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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6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 │項 │ │├───────┼─────────────┼─────────────┤│ 犯 罪 日 期 │95年2 月初之某日起至95年4 │95年3 月20日起至95年4 月10││ │月22日止 │日止 │├───┬───┼─────────────┼─────────────┤│偵 │機 關│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5 ││ 案├───┼─────────────┼─────────────┤│年 │ 字 │毒偵 │偵 ││ 號├───┼─────────────┼─────────────┤│度 │ 號 │455 │4957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訴 │簡 ││ │號├─┼─────────────┼─────────────┤│ 事 │ │號│285 │108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5 │11 ││ │期├─┼─────────────┼─────────────┤│ │ │日│9 │23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95 │95 ││ 確 │案├─┼─────────────┼─────────────┤│ │ │字│訴 │簡 ││ 定 │號├─┼─────────────┼─────────────┤│ │ │號│285 │108 ││ 日 ├─┼─┼─────────────┼─────────────┤│ │確│年│95 │95 ││ 期 │定├─┼─────────────┼─────────────┤│ │日│月│6 │12 ││ │期├─┼─────────────┼─────────────┤│ │ │日│5 │14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2 月15日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