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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定國王素珍李明益

原   告
丁○○
乙○○
被   告
甲○○
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福昌
被   告
弘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登樹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3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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