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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吳 福 森

書記官 陳 姵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