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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5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六簡字第2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於93年9 月21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3年6 月18日犯牙保贓物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29日以93年度虎簡字第28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3年12月24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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