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О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О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三罪,其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四五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有期徒刑四月。上開三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