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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三號、第二三七三號、第二二八三、二二八四號、第二三九五至二三九九號、第二四二五至二四三八號)暨移

主文

甲○○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記事簿壹本沒收之。

丙○○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

(一)甲○○與楊云晴共同基於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二日止,駕駛車號II─2668號自小客車,連續竊取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各分店及位於雲林縣斗南鎮○○街一一九巷二一號大潤發大賣場之財物(各次犯罪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所竊物品、犯罪方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均先將竊得之商品藏匿於雲林斗六市鎮○路一號三○六室住處,待竊取之物品累積到一定數量後,再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間二十日及同年四月初某日,載運至丙○○所開設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段五四六號之「金鑽通訊行」,變賣予友人丙○○,所得款項均供二人花用,而恃竊盜維生。

(二)丙○○明知甲○○、楊云晴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及同年四月初某日,以II─2668號自小客車載送前來變賣之家電產品、電腦周邊商品各一批(詳見附表二),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為貪圖便宜,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先後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一萬七千元之顯不相當低價,故買上述贓物。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甲○○、楊云晴再度將竊來之物品載運至「金鑽通訊行」,欲變賣予丙○○之際,為警持搜索票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丙○○坦白承認右開犯罪事實。

(二)共犯楊云晴之警詢及檢察官面前之供述筆錄。

(三)被害人吳昱融、林育辰、戚先治、陳安田、陳盈男、陳義明、黃怡菁、吳明達、王德勛、楊家凱、林芳州、陳君豪、賴俊豪、張建華、廖渠玄、沈仁豪、蔡志榮、簡弘育、林芳如、林已軫、周坤賢、謝權仁、鍾宏仁於警詢時所為之指述。

(四)贓物領回保管書二十三紙在卷可稽。

(五)本院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贓物照片七十九張附卷可證。

(六)扣案記載行竊地點之記事簿一本。被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丙○○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甲○○先後行竊二十三次(起訴書附表編號三與編號二十三之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所得財物均相同,係同一竊盜行為),並將所竊得之物品變賣,所得款項均充其日常生活之資,恃以維生,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是被告甲○○顯係恃竊盜為常業。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甲○○與同案共犯楊云晴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其先後二次故買贓物,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甲○○前有竊盜、賭博及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被告丙○○則有違反菸酒專賣條例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證。被告甲○○竊盜次數高達二十三次,其利用燦坤公司產品未貼防竊條碼,故行竊不會觸動警鈴之安全管理上漏洞,竊取物品,行竊手段、過程尚稱平和,行竊之目的在繳交房租、生活費及小孩學費;被告丙○○因貪圖便宜,故買贓物二次,提供甲○○、楊云晴銷贓管道,增加被害人追查贓物之困難,幸而警方及時查獲,被害人得尋回部份財物,及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楊云晴所有記載行竊地點之記事簿一本,係供其等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述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扣案之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一支,被告甲○○供稱係供其與楊云晴日常生活聯絡之用;電腦主機一部則為被告賴奕璋平常上網之用,均非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扣案之手機及電腦主機係供被告甲○○、丙○○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與地點 │行為人│被害人│犯罪所得財物│犯罪方式        │
 │    │                │      │      │            │                │
 ├──┼────────┼───┼───┼──────┼────────┤
 │一 │九十三年三月中旬│甲○○│燦坤公│技嘉牌網路卡│甲○○與楊云晴駕│
 │    │                │楊云晴│司新埔│二台、創巨牌│駛車號II─26│
 │    │台北縣板橋市雨農│      │店    │音效卡一組、│68號自小客車至│
 │    │路十九號燦坤公司│      │      │佳能牌護貝機│該店,由甲○○徒│
 │    │新埔站          │      │      │一台、琥昇牌│手行竊,楊云晴在│
 │    │                │      │      │滑鼠四只。(│車上把風接應,得│
 │    │                │      │      │價值約新台幣│手後即駕車逃逸。│
 │    │                │      │      │(下同)五千│                │
 │    │                │      │      │五百元)    │                │
 ├──┼────────┼───┼───┼──────┼────────┤
 │二  │九十三年三月中旬│甲○○│燦坤公│IFNETW│同右。          │
 │    │                │楊云晴│司文心│ORKING│                │
 │    │台中市○○路○段│      │店    │牌網路分享器│                │
 │    │五二二號燦坤公司│      │      │一台。(價值│                │
 │    │文心店          │      │      │約三千元)  │                │
 ├──┼────────┼───┼───┼──────┼────────┤
 │三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甲○○│燦坤公│液晶螢幕一台│同右。          │
 │    │一日二十二時許  │楊云晴│司四維│。(價值約一│                │
 │    │                │      │店    │萬四千元)  │                │
 │    │台北縣新莊市四維│      │      │            │                │
 │    │路二十一號燦坤公│      │      │            │                │
 │    │司四維店        │      │      │            │                │
 ├──┼────────┼───┼───┼──────┼────────┤
 │四  │九十三年三月中旬│甲○○│燦坤公│BENQ牌燒│同右。          │
 │  │                │楊云晴│司大有│錄機一台、滑│                │
 │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      │店    │鼠二只、電腦│                │
 │    │路燦坤大有店    │      │      │喇叭一組、分│                │
 │    │                │      │      │享器一台、鍵│                │
 │    │                │      │      │盤二只。(價│                │
 │    │              │      │      │值約四千七百│                │
 │    │                │      │      │元)        │                │
 ├──┼────────┼───┼───┼──────┼────────┤
 │五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甲○○│燦坤公│BENQ牌燒│同右。          │
 │  │二日下午八時許  │楊云晴│司桃園│錄機四台、滑│                │
 │  │                │      │旗鑑店│鼠三個、鍵盤│                │
 │  │桃園縣桃園市中山│      │      │二個、主機板│                │
 │  │東路五十一號燦坤│      │      │二片。(價值│                │
 │  │桃園旗艦站      │   │   │約一萬五千元│                │
 │    │        │      │      │)          │                │
 ├──┼────────┼───┼───┼──────┼────────┤
 │六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甲○○│燦坤公│滑鼠一個、讀│同右。          │
 │    │一日下午十時許  │楊云晴│司彰化│卡機一個。(│                │
 │    │                │      │店    │價值約七百元│                │
 │    │彰化市○○路一三│      │      │)          │                │
 │    │八巷一號燦坤彰化│      │      │            │                │
 │    │店              │      │      │            │                │
 ├──┼────────┼───┼───┼──────┼────────┤
 │七 │九十三年三月中旬│甲○○│燦坤公│讀卡機二台。│同右。          │
 │  │某日            │楊云晴│司中壢│(價值約五百│                │
 │  │                │      │店    │九十九元)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華│      │      │            │                │
 │    │路一段四五○號燦│      │      │            │                │
 │    │坤中壢店       │      │      │            │                │
 ├──┼────────┼───┼───┼──────┼────────┤
 │八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甲○○│燦坤公│電源供應器二│同右。          │
 │  │一日二十二時    │楊云晴│司斗南│台。(價值約│                │
 │  │                │      │店    │二千五百元)│                │
 │  │雲林縣斗南鎮南昌│      │      │            │                │
 │    │西路一○九號燦坤│      │      │            │                │
 │    │斗南店          │      │      │            │                │
 ├──┼────────┼───┼───┼──────┼────────┤
 │九 │九十三年四月十五│甲○○│燦坤公│數位相機皮套│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嘉義│二個、風扇六│                │
 │  │                │      │店    │個、掌上型D│                │
 │  │嘉義市○○○路三│      │      │VD一個。(│                │
 │  │六四號燦坤嘉義店│   │   │價值約九千四│                │
 │    │        │      │      │百元)      │                │
 ├──┼────────┼───┼───┼──────┼────────┤
 │十 │九十三年三月間某│甲○○│燦坤公│護貝機一台、│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員林│網路卡一個、│                │
 │  │                │      │店    │集線器一個。│                │
 │  │彰化縣員林鎮中山│      │      │(價值約四千│                │
 │  │路二段五九五號燦│      │      │元)        │                │
 │    │坤員林店        │      │      │            │                │
 ├──┼────────┼───┼───┼──────┼────────┤
 │十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甲○○│燦坤公│風扇轉速控制│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虎尾│器。(價值約│                │
 │  │                │      │店    │二千五百元)│                │
 │  │雲林縣虎尾鎮復興│      │      │            │                │
 │  │路二二六號燦坤虎│      │      │            │                │
 │    │尾店           │      │      │            │                │
 ├──┼────────┼───┼───┼──────┼────────┤
 │十二│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甲○○│燦坤公│路由器一部、│同右。          │
 │  │                │楊云晴│司河南│數位測溫器一│                │
 │  │台中市○○路○段│      │店    │部、液晶螢幕│                │
 │  │四六六號燦坤河南│      │      │一部、相片印│                │
 │    │店              │      │      │表機一部。(│                │
 │    │                │      │      │價值約二萬一│                │
 │    │                │      │      │千三百元)  │                │
 ├──┼────────┼───┼───┼──────┼────────┤
 │十三│九十三年三月間某│甲○○│燦坤公│記憶卡二個、│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中山│顯示卡一個、│                │
 │  │                │      │店    │螢幕一個、燒│                │
 │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      │      │錄機一台。(│                │
 │  │路一段十號燦坤中│      │      │價值約二萬七│                │
 │  │山店            │   │   │千元)      │                │
 ├──┼────────┼───┼───┼──────┼────────┤
 │十四│九十三年三月間某│甲○○│燦坤公│電腦鍵盤八個│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旗山│。(價值約五│                │
 │    │                │      │店    │千元)      │                │
 │    │高雄縣旗山鎮中學│      │      │            │                │
 │    │路一二七號燦坤司│      │      │            │                │
 │    │旗山店          │      │      │            │                │
 ├──┼────────┼───┼───┼──────┼────────┤
 │十五│九十三年三月三十│甲○○│燦坤公│主機板一個、│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斗南│DVD燒錄器│                │
 │  │                │      │店    │一個、視訊攝│                │
 │  │雲林縣斗南鎮南昌│      │      │影機一個、小│                │
 │  │路一○九號燦坤公│      │      │夜燈一個、選│ │
 │    │司斗南店        │      │      │台器一個、電│                │
 │    │                │      │      │源供應器一個│                │
 │    │                │      │      │。(價值約一│                │
 │    │                │      │      │萬七千元)  │                │
 ├──┼────────┼───┼───┼──────┼────────┤
 │十六│九十三年三月間某│甲○○│燦坤公│燒錄機一台、│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光復│電視盒一台。│                │
 │    │                │      │店    │(價值約四千│                │
 │    │新竹市○○路○段│      │      │元)        │                │
 │    │一九四巷十九號燦│      │      │            │                │
 │    │坤公司光復店    │      │      │            │                │
 ├──┼────────┼───┼───┼──────┼────────┤
 │十七│九十三年二月十七│甲○○│燦坤公│顯示卡一組。│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中壢│(價值約六千│                │
 │    │                │      │店    │元)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      │      │            │                │
 │    │路一○○號燦坤公│      │      │            │                │
 │    │司中壢店        │      │      │            │                │
 ├──┼────────┼───┼───┼──────┼────────┤
 │十八│九十三年二月間某│甲○○│燦坤公│對講機二組、│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桃鶯│液晶螢幕二台│                │
 │  │                │      │店    │、顯示卡二組│                │
 │  │桃園縣桃園市桃鶯│      │      │。          │                │
 │  │路一九六號一樓燦│      │      │            │                │
 │    │坤桃鶯店        │      │      │            │                │
 ├──┼────────┼───┼───┼──────┼────────┤
 │十九│九十三年三月中旬│甲○○│燦坤公│滑鼠二個、讀│同右。          │
 │  │                │楊云晴│司豐原│卡機一個。(│                │
 │  │台中縣豐原市中正│      │店    │價值約四千元│                │
 │  │路三三六號燦坤公│      │      │)          │                │
 │    │司豐原店       │      │      │            │                │
 ├──┼────────┼───┼───┼──────┼────────┤
 │二十│九十三年三月間某│甲○○│燦坤公│無線電對講機│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公益│一台、相機三│                │
 │  │                │      │店    │腳架一個、數│                │
 │  │台中市○○路○段│      │      │位相機一台。│                │
 │  │一二五號燦坤公司│      │      │(價值約九千│                │
 │    │公益店          │      │      │元)        │                │
 ├──┼────────┼───┼───┼──────┼────────┤
 │二一│九十三年三月間某│甲○○│燦坤公│燒錄機二台。│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東海│(價值約八千│                │
 │   │                │      │店    │元)        │                │
 │   │台中縣龍井鄉新興│      │      │            │                │
 │   │路四十之十六號燦│   │      │            │                │
 │    │坤公司東海店   │      │      │            │                │
 ├──┼────────┼───┼───┼──────┼────────┤
 │二二│九十三年三月間某│甲○○│燦坤公│手提電腦一台│同右。          │
 │  │日              │楊云晴│司斗六│、手提袋二個│                │
 │  │                │      │店    │。(價值約四│                │
 │  │雲林縣斗六市中堅│      │      │萬二千元)  │                │
 │  │西路六十四號燦坤│      │      │            │                │
 │    │公司斗六店     │      │      │            │                │
 ├──┼────────┼───┼───┼──────┼────────┤
 │二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甲○○│大潤發│PEACE香│楊云晴提議下手行│
 │  │日下午十一時許  │楊云晴│量販店│菸一條、電腦│竊,由楊云晴徒手│
 │  │                │      │      │鍵盤二塊、滑│竊取PEACE香│
 │  │雲林縣斗南鎮文化│      │      │鼠一個、遮陽│菸一條、電腦鍵盤│
 │  │街一一九巷二一號│      │      │板一塊      │二塊;甲○○徒手│
 │    │大潤發量販店    │      │      │            │竊得滑鼠一個、遮│
 │    │                │      │      │            │陽板一塊        │
 └──┴────────┴───┴───┴──────┴────────┘
附表二
┌──────────────┬─────────┐
│     品              名     │   數       量    │
├──────────────┼─────────┤
│       網路卡               │      一片        │
├──────────────┼─────────┤
│       路由器               │      一台        │
├──────────────┼─────────┤
│       護貝機│      一台        │
├──────────────┼─────────┤
│       網路分享器           │      二台        │
├──────────────┼─────────┤
│       滑鼠                 │      十二個      │
├──────────────┼─────────┤
│       液晶螢幕             │      五台        │
├──────────────┼─────────┤
│       燒錄機               │      八台        │
├──────────────┼─────────┤
│       電腦喇叭             │      一組        │
├──────────────┼─────────┤
│       鍵盤                 │      十一個      │
├──────────────┼─────────┤
│       主機板               │      三個        │
├──────────────┼─────────┤
│       電源供應器           │      三個        │
├──────────────┼─────────┤
│       風扇                 │      二組        │
├──────────────┼─────────┤
│       風扇轉速控制器       │      一個        │
├──────────────┼─────────┤
│       顯示卡               │      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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