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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廖 淑 華

書記官 張 菀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宣│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備│
│    │  │      │      ├─┬───┬───┼─┬───┬───┤    │
│    │  │日  期│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罪名│告├───┤年  度│  │      │日  期│  │      │日  期│    │
│    │  │      │  及  │  ├───┼───┤  ├───┼───┤    │
│    │刑│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註 │
├──┼─┼───┼───┼─┼───┼───┼─┼───┼───┼──┤
│毒品│有│九十二│臺灣雲│臺│九十三│九十三│臺│同上  │九十三│雲林│
│危害│期│年十一│林地方│灣│年度訴│年六月│灣│      │年七月│地檢│
│防制│徒│月十七│法院檢│雲│字第八│二十五│雲│      │十二日│九十│
│條例│刑│日中午│察署九│林│九號  │日    │林│      │      │三年│
│    │十│起至九│十三年│地│      │      │地│      │      │執字│
│    │一│十三年│度毒偵│方│      │      │方│      │      │第一│
│    │月│四月九│字第一│法│      │      │法│      │      │○八│
│    │  │日晚間│五號  │院│      │      │院│      │      │六號│
│    │  │八時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品│有│九十三│臺灣雲│臺│九十三│九十三│臺│同上  │九十三│雲林│
│危害│期│年三月│林地方│灣│年度虎│年十月│灣│      │年十一│地檢│
│防制│徒│下旬某│法院檢│雲│簡字第│十二日│雲│      │月一日│九十│
│條例│刑│日起至│察署九│林│二六七│      │林│      │      │三年│
│    │陸│九十三│十三年│地│號    │      │地│      │      │執字│
│    │月│年四月│度毒偵│方│      │      │方│      │      │第一│
│    │  │十日晚│字第六│法│      │      │法│      │      │七九│
│    │  │間十一│二九號│院│      │      │院│      │      │九號│
│    │  │時止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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