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95年交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宜昌企業社 代 表 人 陳秀里 上列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95年交易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