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國民 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452號、第3659號),並經檢察官擴張事實(即移送併案之94年度偵字第74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丁○○○」及附表二所示之偽造「lo li mei chang 」署押,及如附表十一所示各筆消費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loli mei chang」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曾因偽造文書、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1 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而於民國91年9 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先於92年7 月初某日,在其雲林縣斗六市鎮○路81巷25號住處內,竊取其母丁○○○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未經丁○○○之同意,擅自影印丁○○○之國民身分證件數份,自92年8 月17 日 起,至92年9 月25日止,冒用丁○○○之名義,偽填如附表一所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等4 家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並偽造「丁○○○」之署押於各該信用卡申請書上,再持丁○○○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上開偽造之申請書,連續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等4家 銀行申請信用卡,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丁○○○」名義之信用卡(各該銀行發給之信用卡卡號詳如附表二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4 家銀行授信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上開4 家發卡銀行依照申請書上所載之地址,將信用卡寄至雲林縣斗六市○○路509 號2樓 處(揚訊有限公司)丙○○之上班地點,丙○○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丁○○○之署名「lo li mei chang 」,表明為該信用卡所有人之用意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於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並以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上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或銀行存根聯上,偽簽「lo li mei chang 」之署名,用以表示持卡人「lo li mei chang 」刷卡消費而行使之(各該犯罪時間、地點、詐得金額,均詳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使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讓丙○○進行消費或將選購之物品交付予丙○○,而上開發卡銀行亦誤認丙○○即為信用卡持卡人而代為墊付簽帳款,均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持卡人、特約商店及各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丁○○○接獲銀行所寄發之帳單,始知其身分遭人冒用之情事,乃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丙○○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七、八、九、十所示日期、地點,將上開4 家銀行之信用卡插入自動提款機內,在該自動提款機之鍵盤上輸入密碼,使自動提款機誤認丙○○即係有權預借現金之丁○○○本人,因之如數分別借支如附表七、八、九、十所示之現金。嗣因丁○○○接獲上開銀行所寄發之帳單,始知其身分遭人冒用之情事,乃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丁○○○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4 家銀行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丁○○○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專員甲○○、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事業總處風險管理科專員庚○○、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領組乙○○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襄理己○○證述綦詳。此外,復有丁○○○身分證影本、上開四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EDC 帳單調閱明細表、對帳單、盜刷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及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被告偽簽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等(以上皆為影本)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 ㈠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應成立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次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時,則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商店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的繼續的信用販賣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商店店員施行詐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5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再者,持信用卡交易後,店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一式二聯或一式三聯(按以手動刷卡機之方式刷卡之情形簽帳單係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由持卡人簽名後(同時複寫第二聯,如為使用手動刷卡機之情形,並複寫第三聯),即由特約商店交持卡人收執,係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全部金額,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之用意與票據背書大致相同,皆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具私文書性質,其中第二聯、第三聯則由持卡人提出交付予特約商店,特約商店將第二聯存查,第三聯則轉交由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 ㈣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及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署名表明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並行使之部分與在簽帳單上持卡人欄簽名而偽造簽帳單並行使部分),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使用偽造信用卡申請書詐得信用卡及佯為真正信用卡持卡人而為消費部分),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利用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提示行使偽造之信用卡此一私文書,繼之行使偽造之簽帳單此一私文書,係本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數舉動,核屬接續犯。而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1 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各罪間,有目的手段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持信用卡向提款機預借現金部分,未經起訴,惟既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加以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並申領信用卡之數量、兼衡其刷卡消費之金額及次數,及信用卡乃現代社會普遍而重要之交易工具,並有促進經濟、市場之功效,其運作之良窳則端賴社會之信任,被告冒名使用信用卡,已相當程度造成此項信任之破壞,嚴重妨礙金融交易秩序,自不宜輕縱,惟其在審理中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如附表一所示向各銀行申領信用卡申請書上之偽造「丁○○○」署名、如附表二於信用卡背面偽造之「lo li mei chang 」署名,及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上偽造之「lo li mei chang 」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向上開發卡銀行申領信用卡之申請書4 紙,均因申辦信用卡而提交予上開發卡銀行,已非被告所有,及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顧客存根聯並未扣案及除附表十一所示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外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因已逾保存期限業已滅失,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3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頁、第88頁、第106 頁),復無事證足認仍然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貳、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2年7 月初某日,在其雲林縣斗六市鎮○路81巷25號住處內,竊取其母丁○○○之身分證影本,經丁○○○發現後,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丙○○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依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犯行與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等罪之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47條、第55條、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秀 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附表一:偽造申領信用卡之申請書 ┌──┬─────┬────┬────┬────────┬─────────────┐ │編號│申請名義人│申請日期│核卡日期│ 發 卡 銀 行 │ 偽 造 署 押 │ ├──┼─────┼────┼────┼────────┼─────────────┤ │ │ 丁○○○ │92.08.17│92.08.2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丁○○○」一枚 │ ├──┼─────┼────┼────┼────────┼─────────────┤ │ │ 丁○○○ │92.09.03│92.09.23│ 富邦商業銀行 │ 「丁○○○」一枚 │ ├──┼─────┼────┼────┼────────┼─────────────┤ │ │ 丁○○○ │92.09.01│92.09.23│ 中華商業銀行 │ 「丁○○○」一枚 │ │ │ │ │ │ │(同時申請Master、Jcb卡) │ ├──┼─────┼────┼────┼────────┼─────────────┤ │ │ 丁○○○ │92.09.25│92.09.2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丁○○○」一枚 │ │ │ │ │ │ │(正卡部分;附卡為丙○○)│ └──┴─────┴────┴────┴────────┴─────────────┘ 附表二:冒名申請之信用卡 ┌──┬──────────┬────┬─────────────────┬────┐ │編號│ 卡 號 │ 卡 別 │ 偽 造 之 署 押 │ 備 註 │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Master卡│信用卡背面偽造「lo li mei chang 」│ │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 │ ├──┼──────────┼────┼─────────────────┼────┤ │ │ 富邦商業銀行 │Master卡│信用卡背面偽造「lo li mei chang 」│ │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 │ ├──┼──────────┼────┼─────────────────┼────┤ │ │ 中華商業銀行 │Master卡│信用卡背面偽造「lo li mei chang 」│ │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 │ ├──┼──────────┼────┼─────────────────┼────┤ │ │ 中華商業銀行 │Jcb卡 │信用卡背面偽造「lo li mei chang 」│ 無消費 │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Visa正卡│信用卡背面偽造「lo li mei chang 」│ 無消費 │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Visa附卡│信用卡背面署押為真正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附表三:利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情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時間│ 商 店 名 稱 │盜刷金額(新台幣)│ ├──┼────┼────────────────┼─────────┤ │ │92.08.26│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122 │ ├──┼────┼────────────────┼─────────┤ │ │92.08.26│ 金石堂圖書(股)公司 │ 152 │ ├──┼────┼────────────────┼─────────┤ │ │92.08.26│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7,000 │ ├──┼────┼────────────────┼─────────┤ │ │92.08.28│ 隆泰通訊行 │ 4,900 │ ├──┼────┼────────────────┼─────────┤ │ │92.08.28│ 隆泰通訊行 │ 4,800 │ ├──┼────┼────────────────┼─────────┤ │ │92.08.30│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476 │ ├──┼────┼────────────────┼─────────┤ │ │92.08.31│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357 │ ├──┼────┼────────────────┼─────────┤ │ │92.08.31│ 隆泰通訊行 │ 4,800 │ ├──┼────┼────────────────┼─────────┤ │ │92.08.31│ 隆泰通訊行 │ 2,300 │ ├──┼────┼────────────────┼─────────┤ │ │92.09.02│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129 │ ├──┼────┼────────────────┼─────────┤ │ │92.09.10│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614 │ ├──┼────┼────────────────┼─────────┤ │ │92.09.12│ 安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550 │ ├──┼────┼────────────────┼─────────┤ │ │92.09.12│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 │ │92.09.13│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375 │ ├──┼────┼────────────────┼─────────┤ │ │92.09.13│ 重聚典企業(股)公司 │ 345 │ ├──┼────┼────────────────┼─────────┤ │ │92.09.20│ 台鐵局--台中站 │ 125 │ ├──┼────┼────────────────┼─────────┤ │ │92.09.20│ 台鐵局--斗六站 │ 560 │ ├──┼────┼────────────────┼─────────┤ │ │92.09.20│ 生活工場斗六門市部 │ 100 │ ├──┼────┼────────────────┼─────────┤ │ │92.09.20│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1,400 │ ├──┼────┼────────────────┼─────────┤ │ │93.01.08│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600 │ ├──┼────┼────────────────┼─────────┤ │ │93.01.12│ 台鐵局--斗六站 │ 280 │ ├──┼────┼────────────────┼─────────┤ │ │93.01.20│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1,087 │ ├──┼────┼────────────────┼─────────┤ │筆數│ 22筆 │ 金 額 │ 32,072元 │ │ │ │ │ │ └──┴────┴────────────────┴─────────┘ 附表四:利用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情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時間│ 商 店 名 稱 │盜刷金額(新台幣)│ ├──┼────┼────────────────┼─────────┤ │ │92.09.25│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4,400 │ ├──┼────┼────────────────┼─────────┤ │ │92.09.26│ 奇美傢俱行 │ 3,000 │ ├──┼────┼────────────────┼─────────┤ │ │92.09.26│ 韻之服飾店 │ 8,000 │ ├──┼────┼────────────────┼─────────┤ │ │92.09.27│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 │ │92.09.27│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 │ │92.09.27│ 中國石油五權西路站 │ 570 │ ├──┼────┼────────────────┼─────────┤ │ │92.10.02│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264 │ ├──┼────┼────────────────┼─────────┤ │ │92.10.04│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211 │ ├──┼────┼────────────────┼─────────┤ │ │92.10.26│ 台灣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 333 │ ├──┼────┼────────────────┼─────────┤ │ │92.10.27│ 主幼商場斗六門市 │ 587 │ ├──┼────┼────────────────┼─────────┤ │ │92.10.28│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136 │ ├──┼────┼────────────────┼─────────┤ │ │92.12.22│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 │ 320 │ ├──┼────┼────────────────┼─────────┤ │ │93.01.05│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 │ 320 │ ├──┼────┼────────────────┼─────────┤ │ │93.01.09│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617 │ ├──┼────┼────────────────┼─────────┤ │ │93.01.20│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 │ 320 │ ├──┼────┼────────────────┼─────────┤ │ │93.02.11│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1,500 │ ├──┼────┼────────────────┼─────────┤ │ │93.02.20│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 │ 320 │ ├──┼────┼────────────────┼─────────┤ │ │93.03.22│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 │ 320 │ ├──┼────┼────────────────┼─────────┤ │筆數│ 18筆 │ 金 額 │ 24,468元 │ │ │ │ │ │ └──┴────┴────────────────┴─────────┘ 附表五:利用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情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日期│ 商 店 名 稱 │盜刷金額(新台幣)│ ├──┼────┼────────────────┼─────────┤ │ │92.09.27│ 龍心百貨(股)公司 │ 6,900 │ ├──┼────┼────────────────┼─────────┤ │ │92.09.27│ 龍心百貨(股)公司 │ 235 │ ├──┼────┼────────────────┼─────────┤ │ │92.09.27│ 全買(股)公司斗六分公司 │ 364 │ ├──┼────┼────────────────┼─────────┤ │ │92.10.02│ 雲大電腦資訊 │ 24,000 │ ├──┼────┼────────────────┼─────────┤ │ │92.10.03│ 生活工場斗六門市 │ 400 │ ├──┼────┼────────────────┼─────────┤ │ │92.10.07│ 東信電訊 │ 3,952 │ ├──┼────┼────────────────┼─────────┤ │ │92.10.07│ 遠傳電信斗六門市 │ 3,115 │ ├──┼────┼────────────────┼─────────┤ │ │92.10.07│ 新世紀書局 │ 453 │ ├──┼────┼────────────────┼─────────┤ │ │92.10.08│ 大員文化事業 │ 145 │ ├──┼────┼────────────────┼─────────┤ │筆數│ 9筆 │ 金 額 │ 39,564元 │ │ │ │ │ │ └──┴────┴────────────────┴─────────┘ 附表六:利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情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日期│ 商 店 名 稱 │盜刷金額(新台幣)│ ├──┼────┼────────────────┼─────────┤ │ │92.10.02│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900 │ ├──┼────┼────────────────┼─────────┤ │ │92.10.02│ 豪億五金百貨拍賣廣場 │ 390 │ ├──┼────┼────────────────┼─────────┤ │ │92.10.03│ 宜室宜家棉被店 │ 2,980 │ ├──┼────┼────────────────┼─────────┤ │ │92.10.03│ 新世紀書局 │ 522 │ ├──┼────┼────────────────┼─────────┤ │ │92.10.03│ 宜室宜家棉被店 │ 290 │ ├──┼────┼────────────────┼─────────┤ │ │92.10.04│ 星亞電腦資訊社 │ 500 │ ├──┼────┼────────────────┼─────────┤ │ │92.10.04│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 83 │ ├──┼────┼────────────────┼─────────┤ │ │92.10.05│ 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 436 │ ├──┼────┼────────────────┼─────────┤ │ │92.10.07│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7,059 │ ├──┼────┼────────────────┼─────────┤ │ │92.10.09│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156 │ ├──┼────┼────────────────┼─────────┤ │ │92.10.10│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565 │ ├──┼────┼────────────────┼─────────┤ │ │92.10.12│ 生活工場斗六門市部 │ 322 │ ├──┼────┼────────────────┼─────────┤ │ │92.10.17│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163 │ ├──┼────┼────────────────┼─────────┤ │ │92.10.19│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321 │ ├──┼────┼────────────────┼─────────┤ │ │92.10.22│ 風尚服飾精品 │ 1,692 │ ├──┼────┼────────────────┼─────────┤ │ │92.10.22│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3,000 │ ├──┼────┼────────────────┼─────────┤ │ │92.10.24│ 台鐵局--斗六站 │ 155 │ ├──┼────┼────────────────┼─────────┤ │ │92.10.30│ 新世紀書局 │ 324 │ ├──┼────┼────────────────┼─────────┤ │ │92.10.30│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224 │ ├──┼────┼────────────────┼─────────┤ │ │92.11.01│ 國統加油站 │ 72 │ ├──┼────┼────────────────┼─────────┤ │ │92.11.03│ 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250 │ ├──┼────┼────────────────┼─────────┤ │ │92.11.03│ 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129 │ ├──┼────┼────────────────┼─────────┤ │ │92.11.03│ 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168 │ ├──┼────┼────────────────┼─────────┤ │ │93.01.08│ 台鐵局--斗六站 │ 540 │ ├──┼────┼────────────────┼─────────┤ │ │93.01.09│ 星亞電腦資訊社 │ 375 │ ├──┼────┼────────────────┼─────────┤ │ │93.01.09│ 台鐵局--台中站 │ 125 │ ├──┼────┼────────────────┼─────────┤ │ │93.02.06│ 大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240 │ ├──┼────┼────────────────┼─────────┤ │ │93.02.12│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387 │ ├──┼────┼────────────────┼─────────┤ │ │93.02.20│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筆數│ 29筆 │ 金 額 │ 22,468元 │ │ │ │ │ │ └──┴────┴────────────────┴─────────┘ 附表七:利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自提款機預借現金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提款日期│ 提 款 地 點 │ 預 借 金 額 │ ├──┼────┼──────────────────┼───────┤ │ │92.09.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2,800 │ ├──┼────┼──────────────────┼───────┤ │ │92.09.0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2,800 │ ├──┼────┼──────────────────┼───────┤ │ │92.09.06│ 華僑銀行--CD/ATM │ 2,800 │ ├──┼────┼──────────────────┼───────┤ │ │92.09.08│ 泛亞商業銀行 │ 5,600 │ ├──┼────┼──────────────────┼───────┤ │ │92.09.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6,000 │ ├──┼────┼──────────────────┼───────┤ │ │92.11.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1,300 │ ├──┼────┼──────────────────┼───────┤ │ │92.11.0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1,200 │ ├──┼────┼──────────────────┼───────┤ │筆數│ 7筆 │ 金 額 │ 22,500元 │ │ │ │ │ │ └──┴────┴──────────────────┴───────┘ 附表八:利用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自提款機預借現金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提款日期│ 提 款 地 點 │ 預 借 金 額 │ ├──┼────┼──────────────────┼───────┤ │ │92.1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 │ ├──┼────┼──────────────────┼───────┤ │ │92.10.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800 │ ├──┼────┼──────────────────┼───────┤ │ │92.10.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200 │ ├──┼────┼──────────────────┼───────┤ │ │92.11.04│ 萬通銀行--斗六分行 │ 1,800 │ ├──┼────┼──────────────────┼───────┤ │ │92.11.09│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1,400 │ ├──┼────┼──────────────────┼───────┤ │筆數│ 5筆 │ 金 額 │ 9,200 │ │ │ │ │ │ └──┴────┴──────────────────┴───────┘ 附表九:利用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自提款機預借現金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提款日期│ 提 款 地 點 │ 預 借 金 額 │ ├──┼────┼──────────────────┼───────┤ │ │92.10.04│ 7-11富盟門市ATM(中國信託) │ 3,000 │ ├──┼────┼──────────────────┼───────┤ │ │92.10.06│ 7-11富盟門市ATM(中國信託) │ 2,000 │ ├──┼────┼──────────────────┼───────┤ │ │92.10.15│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 2,800 │ ├──┼────┼──────────────────┼───────┤ │ │92.10.19│ 7-11富盟門市ATM(中國信託) │ 2,000 │ ├──┼────┼──────────────────┼───────┤ │ │92.11.08│ 中國信託斗六分行ATM │ 1,500 │ ├──┼────┼──────────────────┼───────┤ │筆數│ 5筆 │ 金 額 │ 11,300 │ │ │ │ │ │ └──┴────┴──────────────────┴───────┘ 附表十:利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自提款機預借現金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提款日期│ 提 款 地 點 │ 預 借 金 額 │ ├──┼────┼──────────────────┼───────┤ │ │92.10.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2,000 │ ├──┼────┼──────────────────┼───────┤ │ │92.10.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2,500 │ ├──┼────┼──────────────────┼───────┤ │ │92.10.3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4,500 │ ├──┼────┼──────────────────┼───────┤ │ │92.11.0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永吉分行 │ 1,000 │ ├──┼────┼──────────────────┼───────┤ │ │92.12.02│ 泛亞銀行--斗六分行 │ 1,400 │ ├──┼────┼──────────────────┼───────┤ │筆數│ 5筆 │ 金 額 │ 11,400 │ │ │ │ │ │ └──┴────┴──────────────────┴───────┘ 附表十一:丙○○盜刷信用卡有附卷之簽帳單(均為特約商店之存根聯) ┌──┬────┬───────────┬─────┬─────┬─────────┐ │編號│消費日期│ 商 店 名 稱 │ 盜刷金額 │使用信用卡│ 所在頁碼 │ │ │ │ │(新台幣)│ │ │ ├──┼────┼───────────┼─────┼─────┼─────────┤ │ │92.08.26│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122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99頁 │ ├──┼────┼───────────┼─────┼─────┼─────────┤ │ │92.08.26│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7,000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98頁 │ ├──┼────┼───────────┼─────┼─────┼─────────┤ │ │92.08.30│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476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96頁 │ ├──┼────┼───────────┼─────┼─────┼─────────┤ │ │92.08.31│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357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97頁 │ ├──┼────┼───────────┼─────┼─────┼─────────┤ │ │92.09.10│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614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100頁 │ ├──┼────┼───────────┼─────┼─────┼─────────┤ │ │92.09.12│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 1,000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101頁 │ │ │ │ 有限公司 │ │ │ │ ├──┼────┼───────────┼─────┼─────┼─────────┤ │ │92.09.13│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375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102頁 │ ├──┼────┼───────────┼─────┼─────┼─────────┤ │ │92.09.20│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00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103頁 │ ├──┼────┼───────────┼─────┼─────┼─────────┤ │ │93.01.08│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600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104頁 │ ├──┼────┼───────────┼─────┼─────┼─────────┤ │ │93.01.20│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1,087 │ 中國商銀 │本院卷第105頁 │ ├──┼────┼───────────┼─────┼─────┼─────────┤ │ │92.09.25│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4,400 │ 富邦商銀 │和美分局警卷第28頁│ ├──┼────┼───────────┼─────┼─────┼─────────┤ │ │92.09.26│ 奇美傢俱行 │ 3,000 │ 富邦商銀 │和美分局警卷第29頁│ ├──┼────┼───────────┼─────┼─────┼─────────┤ │ │92.09.27│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000 │ 富邦商銀 │和美分局警卷第30頁│ ├──┼────┼───────────┼─────┼─────┼─────────┤ │ │92.09.27│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0 │ 富邦商銀 │和美分局警卷第31頁│ ├──┼────┼───────────┼─────┼─────┼─────────┤ │ │92.10.27│ 主幼商場斗六門市 │ 587 │ 富邦商銀 │和美分局警卷第32頁│ ├──┼────┼───────────┼─────┼─────┼─────────┤ │ │93.01.09│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617 │ 富邦商銀 │和美分局警卷第33頁│ ├──┼────┼───────────┼─────┼─────┼─────────┤ │ │93.02.11│ 寶雅生活館--斗六店 │ 1,500 │ 富邦商銀 │和美分局警卷第34頁│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