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陳定國、王素珍、李明益
- 法定代理人蔡福昌、廖登樹
- 原告丁○○
- 被告甲○○、弘裕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丁○○ 乙○○ 被 告 甲○○ 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昌 被 告 弘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登樹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3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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