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5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175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1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