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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康樹正楊欣怡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5頁內關於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部分,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5頁內關於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部分,顯係「0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0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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