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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妨害公務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135條               │
│              │項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2月間某日至95年2 月10│94年7月24日至95年2月6日止 │94年12月22日              │
│              │日止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95年度偵字第1591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六簡字第368號       │
│      ├───┼─────────────┼─────────────┼─────────────┤
│      │日  期│95年5月12日               │95年5月12日               │9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六簡字第368號       │
│      ├───┼─────────────┼─────────────┼─────────────┤
│      │日  期│95年5月26日               │95年5月26日               │96年4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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