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22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本院93年度六簡字第308 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93年11月15日判決確定(93年度六簡字第308 號)。竟於緩刑期內施用毒品,經本院於94年1 月5 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93年度訴字第502 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