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 原 告
- 丁○○
- 乙○○
- 被 告
- 甲○○
- 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福昌
- 被 告
- 弘裕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登樹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3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3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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