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六簡字第510 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判處拘役59日、緩刑2 年,並於95年11月27日判決確定(95年度六簡字第510 號)。茲因緩刑前95年10月10日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19日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8 月,並於96年4 月9 日判決確定(95年度易字第518 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