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4弄3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4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8 日以96年度六簡字第198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2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6年6 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