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聖宥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告訴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甲○○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98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3 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背信之犯意聯絡 ,將原告信託登記與被告丁○○名下坐落雲林 縣斗南鎮○○段1403號之農地,以被告甲○○ 與丙○○間有1,000 萬元債權債務關係為由之 不實事項,將上開農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與 被告丙○○,而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18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賠 償責任,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人否認原告主張之陳述,惟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3 人被訴背信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