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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17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17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7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17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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