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國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1 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要旨」欄補充「甲○○分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年、3 年4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86年3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於92年5 月16日執行完畢」;「處罰條文」欄補充「刑法第47條第1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揆諸上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及補充如主文。