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己○○ 丙○ 丁○○ 戊○○ 兼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樓 被 告 康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柏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辛○○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