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25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六簡字第2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於93年9 月21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3年6 月18日犯牙保贓物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29日以93年度虎簡字第28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3年12月24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