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26日左右起至同年3 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3 月1 日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本院虎尾簡易庭於96年4 月12日以96年度虎簡字第134 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63號),判處拘役30日,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