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5頁內關於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部分,均應更正為「000000000 0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1頁、第12頁、第13頁、第15頁內關於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部分,顯係「0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0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