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 │施用第2級毒品 │施用第1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第3 款 │條第2 項 │10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2 月4 日起至同│94年6 月16日採尿前回│93年11月10日出獄後│ │ │年4 月9 日止 │溯前96小時內某時 │某日起至94年6 月12│ │ │ │ │日止 │ ├──┬──┼─────────┼──────────┼─────────┤ │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94年度偵第781 、 │94年度毒偵字第1456 │94年度毒偵字第334 │ │ │ │2326號 │號 │號 │ ├──┼──┼─────────┼──────────┼─────────┤ │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94年度易字第104 號│94年度港簡字第260 號│94年度訴字第492號 │ │ ├──┼─────────┼──────────┼─────────┤ │ │日期│94年7月29日 │94年10月12日 │94年7月29日 │ ├──┼──┼─────────┼──────────┼─────────┤ │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日期├──┼─────────┼──────────┼─────────┤ │ │案號│94年度易字第104 號│94年度港簡字第260 號│94年度訴字第492號 │ │ ├──┼─────────┼──────────┼─────────┤ │ │日期│94年8月19日 │94年10月28日 │94年8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96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奪公權期間│ │ │ │ │或罰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