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 萬元,及自94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