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1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7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