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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趙家光蔡世芳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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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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