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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1號4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二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殺人 │傷害 │妨害名譽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2月 │拘役40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1條第1項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89年8月12日 │89年6月4日 │89年6月4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89年度偵字第15108號 │89年度偵字第3014號 │89年度偵字第3014號 │├───┼───┼─────────────┼─────────────┼─────────────┤│最後事│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實審 ├───┼─────────────┼─────────────┼─────────────┤│ │案 號│8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89年度易字第918號 │89年度易字第918號 ││ ├───┼─────────────┼─────────────┼─────────────┤│ │日 期│90年2月16日 │90年7月11日 │90年7月11日 │├───┼───┼─────────────┼─────────────┼─────────────┤│確定日│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期 ├───┼─────────────┼─────────────┼─────────────┤│ │案 號│8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89年度易字第918號 │89年度易字第918號 ││ ├───┼─────────────┼─────────────┼─────────────┤│ │日 期│90年3月28日 │90年9月21日 │90年9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壹月 │拘役貳拾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附 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國 賓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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