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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康樹正楊欣怡侯廷昌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順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緝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94年9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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