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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國賓廖淑華王素珍

原告
聖宥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告訴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告
甲○○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98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3 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背信之犯意聯絡,將原告信託登記與被告丁○○名下坐落雲林縣斗南鎮○○段1403號之農地,以被告甲○○與丙○○間有1,000 萬元債權債務關係為由之不實事項,將上開農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與被告丙○○,而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8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人否認原告主張之陳述,惟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3 人被訴背信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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