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緝字第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順德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緝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94年9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項 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