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537、584、5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37、584、58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1 月21日起至94年2 月10日止,連續在雲林縣水林鄉○○村○○○路62號住處,將海洛因摻水後置於注射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4年2 月10日22時10分許,在雲林縣北港鎮○街里○○路12號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
四、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