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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593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楊昱辰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豐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593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 日下午3 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鐘詩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豐瞬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蔡豐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先後二次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以89年度少調字第42號、90年度少調字第106 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其另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於91年12月26日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於92年5月5日再入戒治處所戒治,至92年9月22日執行完畢送感化教育。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5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30 日上午7 時許止,在其雲林縣崙背鄉草湖村6 鄰草湖92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 次。嗣於95年7 月5 日蔡豐瞬因涉嫌毒品案件,為警通知到案說明且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與本案有關者,修正第2 條、第41條、第33條、第74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四、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秋萍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593 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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