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0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36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4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一、二所示簽帳上「甲○○」之署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3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而於89年2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嗣於89年5 月日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仍不知悔改,因許一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得悉甲○○有意申請信用卡,乃夥同乙○○基於偽造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12月初某日上午8 時許,同往甲○○所經營位於臺中縣大肚鄉○○村○○路○ 段282 號之檳榔攤,辦理甲○○ 申請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事項,由許一乾交付2 張中華商業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予甲○○填寫年籍、聯絡人等基本資料,甲○○於其中1 份申請表填寫基本資料,並在上開2 份申請表上簽名,之後檢附其所有之國民身份證、存摺影本,委託許一乾代為申請信用卡2 件,經許一乾示意,推由乙○○鈔錄甲○○之年籍資料、聯絡人資料於另份申請表上,並將甲○○原本填寫之居所、行動電話、帳單寄送地址、寄卡地址更改為「台中縣大肚鄉○○路439 號7 樓、0000000000」,意在使甲○○無法收到發卡銀行寄送之信用卡,而由許一乾收受之,復填載甲○○係在位於臺中縣大肚鄉○○路441 號之欣欣商行擔任送貨員,年薪新台幣36萬元之不實工作資料內容,之後由許一乾將前揭填妥之申請表、甲○○國民身份證影本、存摺影本等資料郵寄予中華商業銀行以供辦理信用卡。嗣中華商業銀行接獲上開資料審核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各乙張,郵寄至上開申請表所載之台中縣大肚鄉○○路439 號7 樓地址,而由許一乾收受。彼2 人隨即持上開2 張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冒用甲○○名義刷卡消費,由許一乾或乙○○於附表簽帳單上偽簽「甲○○」署名,使該等特約商店誤以為係甲○○本人刷卡消費,而如數交付消費之財物。中華商業銀行因此須墊付該各筆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甲○○、中華商業銀行。嗣因上開信用卡消費款項均未給付,經中華商業銀行通知甲○○繳款,始查知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①被害人甲○○93年4月29日警詢筆錄。 ②被害人甲○○93年5月22日警詢筆錄。 ③共犯許一乾93年7月17日警詢筆錄。 ④共犯許一乾93年12月28日檢察官面前筆錄。 ⑤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⑦中華商業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被害人何欣宗身分證影本。 、存摺影本。 ⑧簽帳單18張。 ⑨許一乾於檢察官面前當庭書寫「甲○○」之筆跡。 ⑩被害人甲○○93年8月26日檢察官面前筆錄。 ⑪被告乙○○於檢察官面前當庭書寫「甲○○」之筆跡。 ⑫被告乙○○於93年11月11日、94年4 月12日檢察官面前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⑬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起訴書雖認許一乾在申請書上之「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親名」欄內偽簽「甲○○」之署名,惟公訴檢察官已於審理期日主張該簽名是甲○○親筆所為,而予更正事實,本院自應僅就減縮後之事實審理,先予敘明。 ㈡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簽名為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 ㈢核被告或共犯許一乾在簽帳單上偽造甲○○署名,並簽帳消費獲得附表之財物,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所犯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之各次時間均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各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㈥被告乙○○與許一乾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之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被告有前述刑之宣告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其刑。 ㈨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勞力獲取報酬,竟與許一乾利用辦理他人信用卡之便,填載不實之寄卡地址及帳單寄送地址,遂行利用甲○○名義使用信用卡,以獲取不法財物,其行為自非可取,惟事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被告乙○○或許一乾分別附表一、二、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名,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7條、第219 條。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 │編號│消費日期及時間 金額 商店名稱 地 址 │ 偽造署押 │簽帳單所在 │ │ │ │ │(93年偵字1319│ │ │ │ │6號卷第36至39 │ │ │ │ │頁) │ ├──┼─────────────────────┼──────┼───────┤ │1 │92/12/26 19:11 1000元 福懋興業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⑰簽帳單 │ │ │ 北銘加油 南鎮延平 │ │ │ │ │ 站 路2段85 │ │ │ │ │ 號 │ │ │ ├──┼─────────────────────┼──────┼───────┤ │2 │92/12/26 20:36 5390元 新點子服 不詳 │ 甲○○ │編號⑱簽帳單 │ │ │ 飾有限公 │ │ │ │ │ 司 │ │ │ ├──┼─────────────────────┼──────┼───────┤ │3 │92/12/27 12:57 1200元 凱楠汽車 雲林縣虎 │ 甲○○ │編號⑮簽帳單 │ │ │ 尾鎮竹園 │ │ │ │ │ 路36號 │ │ │ ├──┼─────────────────────┼──────┼───────┤ │4 │92/12/29 04:31 1070元 福懋興業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①簽帳單 │ │ │ 斗南加油 南鎮大業 │ │ │ │ │ 站 路191號 │ │ │ ├──┼─────────────────────┼──────┼───────┤ │5 │92/12/29 22:17 6804元 新點子服 不詳 │ 甲○○ │編號⑯簽帳單 │ │ │ 飾有限公 │ │ │ │ │ 司 │ │ │ ├──┼─────────────────────┼──────┼───────┤ │6 │92/12/31 12:19 1150元 福懋興業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②簽帳單 │ │ │ 西平加油 六市平西 │ │ │ │ │ 站 路273號 │ │ │ ├──┼─────────────────────┼──────┼───────┤ │7 │93/01/04 17:02 1070元 中國石油 台中縣后 │ 甲○○ │編號⑬簽帳單 │ │ │ 泰安南下 里鄉安眉 │ │ │ │ │ 站 路108號 │ │ │ │ │ 之5 │ │ │ ├──┼─────────────────────┼──────┼───────┤ │8 │93/01/06 02:34 1000元 福懋興業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⑭簽帳單 │ │ │ 北銘加油 南鎮延平 │ │ │ │ │ 站 路2段85 │ │ │ │ │ 號 │ │ │ └──┴─────────────────────┴──────┴───────┘ 附表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編號│消費日期及時間 金額 商店名稱 地 址 │ 偽造署押 │簽帳單所在 │ ├──┼─────────────────────┼──────┼───────┤ │1 │92/12/27 12:12 500元 盛昌加油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⑫簽帳單 │ │ │ 站 南鎮建國 │ │ │ │ │ 3路220號 │ │ │ ├──┼─────────────────────┼──────┼───────┤ │2 │92/12/27 12:24 500元 同右 同右 │ 甲○○ │編號⑪簽帳單 │ │ │ │ │ │ ├──┼─────────────────────┼──────┼───────┤ │3 │92/12/27 19:15 1330元 李斯特加 雲林縣虎 │ 甲○○ │編號⑩簽帳單 │ │ │ 油站 尾鎮竹園 │ │ │ │ │ 60號 │ │ │ ├──┼─────────────────────┼──────┼───────┤ │4 │92/12/29 18:19 780元 翔鴻加油 雲林縣莿 │ 甲○○ │編號⑨簽帳單 │ │ │ 站 桐鄉麻園 │ │ │ │ │ 榮貴101之│ │ │ │ │ 11號 │ │ │ ├──┼─────────────────────┼──────┼───────┤ │5 │92/12/29 20:00 00000元 金福園餐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⑧簽帳單 │ │ │ 廳 六市莊敬 │ │ │ │ │ 路1號 │ │ │ ├──┼─────────────────────┼──────┼───────┤ │6 │93/01/02 21:56 1100元 福懋興業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⑦簽帳單 │ │ │ 北銘加油 南鎮延平 │ │ │ │ │ 站 路2段85 │ │ │ │ │ 號 │ │ │ ├──┼─────────────────────┼──────┼───────┤ │7 │93/01/06 23:03 1080元 福懋興業 雲林縣虎 │ 甲○○ │編號⑤簽帳單 │ │ │ 虎尾加油 尾鎮廉使 │ │ │ │ │ 站 123號 │ │ │ ├──┼─────────────────────┼──────┼───────┤ │8 │93/01/07 21:12 500元 福懋斗六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⑥簽帳單 │ │ │ 加油站 六市雲林 │ │ │ │ │ 路2段304 │ │ │ │ │ 號 │ │ │ ├──┼─────────────────────┼──────┼───────┤ │9 │93/01/08 23:22 3000元 田原通信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③簽帳單 │ │ │ 行 六市民生 │ │ │ │ │ 路53號1 │ │ │ │ │ 樓 │ │ │ ├──┼─────────────────────┼──────┼───────┤ │10 │93/01/09 00:40 500元 順昌加油 雲林縣斗 │ 甲○○ │編號④簽帳單 │ │ │ 站 南鎮延平 │ │ │ │ │ 路1段321 │ │ │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