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2年5月13日至93年2月16日 │92年7月5日至92年8月27日 │93年1月中旬至93年3月17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6725號 │92年度毒偵字第3297號 │93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93年度易字第515號 │92年度訴字第2354號 │94年度訴字第73號 ││ ├───┼─────────────┼─────────────┼─────────────┤│ │日 期│93年7月15日 │92年11月28日 │94年3月31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93年度易字第515號 │92年度訴字第2354號 │94年度訴字第73號 ││ ├───┼─────────────┼─────────────┼─────────────┤│ │日 期│93年9月9日 │93年9月21日 │94年4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八月十五日 │七月 │八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