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貨幣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貨幣罪,減為罰金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8 日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152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66號)判處罰金2,000 元即新臺幣6,00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