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另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三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上開二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