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93年度偵字第162 、171 、543、93 4、959 、1285、1518、1827、18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7 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8 月4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