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地下之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 月8 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六簡字第505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5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