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陳宏卿、陳宏卿
- 被告寅○○、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指定辯護人 施登煌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754 號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71、2695、2981、3202、3355號,96年度偵字第4425號)、併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14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宏卿 書記官 顏錦清 通 譯 沈維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寅○○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緣「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奧大利公司)」與「奧興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奧興利公司)」於民國89年10月分家前,係壬○○、子○○兩兄弟共有,89年10月壬○○、子○○分家以後,壬○○、丙○○、葉發展共同以「奧大利公司」、「利臺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利臺公司)」、「龍鑫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龍鑫農機公司,91年10月15日設立)名義,子○○、丑○○共同以「奧興利公司」、「杏林農藝社(89年10月31日設立)」、「農林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農林公司,92年6 月6 日設立)名義,己○○、戊○○以「晉盈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晉盈公司,原名總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總盈公司)」名義,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下稱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虎尾糖廠(以下簡稱虎尾糖廠)」辦理如附表三編號5 至27所示甘蔗採收及搬運作業之開標日期,合意以各該編號所示之3 家廠商名稱,各就編號5 至27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投標,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由編號5 至27所示之得標廠商,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最低價得標(壬○○、子○○、丙○○、葉發展、丑○○、己○○、戊○○部分,本院均另行審結)。其中關於附表三編號19之採購案部分,由己○○出面,於92年11月4 日開標前某日,向無意參與虎尾糖廠投標之「盈滿有限公司(下稱盈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寅○○,商借同業盈滿公司之名義、證件,寅○○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其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概括犯意,容許將其公司之名義、證件出借予己○○等人使用,而甘願充當虎尾糖廠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採購案之陪標廠商,而由奧興利公司標得甲組採購案,由總盈公司標得乙組採購案。 ㈡、癸○○、庚○○父子(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5 、6 、7 、9 、10、11,庚○○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以「清波號」、「天壬號」等2 家廠商名義,乙○○(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5 、9 部分,乙○○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以「協進包作業」、「協益包作業」、「中華商號」等三家廠商名義,甲○○(涉案部分係附表四編號9 、10、12,甲○○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以「建農企業社」名義,子○○(本院另行審結)、丑○○(本院另行審結)以「奧興利公司」名義,自民國91年10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91年10月28日,檢察官於準備程序已當庭更正)起,至94年11月4 日止,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下稱圍標)之各別概括犯意聯絡,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糖事業部南靖糖廠(以下簡稱南靖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辦理如附表四編號5 至7 、編號9 至12(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四編號3 至7 、編號9 至12,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已當庭更正)所示甘蔗採收或搬運作業之開標日期,合意以各該編號所示之3 家廠商名義,於如附表四編號5 至7( 起訴書誤載為編號3 至7 ,檢察官已於準備程序中更正)、編號9 至12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投標,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由編號5 至7 ,編號9 至12所示之得標廠商,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1 、2 、3 、4 (起訴書漏載編號3 、4) 係廠商單純借牌陪標之情形,發生於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增訂公布生效之前,故該行為不罰〕。其中關於附表四編號 5之採購案部分,由庚○○出面,於91年10月23日開標前某日,向無意參與南靖糖廠投標之盈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寅○○,商借同業盈滿公司之名義、證件,寅○○基於同上容許他人借用其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概括犯意,容許將其公司之名義、證件出借予庚○○等人使用,而甘願充當南靖糖廠辦理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採購案之陪標廠商,而由清波號標得該採購案。㈢、南靖糖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辦理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甘蔗採收、搬運作業,詎壬○○、甲○○、乙○○、庚○○、癸○○、辛○○、丁○○(甲○○、乙○○、庚○○、辛○○、丁○○5 人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壬○○部分本院另行審結)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壬○○、甲○○、乙○○、庚○○、癸○○並基於同上圍標之概括犯意,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不為投標(圍標)之犯意聯絡,於92年10月24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南靖糖廠中山堂舉行圍標協調會議,由壬○○主持協調,辛○○記錄,席間除決定由「建農企業社(即甲○○)」、「清波號(即癸○○)」、「協進包作業」(即乙○○)」參與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甘蔗採收作業投標,並分配由「建農企業社」取得前開作業,「清波號」、「協進包作業」不得為價格競爭,彼此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而未經協議投標廠商則不得投標外,尚決議「建農企業社」應將甘蔗青採機2 臺之採收量交由「清波號」施作,甘蔗青採機1 臺之採收量交由「協進包作業」施作,且由參與投標之該3 家廠商共同集資圍標款項40萬元,作為使丁○○不為前開工程投標之代價(即俗稱「搓圓仔湯」)。至投標截止日即92年10月28日當日,「建農企業社」、「協進包作業」、「清波號」分別由甲○○、庚○○、乙○○3 人依前開協議前往投遞標單,庚○○、乙○○2 人故填較高之標價,以利「建農企業社」得標,而使「建農企業社」、「清波號」、「協進包作業」互為投標及陪標廠商,惟乙○○因估價錯誤,誤填寫高於「建農企業社」之標價,然因3 家廠商標價均高於底價而宣告流標。嗣經南靖糖廠承辦人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告知最低價廠商「協進包作業」即乙○○得減價1 次,乙○○為遵守前開協議而不予減價。南靖糖廠復於同年11月6 日進行第2 次公開招標,庚○○、乙○○即依前開協議故意不參與投標,僅由甲○○以「建農企業社」參與投標,惟仍因標價高於底價,經比減價格3 次,第3 次減價由「建農企業社」願照底價承包而得標。迨「建農企業社」得標後,甲○○、庚○○、乙○○均依前開協議各支付圍標款項10萬元、20萬元、10萬元,共計40萬元與丁○○,作為使其不為前開作業投標之代價。「建農企業社」並依約將甘蔗青採機2 臺之採收量交由「清波號」施作,甘蔗青採機1 臺之採收量交由「協進包作業」施作。 三、部分併案退回(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 寅○○部分,其他部分不退回): 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8144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庚○○(庚○○所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4 部分,業經本院於97年6 月11日判決退回併辦)係清波號及天壬號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丙○○係利台農業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及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寅○○係盈滿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乙○○係協進包作業負責人及協益包作業、中華商號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係甲○○企業社及建農企業社負責人、被告丁○○係加太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侯秋桂係秋桂包作業負責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職權處分)。於88至94年間,上開廠商負責人為取得如併辦意旨書附表(按:指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11,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671、2695、2981、3202、3355號,96年度偵字第4425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至11部分)所示之標案,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於所預為標支各該標案開標日期前,事先協定商定由特定廠商得標承攬,再由預定得標廠商參與協定之其他廠商陪標,以此互為陪標、得標之方式,達到不為價格競爭之目的,或由預定得標之廠商,向其他數家廠商借牌投標,進行虛偽競標。因認被告庚○○、丙○○、寅○○就其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嫌,而且,此部分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爰移送併辦審理有云云。 ㈡、查,被告寅○○涉及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至4 部分之採購案,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附表四編號3 至4 所示採購案,為相同採購案乙情,固有各該附表可資查對。然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附表四編號1 至4 所示之採購案,該署檢察官以其互相借標、陪標行為,係發生於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增訂公布生效之前,故該行為不罰,而不在起訴之內,業據其起訴書記載及檢察官於97年4 月2 日準備程序說明甚詳(見起訴書第29頁、本院筆錄卷第8 頁)。是以,被告寅○○所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至4 部分之採購案部分,即無從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未經起訴案件發生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併辦意旨書就其附表編號3 至4 部分之採購案,以有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移送併辦,容有誤會,此部分應退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㈢、至於,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至11部分,核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附表四編號5 至11所示採購案,為相同採購案,並經該署檢察官起訴,本院自應一併審理,併此說明。 四、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9 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顏錦清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嘉義地檢96年度偵字第8144號併案意旨書附表】: ┌─┬───────────┬────┬────────────┬────┐ │編│採購案號(依嘉義縣調查│開標日期│ 投標廠商 │得標廠商│ │號│站製作之勞務採購招標一│ │ │ │ │ │覽表)及名稱 │ │ │ │ ├─┼───────────┼────┼────────────┼────┤ │1 │1:南靖糖廠88/89年期甘│88.10.28│清波號 │清波號:│ │ │蔗機械採收作業 │ │利台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庚○○ │ │ │ │ │秋桂包作業 │ │ ├─┼───────────┼────┼────────────┼────┤ │2 │2:南靖糖廠88/89年期甘│88.10.28│清波號 │清波號:│ │ │蔗採收搬運作業(外機搬│ │利台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庚○○ │ │ │運組) │ │秋桂包作業 │ │ ├─┼───────────┼────┼────────────┼────┤ │3 │6:南靖糖廠89/90年期甘│89.11.6 │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清波號:│ │ │蔗採收搬運作業(民機採│ │清波號 │庚○○ │ │ │收組) │ │盈滿有限公司 │ │ ├─┼───────────┼────┼────────────┼────┤ │4 │7:南靖糖廠89/90年期甘│89.11.6 │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清波號:│ │ │蔗採收搬運作業(民機甲│ │清波號 │庚○○ │ │ │組) │ │盈滿有限公司 │ │ ├─┼───────────┼────┼────────────┼────┤ │5 │20:南靖糖廠91/92年期 │91.10.30│清波號 │奧興利農│ │ │(砂糖原料二課)甘蔗民│ │奧大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業機械有│ │ │機採收作業甲組 │ │奧興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子○○ │ ├─┼───────────┼────┼────────────┼────┤ │6 │23:南靖糖廠91/92年期 │91.10.23│明全包作業 │清波號:│ │ │(砂糖原料二課)甘蔗搬│ │清波號 │庚○○ │ │ │運作業C組 │ │盈滿有限公司 │ │ ├─┼───────────┼────┼────────────┼────┤ │7 │27-1:南靖糖廠92/93 年│第1次: │建農企業社 │建農企業│ │ │期(砂糖原料一課)甘蔗│92.10.28│清波號 │社:王建│ │ │採收作業 │第2次: │協進包作業 │雄(併辦│ │ │(即雲林地檢起訴書附表│92.11.06│ │意旨書誤│ │ │四編號8之採購案) │(併辦意│ │載為「清│ │ │ │旨書誤載│ │波號:陳│ │ │ │為92.11.│ │明祥」。│ │ │ │16) │ │ │ ├─┼───────────┼────┼────────────┼────┤ │8 │34:南靖糖廠92/93年期 │92.10.28│天壬號 │龍鑫農業│ │ │(砂糖原料二課)甘蔗民│ │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機械股份│ │ │機採收作業甲組 │ │奧興利農業機械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即雲林地檢起訴書附表│ │ │:丙○○│ │ │四編號7 之採購案) │ │ │ │ ├─┼───────────┼────┼────────────┼────┤ │9 │40:南靖糖廠93/94年期 │93.11.10│建農企業社 │天壬號:│ │ │甘蔗採收作業 │ │天壬號 │庚○○ │ │ │ │ │協益包作業 │ │ ├─┼───────────┼────┼────────────┼────┤ │10│47:南靖糖廠94/95年期 │94.11.4 │天壬號 │天壬號:│ │ │甘蔗採收搬運作業A組 │ │建農企業社 │庚○○ │ │ │ │ │清波號 │ │ ├─┼───────────┼────┼────────────┼────┤ │11│48:南靖糖廠94/95年期 │94.11.4 │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號│ │ │甘蔗採收搬運作業B組 │ │清波號 │:乙○○│ │ │ │ │中華商號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