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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輝煌陳銘壎李貞瑩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
被告
政隆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1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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