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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叁陸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一.三六公克(包裝重0.六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九二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而海洛因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許 佩 如

書記官 張 菀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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