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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5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175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1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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