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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輝煌李明鴻柯志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93年度偵字第162 、171 、543、93 4、959 、1285、1518、1827、18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7 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8 月4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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