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力霸營造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庚○○ 被 告 丁○○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蚊港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育丞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被 告 戊○○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李佳蓉律師 右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五號、第 四三一八號、第四九00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甲○○共同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庚○○、丁○○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 刑叁年。 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力霸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未遂,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蚊港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 新臺幣伍萬元。 育丞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科 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雲林縣口湖鄉前鄉民代表。緣民國九十二年十月間,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辦理「口湖鄉河川水岸整建工程」招標案(下稱系爭工程),甲○○為標得系爭 工程,竟意圖以非法方法投標系爭工程,且為確保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就系爭工程 能開標決標,並使力霸公司能順利得標,乃循下列(一)、(二)方法,遂行( 三)之目的: (一)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部分: 1、甲○○先向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領取系爭工程標單三份,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 日上午十一時許,電話聯絡力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名義負責人庚 ○○、實際負責人丁○○,表明欲向庚○○借用力霸公司名義投標,庚○○、 丁○○為使甲○○順利得標,竟容許甲○○借用力霸公司名義參加投標,雙方 並以工程款一成金額作為借用之代價。 2、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上午某時,甲○○在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門口,將所領取 之系爭工程標單三份交付乙○○,除委託乙○○交付標單一份予丁○○外,尚 要求乙○○代為尋找兩家廠商陪標,並告知應填寫之投標金額。詎乙○○竟與 甲○○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乙○ ○於: ⑴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上午某時,將系爭工程標單一份拿到力霸公司交付丁○○ ,並告知投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六十五萬元,由丁○○填製標單 。 ⑵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某時,乙○○在雲林縣口湖鄉○○村○○路一七之三 號住處,以標到系爭工程,混凝土部分將交由連成預伴混凝土公司承作為代價 ,央請該公司經理戊○○幫忙尋找一家廠商陪標,戊○○允諾後,乙○○便將 系爭工程標單一份交付戊○○,而戊○○遂與甲○○、乙○○共同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於同日下午某時,持該標單至 雲林縣麥寮鄉○○村○○路六之一七號蚊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蚊港公司)辦 公室,請蚊港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清河(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幫忙充作陪 標廠商參加投標系爭工程,林清河為使甲○○順利得標,竟容許甲○○借用蚊 港公司名義參加投標,戊○○並告知其投標金額為一千一百八十五萬元,林清 河乃交代蚊港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填妥標單,將標單交給戊○○,嗣戊○○再轉 交乙○○。 ⑶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某時,乙○○再打電話給育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育 丞公司)負責人辛○○(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央請幫忙充作陪標廠商參 加投標系爭工程,辛○○為使甲○○順利得標,竟容許甲○○借用育丞公司名 義參加投標,於同日下午某時,乙○○在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前,將系爭工程標 單一份交付辛○○,並告知投標金額為一千一百七十六萬元,由辛○○填製標 單。 (二)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部分: 甲○○為阻止其他廠商參與投標系爭工程,遂與現任雲林縣口湖鄉鄉民代表丙 ○○,共同基於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於 : 1、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許,在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門口,見暘耀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暘耀公司)工地主任林啟瑞從口湖鄉公所內領取標單走出,甲○○ 即上前攔阻,並表示:「我是在地人,希望由我們在地人來標。」等語,丙○ ○隨後亦趨前勸阻,林啟瑞見狀經以電話請示暘耀公司負責人後,始決定放棄 ,並將標單交予甲○○,甲○○則當場給予林啟瑞一千五百元作為補償。 2、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祐盛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徐茂修拿押標金及 填妥之標單欲進入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投標,甲○○與丙○○即上前將徐茂修攔 下,並表示:「本件工程施工地點幾十處不好做,要考慮清楚再投標。」等語 ,徐茂修見狀認系爭工程縱使得標,施工也會產生困難,遂放棄投標。 3、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許,伯彥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榮三持押標 金及填妥之標單欲進入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投標,丙○○趨前要林榮三到鄉口所 民眾服務站走廊談事情,並表示:「本件工程是我們爭取預算的,希望你不要 投標。」等語,林榮三則回以:「在光天化日之下談這種事情,難道不會危險 嗎?」丙○○乃邀林榮三至鄉公所旁之鄉民代表會一樓商談,丙○○一再拜託 林榮三不要投標,且欲以三千元收購林榮三之標單,林榮三見狀認有人圍標系 爭工程,縱使得標,將來承作工程也會遭遇困擾,隨即放棄投標。 (三)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部分: 甲○○為使力霸公司能順利標得系爭工程,乃與庚○○、丁○○、乙○○、辛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十月十 四日上午九時許,由丁○○載送庚○○至雲林縣口湖鄉口所,庚○○隨即持力 霸公司之標單入內投標;乙○○、辛○○亦分持蚊港公司、育丞公司填妥之標 單,至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投標系爭工程,而著手於施用詐術,嗣因法務部調查 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中機組)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接獲民眾檢舉 ,甲○○與丙○○在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前,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 標,經中機組蒐證結果發現該二人確實有攔標行為,乃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進行搜索行動,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恐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遂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不予決標,始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證據: (一)被告甲○○部分: 1、被告甲○○於偵查、審理中自白。 2、被告丁○○、庚○○、乙○○、戊○○於偵查中供述。 3、證人辛○○、林清河、林啟瑞、徐茂修、林榮三於偵查中證述。 4、照片四幀。 5、勘驗筆錄一份。 6、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函附系爭工程投開標作業之後續辦理 情形相關資料。 (二)被告丙○○部分: 1、被告丙○○於審理中自白。 2、證人林啟瑞、徐茂修、林榮三於偵查中證述。 3、照片四幀。 4、勘驗筆錄一份。 (三)被告乙○○部分: 1、被告乙○○於偵查、審理中自白。 2、被告甲○○、戊○○、丁○○於偵查中供述。 3、證人辛○○於偵查中證述。 4、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函附系爭工程投開標作業之後續辦理 情形相關資料。 (四)被告戊○○部分: 1、被告戊○○於偵查、審理中自白。 2、被告乙○○於偵查、審理中供述。 3、證人林清河於偵查中證述。 (五)被告丁○○部分: 1、被告丁○○於偵查、審理中自白。 2、被告甲○○、乙○○、庚○○於偵查中供述。 3、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函附系爭工程投開標作業之後續辦理 情形相關資料。 (六)被告庚○○部分: 1、被告庚○○於審理中自白。 2、被告甲○○、丁○○於偵查中供述。 3、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函附系爭工程投開標作業之後續辦理 情形相關資料。 (七)被告蚊港公司部分: 1、被告甲○○、戊○○、乙○○於偵查中供述。 2、證人林清河偵查中證述。 (八)被告育丞公司部分: 1、被告甲○○、乙○○於偵查中供述。 2、證人辛○○於偵查中供述。 3、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函附系爭工程投開標作業之後續辦理 情形相關資料。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甲○○、乙○○、庚○○、丁○○與育丞公司代表人辛○○雖已著手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行為之實施,惟未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其犯罪尚 屬未遂。故被告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條第三項之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 無法投標罪、同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 被告丙○○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 廠商無法投標罪。被告乙○○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庚○○、丁○○ 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未遂罪、同條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被告蚊港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即代理人林清河執行業務,犯有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二 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被告育丞公司因其代表人辛○○執行業務,犯有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科以該條之罰金。 (二)被告甲○○、丙○○先後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之行為,係於同 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只論以一罪。 (三)被告甲○○、丙○○間,就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罪,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戊○○間,就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甲○○、庚○○、丁○○、乙○○、辛○○間,就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庚○○、丁○○間, 就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乙○○、戊○○雖以幫助犯意為之,但被告二人已參與尋找陪標廠商、 傳送標單,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被告乙○○並持標單參與 投標,已實施詐術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公訴人認被告乙 ○○、戊○○所為係幫助犯,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四)被告甲○○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目的 ,均在於遂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條第三項之以其他非法 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罪、同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 人名義投標罪,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罪處斷。被告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目的,在於遂行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斷。被告庚○○、丁○○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 加投標之目的,在於遂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條第八十七 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應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斷。被告育丞公司因 其代表人辛○○執行業務,犯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同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 加投標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未遂罪處斷,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 、第三項之罰金。 (五)偵查檢察官雖就被告乙○○、戊○○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庚○○、丁○○所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育丞 公司代表人辛○○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參加投標罪部分,未引用上開條文,惟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上開事實,上 開部分業經起訴,且所犯法條亦經到庭檢察官予以引用,本院自應加以裁判。 (六)被告甲○○、乙○○、庚○○、丁○○、育丞公司代表人辛○○雖已著手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行為之實施,惟未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其犯罪尚 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七)審酌被告丙○○、乙○○、戊○○、庚○○、丁○○,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被告甲○○則有過失致死之犯罪前科,素行尚非良好,此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六份在卷可憑,而公共工程之發包等程序,除涉及招標公 平性外,尚包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政府預算之有效運用,被告甲○○本不具有 投標資格,為達到得標目的,向被告庚○○、丁○○借用其所經營之力霸公司 名義投標,再透過被告乙○○、戊○○分別向被告育丞公司、蚊港公司借用該 二家公司名義陪標,並為阻止其他廠商參加投標,公然與被告丙○○在雲林縣 口湖鄉公所前,用非法之方法攔標,以控制決標金額;被告丙○○為鄉民代表 ,不知造福鄉里,反公然與甲○○進行攔標行為;被告乙○○、戊○○、庚○ ○、丁○○、蚊港公司之代理人林清河、育丞公司之代表人辛○○亦貪圖一時 之利益而犯本罪,均影響政府機關公開招標之公正性,惟考量上開被告於犯罪 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系爭工程經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於開標當日不予決 標,而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所生實害有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八)被告丙○○、乙○○、戊○○、庚○○、丁○○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被告甲○○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紀錄表六份在卷可憑,被告六人因一時貪圖利益 ,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告六人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悟之心,經 此次起訴審判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六人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被告丙○○、甲○○爰分別宣告緩刑四年;被告庚○○ 、丁○○、乙○○、戊○○爰分別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開標當日早上,持蚊港公司填 妥之標單,至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門口將上開標單交予乙○○,由乙○○遞送標單 ,因認被告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惟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係被告乙○○持蚊港 公司標單至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投標,此業經被告乙○○於本院供述明確,故被告 戊○○既僅單純將蚊港公司填妥之標單轉交被告乙○○,並未持以投標,其顯未 著手於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 定被告戊○○有上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 戊○○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實體法方面: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第二款。 六、本件不得上訴: 本件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意願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錦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 家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 ,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