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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38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522、3607、3608號),被告就犯罪事實自白,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雙面膠塑膠板壹塊(含貳塊圓形鐵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丙○○前於民國(下同)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易字84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 年。嗣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2 月23日(93上訴字194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再因93年7 月2 日至93年11月16日之連續竊取香油錢等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法院於94年4 月12日(94簡上字3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丙○○並經撤銷緩刑後,已於94年6 月3 日入監接受執行(未構成累犯)。

㈡丙○○甫因竊取香油錢等案件,經判刑1 年2 月(已如上述),竟不知反省,又自94年5 月3 日至同月26日止,與其堂弟乙○○2 人(乙○○部分另行判決),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共同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方法,竊取廟宇內香油錢。

㈢嗣於94年5 月11日中午12時30分許,丙○○搭載乙○○騎乘未懸掛車牌(原車牌為KVY-981)之 重機車,行經彰化縣埤頭鄉○○村○○路旁時,為員警當場查獲丙○○、乙○○2人攜帶預備供行竊用之雙面膠黏板3 塊,警方並將丙○○、乙○○2 人帶回警局訊問,丙○○自白附表一編號二犯行後,嗣員警並循線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 段389 號慈音嚴神明壇,起獲乙○○行竊所使用之雙面膠塑膠板1 塊(黏有2 塊圓形鐵片)。繼於94年5月30日中午,丙○○向員警自白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犯行,並經警調閱龍水宮裝設之錄影監視畫面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丙○○坦白承認上開犯罪事實。

㈡被告乙○○之供述。

㈢被害人甲○○、戊○○於警訊中之指訴、及丁○○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

㈣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份。

㈤照片16幀、龍水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幀。

㈥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上訴字第194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 度 易字840 號、94度簡上字第33號等判決。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丙○○所為附表一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既遂、同條第3 項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丙○○與乙○○間,就附表一犯罪事實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判決附表二犯行,為乙○○獨自一人所為,檢察官亦未指控被告丙○○為共犯關係,且無積極證據證明丙○○對此有犯意聯絡,應由乙○○自行負責。

㈢被告丙○○先後3 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其中情節較重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既遂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丙○○前有施用毒品及竊盜前科,且94年4 月12日甫因竊盜香油錢等案件(連續15次竊盜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刑1 年2 月,尚未入監服刑前,竟旋即於94年5 月起,以相同之釣魚方式,陸續犯下本件竊盜香油錢犯罪,顯然欠缺悔意,對自己過錯不知反省;但一方面,本次所竊取之金錢極少,損害輕微,次數僅3 次,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於慈音嚴神明壇所發現之扣案雙面膠塑膠板1 塊(黏有2 塊圓形鐵片),乃屬犯罪工具,被告丙○○承認為其所有,應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雙面膠黏板3 塊,被告丙○○辯稱尚未使用過,僅屬預備犯罪之工具,而刑法竊盜罪並不處罰預備犯,不宜在此宣告沒收;而乙○○在警訊中曾承認是作為附表二編號一【廣天宮】竊盜案之工具(94年5 月11日筆錄),因乙○○尚未到案,此部分留待另案判決時一併處理,併此說明。

四、適用法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辦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行為人:丙○○、乙○○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竊取財物 │竊盜方法       │
├──┼────┼─────┼───┼─────┼───────────┤
│一 │94年5 月│彰化縣溪湖│丁○○│香油錢新臺│丙○○騎乘車牌號碼FDO-│
│  │26日上午│鎮西溪里後│   │幣(下同)│875 號紅色重機車搭載周│
│  │8 時20  │溪巷29號  │   │500元   │嘉昌,前往永安宮後,以│
│  │分許    │【永安宮】│   │     │釣魚線綁住粘有雙面膠之│
│  │      │        │   │     │塑膠板,伸入永安宮香油│
│  │    │     │   │     │錢箱內,以釣魚之方式竊│
│  │    │     │   │     │取現金500 元,嗣已將現│
│    │        │          │      │          │金花用完畢。          │
├──┼────┼─────┼───┼─────┼───────────┤
│二 │94年5 月│彰化縣埤頭│神明壇│未遂   │丙○○騎乘車牌號碼KVY-│
│  │3 日上午│鄉合興村彰│主持杜│     │981 號重機車搭載乙○○│
│  │10時許  │水路3 段  │明清 │     │前往慈音嚴神明壇後,由│
│  │     │389 號    │   │     │乙○○在場把風,推由周│
│  │    │【慈音嚴  │   │     │龍興以線繩綁住粘有雙面│
│  │    │  神明壇】│   │     │膠之塑膠板,伸入慈音嚴│
│  │    │         │   │     │神明壇香油錢箱內,欲以│
│  │    │     │   │     │釣魚之方式竊取現金,惟│
│  │    │     │   │     │因線繩斷裂,塑膠板掉落│
│  │    │     │   │     │在香油錢箱內,竊取未遂│
│  │    │     │   │     │。                    │
├──┼────┼─────┼───┼─────┼───────────┤
│三 │94年5 月│彰化縣溪湖│龍水宮│香油錢200 │丙○○騎乘車牌號碼    │
│  │26日上午│鎮媽厝里湳│人員陳│元        │FDV-875 號紅色重機車搭│
│  │8 時43  │底路39號  │錫宜 │         │載乙○○前往龍水宮,由│
│  │分許    │【龍水宮】│   │         │乙○○在場把風,推由周│
│  │       │         │   │     │龍興以釣魚線綁住粘有雙│
│  │    │         │   │     │面膠之塑膠板,伸入龍水│
│  │    │     │   │     │宮香油錢箱內,以釣魚之│
│  │    │     │   │     │方式竊取現金200 元得手│
│  │    │     │   │     │,嗣已將現金花用完畢。│
└──┴────┴─────┴───┴─────┴───────────┘
附表二:
行為人:乙○○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竊取財物 │竊盜方法及查獲情形  │
├──┼────┼─────┼───┼─────┼───────────┤
│一 │94年4 月│彰化縣埤頭│廣天宮│香油錢200 │以線繩綁住黏有雙面膠之│
│  │21日上午│鄉平原村稻│主任委│元    │塑膠板,伸入廣天宮香油│
│  │9 時許  │香路445 號│員鄭振│     │錢箱內,以釣魚之方式竊│
│  │       │【廣天宮】│興  │     │取現金200 元,嗣已將現│
│  │    │         │   │     │金花用完畢。     │
├──┼────┼─────┼───┼─────┼───────────┤
│二 │94年4 月│彰化縣埤頭│福德祠│香油錢100 │同上方式,嗣已將現金花│
│  │28日上午│鄉埤頭村福│主任委│元    │用完畢。       │
│  │8 時許  │德路174 號│員梁淑│     │           │
│  │       │【福德祠】│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3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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