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虎簡字第230 號中華民國95年5 月18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按犯罪在刑法前開修正施行前,而於施行後裁判,則其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刑法第74條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乙○○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73 條、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