交往已有十餘年‧‧我於91年2 月間,經由E○○介紹任職於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主任‧‧」「我於91年2 月間任職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擔任主任後,主動向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E○○詢問阜東公司買進的股票,為何投資利潤比股票市場交易行情好,並表示我有投資股票的意願,當時E○○向我表示渠都是買賣斷頭股票及ECB (指海外公司債),經E○○同意讓我投資後,我於91年3 月間起,開始投資‧‧」(調查筆錄卷9 第192-193頁) ⒐楊薇蓁於92年1 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當初我投資阜東集團的股票買賣,E○○曾經語帶暗示的告訴我絕對不會讓我吃虧,會用特別優惠的方式來嘉惠我的投資,因此E○○不是以抽成的方式來向我索取所謂管銷費用,最初是以每張(1,000 股)股票總值在5 萬元以下,阜東集團抽取管銷費用500 元,每張股票總值在5 萬元至10萬元之間,則抽取管銷費用1,000 元以此類推,不過到後來(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卻變為總結算的方式,阜東集團大約向我抽取2 成的管銷費用。至於跟隨我投資的親友,我都全數將投資獲利的金額,依照各人投資的比例分發給前述投資的人,不曾向他們抽取任何佣金及管銷費用‧‧」「我除了投資阜東集團的斷頭股票之外,尚有投資阜東集團的海外債券投資」「我先前投資阜東集團的斷頭股票,有數次的價差相當高,獲利情形相當好,因此我會問J○○或是E○○說該次的獲利為何如此好,E○○有時會向我說因為有將我的資金部分投資海外債券(ECB) ,因此獲利才會如此好,約於91年8 、9 月(詳細日期記不清楚),E○○告訴我要投資『鴻海一』的海外債券,該支海外債券的獲利相當好,而且只有告訴我並讓我參加而已,所以我便以每股84元(每張1,000 股)投資2,300 張『鴻海一』海外債券,總計本金共1 億9 千3 百20萬元及5 千7 百96萬元,前述海外債券的交易方式與買賣斷頭股票的方式相同。」(調查筆錄卷9 第3-5頁),於92年5 月20日檢 察官訊問時表示「(問:E○○、J○○有對你說投資情形?)答:很早E○○有對我說投資斷頭股票,後來他們有在買賣海外基金。」「(問:你有邀他人參加?)答:我沒有去招攬,除了我姊姊許玉梅、二嬸林雪貞、我妹妹楊薇如及其他親戚共約10人,他們拿錢由我匯給E○○或是J○○。」(雲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44頁) ⒑C○○於92年1 月9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國中畢業後即從事珠寶加工及買賣業務,約於90年12月間我在台北市○○路3 號4 樓之2 正式成立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後來阜東世紀集團成立,應E○○之邀,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入由E○○擔任執行主席之阜東世紀集團,成為阜東世紀集團子公司之一,我並於同時成為阜東世紀集團之執行副主席等職務迄今‧‧」「我係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業務範圍包括投資阜東世紀集團之子公司如阜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電腦買賣業務、羅東實業有限公司之冰淇淋生產業務、及參與E○○主導之已上市或上櫃之斷頭股票投資買賣業務,並向親友說明阜東世紀集團所經營之上市或上櫃斷頭股票之投資,及參與阜東世紀集團舉辦之協理會議等業務」「大約在90年2 、3 月間(詳細日期我不清楚),我獲知E○○與其親友從事股票買賣獲利不錯,我便主動洽詢E○○投資股票詳細情形,便加入其投資股票之行列,剛開始我個人集資約3 、4 百萬元參與投資,有關投資股票之訊息,要買進那些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都是E○○告知,我完全信任他的決定,其實E○○是代我們操作股票,90年2 、3 月間E○○絕大部份從事股票當日沖銷買賣,及斷頭股票買賣業務,直至90年10月止,我概略計算大約可獲得投資金額百分之10至15的利潤。90年5 月間我介紹朋友林義洋及乙○○參與投資,我等參與投資者,參與投資之初,係匯款給E○○,交由E○○操作買賣股票,依照股票之即時受領買入賣出,所以很清楚當日沖銷後之獲利情形。E○○曾對外宣稱阜東世紀集團係從事斷頭股票買賣,可以低於市價之行情買入股票,短期間之獲利率平均約百分之10至15,直至91年初所有參與阜東世紀集團之投資股票者急遽增加(詳細人數我並不清楚)後,其經營模式,就完全由E○○個人決定買進股票之時日與股價,與賣出之時日與股價,至91年7 、8 月間,阜東世紀集團以PDA (掌上型電腦記事本)傳輸股票買進賣出之訊息給投資者,傳輸之訊息包括買進賣出之價格、交割日期及回收之價格等,讓投資者能瞭解其操作之狀況及可獲得之利潤等情形。」「據E○○告訴我,阜東世紀集團在海外尚有從事股票交易,不過詳細金額及如何辦理股票交易我並不清楚。」(調查筆錄卷2 第2-7 頁) ⒒天○○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原名柯惠娟,於90年12月10日因算命更名姓名天○○‧‧‧」「90年5 月間,我四舅F○○向我表示,可以透過F○○購買股票獲取豐厚利益,F○○告知我購買股票的方式約略為阜東世紀集團標購市場斷頭股票販售給投資者後,於公開市場販售或由其他公司買入或發行公司回收,可賺取標購價格與公開發行的價差,公司抽取6 成5 獲利作為佣金,其他3 成5 獲利都可由我取回‧‧‧」(調查筆錄卷5 第54頁) ⒓陳乙良於92年2 月12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與E○○都是褒忠鄉新湖村人,從小就認識E○○及其父母親、叔父等親族,彼此交情深厚,但沒有親屬關係,E○○返鄉時也會到我住處造訪聊天。」「我約於90年10月間,得知E○○投資股票買賣賺錢,乃主動向E○○詢問投資買賣股票情形,E○○向我表示阜東世紀集團係標購斷頭股票,標購金額低於市價,再從證券公司依當日交易行情賣出來賺取差額利潤;因為獲利機率較高且豐厚,我才要求讓我投資,事後的投資細節都是由E○○的四叔F○○和我洽談‧‧‧我都是以我妻子陳招鐶名義‧‧‧」「E○○只是告訴我係標購斷頭股票販售牟利,至於E○○如何標購等程序,我並不清楚。」(調查筆錄卷5 第72-74頁) ㈣〔阜東世紀集團並未從事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的買賣,亦未買賣對外發布擬買賣的股票〕 阜東世紀集團未曾給投資人購買股票憑證,也未要求投資人開設任何集保帳戶,投資人手上則只有匯款單據而已,至於阜東世紀集團有無買賣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有無買賣對外發布擬買賣的股票,不得而知,這是觸及此一問題的被告或關係人一致的回答。而實際上阜東世紀集團並未從事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的買賣,亦未實際買賣對外發布擬買賣的股票,此由前述E○○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的下列陳述(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2-31頁),即可得知,更可確認這只是個騙局: ⒈「由於我實際購買的股票種類及數量和我對外吸金所通知買入的股票並不相同,所以我無法給付投資人任何憑證。」 ⒉「由於我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獲利,並不足以支付我吸金後應該要支付給投資人的龐大本金及獲利,所以我都是在股票回收日期到期前,再發布新的預定買入股票讓投資人購買,如此結算後,我通常只需支付少許的差額給投資人,甚至投資人購買新發布預定買入股票金額不足時,都還要再匯給我差額款項,其中就算有少數投資人不願再投資,要將所有本金及獲利取回,因為我之前並未將投資人匯給我的資金全部投入股市,所以戶頭裡面剩下的資金就足以支付投資人之取款,況且也還有新的投資人會不斷加入,新資金也會不斷匯入我及J○○前述戶頭中供我運用,所以只要所有投資人不要同時要將本金及獲利取回,我要支付少數投資人之龐大獲利並不會有問題。」 ⒋「我主持之阜東世紀集團在91 年10 月間壹週刊報導及貴站進行調查之前,我都可以支付少數要取回之本金及獲利,但是在10月之後,由於許多投資人在看過壹週刊報導及知道貴站在進行調查,大部分投資人都急於要向公司取回本金及獲利,且沒有新的投資人再加入新資金,我在無法取得新資金下,使得公司的資金根本無法應付客戶要求取回的本金及獲利‧‧」 ⒌「‧‧有關海外資金都是我騙他們的,我完全是為了安撫這些投資人。」 ⒍「‧‧自90年2 月至92年1 月止,透過上述方式共吸收資金約23億元,我都是在合法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從事股票買賣,並未從事斷頭股票買賣。」 ㈤〔E○○在90年1 月開始「阜東集團」名義吸收資金,到了90年5 月,阜東世紀集團就已經有了執行主席、執行副主席、八大協理、分區經理的組織架構,且透過此組織對外吸收資金,原則上並由E○○對投資人抽取2 成的所謂利潤,協理、經理也各對投資人抽取1 成的所謂利潤〕 E○○於審理中辯稱「當時90年‧‧阜東執行主席,是為了當時成立阜東數位、阜東國際、大東國際、羅東實業等4 家公司,當時為了方便控制、營運‧‧為了方便主導其他公司才有阜東執行主席,當時設立副主席是為了當時發生意外,萬一本人發生意外,要有人幫我作決策,否則這些公司發生問題會有群龍無首的狀態‧‧所謂訂立協理、主席、副主席‧‧是為了阜東證券成立‧‧為了方便阜東證券才設立這些名稱,包括阜東數位總經理,我記得當時有提出公司營運登記‧‧當時的協理,也還沒有正式登記,只是為了要設立阜東證券,是把他們要先設定他們的角色‧‧」法官基於下列證據,認為E○○所謂協理、經理等是為了申請設立阜東證券公司,所預設的職位云云,不足採信: ⒈扣案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1 件(收受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0),這是黃金打造、加有外框的授權書,直式雕刻下列文字: 授權書 本阜東世紀經過嚴格之審查,功於阜東,特聘M○○為阜東世紀協理乙職,從事相關業務之代表 努力求寡過 當行必再思 阜東世紀執行主席 E○○ 題 中 華 民 國 91 年 8 月 3 日M○○對這份授權書,坦承「這是純金的,我是作金子的,E○○說要送我,說這是純金的,我看這的確是黃金的,我說好,就吊在我家裡。」(95年6 月12日M○○審判筆錄,本院筆錄卷C2第58頁)顯見,M○○至遲在授權書記載的91 年8月3 日,就是阜東世紀集團的協理。 ⒉扣案的阜東世紀經理人會議資料(扣押物編號40) ⑴封面文字為: 阜東世紀 阜東世紀全國經理人會議 加盟分公司設置辦法 暨執行細則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⑵第12頁為: 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受文者:擬加入阜東世紀加盟分公司暨服務處負責人 主旨:各加盟分公司暨服務處負責人,惠請於期限內向組織管理部辦理註冊登記 說明:⒈91.6.17 阜東世紀全國經理人會議決議修正阜東世紀加盟分公司暨服務處設置辦法,惠請各加盟分公司服務處負責人於期限內向阜東世紀組織管理部註冊登記 ⒉加盟分公司暨服務處申請登記日期為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至十五日止 ⒊加盟分公司暨服務處負責人在規定期限內 91.07.15前先行傳真加盟分公司登記表以及服務處登記表至阜東世紀組織管理部 00-0000-0000巳○○經理收 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⒌登記表格如附件,不足時請自行影印 依據:⒈91.6.17阜東世紀全國經理人會議決議 ⒉阜東世紀加盟分公司暨服務處設置辦法暨執行細則修正案執行 附件:⒈阜東世紀加盟分公司服務處登記表(一式共二頁) ⒉阜東世紀加盟分公司登記表(一式共二頁) 阜東世紀 執行主席 E○○ 執行副主席 C○○ 總經理 乙○○ 從上述扣案的阜東世紀經理人會議資料來看,確定阜東世紀集團至遲在91年5 月之前,已經有「全國經理人會議」,各經理人即設置於所謂的「分公司」,而分公司底下則有數個服務處,至於在經理人之上,則為協理、總經理、執行副主席、執行主席。 ⒊扣案的阜東世紀敦北總部加盟分公司設置暫行辦法(扣押物編號24) ⑴其中第5 頁為E○○以「首席顧問用箋」手寫下列文字: 美國代表回國報告 制度流程(曾經理) 松江營業部擴張方案(副主席) 針對分公司立子公司方案(王總) 分公司旗幟分發(林經理) 識別證製作(林經理) ⑵其中第7 、8 頁為E○○通令發布「阜東投資顧問公司加盟分公司設置暫行辦法」的文稿,其內容為: 阜東世紀敦北總部執行主席通令 91.05.13 阜東投資顧問公司加盟分公司設置暫行辦法 91.05.12①阜東投資顧問公司加盟分公司設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②本辦法於91.05.15公告,自91.05.20起實施 (以下略) ⑩八大協理證書於旗授證儀式基準日同時更換 (以下略) 從91年5 月13日這份「阜東世紀敦北總部執行主席通令」,同樣也可以看出91年5 月之前,阜東集團確實已經有八大協理的設置。而就上述「首席顧問用箋」手寫文字來看,阜東集團在同時期也確實已經有副主席、王總經理、曾經理、林經理。 ⒋阜東集團90年行事曆(扣押物編號36-檢察官證據清單載為編號35) ⑴封面文字為: 阜東金融集團 中華民國九十年行事曆 地址:台北市○○路3號4樓之2 電話:(02)0000-0000 傳真:(02)0000-0000 ⑵這份「阜東金融集團90年行事曆」,依序為自90年9 月起至91年8 月止的工作計劃。 ⑶其中11月的部分註記「4 日10-16 時月會議於雲林總部(全國各分區經理)」 ⑷其中12月的部分註記「2 日10-16 時月(季)會議於雲林總部(全國各分區經理)」 這份所謂「阜東金融集團90年行事曆」,內容既然是安排90年9 月起至91年8 月止的工作計劃,就可以判斷,至遲在90年8 月排定此行事曆時,阜東集團就已經有分區經理的設置。 而既然從91年5 月13日「阜東世紀敦北總部執行主席通令」,可以看出91年5 月之前,阜東集團確實已經有八大協理的設置;從「阜東金融集團90年行事曆」,可以看出至遲在90年8 月,阜東集團就已經有分區經理的設置。則C○○於92年2 月18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在91年6 、7 月以前,並未有區分協理、經理等職務,後來才由E○○決定協理、經理等人選‧‧」(調查筆錄卷2 第81頁)其說法即與事實有所出入。 ⒌E○○於92年1 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辯稱其設置協理、經理是為了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處理酒類業務,因此協理、經理沒有在股票投資上抽成(91年度他字第812 號卷2 第13-16 頁): ⑴「(問:後來你有無將這些公司整合?何時?)答:在91年6 月整合成立阜東世紀集團,設址台北市○○○路426 號4 至11樓,除了羅東實業有限公司以外,其他都遷到集團總部來。」 ⑵「(問:你擔任集團的何職?)答:執行主席。」 ⑶「(問:阜東世紀集團除了你外有那些成員?)答:執行副主席是C○○兼協理,總經理乙○○,副總經理F○○,協理是林義洋、M○○、陳禾發、陳莉鈴。」 ⑷「(問:有無設經理?)答:所謂經理是我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處理酒類業務分布全省大約有30來個。」 ⑸「(問:《提示阜東世紀分公司聯絡名單》上面所列39名經理是阜東世紀集團的經理?)答:他們是屬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體系下的經理,負責處理酒的業務。」⑹「股票賣出有獲利,我個人要收2 成,另2 成編列在我內部公司體系內,做為繳證交稅、證券公司的手續費,其他做為公司發展用,沒有給公司的協理‧‧」 然而,上述偵查中的供述,與審判中的供述「協理、經理是為了申請阜東證券公司,所預設的職位」,前後不符,無一值得採信。 ⒍如前所述,E○○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固然不願意承認協理、經理抽取的是E○○口中所謂「公司的2 成」,卻承認阜東世紀集團有執行主席、副執行主席、協理、分區經理之設置(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3-9 頁): ⑴「我在85年6 月從台北市私立喬治工商畢業‧‧90年1 月間正式以『阜東集團』名義對外營業,90年5 月我就指示在台北市成立『阜東世紀集團松江營業部』,90年12月成立『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我在公司成立時,因為有票據退補紀錄,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以上職務,所以我就叫我朋友C○○及大姊陳憶茹(後改名為陳佩綺)擔任負責人,我則擔任公司執行主席;90年12月我另成立『阜東世紀敦北總部』‧‧也是由我擔任執行主席;91年4 月間成立『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由我女朋友V○○擔任負責人,我擔任執行主席;同年5 月間成立『阜育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由我本人擔任;同年5 月底,又成立『羅東實業有限公司』‧‧,由我姊夫黃建豐擔任負責人,我擔任執行主席;91年10月19日在台北市成立『阜東世紀中山總部』‧‧,並將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阜東世紀敦北總部、阜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全部遷移回阜東世紀中山總部,由我擔任集團執行主席迄今。」 ⑵「‧‧阜東世紀集團係於91年10月19日在台北市阜東天廈台北市○○○路426 號4 至11樓成立,正式名稱為阜東世紀中山總部,一般都稱為阜東世紀集團,由我擔任執行主席、C○○擔任集團副執行主席兼協理,乙○○擔任總經理兼協理,F○○擔任副總經理兼協理,以及協理林義洋《本名午○○》、M○○、陳禾發、陳莉鈴《原名H○○》,G○○則因本人無意願擔任協理,所以沒有掛名;在每個協理以下又分別領導人數不等之地區經理人,地區經理人以下就是基層的眾多投資人;另外還有一些直接由我聯繫的地區經理卯○○、B○○、T○○,及重大投資人,包括楊薇蓁、許榮金、崙背鄉長李慶隆太太林玉梅、李陳月霞、我哥哥陳建寧及朋友賴志偉等人,也都是由我直接聯繫。」 ⑶「(問:《提示『阜東營業處人事架構』『阜東世紀組織表』『阜東世紀集團聯絡通訊錄』『阜東世紀分公司聯絡名單』『華南銀行帳戶明細表』『阜東天廈通行範圍』等資料影本》本站人員依法於92年1 月9 日持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一馨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阜東世紀中山總部』《台北市○○○路426 號4 至11樓》搜索查扣的‧‧前述資料是否係你集團所有?資料記載是否屬實?)答:《檢視後作答》前述資料確係我集團所有,資料中記載也完全屬實,只有『阜東營業處人事架構』中之協理G○○,係我二姑,她本身因無意願擔任協理,所以在該人事架構表下沒有她,另『阜東世紀組織表』表中之『阜東證券』及『阜東投顧』尚未成立,『鎮東食品』目前正在建廠,也還未營運。」 ⑷「(問:你以高獲利的方式吸引投資人匯款交由你去操作股票,你獲利如何分配?各級幹部有無從中抽取佣金?)答:獲利我通常都是抽取2 成,公司2 成,總共4 成,投資人獲其餘6 成,其他集團各級幹部抽取多少我不清楚,由投資人及集團各級幹部自己去決定。」 ⑸「(問:據本站調查C○○、午○○、乙○○、J○○等人對本站供述『阜東世紀集團從事斷頭股票買賣所獲取之利潤,公司抽取20%利潤,協理及經理各抽取10%利潤,投資人可以獲取剩餘60%之利潤,阜東世紀集團財務經理J○○先從客戶之獲利金額中扣除公司所抽取之20%,將剩餘之80%利潤連同本金匯給協理級人員,各協理再抽取10%利潤後,再將剩餘之70%利潤連同本金匯給經理級幹部,各經理再抽取10%利潤後,將剩餘60%連同本金匯給各投資人。』何以你前述你抽取獲利2 成、公司抽取2 成,與前述C○○等人之供述明顯不符,你做何解釋?)答: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這樣講,但我及公司確實共抽取獲利4 成。」 ⒎值得注意的是,乙○○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之下列陳述內容(調查筆錄卷3 第2-7 頁): ⑴「我約於90年6 、7 月間,在台北市建弘證券松江分公司從事股票買賣,因而在VIP 操盤室認識公司操盤員E○○,並認識同在裡面買賣股票的客戶C○○及林老師(原名午○○)等人,我們幾個人經常一起在操盤室從事股票當日沖銷買賣,因為E○○操作獲利很好,許多親朋好友知道後就陸續要求加入,因為人數愈來愈多,E○○後來(詳細時間忘記)就自己到外面成立『阜東敦北總部』(詳細地址我不清楚),並擔任執行主席,C○○擔任副主席,我則擔任協理職位。從『阜東敦北總部』成立以後,我及投資人買賣股票就由E○○將股票名稱、買進價格、回收日期及回收價格等透過PDA 發布出來給各協理、區經理等,協理、區經理再轉告投資人,投資人如果要購買所發布的股票,就將預定要買的股票名稱、數量及總金額等告訴區經理,並將股票款項匯至區經理戶頭,區經理再匯給我,我再匯給C○○,C○○再匯給E○○,交由E○○去操作。等到了回收日期,E○○就照原本發布的回收價格將股票款項匯給C○○,C○○再匯回給我,我再匯給區經理,區經理再匯給各投資人。」 ⑵「『阜東世紀集團』剛開始係E○○先成立『阜東敦北總部』(成立時間及地址我記不清楚),後來又陸續成立『阜東世紀松江營業部』(成立時間及地址我記不清楚),以及關係企業‧‧。91年12月間,E○○購買『阜東天廈』(台北市○○○路426 號)大樓,並成立『阜東世紀集團中山總部』,整個組織架構係執行主席E○○、副執行主席C○○,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乙○○,另有協理包括F○○、陳禾發、M○○、陳美月、陳莉鈴、林義洋等7 人,區經理包括基隆區卯○○、大安區甲○○、中正區D○○等39人。」⑶「(問:《提示:阜東世紀分公司聯絡名單》前述你乙○○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匯款人中,有那些是投資人?那些為區經理?)答:《經檢視後作答》在我底下之區經理計有大安分公司甲○○、中山分公司張臆泳、民生分公司沈湘沄、大同分公司玄○○○、社子分公司A○○等5 人,至於內湖分公司王芝嫻、天玉分公司I○○、德惠分公司丁○○等4 人為掛名而已,至於葉秋嫻、吳莉嫻等人為投資人。」 ⑷「‧‧‧我因依附在C○○的戶頭內,所以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的制度,收取底下投資人、區經理獲利之1 成。」 法官認為:①乙○○提到E○○成立「阜東敦北總部」時,E○○擔任執行主席,C○○擔任副主席,乙○○則擔任協理職位,並透過協理、區○○○○道發布股票名稱、買進價格、回收日期及回收價格,且透過區經理、協理、副主席的管道收取投資人投資款項,此後並依循副主席、協理、經理的管道匯回結算後的款項給投資人。②而乙○○所謂「成立阜東敦北總部」的時間,依照E○○上述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的陳述,就是90年12月。然而,依照前述「阜東金融集團90年行事曆」,阜東世紀集團至遲在90年8 月間已經有經理人的設置,而非90年12月才開始有經理人的設置,因此,乙○○的記憶上應該有模糊之處。③乙○○同時提到,E○○先成立「阜東敦北總部」,之後成立「阜東世紀松江營業部」,然而,乙○○卻又強調這2 個部門的成立時間及地址,她都記不清楚。依照E○○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的說法,他早在90年1 月間就正式以「阜東集團」名義對外營業,90年5 月就成立「阜東世紀集團松江營業部」,「阜東世紀敦北總部」則到了90年12月才成立。從而,乙○○所謂「‧‧因為E○○操作獲利很好,許多親朋好友知道後就陸續要求加入,因為人數愈來愈多,E○○後來(詳細時間忘記)就自己到外面成立『阜東敦北總部』(詳細地址我不清楚),並擔任執行主席,C○○擔任副主席,我則擔任協理職位」指的應該是90年5 月成立「阜東世紀集團松江營業部」。亦即,在90年5 月,阜東世紀集團就已經有了執行主席、執行副主席、八大協理、分區經理的組織架構。④E○○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所說「90年1 月間起,正式以『阜東集團』名義對外營業」,與前述「台北中山羅王會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扣押物編號21)所載「89年‧‧育珅二姑陳芝嫺挺身而出在公然支持育珅更獲得陳芝嫺女士支持及信任下將一筆來源可貴的資金投入在證券市場,後來不久陳家各房兄弟也相既投入,在千歲指示默佑下由育珅所帶領的陳氏家族在證券市場投資上所向匹敵生活有了龐大改善,同年農曆11月11 日 千歲認為1 個軍隊不能師出無名,立即為陳氏的證券事業班底命名,將『陳』字拆成2 字是為『阜東』,這名字也是造就後來證券界新勢力常勝軍『阜東世紀集團』‧‧」相符,可以判斷E○○確實於89年底、90年1 月,還在建弘證券擔任助理營業員時,對外已經利用神蹟為詐術,使用「阜東集團」名義對多數人、不特定人吸收資金。⑤而既然90年1 月已經是「集團」在運作,則必然會有幹部,否則難以運作,則此時應該已經有了「神經中樞」E○○以及基本的幹部,惟比較像樣的幹部,依照E○○在上述「台北中山羅王會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中的描述,應該是在農曆90年1 月時加入的C○○、林義洋(即午○○),此時應該是國曆的90年2 月,C○○與E○○間於90年2 月16日才有E○○匯入C○○帳戶的4,000,000 元(本院對帳明細卷G 第31頁),可以佐證C○○是於90年2 月開始參加投資並對外收受阜東投資款。上述C○○於92年1 月9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之「大約在90年2 、3 月間(詳細日期我不清楚),我獲知E○○與其親友從事股票買賣獲利不錯,我便主動洽詢E○○投資股票詳細情形,便加入其投資股票之行列‧‧90年2 、3 月間E○○絕大部份從事股票當日沖銷買賣,及『斷頭股票』買賣業務,直至90年10月止,我概略計算『大約可獲得投資金額百分之10至15的利潤』。90年5 月間我介紹朋友林義洋及乙○○參與投資,我等參與投資者,參與投資之初,係匯款給E○○,交由E○○操作買賣股票,依照股票之即時受領買入賣出,所以很清楚當日沖銷後之獲利情形。E○○曾對外宣稱阜東世紀集團係從事斷頭股票買賣,可以低於市價之行情買入股票,短期間之獲利率平均約百分之10至15‧‧」(調查筆錄卷2 第3 -4頁)更加可以確定C○○於90 年2月開始對外收受阜東投資款,且E○○、C○○此時已經對外宣稱阜東集團在買賣「斷頭股票」,投資利潤高達百分之10至15。至於林義洋既是命理師,則原先應該是負責神明的部分,以致於午○○、a○○夫婦2人中,午○○帳戶的第一 筆阜東投資款是在90年7月6日匯入C○○帳戶的470,000 元(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04頁),C○○匯入其妻子a○○帳戶的第一筆款項是90年7月10日的1,729,500元(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99頁),而午○○、a○○夫婦2人對外收受阜東投資款,則是始於90年7月27日丑○○匯入午○○ 帳戶的620,000元(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03頁)。⑥再者 ,E○○於89年底、90年1月,既然能以「阜東集團」名 義開始吸收資金,必然已經對多數人、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並給付與原本不相當之紅利,才有辦法迅速形成所謂「集團」。⑦而乙○○既然經歷了E○○90年5月成立 「阜東世紀集團松江營業部」、90年12月成立「阜東世紀敦北總部」,而且甲○○也證述乙○○於90年5月介紹他 認識C○○,甲○○因而參與投資。此由90年5月21日甲 ○○匯給乙○○860,000元投資款、於90年5月28日乙○○匯回給甲○○2,940,000元(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57頁)的紀錄來看,甲○○的證詞應該可信,則乙○○應該在90年5月就已開始對外收受阜東投資款,則乙○○自述「我約 於90年6、7月間,在台北市建弘證券松江分公司從事股票買賣,因而在VIP操盤室認識公司操盤員E○○,並認識 同在裡面買賣股票的客戶C○○及林老師‧‧」乙○○對於這個時間點的記憶顯然有誤。⑧而有了上述執行主席、副執行主席、八大協理、分區經理架構之後的阜東世紀集團,依照乙○○的說法,原則上,非但E○○對投資人抽取2成的所謂利潤,連協理、經理也各對投資人抽取1成的所謂利潤。 ⒏C○○於92年1 月9 日調查員詢問時,與乙○○所述相同,也提到阜東世紀集團副主席、協理、分區經理的組織架構,以及透過此一組織架構匯集資金,並分級抽成的情節。其表示「(問:阜東世紀集團從事股票買賣投資業務之作業流程為何?如何將相關投資股票之款項匯入進行投資?阜東世紀集團有無發給任何憑證?)答:以91年9 月間之情況為例,阜東世紀集團在PDA 上發布訊息後,投資者先將款項匯入其上線之戶頭(地區經理人帳戶),再匯入阜東世紀集團負責之協理之帳戶後,協理再將款項匯入E○○個人之帳戶內,E○○如何操作股票買賣,我並不清楚。E○○通常透過PDA 通知投資者預定交割之(回收)日期,到了所通知之交割日時,E○○先將投資者所購買股票之交割款項匯入各協理之帳戶,再由協理將交割款項匯給地區經理人或投資者,在匯出交割款項前,阜東世紀集團通常會通知新的購買標的,投資者若願意繼續投資者,便以匯回款項與新購入標的所需之款項沖抵,投資者若不願繼續投資者,便取回有關股票交割應得之投資款項與獲利,依上述之程序匯入投資者之帳戶內。所有投資者匯入之款項,阜東世紀集團並無發給投資者任何收款憑證,一切單憑彼此之信任。」「‧‧經我介紹參與所有權狀股票買賣投資之客戶,因為我係屬於協理級之幹部,阜東世紀集團財務人員J○○會先從客戶之獲利金額中核算並扣除百分之10作為我的佣金,凡協理級及經理級幹部均比照抽取百分之10之佣金,其抽佣為每次交易計算乙次,我則運用所抽取佣金繼續從事股票投資。」(調查筆錄卷2 第4-5 頁)C○○於92年2 月18日調查員詢問時,再次表示「我轄下的協理有協理兼總經理乙○○及午○○2 人,經理有未○○、宇○○、辛○○、Y○○、戌○○等5 人,投資人有我叔叔許八郎及朋友陳琳武等多人;另外,協理乙○○及午○○等2 人底下也還有許多經理及投資人,以及前述5 位經理底下也各有許多投資人,都是分別先匯至前述協理、經理戶頭後,再由我轄下的前述協理及經理匯至我所有華南銀行長安分行戶頭內,我再匯至E○○所指定的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帳戶,等投資獲利後,集團財務部經理J○○就會將本金及獲利8 成匯至我前述戶頭,我再將獲利依照協理7 成5 、經理7 成及投資人6 成分別匯回給前述我吸收的協理、經理及投資人。」(調查筆錄卷2 第66頁)可見公司2 成、協理1 成、經理1 成的抽成比例是個原則,但是若是經由乙○○、午○○再透過C○○匯給E○○的部分,C○○既與乙○○、午○○同為協理,則C○○與乙○○平分1 成、與午○○平分1 成。 ⒐午○○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說法與乙○○、C○○相同,其表示「(問:阜東世紀集團組織編制成員為何?)答:就我所知,E○○擔任該集團執行主席,C○○擔任執行副主席並掛名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協理,乙○○出任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協理,F○○出任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協理,另M○○、F○○、陳禾發、陳莉鈴及我均擔任協理職務,上述擔任協理職務人員均係無給職,由協理下級地區經理人受託於投資人投資股票後的利潤抽取佣金10%,地區經理人則抽取10%,公司則抽取20%佣金,投資者僅領回本金及60%投資利潤,但我擔任協理實際僅抽取佣金5 %。」「(問:阜東世紀集團所屬地區經理人為何人?你所領導的地區經理人有那些人?)答:阜東世紀集團地區經理人有30餘人,實際人員為何我並不十分清楚,我所領導的經理人有我妻子a○○、酉○○、地○○、黃○○、丑○○、R○○、D○○、K○○、B○○、顏禾洋、呂靜珠等,其中酉○○是我胞弟,R○○係我姻親,K○○、B○○為我朋友,另地○○、黃○○、丑○○、D○○係我的執業勘輿的客戶,再介紹彼等親等呂靜珠、顏禾洋等人與我認識並成為我的地區經理人。」「(問:投資人出資投資阜東世紀集團,如何結算盈虧?如何領回投資本利?)答:E○○有時會發PDA 給委託人通知目前計畫購買股票種類及買進金額,有時則會將上述投資訊息通知協理,再由協理轉知所領導的地區經理人,再向委託人告知上述投資訊息,委託人決定要那1 支股票數量後,再將投資總金額匯給地區經理人,由經理人再轉匯給我,我將受託資金轉匯給C○○投資阜東世紀集團後,由E○○全權運用該筆資金買賣股票,直到股票交割賣出後,由C○○計算投資盈虧後,將委託人的本金及應得利潤扣除佣金比率後,再將委託人本利匯款至我開立於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名下帳戶,由我轉匯給各地區經理人,由地區經理人再與委託人對帳匯款,至於我所抽取投資利潤5 %佣金則由公司直接扣除並登記在帳面上,部分佣金有領回,部分佣金則轉入投資。」(調查筆錄卷4第 3-6 頁) ⒑李慶隆於92年1 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於90年7 月間‧‧認識E○○本人。約1 個月後‧‧E○○表示係投資標購股市斷頭股票,並邀約我一起投資。」「每次投資斷頭股票,都是由我妻子林玉梅與E○○或其公司職員J○○接洽‧‧當時E○○向我表示如一般透過地區經理人推薦投資,則需由阜東世紀集團抽取3 成作為佣金,另1 成佣金則分配給地區經理人,因為林玉梅都是直接匯款給渠本人或J○○名下行庫帳號,所以並不需要再抽取佣金或手續費。」(調查筆錄卷9 第17-18 頁) ⒒T○○則因直接匯款給J○○、E○○,因此,獲利部分除了由阜東世紀集團抽取2 成外,未經協理抽成,其本身為經理,依規定則可抽取2 成(含協理、經理的抽成),此由其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由J○○通知我要投資的股票名稱及價格‧‧」「E○○將我掛名為阜東世紀集團三重分公司經理人,主要係E○○告訴我,我投資阜東世紀集團的利潤,阜東世紀集團會扣2 成的手續費,而在我掛名為三重分公司經理人後,只要是在我名下的投資者所賺取的利潤,我也可以扣2 成的手續費,但是因為在我名下的投資人都是我的親人及朋友,所以阜東世紀集團給我利潤8 成,我也是全部給他們8 成,我並沒有扣2 成的手續費。」(調查筆錄卷7 第194-197 頁)綜上所述,法官認為,E○○在90年1 月,雖然還在建弘證券擔任助理營業員,惟對外已經使用「阜東集團」名義吸收資金,而到了90年5 月,阜東世紀集團就已經有了執行主席、執行副主席、八大協理、分區經理的組織架構。而有了此一完整架構之後的阜東世紀集團,且透過此組織對外吸收資金,原則上並由E○○對投資人抽取2成的所謂利潤,協理 、經理也各對投資人抽取1成的所謂利潤。 ⒓至於協理、經理如何產生?共同被告甲○○於95年6 月22日作證時,提到「(問:阜東集團有無區經理的名稱?)答:之前,後來說有一定數額後就掛經理。」「(問:金額?)答:你投資多少,就掛名經理。」「(問:要多少錢才有?)答:3千到7千萬才有經理的名義。」從甲○○的證詞,可以判斷,E○○於阜東世紀集團成立初期,其區經理的指定,並不嚴格限制業績,惟後期要擔任區經理者,必須總業績達到3千萬元以上。至於八大協理的產生,除了C○○、乙 ○○、午○○3人是E○○成立阜東集團初期的至交外,其 餘M○○、F○○、陳禾發、H○○,以及拒絕協理職務的G○○等5人,則都是E○○的姑姑、叔叔,應該都是E○ ○刻意指定的,與業績不當然有關。 三、【不能證明E○○違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如前所述,E○○係以投資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為幌子,違法收受款項、吸取資金。惟其所謂「投資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既然只是個騙局,並未真正將收受的款項,依照其與投資人約定,買賣特定股票,則其所為尚難認定是在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四、【關於洗錢】 ㈠〔不能證明E○○轉帳入阜東國貿公司等帳戶,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 ⒈檢察官主張:E○○為隱匿犯罪所得而將134,542,175 元,陸續轉帳至起訴書附表51所列為其所有而以V○○等人名義所之設立大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阜東數位投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羅東實業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帳戶內,並將37,875,430元,轉帳至V○○帳戶內。 ⒉經本院清查各該相關帳戶的交易明細表結果,確認有如附表五所示的匯款情形。針對此部分匯款情形,被告E○○辯稱「這資金都是公司的必要支出,這有廠商發票可以核對,這金額大小都不一,如果我們刻意針對這樣來洗錢,都是我們自己的帳戶,不需要透過公司洗錢。根據刑事陳報狀今日的狀紙,上面的資料都是我與J○○的戶頭資金操作,這1 億元應該不需要透過公司來洗錢,這是公司當時的必要資金。」 ⒊法官認為:⑴E○○於審判中表示其等為了設立阜東證券公司,籌集2 億元,以作為阜東證券公司的資本(95年6 月19日審判筆錄);而從資金流向來看,阜東證券公司未成立之後,該2 億元又從阜東證券公司籌備處的帳戶匯回到C○○名下的帳戶(本院對帳明細卷G 第44頁,亦即附表一「三、C○○資金總額」 (22 ))。顯見,E○○為了集團內各家公司的運作,確實需要流用吸收而來的資金。阜東國貿公司、羅東實業公司、大東科技公司、阜東數位公司、阜育科技公司等5 家公司既都在經營中,則如被告E○○所述,需要經常性資金。108,429, 602元,對於該5 家公司來說,應該是營運上所必要,尚難認為E○○將資金轉匯入這些公司的帳戶,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⑵至於檢察官主張本判決附表六的8 筆資金共37,875,430元,V○○供稱:匯進帳戶裡面的錢,後來又匯出去,是E○○在調度資金用的;而根據V○○於92年1 月9 日接受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其於當時已與E○○認識6 年,兩人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惟已懷有E○○的小孩3 個月(調查筆錄卷1 第2 頁),顯見E○○與V○○關係已如同夫妻,而當時E○○吸收資金的總額已達數十億元,將3 千多萬元的流動資金,匯入其親密女朋友的帳戶內,用以調度、使用的可能性極高,尚不足以證明是為了保存、隱匿犯罪所得。 ㈡〔不能證明E○○購買娛樂漁船,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 ⒈檢察官主張:E○○為隱匿犯罪所得,於91年8 月20 日 ,以阜東世紀集團資金22,000,000元,用阜東國貿公司名義購買遊艇1 艘。 ⒉被告E○○辯稱「當時我們用這些錢買船的時候,考慮不要用我們自己的名下,因為當時阜東國貿等等,裡面的股東有很多人,認為由公司來承受這艘船,才不會有意見。‧‧‧如果我們要隱匿財產,事實上可以不要用公司,可以用其他的方法。」(95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 ⒊經查:⑴被告E○○於95年3 月7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有用以前阜東公司的資金買了1 艘2,000 萬元的遊艇,現停靠於碧砂漁港,停泊費每年20萬元,我目前已支付5 年共計100 萬元‧‧」(本院公訴資料卷A2第160-161 頁)。⑵卷附買賣契約書影本、船舶登記證書影本(附件一阜東集團資料卷第30-37 頁),顯示該遊艇,實際上是娛樂漁船,於91年8 月29日,以阜東國貿公司的名義(負責人V○○),向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於91年10月4 日登記完成。⑶又該娛樂漁船目前登記在沈子渝、郭慧君、張臆泳、沈湘沄、張永祥等5 人名下,登記原因為其5 人於93年10月6 日購買該娛樂漁船,又該船已被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理限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之設定、移轉及變更登記在案,此有交通部基隆港務局95年3 月9 日基港航監字第0950004329號函影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3 月16日南檢朝孝94他3478字第18087 號函影本在卷可證。對於該船目前登記在沈子渝等5 人名下的原因,E○○解釋「碧砂漁港的船,現在也是台南被告,後來有拿他們的資金,有下放阜東後來的投資者,91年6 月份有下放 6,000 多萬元的資金,那些資金是從這邊來的,把雲林的工業用地還有碧砂漁港的船這兩樣東西抵扣給現在台南的被告沈子渝、張永祥、郭慧君、沈湘沄、張臆泳等5 人。」「當時先跟他們拿錢要下放給投資大眾,所以把這二樣東西雲林工業用地、碧砂漁港的船抵扣給他們。」(95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 ⒋法官認為:⑴該娛樂漁船有如車輛,折舊快,而且僅僅停泊費每年就20萬元,保養費、修理費應該也不少,不適於作為保值財產。因此,E○○不太可能用以作為隱匿犯罪所得的手段。⑵E○○接受調查員詢問時,稱該船為遊艇,顯見其購買該娛樂漁船的目的,是作為遊艇使用。而如本判決資金流向部分的說明,其吸收資金後,未再匯回的數額,達30多億元,則其以2,000 萬元購買該船舶,用來誇耀財富、結交權貴的可能性比較高。亦即,證據不足以證明E○○購買該娛樂漁船,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 ㈢〔不能證明E○○以J○○名義購買房地,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 ⒈檢察官主張:E○○為隱匿犯罪所得,以阜東世紀集團資金,用J○○名義,購買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 ⒉被告E○○否認檢察官的主張。法官問J○○,E○○為何將該棟房屋登記在她名下,J○○表示「我們家神明說要買我的名字。」E○○也說「對,就神明說要買他的名字。」(95年8月9日審判筆錄) ⒊法官認為:⑴E○○以J○○名義購買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之時間為90年12月、91年2 月。⑵依照J○○於92年1 月9 日調查員詢問時,其於90年6 月間進入阜東世紀集團從事文書、財務工作,到了91年4 、5 月間升任為阜東世紀集團財務部經理(調查筆錄卷1 第5 頁)。E○○以J○○名義登記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時,固然尚未擔任財務部經理,惟既然J○○是阜東世紀集團的會計,E○○應該可以預計J○○在日後將會被偵查、審判機關認定為共犯,因而會被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則其以J○○的名義登記該不動產,饋贈的可能性較大,尚難認定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 ㈣〔E○○為隱匿犯罪所得,而以V○○名義購買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以V○○名義購買附表四編號1所示 股票〕 ⒈經查:⑴E○○以V○○名義購買附表三編號不動產,此有台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95年7 月21日北縣淡地資字第0950008703號函及附件(本院公文卷D1第90-91 頁)、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95年7 月26日北縣莊地資字第0950012099號函及附件(第93-95 頁)、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95年7 月27日清地資字第0950013549號函及附件(第97-101頁)、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95年7 月24日北縣中地資字第0950009738號函及附件(第103-111 頁)、台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95年9 月20日北縣中地資字第09 50012424號函及附件(第164-206 頁)、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北縣莊地登字第0950015556號函及附件(第 207-220 頁)、台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95年9 月18日函及附件(第221- 235頁)、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95年9 月19日清地登字第0950017459號函及附件(第236-304 頁)在卷可證。⑵E○○以V○○名義購買附表四所示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股票,業經E○○於95年3 月7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問:《提示扣押物萬家福公司股票661 張》該股票是否係你所有?)答:《經檢視後》那是我老婆V○○的。」「(問:前示股票從何而來?資金來源為何?)答:那是91年間,我用阜東公司的資金以我老婆的名義購買的。」(本院公訴資料卷A2第161 頁),從扣押的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661 張股票來看,其發行時間如該附表所示,則編號2 、3 應該是92年間、94年間購入,尚難認係E○○所謂「91年間用阜東公司的資金」購買,至於編號1 所示500 張股票則可以認定是E○○所謂「91年間,我用阜東公司的資金以我老婆的名義購買的」。 ⒉雖然E○○否認其以V○○名義購買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及以V○○名義購買附表四編號1所示股票 ,係為了隱匿犯罪所得。然而,法官認為,以其與V○○之親密關係(男女朋友以至夫妻關係),且未讓V○○參與阜東世紀集團的吸收資金工作,再者,其以V○○名義購置上述財產,具有保值的功能,已經可以認定是為了隱匿犯罪所得。 五、【E○○明知上述以阜東世紀集團組織對外吸金的事實,竟在本院審理中連續偽證】 E○○既然在90年1 月開始「阜東集團」名義吸收資金,到了90年5 月,並已在阜東世紀集團中建構執行主席、執行副主席、八大協理、分區經理的組織架構,且透過此組織對外吸收資金,並由E○○對投資人抽取2 成的所謂利潤,協理、經理也各對投資人抽取1 成的所謂利潤,業如前述。則其在本院審理中的下列證詞,即是為了誤導法官,故意做的虛偽證述: ㈠其於95年6 月19日在被告乙○○、戊○○的程序具結作證,供稱(見同日審判筆錄): ⒈「(問:乙○○在阜東證券,有無任何的職務?)答:當時所設立的職務是阜東證券之後,那時候有籌備、送審,設立職務他屬於總理經,是阜東證券成立,她才是總經理。後來阜東證券被證期會駁回。」 ⒉「(問:所以,乙○○在本案裡面,他就不是所謂起訴書的總經理?)答:不是,大家叫他王總,就是禮貌性的,當時阜東證券沒有成立成功,事實上總經理職務是不存在。」 ⒊「(問:戊○○在你的規劃,他有無實際擔任職務? )答:成立證券要事先規劃,當然希望客戶集中,戊○ ○當時是預設為經理,阜東證券沒有成立,經理的職務 也不存在。」 ⒋「(問:這是你自己的規劃?)答:當然,是。」 ⒌「(問:這些名單有無給其他人看過?)答:有給其他人看過,但是最重要是他們也還沒有接受,公司還沒有成立,當時他們也沒有接受的資格。當時調查局雲林站在搜索整個阜東集團,在所謂的相關的辦公室,例如乙○○等人的辦公室搜到組織圖等等,因為他們本身很少進入辦公室,當時是阜東證券提出聲請,如果在裡面搜索到的話,就說他們知道,這部分我認為比較牽強,他們很少進入阜東天下的辦公室。」 ⒍「(問:有無執行副主席的職位?)答:沒有。」 ⒎「(問:有無總經理的職位?)答:當時總經理是為了成立阜東證券的預設執銜。而且當時有提出聲請,如果我沒有記錯,她是阜東數位的總經理。」 ⒏「(問:阜東世紀公司聯絡名單有列名單39名經理? )答:證券公司當時已經確定,也提出送審,為了維護 阜東證券日後的業務,要把區間、業務層面分開,到時 候才可以造成營利,當時有預設這樣的職稱。」 ⒐「(問:如果是阜東證券的經理人,這份名單的標題,為什麼不寫阜東證券經理人,而要寫阜東世紀分公司經理人?)答:阜東證券當時沒有成立,所以要用阜東世紀,所以沒有提到阜東證券的全名,而以阜東世紀簡稱。」 ㈡又於95年6 月21日在被告C○○的程序具結作證,供稱(見同日審判筆錄): ⒈「(問:他有無擔任阜東集團的經理或協理?)答: 均無。」 ⒉「(問:有無擔任阜東集團副執行主席?)答:這是我,別人對他的尊稱。我們2 人很好,連出國都在一起,相對的大家覺得我是正的,就推測他是副的。」 ⒊「(問:阜東集團的執行副主席、總經理、經理、協理,這些職稱都是你預設的?)答:是。」 ⒋「(問:為了將來成立公司的時候預設的?)答:成立阜東證券的預設。」 ⒌「(問:你們阜東集團沒有經理的職位?)答:當時也是預設。」「(問:投資者的款項,就不需要先匯給所謂的經理、協理的帳戶再轉到你的帳戶?)答:當時公司還沒有正式設立,所以這些資金還是要透過他們轉上來,在我們的資金上,我的匯款來自C○○、M○○、F○○。」⒍「(問:公司有無所謂的八大協理?)答:這是屬於預設,他們統合的總稱。因為他們八個人的權利好像很大,所以統稱。」「(問:哪八位?)答:午○○(即林義洋)、陳禾發、M○○、F○○、G○○、H○○、乙○○、C○○。」 ㈢再於95年6 月21日稍後,在被告午○○、Y○○、未○○程序具結作證時,供稱(見同日審判筆錄): ⒈「(問:午○○有無擔任阜東職務?)答:他只是過來晃晃,我們講些事情都是我們幾個人再談,所以大家稱他協理。」「(問:有無正式給他協理?)答:沒有,有預設。」 ⒉「(問:Y○○有無擔任沙崙分公司的經理?)答:預設。」「(問:未○○淡海分公司的經理?)答:預設。」「(問:因為預設,所以沒有工作內容?)答:當然。」參、【被告J○○的部分】 一、【J○○與E○○共同詐欺、違法吸收資金、洗錢】 ㈠相關證據: ⒈被告J○○的陳述: ⑴被告J○○於92年1 月9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約於90年6 月間自復興商工畢業後,就進入阜東世紀集團工作,剛進入公司係從事文書工作,因為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E○○係我堂兄,我也負責幫他跑銀行處理一些公司財務,91年4 、5 月間升任阜東世紀集團財務部經理迄今。」「‧‧負責工作內容為管理阜東世紀集團所有收付款、轉帳、匯款等業務。」(調查筆錄證卷1 第5 頁) ⑵於92年1 月10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阜東世紀集團對外招攬投資人進行股票投資買賣業務我並不清楚,我只負責將執行主席E○○所決定發布買賣的股票種類、買進價格、收回價格及收回日期(日期長短不一定,一般從5 天至2 個多月都有),我以PDA 個人電腦通知集團的協理,協理以後如何運作我並不清楚。隔天集團協理再將總計要買的各種股票種類及數量之總金額匯至我在彰化銀行士林分行及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帳戶中,或是執行主席E○○在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帳戶中,至於匯到我及E○○戶頭中的錢要匯出去我都是聽從E○○的指示,至於E○○如何運用或是有無實際買賣股票我並不清楚。等到收回日期到期當天,我再依照當初通知的股票收回價格乘以集團協理當初買進的股票數量之總金額,將獲利的2 成扣除後,再加上本金讓E○○過目後,沒有問題就再從前述我或是E○○戶頭匯回去給集團協理,至於集團協理以後如何處理我並不清楚。‧‧‧要向客戶扣除2 成的獲利都是由E○○決定,目前規定係由公司扣除獲利的2 成後加上本金匯回給集團協理,至於是手續費還是佣金我並不清楚。」‧‧「阜東世紀集團對外招攬投資人進行投資股票買賣業務有無實際進行股票買賣之投資我不知道,阜東世紀集團對外招攬投資人進行投資股票買賣時,在發布買賣股票種類時,就同時發布要買進的價位、回收價位及回收日期,都是由E○○所做的決定,至於如何決定我也不清楚。」「我在阜東世紀集團只接觸集團協理,我並未與任何人訂立契約,我也未開立憑證給任何人,投資人有無保障我並不清楚。」「我並未邀集親友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獲取利潤,我也沒有從中獲取佣金,家中除了在阜東世紀集團擔任財務部經理以外,我父親M○○也擔任集團協理。」「前述我在彰化銀行士林分行及華南銀行長安分行的戶頭都是E○○借我名義所開立的戶頭,進出都是由E○○在使用,我都是聽E○○的指示來做匯出、匯入或轉帳,戶頭裡面的資金如何使用我並不清楚,戶頭係供集團協理匯款買賣股票,匯款人我對不完全認識,我只要核對協理告訴我當天要買的股票種類、數量及總金額與戶頭中當天匯入金額無誤就好。」(調查筆錄證卷1 第9-12頁) ⑶於92年10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投資人要買賣股票,有無經過你通知?)答:我是根據E○○所要買賣的股票名稱、買進的時間、價格,有時他會告訴我賣的時間、價格,有時沒講,我再通知C○○、G○○、F○○、M○○、H○○、陳禾發協理等人。」(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337-338 頁) ⑷被告J○○於審判期日接受法官訊問時,表示「(問:E○○買股票的錢,是否都透過你處理?)答:沒有。」「(問:阜東的錢是否都是你在管?)答:大致上是。」「(問:E○○告訴你要買哪幾支股票,你再告訴C○○或者透過PDA 發布時,有無買這些股票?)答:我不知道。」「(問:錢不是你在管嗎?)答:是我在管。」「(問:買股票要不要錢?)答:要。」「(問:買這些股票要錢,E○○有無跟你動用這些錢?)答:有時候他叫我幫他匯去建弘證券。」「(問:假設1 月15日E○○告訴你要買台積電1 千張,這種錢是否透過你支付?)答:不是。」「(問:是否透過你匯款?)答:不是。」「(問:這些錢如何動用?)答:他原本在那個股票裡面,戶頭裡面有固定的金額,這檔賣掉後再規劃去買,那筆資金就在裡面轉,我不需要再匯任何資金。」「(問:買了台積電之後,還有決定其他支是否要補款?)答:要,有時候我匯去上海銀行儲蓄部匯款。」(95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 ⒉佐證 ⑴關於本案資金流向,前面已經說明。 ⑵扣案之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扣押物編號1) 第1 頁,載明J○○為財務部經理。 ⑶此外,並有J○○依E○○指示而製作的客戶交易資料,由J○○電腦主機列印而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可以佐證。 ㈡被告J○○否認犯罪,辯稱:她只是每個月5 萬元受僱於E○○,聽從E○○指示發布消息、匯款、製作客戶交易資料等,並不清楚E○○實際上有無買賣對外宣布擬買賣的股票,也不曉得違法銀行法,更沒有洗錢。 ㈢法官認為:J○○既然從90年6 月起,就成為被告E○○的總帳房,而且也依照E○○指示而製作客戶交易資料;則E○○宣布要買賣特定股票,卻無相對的款項支出、收入,J○○縱然初期不清楚,卻不可能到了92年底還不清楚。因此,法官認為,J○○的辯解不可採信,其自90年6 月進入阜東世紀集團工作開始,應該就已經完全知悉前述E○○詐騙、違法吸收資金、洗錢的事實,卻仍聽從E○○指示,對協理級幹部發布假的股票買賣消息、匯款、整理客戶交易資料,其與E○○共同詐欺、違法吸收資金、洗錢的事實,應該可以認定。 二、【不能證明J○○違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既然不能證明E○○違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就不能證明J○○與E○○共同違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肆、【被告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的部分】 一、【C○○等人與E○○共同違法吸收資金】 ㈠〔吸收龐大的資金〕 關於C○○等人與上線之間,及與部分下線之間的投資、回收總額詳見前述壹、【關於本案資金流向】的描述。 ㈡〔被告C○○等人加入阜東投資的時點,以及何人透過C○○等人投資阜東〕 ⒈《C○○》 ⑴被告C○○於92年1 月9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大約在90 年2、3 月間(詳細日期我不清楚),我獲知E○○與其親友從事股票買賣獲利不錯,我便主動洽詢E○○投資股票詳細情形,便加入其投資股票之行列,剛開始我個人集資約3 、4 百萬元參與投資,有關投資股票之訊息,要買進那些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都是E○○告知,我完全信任他的決定,其實E○○是代我們操作股票,90年2 、3 月間E○○絕大部份從事股票當日沖銷買賣,及斷頭股票買賣業務,直至90年10月止,我概略計算大約可獲得投資金額百分之10至15的利潤。90年5 月間我介紹朋友林義洋及乙○○參與投資,我等參與投資者,參與投資之初,係匯款給E○○,交由E○○操作買賣股票,依照股票之即時受領買入賣出,所以很清楚當日沖銷後之獲利情形。E○○曾對外宣稱阜東世紀集團係從事斷頭股票買賣,可以低於市價之行情買入股票,短期間之獲利率平均約百分之10 至15 ,直至91年初所有參與阜東世紀集團之投資股票者急遽增加(詳細人數我並不清楚)後,其經營模式,就完全由E○○個人決定買進股票之時日與股價,與賣出之時日與股價,至91年7 、8 月間,阜東世紀集團以PDA (掌上型電腦記事本)傳輸股票買進賣出之訊息給投資者,傳輸之訊息包括買進賣出之價格、交割日期及回收之價格等,讓投資者能瞭解其操作之狀況及可獲得之利潤等情形。」「‧‧陳琳武、陳為明、Y○○、a○○、午○○、李建銘、鄭振聲、未○○、林創韋、李佳倩等10餘人,係經由我介紹參與阜東世紀集團股票買賣投資,其餘蔡吉喜等人皆為乙○○及林義洋介紹參與投資股票買賣‧‧」「‧‧經我介紹參與所有權狀股票買賣投資之客戶,因為我係屬於協理級之幹部,阜東世紀集團財務人員J○○會先從客戶之獲利金額中核算並扣除百分之10作為我的佣金,凡協理級及經理級幹部均比照抽取百分之10之佣金,其抽佣為每次交易計算乙次,我則運用所抽取佣金繼續從事股票投資。」(調查筆錄卷2 第3-5 頁) ⑵C○○於92年2月18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轄下的協 理有協理兼總經理乙○○及午○○2人,經理有未○○ 、宇○○、辛○○、Y○○、戌○○等5人,投資人有 我叔叔許八郎及朋友陳琳武等多人;另外,協理乙○○及午○○等2人底下也還有許多經理及投資人,以及前 述5位經理底下也各有許多投資人,都是分別先匯至前 述協理、經理戶頭後,再由我轄下的前述協理及經理匯至我所有華南銀行長安分行戶頭內,我再匯至E○○所指定的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帳戶,等投資獲利後,集團財務部經理J○○就會將本金及獲利8成匯至我前述戶頭 ,我再將獲利依照協理7成5、經理7成及投資人6成分別匯回給前述我吸收的協理、經理及投資人。」「我估計我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獲利約3、4千萬元,至於紅利、佣金我沒有詳細計算。」(調查筆錄卷2第66 、80頁) ⑶而C○○與E○○間的匯款往來資料,始於90年2月16 日E○○匯入C○○帳戶的4,000,000元(本院對帳明 細卷G第31頁)。 從而,可以判斷C○○於90年2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 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乙○○、午○○,以及未○○、宇○○、辛○○、Y○○、戌○○,以及許八郎、陳琳武等多人。 ⒉《乙○○》 ⑴乙○○於92年1 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約於90年6 、7 月間,在台北市建弘證券松江分公司從事股票買賣,因而在VIP 操盤室認識公司操盤員E○○,並認識同在裡面買賣股票的客戶C○○及林老師(原名午○○)等人,我們幾個人經常一起在操盤室從事股票當日沖銷買賣,因為E○○操作獲利很好,許多親朋好友知道後就陸續要求加入‧‧」「在我底下之區經理計有大安分公司甲○○、中山分公司張臆泳、民生分公司沈湘沄、大同分公司玄○○○、社子分公司A○○等5 人,至於內湖分公司王芝嫻、天玉分公司I○○、德惠分公司丁○○等4 人為掛名而已,至於葉秋嫻、吳莉嫻等人為投資人。」⑷「‧‧‧我因依附在C○○的戶頭內,所以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的制度,收取底下投資人、區經理獲利之1 成。」(調查筆錄卷3 第2-7 頁) ⑵乙○○於92年3 月3 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問:‧‧你擔任該集團協理兼總經理,你吸收那些經理及投資人參與前述E○○之吸金行為?)答:來拜託我的有甲○○、張臆泳、沈湘沄、玄○○○、I○○、王芝嫻、戊○○、A○○及丁○○等人‧‧我並未兼任該集團總經理職務。」(調查筆錄證卷3 第56-57 頁) ⑶乙○○於92年9 月19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問:除前述亥○○、庚○○及I○○等人外,另有那些人透過妳將資金交由E○○投資買賣股票?)答:尚有我姊姊戊○○、妹妹王佩晴、叔叔甲○○、阿姨己○○等曾透過我將資金交由E○○投資買賣股票。」(92年度偵字第11061 號卷第23頁) ⑷乙○○於審判中表示:投資人有其母親、阿姨、6 個兄弟姊妹、叔叔、堂妹、表妹、遠親H○○、阿姨的鄰居n○○○一家、鄰居A○○等大概有23個人。(95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 ⑸法官認為乙○○應該在90年5月就已開始參加阜東世紀 集團的投資,業如前述(E○○部分的理由),不再重複敘述。且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甲○○、張臆泳、沈湘沄、玄○○○、A○○,以及戊○○、王佩晴、己○○、王芝嫻、I○○、丁○○、葉秋嫻、吳莉嫻、亥○○、庚○○、H○○(非本案被告H○○)、n○○○等多人。 ⒊《午○○、a○○》 ⑴午○○於92年1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阜東世紀集 團成員C○○約於87年間曾經友人引介到我住所看命相而彼此認識,再經由C○○引介認識E○○,我與C○○於89年間出資委託E○○幫我操作買賣股票,當時係在台北市建弘證券公司松江營業所貴賓室一齊看盤買賣股票而再陸續認識M○○、F○○、陳禾發、陳莉鈴等人。」「(問:阜東世紀集團所屬地區經理人為何人?你所領導的地區經理人有那些人?)答:阜東世紀集團地區經理人有30餘人,實際人員為何我並不十分清楚,我所領導的經理人有我妻子a○○、酉○○、地○○、黃○○、丑○○、R○○、D○○、K○○、B○○、顏禾洋、呂靜珠等,其中酉○○是我胞弟,R○○係我姻親,K○○、B○○為我朋友,另地○○、黃○○、丑○○、D○○係我的執業勘輿的客戶,再介紹彼等親等呂靜珠、顏禾洋等人與我認識並成為我的地區經理人。」「(問:投資人出資投資阜東世紀集團,如何結算盈虧?如何領回投資本利?)答:E○○有時會發PDA 給委託人通知目前計畫購買股票種類及買進金額,有時則會將上述投資訊息通知協理,再由協理轉知所領導的地區經理人,再向委託人告知上述投資訊息,委託人決定要那1支股票數量後,再將投資總金額匯給地區經理 人,由經理人再轉匯給我,我將受託資金轉匯給C○○投資阜東世紀集團後,由E○○全權運用該筆資金買賣股票,直到股票交割賣出後,由C○○計算投資盈虧後,將委託人的本金及應得利潤扣除佣金比率後,再將委託人本利匯款至我開立於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名下帳戶,由我轉匯給各地區經理人,由地區經理人再與委託人對帳匯款,至於我所抽取投資利潤5%佣金則由公司直接 扣除並登記在帳面上,部分佣金有領回,部分佣金則轉入投資。」(調查筆錄卷4第2-6頁) ⑵a○○於92年1月22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們夫妻因 為見到C○○投資獲利很好,所以委託透過C○○向阜東世紀集團投資操作買賣股票,並有一些親友委託我一併代為透過C○○投資該集團;阜東世紀集團對外接受委託人出資營運投資股票時,係由委託我投資的親友將資金轉匯款至我在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個人名下帳戶,再由我集中轉匯至C○○在華南銀行松江分行名下帳戶或我先生林義洋在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帳戶,再由他們轉匯給阜東世紀集團投資股票‧‧‧我個人投資金額約數百萬元,另前述酉○○、地○○、黃○○、丑○○、R○○、D○○、K○○、B○○、顏禾洋、呂靜珠等親友也是投資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符‧‧」(調查筆錄卷4第28頁) ⑶法官認為午○○、a○○夫婦應該是在90年7月才開始 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業如前述(E○○部分的理由),不再重複敘述。且可以判斷其與妻子a○○,共同吸收下線酉○○、地○○、黃○○、丑○○、R○○、D○○、K○○、B○○、顏禾洋、呂靜珠等多人。⒋《G○○》 ⑴G○○於92年1 月23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因為E○○係我弟弟陳鴻鳴的兒子,約於90年2 月春節過年期間E○○回雲林縣褒忠鄉老家時,我也回娘家過年,得知E○○操作股票很賺錢,所以我就拿錢請E○○幫忙投資股票。」「‧‧至於我戶頭中匯款人王月霞、徐陳麗美、李陳月霞、楊薇蓁、劉昶珍、蘇怡仁等人皆係我的親友,因為聽聞我投資股票有賺錢,所以就要求透過我前述2 個戶頭匯款給E○○投資股票,E○○則是將我及我前述親友投資之本金及獲利匯回我前述戶頭,再由我依前述親友之投資情形,將本金及獲利個別再匯還給他們。」(調查筆錄卷7 第2-3 頁) ⑵G○○於92年9 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有邀其他人一起投資嗎?)答:我女兒李凱棋投資1 千多萬皆未拿回,我媳婦劉昶珍約1 千多萬,也未拿回,同學李陳月霞投資多少,我不知道,楊薇蓁剛開始匯入1 、2 筆錢入我的帳戶,數額不詳,由我轉匯給E○○,後來她就自己匯給E○○,徐陳麗美是我妹妹,她投資多少,我忘記了。」(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315頁) ⑶被告G○○承認透過她來投資阜東的有吳翠森、謝碧惠、楊薇蓁、蔡彩滿、邱蒼吉、蔡宗仁、林愛華、洪淑英、林碧梅、吳秀枝、李秋娟、李瑞寶、游錦瑞、蔡明欽、邱炫碩、李庚銘、李榮吉、李敏菁、黃淑女、林桂運、張晴淳、張菁淳、沈秋瑩、陳彩雲、陳明彰、李香梅、張菁容、賴淑雲、李宛蓉、張素女、張樹城、李梅楨、李香儀、李美容、陳昌進、邱達勝、蔡倉謙、劉純琪、陳秋妙、李狄青、朱義雄、陳鴻基、李美慧、李瑞凱、林速卿、曾振旺、陳惠文、陳明政、林速蘭、沈鴛鴦、謝素美、蔡秀姬、謝番如、黃碧霞、陳葵、謝香如、陳瓊雲、郭秀娥、名偉洋行、廖玉碧、陳財華、許美蘭、林昭松、周建、陳金顯、翁文玲、翁明德、陳鴻林、李凱棋、倪秀香、林金龍、張淑純、李劉清等人(95年11 月14日審判筆錄)。 ⑷F○○於92年9 月30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E○○為我侄子,我看到G○○委託E○○買賣股票,比我做珠寶生意還好,剛開始拿錢給G○○,由她匯給E○○,90年7 、8 月時,我就去找E○○要委託他投資買賣股票,我就將錢匯入他的帳戶,有的匯入J○○帳戶。」(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317頁) ⑸從G○○的供述,以及上述「台北中山羅王會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扣押物編號21)內容來看,G○○至遲應該在90年2月就已開始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劉昶珍、李凱棋、王月霞、徐陳麗美、李陳月霞、楊薇蓁、蘇怡仁等多人。 ⒌《M○○》 ⑴M○○於92年1月23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N○○ 、U○○、蔡鈞原、王利凱等4人,亦係提供他們的個 人資金透過我的關係拜託E○○投資買賣股票(調查筆錄卷6第4頁) ⑵M○○於審判中表示其下線有o○○、w○○、j○○、王利凱、陳慧育、N○○、U○○、蔡鈞原。(95年11月14日審判筆錄) ⑶從M○○與G○○、C○○、E○○的資金流向來看,都是始於90年6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86-88頁),可 以研判M○○是在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 資,而由各該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85-91頁),加上其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並陸續吸收下線o○○、w○○、j○○、王利凱、陳慧育、N○○、U○○、蔡鈞原等多人。 ⒍《F○○》 ⑴F○○於92年1月23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從很久以 前,就透過我兄長(何人我不清楚)得知E○○在台北市○○路建弘證券公司操作股票,營運狀況良好,經濟狀況也不錯。約90年6月間,我前往台北市○○路建弘 證券公司貴賓室找尋E○○,請他幫我操作股票,都由E○○告知我購買公司名稱、股票數量、買入金額等資訊,我再拿取現金給E○○,於股票賣出後,E○○再將販售後的款額交付給我。」「‧‧白麗美、許美蘭、胡雅萍、侯明輝、柯惠娟等係主動委託我請E○○購買股票。」(調查筆錄卷5第3-4頁) ⑵F○○於審判中表示其下線有子○○、r○○、林金龍、高秋鈴、陳嘉雯、蕭玉珠、邱永志、天○○、吳金發。(95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 ⑶從F○○與J○○、E○○的資金流向來看,都是始於90年6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74-75頁),可以研判F ○○確是如其所述,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 投資,而由各該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74-84頁),加上其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並陸續吸收下線子○○、r○○、林金龍、高秋鈴、陳嘉雯、蕭玉珠、邱永志、天○○、吳金發等多人。 ⒎《H○○》 ⑴H○○於92年1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因為阜東世 紀集團執行主席E○○是我的親侄兒,而且他從事股票投資獲利情形良好,於是約自90年中旬起(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我開始將資金交給E○○,由E○○全權進行投資,不過E○○實際投資那些金融商品我並不是很清楚‧‧」「‧‧王遠銘(我舅舅)、鍾麗英、甲乙○、邱進文、k○○(均係朋友)、s○○(我姊夫)等6人係依附在我的名下匯款予該集團從事投資。」(調 查筆錄卷8第3-4 頁) ⑵被告的高中同學鍾麗英、鄰居甲乙○、被告先生的姊夫s○○、被告先生的舅舅王遠銘、朋友邱進文、k○○、鄰居g○○等人透過被告投資。(95年7 月11 日 、95年8 月8 日審判筆錄) ⑶扣除90年1到5月E○○借用H○○帳戶的期間(見附表二的說明),由H○○與E○○的資金流向來看,始於90年6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66頁),可以研判H○○是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由各該資 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66-73頁),加上其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並陸續吸收下線鍾麗英、甲乙○、s○○、王遠銘、邱進文、k○○、g○○等多人。 ⒏《T○○》 ⑴T○○於92年1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於91 年2月間至羅王會去問卜時,因為E○○係乩童而認識 E○○‧‧大約在91年3、4月間開始參與投資阜東世紀集團買賣股票」「‧‧至91年10月間,我個人約投資了1千4百萬元,期間我的姊姊蔡欣樺(日本華僑)投資約1千5百萬元,我朋友何智傑投資約1百多萬元,我表哥 周昇佐投資約4百多萬元,共計投資約5千6百萬元‧‧ 」「‧‧到91年10月間,我和我的姊姊、叔叔及名下的投資人,在壹週刊刊登阜東世紀集團E○○係神棍、違法吸金後,立即要求阜東世紀集團將我的投資金額之本金全部歸還給我,E○○部分以現金交付給我,部分則開立華南銀行長安分行E○○本人的支票給我,我則已經全部兌現,所以並無被套牢的情形。」(調查筆錄卷7第192-196頁) ⑵其於92年7 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我自己投資約1 千多萬,我姊姊投資2 千多萬,我投資的部分有賺約7 百多萬,都已經回收,我姊姊部分也是有賺」「我最先是邀我姊姊投資,再來又邀我叔叔、嬸嬸,我叔叔、嬸嬸共投資7 、8 百萬,都有賺到錢。」(92年度偵字第618號卷第159頁) ⑶從T○○與E○○、J○○的資金流向來看,始於91年1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82頁),可以研判T○○表 示91年2月才認識E○○、91年3、4月才開始投資阜東 世紀集團的說法是有誤的,也就是說,T○○應該是在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由其上述供 詞來看,可以判斷其並陸續吸收蔡欣樺、何智傑、周昇佐等多人。 ⒐《卯○○、巳○○》 ⑴卯○○於92年1月21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從91年間 (正確日期我記不清楚)起,出資委託E○○代為操作買賣股票‧‧」「(問:你有無介紹其他親友出資委託E○○買賣股票?)答:我的母親潘月貞投資2、30萬 元,另外有我的親友共約10餘人都有投資,他們都是將投資款項匯款給我名下帳戶,再由我轉帳匯給華南銀行長安分行E○○名下的帳戶,如果投資股票賣出結算盈虧後,E○○再將投資本利轉帳匯到我華南銀行基隆分行的帳戶,我再轉匯給投資的親友。」(調查筆錄證卷8第202-頁) ⑵卯○○於審判中供稱:「周怡君、甲戊○、曹浩轅。我婆婆廖素蘭、小姑周珮玲、我姐姐邢基英,她的朋友甲戊○、我的老師莊秀英、我小姑的先生羅忠成、我朋友陳文康的姊夫鄭松根、我大姐的兒子王浩嘉、我大姐王邢福妹、陳文康的朋友林峰寬(陳文康是我先生以前的同事),我先生的表姐廖彩美、我女兒的乾媽朱寶惠、我的老師林秀香、我婆婆的朋友趙文男;這裡面可能有人是用他太太的名字匯款;我二姐的朋友高質貞、我的朋友林我勛(我跟他買保險,十幾年的朋友)、我小姑周珮玲的朋友姜國華、我先生朋友的太太也是鄰居梁碧霞、我的大姐的女兒王嬿茹、我大嫂邱瑤蓮、我們十幾年的朋友以前公司的同事許嘉隆;我的朋友鄰居陳娟如、陳淑媛、陳燕如(此3人是姊妹)、朋友張江秀金、 朋友劉美淑、李似錦、李慧卿(此二人為劉美淑的妯娌)、我二姐的朋友胡黃慧莊、朋友蔡秋月,差不多這樣。」(95年6月12日審判筆錄) ⑶巳○○於92年1月9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與我太太卯○○大約在10年前就已經認識E○○的三叔M○○、蔡宛莉夫婦2人認識,在90年初M○○夫婦就向我說明參 加阜東世紀集團投資買股票,M○○告訴我投資阜東世紀集團,可以比市價低的價格買股票,且可以獲得相當的利潤,我原本不相信M○○,但是到90年5、6月間,開始以我太太卯○○的名義參加投資,並依附在M○○下線,如果獲利可以拿到6成,大約到90年年底,卯○ ○變成阜東世紀集團基隆區的區經理,阜東世紀集團原本有所謂八大協理,但是組織情形我並不清楚,後來才有所謂協理、區經理的組織,詳細情形我並不清楚。」「‧‧依據阜東世紀集團的組織,參與投資的民眾可以獲得利潤的6成,而區經理、協理均可獲得利潤的1成,而阜東世紀集團則可以獲得利潤的2成,因為我及我太 太卯○○係依附在M○○名下,所以成為M○○的下線,卯○○參與投資所獲得的利潤,M○○則可以獲得利潤的1成,剛開始時,我投資的金額大約只有數十萬元 ,每10天大約都可以獲利約2、3 萬元,在豐厚獲利的 誘因下,所以我和卯○○一直增加投資金額,並從90年底開始向親戚朋友說明如何參與投資,共計參與投資的人約有30人,都是依附在區經理卯○○名下,以卯○○名義總共投資的金額約為2億左右‧‧」(調查筆錄卷1第50頁) ⑷從卯○○與E○○的資金流向來看,是始於90年8月( 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83頁),可以研判巳○○所述90年5、6月間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應該有誤,時間應該是90年8月,而由巳○○、卯○○夫婦的上述供 詞,可以判斷其等共同陸續吸收下線周怡君、甲戊○、曹浩轅、廖素蘭、周珮玲、邢基英、莊秀英、羅忠成、鄭松根、王浩嘉、王邢福妹、廖彩美、朱寶惠、林秀香、趙文男等多人。 ⒑《未○○》 ⑴未○○於92年2月13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係阜東數 位公司董事長C○○之姊夫,聊天時他表示渠公司正在找尋對於股票學習有興趣之員工,且須係可資信賴之人,我乃進入該公司服務,擔任操盤專員,因而認識E○○,E○○要求學習股票操盤技巧,並表示要延聘教師授課,幫助我考取證券營業員證照,但迄我離職並未曾有老師為我授課過,由於主席E○○在進入公司之前即曾表明在該公司服務係無給職,須俟公司操作獲利或申請成立阜東證券公司取得正式營業員資格始有薪水,所以迄91年10月間,經壹週刊批露阜東世紀集團係係鴻源第二之負面報導後,與同在操盤室看盤之同事Y○○一同離職。我因見C○○投資股票做得不錯,在90年8月 間未進入公司前即曾出資要求他為我操作買賣股票,進入公司工作後仍持續投資並從中賺取投資股票利潤,以分紅取代薪資;我負責的主要業務係看盤面交易行情,依照E○○指示應注意的股票種類及市價波動等狀況,隨時以電話向E○○通報特定股價及行情走勢,E○○若認為該支股票可以買,再叫我通知V○○決定是否購買,至於E○○或V○○實際有無進出場買賣股票,在那一家證券公司下單交易等情形,我並不清楚‧‧」(調查筆錄證卷2第113頁) ⑵我哥哥林展永,部分資金我向他借的,我向我哥哥借 400萬左右。陸陸續續匯上去的親戚,我姊夫陳為明2、30萬元,以前的同事王明正大概100多萬元,以前同事 陳永泉,我有拿給他,他有拿給我,大概100多萬元, 楊天聲大概5、60萬元,曹秀玲大概100多萬元。潘林秀月56萬元,這些錢包含利潤沒有拿回來的。曾敏惠只是一部份,帳我不清楚,他很少經過我。(95年6 月21日審判筆錄) ⑶從未○○與C○○的資金流向來看,是始於90年7月( 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75頁),可以研判未○○所述90年8月間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應該有誤,時間 應該是90年7月,而由未○○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陸 續吸收下線陳為明、王明正、陳永泉、楊天聲、曹秀玲、潘林秀月、曾敏惠等多人。 ⒒《Y○○》 ⑴Y○○於92年1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與阜東數 位公司董事長C○○係鄰居,從小一起長大,C○○知道我曾買賣股票虧損1、2百萬元,乃於90年9月間引介 我任職阜東數位投資科技公司擔任操盤專員,因而認識E○○,E○○要求學習股票操盤技巧,並表示要延聘教師授課,幫助我考取證券營業員證照,迄91年10月間,經壹週刊批露阜東世紀集團係係鴻源第二之負面報導後才離職。我任職期間,E○○並沒有延聘證券業界專家學者前來授課,C○○要求我出資委託E○○操盤買賣股票,再從中賺取投資股票利潤,以分紅取代薪資,所以我並沒有支領公司薪資;我負責的主要業務係看盤面交易行情,依照E○○指示應注意的股票種類及市價波動等狀況,隨時以電話向V○○或E○○通報特定股價及行情走勢,至於E○○或V○○實際有無進出場買賣股票,在那一家證券公司下單交易等情形,我並不清楚‧‧」(調查筆錄卷2 第202-203頁) ⑵「我父親盧金樹、母親盧黃好大概2000萬元,我大姐盧素娥1000萬元,二姐盧素梅600萬元,三姐盧素真100萬元,大姑媽盧秀蘭大概200萬元,二姑媽盧秀蓮大概400萬元,三姑媽盧錦子大概200萬元,表哥陳添水大概 4000萬元,同學陳國昌大概600萬元,表阿姨名字忘了 大概500萬元,其他有些是陳添水找的人匯到我的帳戶 。‧‧‧侯美玲是朋友大概400萬元,廖志仁是同學大 概3000萬元,同學吳文瑞大概300萬元,謝盧素珠就是 我表阿姨,剛剛講他500萬元,秦星怡我小姨子300 萬 元,同學許木桐500萬元,秦星煌我小舅子大概200 萬 元。」(95年6月21日審判筆錄) ⑶從Y○○與C○○的資金流向來看,是始於90年7月( 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63頁),可以研判Y○○所述90年9月間之後才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應該有誤 ,時間應該是90年7月,而由Y○○的上述供詞,可以 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盧金樹、盧黃好盧素娥、盧素梅、盧素真、盧秀蘭、盧秀蓮、盧錦子、陳添水、陳國昌、侯美玲、廖志仁、吳文瑞、謝盧素珠、秦星怡、許木桐、秦星煌等多人。 ⒓《戌○○》 ⑴戌○○於92年1月2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認識C○ ○多年,因為彼此都是打高爾夫球的球友,E○○我不認識,但曾聽C○○提過此人;我在90年10月間(詳細日期不記得),聽球友提起過C○○過得不錯,我就主動找C○○了解知道他投資股票獲利不錯,乃委託他協助股票買賣,由我提供自有資金,以現金或匯款至C○○在華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內,由渠全權處理股票買賣事宜‧‧另外,我太太陳雅菁偶會幫我匯款給C○○,除了本人外,尚有我弟弟林文彬、我表妹蔡寶鈴、我朋友陳國燦等人透過我委託C○○買賣股票,迄今仍有4、5百萬元本金尚未取回‧‧」(調查筆錄證卷2第 241-242頁) ⑵從戌○○與C○○的資金流向來看,其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確如其所述,始於90年10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38頁),而由戌○○的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林文彬、蔡寶鈴、陳國燦等多人。 ⒔《戊○○》 ⑴戊○○於92年2月13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90年10月間 我回台北市天母娘家時,知道妹妹乙○○現在在阜東數位科技公司上班,閒談時得知乙○○也在從事股票投資,且獲利相當豐厚,所以我就去國泰銀行士林分行貸款3、4百萬元,請乙○○幫忙從事股票投資買賣,並且陸續將前述款項由我在陽信銀行天母分行匯給乙○○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從事股票買賣投資‧‧」「‧‧除鴻友賠錢外,其他每種股票在1、2個月內獲利大約都有1成以 上,總計我參與股票投資買賣獲利總額約為60萬元。」」「(問:經由妳介紹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之投資者有多少?投資總金額尚有若干?)答:我先生的妹妹謝碧慎曾在我91年6月底前往美國時,請我幫忙投資2千美元;另我母親余羚妤、妹妹王芝嫻及我弟弟王紫榮的太太I○○也都有參與股票投資買賣,但投資金額為多少,我並不清楚,此外並無其他任何投資人藉我的戶頭匯款參與股票投資買賣‧‧」(調查筆錄證卷3第223-225頁) ⑵被告戊○○的辯護人表示:黃馨慧、李淑秋這些人是Q○○找來投資的。(95年8月2日審判筆錄) ⑶從戊○○的上述來看,其投資阜東世紀集團是始於90年10月;而由其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67-168頁)及其以上供述來看,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謝碧慎、余羚妤、王芝嫻、I○○、Q○○、黃馨慧、潘永富、孫吳富美、蔡金秀等多人。 ⒕《甲○○、丁○○》 ⑴甲○○於審判中供稱:90年5月經由姪女乙○○介紹而 認識C○○,並因此開始投資阜東的股票買賣,90年7 月之前存摺直接交給乙○○,而將款項存入存摺;90 年7月之後則直接匯款給C○○,並有許多親友透過被 告甲○○投資,被告甲○○因而於91年1月掛名為阜東 世紀集團經理。(95年6月22日審判筆錄) ⑵丁○○於審判中供稱:於90年5月開始透過父親甲○○ 投資阜東,並於91年9月被乙○○告知當上區經理。( 95年6月22日審判筆錄) ⑶甲○○、丁○○父女2人於審理中,透過辯護人協助, 自行整理、陳報甲○○之下線為丁○○,以及:黃燕峰、陸晉清、賴丙○○、林柏蒼、涂志斌、李金本、陳英美、陳松貴、李勉、林永萬、胡潤能、葉淑惠、陳秀琴、許夢玲、許益村、李汪喜、陳綉、周林秀花、鄭名杏、陳美觀、周俊獅、詹海珠、陳立人、張志陽、林德宗、王冠清、鄧淑尹、洪順正、賴品婷、林怡太、楊久正、黃偉智、倪惠玲、俞雅婷、林柏菁、曾朱梅薌、宙○○、葉修嘉、王曉華、辰○○、陳忠科、林速端、台明汽車、李吳秀卿、陳月英、梁月台、胡潤南、李合龍、李言勳、楊太平、許綉玲、吳睿堂、李梅香、王玉柱、林周梨香、賴榮香、陳有順、陳錦月、王林秀桃、周承鴻、癸○○、謝六妹、涂星明、賴平貴、董瑋、陳張麵、楊鍾永、吳陳彩雲、王玉湄、鄧珍如、蔡梨瑛、李國亭、S○○、吳詹金月、陳綉絤、鄭仁義、莊阿福、賴朝榮、潘明勇、何佩芬、王正川、許湘柔、陳璟輝、林玉梅、王正川、蔡亮傳、黃美蓉、葉盈蓁、賴鈺龍、歐陽汝怡、張月金、賴張鵬玉、李美、胡火忠、陳錢、逄蓓蓓、李勉、顏奕萱、歐陽寶華、陳怡言、鄧林素梅、陳春琴、林永萬、溫秋香、簡子媚、張瓊文(本院辯護資料卷B3)。 ⑷從甲○○與C○○的資金流向來看,其與女兒丁○○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確實是始於90年5月(本院對 帳明細卷G第128頁)。而由甲○○、丁○○自行整理、陳報的資料,可以判斷其2人陸續吸收下線黃燕峰、陸 晉清、賴丙○○、林柏蒼、涂志斌、李金本、陳英美、陳松貴、李勉、林永萬、胡潤能、葉淑惠、陳秀琴、許夢玲、許益村、李汪喜、陳綉、周林秀花、鄭名杏、陳美觀、周俊獅、詹海珠、陳立人、張志陽、林德宗、王冠清、鄧淑尹、洪順正、賴品婷、林怡太、楊久正、黃偉智、倪惠玲、俞雅婷、林柏菁、曾朱梅薌、宙○○、葉修嘉、王曉華、辰○○、陳忠科、林速端、台明汽車、李吳秀卿、陳月英、梁月台、胡潤南、李合龍、李言勳、楊太平、許綉玲、吳睿堂、李梅香、王玉柱、林周梨香、賴榮香、陳有順、陳錦月、王林秀桃、周承鴻、癸○○、謝六妹、涂星明、賴平貴、董瑋、陳張麵、楊鍾永、吳陳彩雲、王玉湄、鄧珍如、蔡梨瑛、李國亭、S○○、吳詹金月、陳綉絤、鄭仁義、莊阿福、賴朝榮、潘明勇、何佩芬、王正川、許湘柔、陳璟輝、林玉梅、王正川、蔡亮傳、黃美蓉、葉盈蓁、賴鈺龍、歐陽汝怡、張月金、賴張鵬玉、李美、胡火忠、陳錢、逄蓓蓓、李勉、顏奕萱、歐陽寶華、陳怡言、鄧林素梅、陳春琴、林永萬、溫秋香、簡子媚、張瓊文等多人。 ⒖《沈湘沄即寅○○》 ⑴沈湘沄於92年2月21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因與乙○ ○係多年舊識,但是彼此間並不常聯繫,90年10月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我因與台北市民陳黃金珠前往台北市士林區羅王府求神時認識E○○‧‧」「閒聊時得知陳黃金珠有在投資股票買賣,且獲利不錯,我因有興趣參與投資,所以向陳黃金珠詢問股票買賣詳情,陳黃金珠表示他係透過乙○○投資阜東世紀集團的股票買賣,但詳情她並不清楚,要問乙○○比較知道,約於90年5 月間,我與我母親莊金月、妹妹沈淑玲共同集資約1百 多萬元轉匯給乙○○投資股票買賣‧‧」「(問:有無邀集親友投資E○○的股票買賣?)答:我的父親沈火土、母親莊金月、妹妹沈櫻鑾、弟弟沈志宏、友人馬文芳等人均有投資,另有友人5、6人也有請我幫忙股票投資買賣,至於他們的姓名,我不方便說明,我的朋友大概都以匯款之方式匯入我在彰銀內湖分行或台北銀行文德分行之戶頭內,再由我轉匯給乙○○。」「我及我的親友參與阜東世紀集團股票投資買賣到目前為止尚有約2千萬元未取回。」(調查筆錄證卷3第130-134頁) ⑵沈湘沄於審判中供述其下線除了馬文芳、曹玉景、還有先生公司的會計陳美鳳、2 個員工。(95年6月19日審 判筆錄) ⑶從沈湘沄即寅○○與乙○○、C○○的資金流向來看,是始於90年10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74頁),可以研判沈湘沄所述90年5月間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 ,應該有誤,時間應該是90年10月,而由沈湘沄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沈火土、莊金月、沈櫻鑾、沈志宏、馬文芳、曹玉景等多人。 ⒗《A○○》 ⑴被告A○○於92年2月12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確有 匯款至乙○○前述帳戶中,主要係作為投資阜東世紀集團買賣股票之用途,資金來源除了我自己所有的資金外,還有我的好友章琳琳、我的先生莊三杰等人,都是將錢匯至我的戶頭後,我再匯入乙○○前述帳戶中投資阜東集團之股票買賣‧‧」(調查筆錄證卷3第169頁) ⑵從A○○與乙○○的的資金流向來看,第一筆款項應該是90年11月14日,惟A○○與韓蔡秀霞的第一筆款項是在90年8 月19日(本院對帳明細卷G 第147 頁),因此可以判斷A○○至遲在90年8 月就已經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從其上述供詞與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 第144-149 頁)來看,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韓蔡秀霞、章琳琳、陳雲琳、王靜枝、郭坤樹、葉富枝、鄭琬穎、鄭家品、鄭如婉、張益田、張麗霞、陳玉蘭等多人。 ⒘《己○○》 ⑴被告己○○於92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 有找n○○○一起投資阜東集團買賣股票嗎?)答:跟她是鄰居,他至我家知道我跟乙○○在買賣股票,獲利不錯,她就跟我說要參與投資。」「(問:她如何投資?)答:有時匯入我帳戶,有時匯入乙○○帳戶,乙○○也曾至我家跟她談過投資股票之事,並給她帳號。」(92 年度偵字第618號卷第297頁) ⑵從己○○與乙○○的的資金流向來看,第一筆款項應該是91年5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31頁),因此可以判 斷己○○至遲在91年5月就已經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 資;而從其上述供詞與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 131-133頁)來看,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n○○○ 、m○○、孫惠琳、孫惠琪等多人。 ⒙《D○○》 ⑴被告D○○於92年1月21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大 約於91年1月間,我係經a○○之介紹才透過a○○投 資阜東世紀集團股票買賣。」「‧‧我投資方式係將投資款項透過語音匯款給a○○在華南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問:妳有無招攬他人參與阜東世紀集團股票投資買賣?妳有無從獲利當中抽取酬庸?)答:我所介紹係我父親郭土城、母親顏冷、妹妹郭如綺、弟弟顏禾洋、我丈夫孫賢蓀及兒子孫百穗等人共同集資前述5 千多萬元參與投資阜東世紀集團股票買賣,並無介紹前述家屬以外之他人參與投資,因此我未從獲利中抽取任何酬庸。」(調查筆錄證卷4第71頁-72頁) ⑵依照D○○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於91年1月開始參加 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從其上述供詞與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50-153頁)來看,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郭土城、顏冷、郭如綺、顏禾洋、孫賢蓀、孫百穗、何碧玉、張進發、楊正渝、黃梅雲、李智惠、李善和等多人。 ⒚《黃○○》 ⑴被告黃○○於92年1月22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並不 認識E○○,大約於90年間透過我的鄰居林義洋知道阜東世紀集團代為投資買賣股票,我即主動委託林義洋代為投資,藉由我在華南商業銀行八德路分行之帳戶,匯款給林義洋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及其妻a○○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帳戶,由林義洋代為投資阜東世紀集團買賣股票‧‧‧另外,有我母親范綢、姊姊莊沛惢、弟弟莊宏達、婆婆陳四妹、小嬸林秀瓊、同學黃宜華、鄭嫦娥等親友,委託我代為透過林義洋投資該阜東世紀集團買賣股票,總共約投資該集團數百萬元‧‧」「目前我及我的下線親友大約仍有1千萬元左右投資本金尚未取回 。」(調查筆錄證卷4第76-77頁) ⑵被告黃○○於審判中表示「(問:被告1億多的資金哪 裡來?)答:有一部分是自己的,連借款的部分大概有8 、9百萬元,借得有還的,還有4百多萬元。其他是媽媽范綢的朋友遲張月娥、黃蔡雲淑、陳秀民、劉秀香、親戚莊景涼、姐姐莊沛惢、莊淑媛、同事蔡國平、陳怡伶、王秀卿,還有一些朋友,李心育、陳垂堂、莊聿甄、張志龍、李健華、呂靜珠、e○○、黃潮智、楊碩宏、洪美鈴、吳典章、林倉輝、陳嬌珠、甲己○、劉素華。」「(問:x○○、陳顯欽、h○○、t○○、u○○、甲己○、甲甲○、i○○、e○○、z○○、邱浩格、甲丙○,這些人是誰?)答:黃潮智的同事。」(95年8月22日審判筆錄) ⑶依照黃○○與午○○間的資金流向,第一筆交易是在90年8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79頁),可以判斷其於90 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從其上述供詞 與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79-181頁)來看,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范綢、莊沛惢、莊淑媛、莊宏達、陳四妹、林秀瓊、黃宜華、鄭嫦娥、遲張月娥、黃蔡雲淑、陳秀民、劉秀香、莊景涼、蔡國平、陳怡伶、王秀卿、李心育、陳垂堂、莊聿甄、張志龍、李健華、呂靜珠、e○○、黃潮智、楊碩宏、洪美鈴、吳典章、林倉輝、陳嬌珠、甲己○、劉素華、x○○、陳顯欽、h○○、t○○、u○○、甲甲○、i○○、z○○、邱浩格、甲丙○等多人。 ⒛《酉○○》 ⑴被告酉○○辯稱其投資阜東的資金借自於陳惠榮、吳息貴、沈明珍、葉榮進、沈昌憲、陳谷明、林志鴻等人,至於應其邀請而投資阜東的人則有姐姐林美麗、姐姐林美滿、表哥王順安、姪兒林嘉英、姪兒林嘉玲、丈母娘蔣謝春金等6人(95年8月22日審判筆錄)。惟查,被告酉○○於92年1月22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於90年11 月或12月間,因知道我二哥午○○投資股票有賺錢‧‧我即於90年11、2月間剛開始將錢交由我二哥午○○參 與投資股票買賣‧‧另外,我表哥王順安、朋友陳惠榮、吳息貴、葉榮進等人亦有依附於我將交由我二哥午○○投資阜東數位科技公司‧‧」(調查筆錄證卷4第 50-51頁);於92 年6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 :何因投資?)答:我二哥午○○對我講的,他叫我將錢交給他買賣股票會賺錢,當時沒有說何人操作,後來他對我說E○○在操作買賣股票。」‧‧「(問:你投資多少?)答:連朋友王順安、陳惠榮、吳息貴、葉榮進共6千萬元。」(92年度偵字第618號卷第68頁) ⑵從酉○○與午○○的資金流向來看,是始於90年7月( 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40頁),可以研判酉○○所述90年11月或12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應該有誤,時間應該是90年7月,而由酉○○上述供詞及資金流向 (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39-141頁),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王順安、陳惠榮、吳息貴、葉榮進等多人。 《K○○》 ⑴被告K○○於92年1月2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知道 E○○這個人,但與渠並不熟識,我與午○○係10多年的老朋友,我因前往台北中山羅王爺廟拜拜而與午○○相遇,後來才得知午○○在投資阜東世紀集團買賣股票,且獲利還不錯,我因有興趣參與股票買賣,約於90年底我就透過午○○介紹加入投資買賣股票,午○○表示可以將買賣股票之款項匯給C○○代為投資,通常都是由午○○之妻a○○以電話通知我目前阜東世紀集團所推出之股票名稱、買入日期、買入價格等,至於回收日期、回收價格,有時候是在當日通知,有時隔幾天才會通知我‧‧」「在我底下的投資人都是他們主動來拜託我幫忙參與阜東世紀集團的股票投資,並非由我介紹才參與股票投資買賣,他們參與股票投資都是將錢匯給我,再由我集中匯入前述C○○或是a○○之銀行帳戶內,由阜東世紀集團運用投資股票買賣,至於總投資金額有多少,我記不清楚。」(調查筆錄證卷4第122-124頁) ⑵K○○於92年9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妳總 共邀了多少人投資?金額多少?)答:約100人左右, 金額約2億左右,E○○跟我結算過,有包括獲利在內 ,本金因時間太久,我也不清楚。」(92年度偵字第 618號卷第252頁) ⑶從K○○使用曾雅媚的帳戶匯給C○○的第一筆款項是在90年7月6日(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22頁),可以判斷K○○至遲在90年7月就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 ,而由K○○上述供詞及y○○、林素娥、辛昭容、甲辛○、李翊弘、陳秀榛、陳羽湘92年9月16日於偵查中 之陳述(92年度偵字第618號卷第252-259頁),可以判斷其陸續吸收下線y○○、林素娥、辛昭容、甲辛○、李翊弘、陳秀榛、陳羽湘等多人。 《c○○及其先生丑○○》 ⑴被告c○○的先生丑○○於92年1月22日調查員詢問時 表示「‧‧約於91年3月間,a○○告知我她有購買股 票的管道,獲利良好,詢問有沒有興趣,約於91年4月 底我前往美樂家日常用品營業處所時,遇見a○○,即拜託a○○幫我購買前述她能購買獲利良好的股票,改善我個人的經濟狀況,於91年5月初我再度詢問a○○ ,確認透過她購買股票可以獲利,乃於同年月中旬拿取2、30萬元現金,要求a○○幫我購買股票賺錢。」「 (問:據午○○於92年1月16日在本站供述『我所領導 的經理人有‧‧丑○○‧‧丑○○‧‧係我的執業勘輿的客戶』,且據Z○○的供述與匯款單,均顯示你係阜東世紀集團的地區經理人,你作何解釋?)答:我不知道,反正我都只有找a○○而已,與午○○沒有關係。」(調查筆錄證卷4第103-107頁) ⑵Z○○於92年1月16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阜東集團E ○○於90年4月間起透過全省各地分部經理,向親朋好 友以集資操作股票違法吸金,該集團蘆洲分部經理丑○○,透過其配偶c○○,以該集團有管道標購斷頭股票,可買到低於盤面百分之10至15價格之股票,賠的機率很小等為由,招攬我出資委託該集團買賣股票,我即於90年12月31日開始出資成為該集團投資人‧‧我係於90年12月31日起,開始匯款至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丑○○帳戶及午○○帳戶‧‧」「我姊姊X○○自91年5月 13日開始投資,共匯款2,244,530元至前述華南銀行長 安分行丑○○帳戶‧‧q○○係於91年8月6日開始參與投資‧‧f○○係於90年10月31日開始投資,匯款至前述華南銀行長安分行丑○○帳戶‧‧」(調查筆錄證卷10第260-261頁) ⑶從c○○的帳戶匯給C○○的第一筆款項是在90年5月 18日(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66頁),以及丑○○的帳戶匯給午○○的第一筆款項是在90年7月27日(本院對帳 明細卷G第134頁),可以判斷c○○、丑○○夫婦至遲在90年5月就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由丑○ ○、Z○○上述供詞及c○○的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65-166頁)及丑○○的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34-137頁),可以判斷丑○○、c○○夫婦陸續吸收下線鄭素卿、董碧珠、Z○○、X○○、q○○、f○○等多人。 《子○○》 ⑴被告子○○於92年2月12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因與 E○○之四叔F○○認識,因為我與F○○之太太許英華(本名許黎美)為國小同學及鄰居,因此早就認識F○○夫妻‧‧」「約於90年間我因見F○○經濟狀況不錯,經我詢問F○○後,由F○○告訴我渠侄子E○○有從事斷頭股票買賣,且利潤不錯,因此,我即透過F○○參與投資E○○之阜東世紀集團,因剛開始投資時約7至10天即可回收本利,且利潤約有2成多,因此,我及我親友即陸續投入資金,前後投入資金約有3千萬元 ‧‧我投資之金錢都是以我大女兒劉如喬及我本名李佩芬或子○○之名義,透過我大女兒劉如喬位於台灣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及二女兒劉佳旻華南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將錢匯給F○○‧‧」「(問:除了妳以外,尚有那些親友依附於妳透過F○○參與投資E○○之阜東世紀集團購買斷頭股票?)答:尚有我父親李明虎、母親李邱葩、弟弟李克柔、堂姊李翠蘭等人透過我參與投資‧‧‧」(調查筆錄證卷5第142-143頁) ⑵子○○於92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找誰 一起投資?多少未拿回?)答:甲丁○、p○○、我弟弟李克柔、我堂姊李翠蘭‧‧‧」(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299 頁) ⑶從子○○的帳戶匯給F○○的第一筆款項是在90年6月 6日(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69頁),可以判斷子○○至 遲在90年6月就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由子 ○○上述供詞及子○○的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 第169-172頁),可以判斷子○○陸續吸收下線李明虎 、李邱葩、李克柔、李翠蘭、甲丁○、p○○等多人。《天○○》 ⑴被告天○○於92年1月14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約於90 年5月間,我四舅F○○向我表示,可以透過F○○購 買股票獲取豐厚利益,F○○ 告知我購買股票的方式 約略為阜東世紀集團標購市場斷頭股票販售給投資者後,於公開市場販售或由其他公司買入或發行公司回收,可賺取標購價格與公開發行的價差,公司抽取6 成5 獲利作為佣金,其他3 成5 獲利都可由我取回‧‧‧因為透過F○○購買股票有賺到錢,地方上的親友陸續要求我透過F○○購買股票從事投資,我礙於人情乃陸續協助親友透過F○○辦理前述股票投資‧‧自90年8月份 以後,即延長每一期投資期間約1個月,且利潤分派係 公司抽取買賣股票利潤4成,投資人分派6成利潤‧‧」(調查筆錄卷5第54-55頁) ⑵天○○於審判中表示其下線有d○○、甲庚○、v○○、l○○、林義雄、賴世欣。(95年6月16日審判筆錄) ⑶從天○○的帳戶匯給F○○的第一筆款項確實是在90年5月(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76頁),與其上述供詞相符 ,可以判斷天○○確實在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 團的投資,而由天○○上述供詞及天○○的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76-178頁),可以判斷天○○陸續吸收下線d○○、甲庚○、v○○、l○○、林義雄、賴世欣等多人。 《N○○》 ⑴被告N○○於92年3月12日調查員詢問時表示「我對於 E○○並不認識,我係於雲林縣褒忠鄉馬鳴山廟會時,曾見過E○○本人,但是我對於E○○並不熟悉。因為M○○係我的表弟,我於90年初至我阿姨(M○○的媽媽)家中,M○○說他近年投資股票,賺了不少錢,因此我看到後即心動,希望透過M○○投資股票來賺錢。因此M○○就把E○○之帳戶號碼給我,我並於90年5 月23、24日匯款至E○○開設於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部分行之帳戶內。之後,我即陸續透過M○○投資「阜東世紀集團」之買賣股票;約於90年7月間,M○○在華南 銀行長安分行開設帳戶,因此我透過M○○投資買賣股票,就直接匯入M○○前述華南銀行長安分行之帳戶內,由M○○協助我投資。另我於同(90)年10月11日在華南銀行長安分行開設帳戶(戶名:N○○,帳號: 000-00-000 0000),我即告訴拜託我投資之親友,利 用此帳戶將要投資買賣股票之資金匯入我前述的帳戶內,並將我及親友投資股票之資金以該同一帳戶匯入M○○華南銀行長安分行前述之帳戶內,以利投資股票資金之進出。」「(問:經由你介紹參與「阜東世紀集團」投資之投資者有多少?投資總金額尚有若干?)答:除了我投資以外,另經由轉匯投資款項者僅有我的外甥賴建宏、我妹妹黃美雲、我太太徐麗花的姐妹徐麗香、司徒美莉、張曉梅及柯明男等人,他們都是5萬元至10萬 元的小額投資,投資本利都是由我依M○○告知的金額,預先代為支付投資本利給我的親友,所以他們並沒有造成投資損失,至於我的投資款約4、5百萬元並沒有領回。」(調查筆錄證卷6第135-138頁) ⑵N○○於92年7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問:有介 紹他人投資?)答:介紹我姐姐黃麗英、妹妹黃美雲、我太太、我太太乾妹徐麗香、朋友司徒美莉、張曉梅、柯明男。」「(問:他們都是用你的名義匯款?)答:是。」(92年度偵字第618號卷第185頁) ⑶筆錄上面寫的那些人,還有我同學曾建裕、石柏相,比較大的是他們幾個。司徒美莉是我太太的朋友。柯明男是我的朋友,也是學長。賴建宏是我姐姐的小孩。朋友申○○。(95年6月12日、95年7月11日、95年8月8日審判筆錄) ⑷從N○○的上述供詞,可以判斷其於90年5月開始參加 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而由N○○上述供詞及N○○的資金流向(本院對帳明細卷G第154-162頁),可以判斷N○○陸續吸收下線賴建宏、黃麗英、黃美雲、徐麗香、司徒美莉、張曉梅、柯明男、曾建裕、石柏相、申○○等多人。 ㈢〔C○○等人為阜東世紀集團的協理、經理〕 從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扣押物編號1) 、阜東世紀分公司聯絡名單(調查筆錄卷5 第153 頁)來看,除E○○自任執行主席外,C○○為副執行主席,乙○○為總經理,F○○、M○○、陳莉鈴(即H○○)、林義洋(即午○○)均為協理,而如前所述,C○○、乙○○均兼任協理,因此,連同拒絕擔任協理的G○○,以及未經起訴的陳禾發,即為E○○口中的八大協理;此外,本案被告玄○○○(經本院通緝中)為大同分公司經理,T○○為三重分公司經理,卯○○為基隆分公司經理(巳○○為卯○○之夫),未○○為淡海分公司經理,Y○○為沙崙分公司經理,戌○○為淡水分公司經理,戊○○為德惠分公司經理,甲○○為大安分公司經理,丁○○為東港分公司經理,沈湘沄為民生分公司經理,A○○為社子分公司經理,a○○為松山分公司經理,D○○為中正分公司經理,黃○○為八德分公司經理,酉○○為高雄小港分公司經理,K○○為劍潭分公司經理,c○○為蘆洲分公司經理丑○○之妻,子○○為大甲分公司經理,天○○為褒忠分公司經理,N○○為天母分公司經理。至於己○○雖非區經理,惟其為協理乙○○的直接下線,為己○○所自承。而到底C○○等人各自於何時成為協理、經理,則不易查考;然而,根據前述甲○○於95年6月22日的審判中證詞,E○○於阜東世紀集團成立初期 ,其區經理的指定,並不嚴格限制業績,惟後期要擔任區經理者,必須總業績達到3千萬元以上,顯見被告C○○等人 所吸收資金的數額(如附表一、二所示)早已達到3千萬元 以上,或者其對阜東世紀集團的貢獻早已受到E○○的重視,或者因為特殊的關係,因而被封為協理、經理。至於:⑴未○○只有往上線匯款1千2百多萬元,也被封為經理,就可能因為他是副執行主席C○○的姊夫。⑵戌○○只有往上線匯款5百多萬元,也被封為經理,可能是因為與副執行主席 C○○為高爾夫球球友的關係。⑶戊○○只有往上線乙○○匯款1千零72萬多元,也被封為經理,可能因為她是總經理 乙○○的姊姊。⑷丁○○只有往上線甲○○匯款1百多萬元 ,也被封為經理,可能因為她是業績特優的經理甲○○的女兒,並協助甲○○吸收資金之故。 ㈣〔被告C○○等人的辯解,並不可採〕 ⒈被告C○○等人大都辯稱:不知道上述行為違反銀行法云云。惟查,阜東證券公司,尚在籌備、申請,並未合法成立,為各被告所承認;從而以所謂投資股票為由,對外吸收資金,即完全違法。銀行法第125 條於78年07月17日修正時,其立法理由即明示「為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等立法目的‧‧」,顯見其規範對象,正是本案這樣的地下投資行為。 ⒉被告C○○等人大都辯稱:⑴只是找固定的一些親友投資,非不特定人,並未違反銀行法。⑵其等均係被動接受投資,協助匯款,並未主動招募。⑶其等並未與下線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只是將獲利轉交給下線投資人而已云云。法官認為:⑴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 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亦即,吸收資金的對象不管是不特定人,或者是特定的多數人,只要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就論以同法第29條第1項的「收受存款 」。⑵本案中的被告吸收資金的對象縱然是固定的親友,仍然是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之多數人;而每一位被告既 然都是在所謂「獲利豐厚」的誘因下,參與這所謂的「投資」,那麼,在收受親友資金時,不管是主動或被動,都該意識到自己只是這個地下銀行的一份子,在這個地下銀行中,有非常多跟自己相類似的人,在台灣許多個角落做著相類似的事情,這將會聚沙成塔、聚水成河,就整個阜東世紀集團來說,面對的投資人完全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事實上,就因為E○○透過上述組織架構的幹部對外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如前所述),因此,阜東世紀集團才能在短短一年多內,急速吸收近百億元的資金。從而,法官認為,被告C○○等人的上述辯解,均不可採。 二、【不能證明C○○等人詐欺】 ㈠檢察官認為被告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於對外吸收資金時,均與被告E○○、J○○有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 ㈡被告C○○等人均否認此一指控。 ㈢如對帳結果(本院對帳明細卷G)及附表一、二所示,被告 C○○等人對自己的親友吸收資金後,都是大量往上線匯款,到最後竟然落得數百萬元、數千萬元,甚至是上億元的損失,如果說懷有與E○○、J○○共同對下線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是很難想像的。因此,法官認為,難以證明被告C○○等人有對下線投資人詐欺取財的犯意。 三、【不能證明C○○等人違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既然不能證明E○○違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就不能證明被告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等人與E○○共同違法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伍、【被告V○○部分-不能證明V○○洗錢】 一、檢察官主張:V○○於90年、91年間,與E○○基於隱匿E○○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由E○○將8 筆資金共37,875,430元,轉帳至V○○帳戶內,並以V○○名義購買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不動產。 二、被告V○○否認犯罪,辯稱:匯進帳戶裡面的錢,後來又匯出去,是E○○在調度資金用的;至於E○○使用被告V○○的名義購買不動產,就只是因為E○○說要用被告V○○的名義購買。 三、法官認為:㈠V○○於86年間即與E○○認識,2 人是男女朋友,91年底V○○就懷有E○○的小孩,關係親密,亦如前述(E○○部分),則V○○的帳戶在期間是E○○在使用,亦不無可能,此外,該3 千多萬元的流動資金,E○○也可能是用來調度、使用,尚不足以證明是為了保存、隱匿犯罪所得,如前所述(E○○部分)。㈡此外,固然E○○利用V○○的名義,購買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以隱匿犯罪所得,業如前述。然而,既然未能證明V○○與E○○有共同詐欺、違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即難以認定V○○對E○○的犯罪行為知情。而以E○○當時吸收資金達數十億元的規模,十足像個大企業家,V○○做為E○○的親密女友,受贈這4 件不動產,應該只是平常事,尚難以認定V○○有與E○○共同隱匿犯罪所得的意思。㈢綜上所述,尚難證明V○○有檢察官所指隱匿E○○犯罪所得之行為。丁、【論罪與否及科刑】 壹、【有罪與無罪之宣告】 一、【有罪宣告】 ㈠〔法律修正後的新舊法比較〕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 月1 日施行。本件被告等人於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則除刑法第59條、第74條之規定,應直接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外,其餘有那些被告、那些刑法條文應為如何之新舊法比較,即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原則,連同第59條、第74條之部分,詳如附表七所示。 ⒉被告E○○、J○○、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等人於行為時,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行為後之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改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處罰。 ⒊被告E○○、J○○於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5 、10款將刑法第340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犯罪,均定為洗錢的重大犯罪,惟於行為後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3 條則不再將刑法第340 條之罪列為洗錢之重大犯罪,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犯罪則移列於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之重大犯罪,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以同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處罰。 ㈡〔論罪〕 ⒈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指藉詐欺取財犯罪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言,至於被告原來是否無業,或除依賴此詐欺取財犯罪為生外,有無其他兼業,均不影響常業詐欺罪之成立。被告E○○、J○○長達1 年多,以詐騙之手段吸收近百億之款項,顯然是依賴該詐欺取財犯罪為生,2 人均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檢察官認被告E○○、J○○是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是出於誤會,起訴法條應該變更。被告E○○、J○○就上述常業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被告E○○、J○○、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等違反上述規定,向多數人、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的行為,均觸犯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罪。其等與玄○○○、丑○○就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犯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⒊被告E○○、J○○上述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均觸犯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洗錢罪)。被告E○○、J○○先後多次洗錢行為,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手法也相同,足以認為被告在第1 次行為前,就有多次實施的概括犯意,是連續犯,應該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1 個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E○○、J○○就上述洗錢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⒋被告E○○、J○○所犯上述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犯罪、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洗錢罪間,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該從1 個較重的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處罰。 ⒌被告E○○上述偽證行為,係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其先後3 次偽證行為,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手法也相同,足以認為被告在第1 次行為前,就有多次實施的概括犯意,是連續犯,應該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1 個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⒍被告E○○所犯的上述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連續偽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不一樣,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也不同,應該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⒎被告E○○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此有被告E○○前案紀錄表1 件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刑法第168 條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法加重、遞加其刑。 ⒏被告T○○、K○○、未○○、戌○○、戊○○、丁○○、己○○等7 人,違法吸收資金,固然均觸犯銀行法第 125 條第1 項之罪。然而:⑴被告T○○、K○○自接受偵查員、檢察官偵查,以至於審判中,均積極配合、努力協助顯現真相,犯後態度極為良好,⑵己○○並非經理人,只是因為被n○○○所告而引起檢察官的注意,其往上線匯款的金額累計近3 千萬元,與本案的經理、協理相較,數額相對的少,⑶而未○○、戌○○、戊○○、丁○○固然均被列為經理,惟:①未○○只有往上線匯款1 千2 百多萬元,被封為經理,可能只是因為他是副執行主席C○○的姊夫,②戌○○只有往上線匯款5 百多萬元,被封為經理,可能是因為與副執行主席C○○為高爾夫球球友的關係,③戊○○只有往上線乙○○匯款1 千零72萬多元,被封為經理,可能只是因為她是總經理乙○○的姊姊,④丁○○只有往上線甲○○匯款1 百多萬元,被封為經理,可能只是因為她是業績特優的經理甲○○的女兒,並協助甲○○吸收資金之故。從而,被告T○○、K○○、未○○、戌○○、戊○○、丁○○、己○○等7 人,即使依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量處最低刑有期徒刑3 年,可以說太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犯罪的情狀可以憐憫,因此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⒐被告K○○的辯護人主張被告K○○應該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減輕其刑。惟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 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經勘驗偵查中錄音的結果,法官認為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事先表示同意(94年8 月23日 準備程序筆錄),是以其主張並不可採。 ㈢〔擴張犯罪事實〕被告J○○洗錢犯罪部分未經起訴,惟其洗錢犯罪與其上述常業詐欺犯行、違法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違法吸收資金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併予審理。此外,部分被告經移送併案或者由本院職權擴張未經起訴之部分事實,亦與前述論罪部分有實質上的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併予審理,均在此一併說明。 ㈣〔不另為無罪宣告〕被告E○○、J○○、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等人,均有部分檢察官主張的犯罪事實,法官認為不能證明,均如前所述,各該不能證明之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或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均不另為無罪宣告。 二、【無罪宣告】 檢察官就被告V○○主張觸犯洗錢罪之事實,既然不能證明,如前所述,即應為無罪之宣告。 貳、【科刑】 一個E○○,透過其二姑G○○、四姑H○○,三叔M○○、四叔F○○、堂妹J○○,以及親信C○○、乙○○、午○○,竟然造就如此大型的經濟犯罪。這真是令人感慨,感慨世間竟有如此荒唐事!狂熱參加過阜東所謂「斷頭股票投資」的人,大都已有社會歷練,有的甚至已到了為人祖父、祖母的年紀,卻還如此輕率、愚昧!而E○○才20多歲,竟然如此地邪惡、如此地殘酷!再者,從近百億的資金,就可以想像受害者人數可觀,也就可以知道圍繞在主謀身邊、阜東世紀集團幹部級的被告,製造了多麼嚴重的社會問題。許多資力小又想要短期致富的所謂投資人,卻反而深陷困境,難以看到翻身的日子。就被告造成的損害而言,應從重量刑,惟各被告參與犯罪的程度不同,因此,區分量刑如下: 一、被告E○○、J○○、C○○、乙○○、午○○、G○○、M○○、F○○、H○○,為阜東世紀集團的核心份子,犯罪情節已經達到極致,因而均量處最高刑: ㈠被告E○○為累犯,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 億5 千萬元,並就罰金部分定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此外,其於犯後,仍圖謀為其他共犯脫罪,而連續偽證,意圖模糊事實,應該處以有期徒刑6 年。就上述2 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 億5 千萬元,並就罰金部分定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㈡被告J○○、C○○、乙○○、午○○、G○○、M○○、F○○、H○○,亦均處以最高刑有期徒刑10年、均併科罰金新台幣1 億元,並均就罰金部分定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二、而被告卯○○、巳○○、Y○○、甲○○、寅○○、A○○、a○○、D○○、黃○○、酉○○、c○○、子○○、天○○、N○○都是經理,往上做投資匯款的金額愈多,其等以經理身分所可抽成的利潤、不法所得也愈高,因此均依照其等往上匯款的金額,加上其等犯後態度,區分刑度: ㈠被告a○○往上匯給午○○、C○○、E○○的資金,累計高達新台幣(下同)11億多元,本應量處最重之刑罰,惟考量a○○的這一條線損失7 億多元(見附表一「八、a○○資金總額」),因而量處有期徒刑6 年。 ㈡被告甲○○往上線匯款的金額,累計高達6 億多元,而且偵查中故意隱瞞如此龐大的金額,對調查員偽稱自己投資1 千多萬元、親友投資上千萬元(92年1 月21日調查筆錄,見調查筆錄證卷3 第75頁),本應量處最重之刑罰。惟在偵查、審判機關清查金融機關的交易明細資料的同時,被告甲○○也接受了辯護人建議,主動查明資金流向,業如前述,而且甲○○在被告E○○、C○○、乙○○的審判程序中積極證述,讓本案的事實得以更加明朗,犯後態度良好,因此處有期徒刑5年。 ㈢被告卯○○、巳○○共往上線E○○、J○○、G○○匯款累計1 億6 千多萬元,被告黃○○往上線乙○○、午○○、a○○、C○○匯款累計1 億6 千多萬元,因此就卯○○、巳○○、黃○○各處有期徒刑4 年。 ㈣被告天○○往上線匯款累計1 億5 千多萬元,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 年11月。 ㈤被告D○○往上線a○○、E○○、乙○○匯款累計1 億4 千多萬元,N○○往上線M○○匯款累計1 億4 千多萬元,因此就被告D○○、N○○各量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 ㈥被告A○○往上線乙○○匯款累計1 億3 千多萬元,酉○○往上線乙○○、a○○、午○○匯款累計1 億3 千多萬元,c○○、丑○○夫婦往上線J○○、午○○、a○○、C○○乙○○匯款累計1 億3 千多萬元,因此就被告A○○、酉○○、c○○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9月; ㈦被告Y○○往上線匯款累計1 億1 千9 百多萬元,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 ㈧被告寅○○即沈湘沄,往上線乙○○、C○○匯款累計7 千9 百多萬元,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 ㈨被告子○○往上線F○○匯款累計3 千7 百多萬元,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 三、此外,T○○、未○○、戊○○、丁○○、己○○、K○○、戌○○等7 人,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戌○○、丁○○2 人往上線匯款的金額5 百多萬元、1 百多萬元,相較於其他共同被告而言,少很多,因此均量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T○○、K○○2 人往上線匯款的金額固然較多,惟犯後態度極為良好,業如前述,此外,未○○、戊○○、丁○○、己○○4 人往上線匯款的金額相較其他共同被告而言,也較少,業如前述,因而T○○、K○○、未○○、戊○○、己○○5 人均量處有期徒刑2 年。又: ㈠被告戌○○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可證,不宜緩刑。 ㈡惟被告T○○、未○○、戊○○、丁○○、己○○、K○○6 人,在之前沒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6 件可證,法官認為,其6 人在接受這次罪刑宣告後,心中應該有所警惕,再犯的可能性不高,暫時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因此就被告T○○、未○○、戊○○、己○○、K○○5 人所處有期徒刑2 年,均宣告緩刑5 年,就被告丁○○所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宣告緩刑3 年。 四、關於沒收: ㈠〔黃金打造的授權書,應予沒收〕 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1 件(收受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0),為被告M○○所有,且係供本案被告E○○、J○○、C○○、乙○○、午○○、G○○、M○○、F○○、H○○、T○○、卯○○、巳○○、未○○、Y○○、戌○○、戊○○、甲○○、丁○○、沈湘沄、A○○、己○○、a○○、D○○、黃○○、酉○○、K○○、c○○、子○○、天○○、N○○,以及玄○○○、丑○○等共同招攬投資人、違法吸收資金之用,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㈡〔洗錢的犯罪所得,因V○○善意取得,不宣告沒收,而留供債權人拍賣求償〕 ⒈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犯第九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依第3 款規定,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而變得之物,仍為犯罪所得財物,應予沒收,惟第三人善意取得者,則非犯罪所得財物,無從宣告沒收。 ⒉經查,附表三編號至V○○名下不動產、附表四編號1 所示股票,固然為被告E○○、J○○就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現金)而變得之物(不動產、股票)。然而,既難以證明V○○知情,業如前述,則應該認為V○○是基於善意而取得各該不動產、股票,因此,本院無從沒收,而應該留供債權人拍賣求償。就上述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附表三編號不動產更已由V○○移轉予案外人高有恒),連同附表四編號1 、2 、3 所示股票(股票均經調查員扣押,並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送至本院入贓證物庫),本院擬於本案宣判後,函知附帶民事訴訟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戊、【本件判決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㈡93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㈢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後之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㈣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7條、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 條 第1 項第2 款,㈤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但書、第42條第3 項(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之原因,在於必須有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才能確認折算期限超過6 個月)、第168 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本案經檢察官b○○偵查起訴,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中華民國刑法 第340條(已廢止)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 第 4 條 本法所稱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一 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 因犯罪取得之報酬。 三 因前二款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12條 犯第九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十四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雖非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95 年5月30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洗錢防制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六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一○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一一 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一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 二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 第 9 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92 年 2 月 6 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 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二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六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暨第一百七十五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一○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 一一 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前項所稱之重大犯罪。但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在大陸地區非法製造、運輸、販賣麻醉藥品或影響精神物質者,視為犯第一項所稱之重大犯罪。 第 9 條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 12 條 犯本法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銀行法 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民國 93 年 2 月 4 日修正前銀行法 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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