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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輝煌柯志民李貞瑩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康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柏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辛○○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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