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五、六、七、八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五、六、七、八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甲○○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 至8 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至3 之犯罪、編號5 至8 之犯罪與編號4 之犯罪間,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 │ 罪 名 │販賣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兵役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拘役30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 │ │ │項 │項 │項第3款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3月20日 │91年2 月20日中午某時起至同│91年3 月20日下午5 時30分採│93年10月8日 │ │ │ │年3 月20日中午12時止 │尿回溯4日內之不詳時間 │ │ ├───┬───┼─────────────┼─────────────┼─────────────┼─────────────┤ │偵查機│機 關│基隆地檢署 │基隆地檢署 │基隆地檢署 │基隆地檢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1年偵字第1171號 │91年毒偵字第324號 │91年毒偵字第324號 │94年偵字第776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1年上訴字第2979號 │91年訴字第216號 │91年訴字第216號 │94年基簡字第202號 │ │ ├───┼─────────────┼─────────────┼─────────────┼─────────────┤ │ │日 期│91年12月27日 │91年6月28日 │91年6月28日 │94年5月18日 │ ├───┼───┼─────────────┼─────────────┼─────────────┼─────────────┤ │確定日│法 院│最高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2年台上字第1238號 │91年訴字第216號 │91年訴字第216號 │94年基簡字第202號 │ │ ├───┼─────────────┼─────────────┼─────────────┼─────────────┤ │ │日 期│92年3月13日 │91年8月6日 │91年8月6日 │94年7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規定,不予減刑 │ │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拘役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 │ └───────┴───────────────────────────┴─────────────┴─────────────┘ ┌───────┬─────────────┬─────────────┬─────────────┬─────────────┐ │ 編 號 │五 │六 │七 │八 │ ├───────┼─────────────┼─────────────┼─────────────┼─────────────┤ │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刑法第216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9月21日 │92年9月間某日 │94年1月底至94年3月28日 │94年3月27日至94年3月28日 │ ├───┬───┼─────────────┼─────────────┼─────────────┼─────────────┤ │偵查機│機 關│南投地檢署 │南投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偵字第399號 │94年偵字第399號 │94年毒偵字第890號 │94年毒偵字第890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4年上易字第1244號 │94年上易字第1244號 │95年訴字第52號 │95年訴字第52號 │ │ ├───┼─────────────┼─────────────┼─────────────┼─────────────┤ │ │日 期│94年12月13日 │94年12月13日 │95年2月14日 │95年2月14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4年上易字第1244號 │94年上易字第1244號 │95年訴字第52號 │95年訴字第52號 │ │ ├───┼─────────────┼─────────────┼─────────────┼─────────────┤ │ │日 期│95年1月6日 │95年1月6日 │95年2月14日 │95年2月14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規定,不予減刑 │ │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附 │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