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2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東意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