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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2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本院93年度六簡字第308 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93年11月15日判決確定(93年度六簡字第308 號)。竟於緩刑期內施用毒品,經本院於94年1 月5 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93年度訴字第502 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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